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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制度(20篇)

时间:2022-12-14 15: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听证制度(20篇)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听证制度(20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听证制度(20篇)

篇一: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六)听证的结论:(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篇二:信访听证制度

  关于信访听证的几个问题听证作为一种集中听取意见的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产物。我国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听证制度”,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访听证,其中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将听证引入信访,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一、信访听证的特点和价值作用(一)信访听证是公开办理信访事项的一种新方式所谓信访听证,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反映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核实并接纳证据的活动。信访听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信访听证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证据提供质证的机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信访听证的价值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最终实现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三是信访听证的本质在于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有关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公权行为,缩小“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四是信访听证的意义在于保证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听证应定位为信访事项处理的调查程序。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信访事项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应当由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举办信访听证会,是为了广泛听取包括有信访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为行政机关对信访

  事项依法作出正确处理提供依据,而不是在行政机关现行体制之外去建立一个新的决策机制。

  《信访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该条第2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看出,办理信访事项的方式有:1、听取意见方式;2要求说明情况方式;3、调查核实方式;4、听证方式。前三种方式是传统的办理信访方式,或称封闭的办理方式,后一种是公开的办理方式。四种办理方式均是法律规定的方式,是否采取听证方式,主要是依据信访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复杂、疑难。只有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才采用听证方式办理,一般的信访事项则不用听证。

  (二)信访听证的主要特点信访听证与其它听证相比,有如下特点:1、信访听证的举办者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信访听证不是居中裁判。这与法庭听证、仲裁听证不同,法庭听证由法官居中主持,仲裁听证也是由仲裁员居中听证。2、信访听证的范围仅限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不是所有的信访事项都听证,而且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也不是一律要听证,哪些信访事项要听证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这与审判和仲裁案件必须要开庭听证不同。3、信访听证参加人由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信访听证的参加人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关的人,而不是公众代表。这与立法听证、价格听证从公众选代表参加听证是不同的。(三)信访听证的价值作用信访听证的价值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信访听证给当事人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当事人有机会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信访人与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可以当面对信访事项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事实,防止信访办理机关

  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信访办理机关克服书面处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可以及时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决定。

  2、信访听证可以让群众亲历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办事程序,体会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然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信访听证搭建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可最终实现信访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法制化。信访听证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处理依据和理由,使听证会参与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事项,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信访听证使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听证制度的设立,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4、从表面上看,信访听证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行政成本,但实践证明,举行信访听证往往都是“收益”大于“成本”。收益具体有三点:一是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使得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态出现,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上处理决定的正当性。二是由于人们一旦参加了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三是它有利于维持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信任以及良好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处理决定的社会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5、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

  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信访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

  6、信访听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国家权威,提高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

  7、信访听证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息诉。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联系党委、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好纽带。

篇三:信访听证制度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

  范围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

  (三)有权就信访问题进行辩论;(四)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五)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三)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举报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陈述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据;

  (五)听证员询问相关问题;(六)信访人与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单位进行质询、辩论;根据听证的需要,可由被举报人陈述有关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七)信访人与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最后陈述;(八)听证合议小组成员暂时退场,由主持人召集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等对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结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结论,并制作《信访听证结论书》。《信访听证结论书》应当经合议小组成员签字;(九)听证合议小组成员入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附送:

  纪检监察员述职报告

  纪检监察员述职报告201X年7月,我兼任XX所纪检监察员,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主要负责全所的党风廉政、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工作。这半年里,我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税收管理中心任务,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促进我所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有力的监察管理作用。一、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我深知,做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员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只有自身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保证所内纪检监察工件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努力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年里,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等党内文献,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提高了自己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压滤机滤布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二、加强全所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法治税。坚持了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每月两次的党风廉政学习和有关政治思想学习,组织全所职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学习了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

篇四: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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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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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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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六)听证的结论:(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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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信访听证制度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处理结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听证机关,是指负责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二章听证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和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2查复核机构承担。听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三)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自行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办。

  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村(居)民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听证会方案;(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3(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四)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六)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信访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九条信访当事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对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二)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4问;(三)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二条除采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外,一般应设7名及以上单数的听证员。听证员应由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库中,根据案情需要及听证员业务专长选择。第十三条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当事人进行询问;(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四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听证机关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旁听听证会。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听证会可以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5机关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经有关机关批准,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作现场直播。第三章听证受理第十七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第十八条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6理由。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应当责成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不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应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一)听证会通知;(二)听证会方案;(三)听证会纪律。-7第二十五条听证会纪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时参加听证会,信访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因不可抗力未能参加的情况除外;(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三)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得当,禁止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篇六:信访听证制度

  XX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第四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五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十一条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听证机关可以邀请信访人的亲属、知情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也可以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第十三条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举行听证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第十六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听证的权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六)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举证应真实、准确;(七)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访人收取费用。第十八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十九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纪律如下:(一)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禁止吸烟;(四)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五)不得随意退场,否则可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六)不能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不能有大声喧哗、哄闹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二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的人员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七)听证员可以就有关信访事项争议的事实、理由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八)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案由;信访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与职业及信访事项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及职务;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要及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并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听证申请及自动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常理由不参加听证、在听证时擅自退出和严重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阻的,视为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以及信访听证结束后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信访听证制度

  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苏办发[2005]27号2005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

  就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走,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以

  下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及听证人员的合法权

  益。第二章听证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信访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走举行听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处理信访事项需要也可以自行决走听证。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该事项的办理、复查或复核阶段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一般只听证一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处理意见15日内,向办理、复查

  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走期限内无法提

  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

  走听证的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第六条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上—

  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第七条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

  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按照江苏省《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规走,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人民政府均不再举行听证。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

  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走是否举行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走举行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必要时

  予以公告。第九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表

  示接受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后,再以同—信访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听证的,可再送达一次,对两次拒绝参加听证的,可举行缺席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由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指走非本案办理人员担任,并指走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决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走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三)接收有关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五)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走人、翻译等。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的承办人、作出原复

  查意见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人数2至5

  名。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出具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代

  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

  集体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走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信

  访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总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

  者、相关专家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为5至11人,

  总人数为奇数。第十四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

  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二)有权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

  新的证据;(三)有权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童、

  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义务:(—)按时到达指走地点参加听证;(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并回答信访听证主持人的询问;(—)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走、勘验的;(二)因不可抗力,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走。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

  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决走。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听证终止:(—)在听证过程中,信访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方的意见;

  (二)在听证中止后,信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听证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走。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的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童。参加听证的人员认为记录有漏错的,有权要求补正。信访人拒绝听证签名或盖童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米斗(包括听证笔录、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报送举行听证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审走。第二十五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匮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及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六)听证结论。第二十六条听证后按《信访条例》和江苏省《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处理相关信访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篇八:信访听证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黔府办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访事项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等进行陈述、质证、询问、辩论、评议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机关,是指负责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并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第三条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一)具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社会影响较大;(二)信访事项错综复杂,对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及适用存在不同意见;(三)信访人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质询、查明;(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四)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信访事项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人和信访事项其他参加人。第七条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建立听证员库,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士作为听证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八条听证机关根据需要,原则上从本级听证员库中挑选听证员,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向听证员发出书面邀请函。听证员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三)决定听证参加人;(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六)维持听证的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七)组织调解、和解;(八)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第十条信访人本人应当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

  人参加听证。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举办机关提交书面

  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听证事项涉及信访人数多于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听证事项涉及人数少于5人的,可全部参加。第十一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回避;(二)有权对所提出的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

  举证。因属于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复查机关、复核机关职权和义务、信访人客观上无法举证的,应由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复查机关、复核机关举证;

  (四)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会;(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六)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信访事项可由信访人向正在办理该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可由听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听证。第十三条信访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中,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提交听证书面申请,信访事项已复核办结的不再举行听证。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请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如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由信访人口述,听证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后信访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自愿撤回听证申请的,听证机关应予以准许,同时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收到信访人书面听证申请后,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决定举行听证。听证机关自行决定举行听证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

  听证机关应当自作出举行听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听证,如信访听证参加人需就参加听证事项准备或补充材料的,准备或补充材料的时间另行计算。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书面通知信访人和信访事项其他参加人。

  第十六条同一信访事项原则上只举行一次听证。第十七条信访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或者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应当于听证会举行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听证时间、是否同意听证主持人回避。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形作出决定。第十八条公开举行听证的,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及与信访听证事项相关的人员参加旁听。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第十九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在核实参加听证的人员入席情况后,听证开始,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信访事项以及参加听证人员情况;(二)信访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三)信访事项办理机关陈述办理情况并进行答辩,提供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询和质证;(五)听证员提问;(六)信访人作最后陈述;(七)信访事项办理机关作最后陈述;(八)听证员发表个人意见;(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十)听证主持人组织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第二十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记录员应当当场宣读听证笔录,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笔录由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并附卷;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录像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听证举办机关立卷归档。第二十一条听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中止或延期举行:(一)信访人申请回避,且理由充分,听证不能继续举行的;(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三)信访人因正当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四)听证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不明确,需要有关机关进一步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五)听证过程中,信访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出现其他可以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中止、延期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

  证,并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三条听证过程中,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

  离场的,可缺席听证。第二十四条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一)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的;(二)信访的公民死亡、信访的法人或组织注销的;(三)出现其他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和听证机关的要求

  及时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参与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听证事实、证据及处理建议;(六)听证结论。第二十六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期限内。第二十七条听证报告将作为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复核机关经过听证后,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举行听证所需经费,由组织听证的机关在同级财政安排的该机关工作经费中按规定列支。第三十条省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信访事项听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负责。

篇九:信访听证制度

  XX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第四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五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听证机关可以邀请信访人的亲属、知情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也可以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三条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举行听证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第十六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听证的权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六)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举证应真实、准确;(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访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纪律如下:(一)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禁止吸烟;(四)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五)不得随意退场,否则可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六)不能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不能有大声喧哗、哄闹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二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的人员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七)听证员可以就有关信访事项争议的事实、理由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八)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案由;信访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与职业及信访事项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及职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二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要及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并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听证申请及自动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常理由不参加听证、在听证时擅自退出和严重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阻的,视为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篇十:信访听证制度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第一篇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信访听证会程序【精选资料】

  信访听证会程序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三)听证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处理意见和建议;(六)听证结论;(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三、主要任务(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

  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二、工作任务(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三篇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一、“百日”行动重点“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一)重点地区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重点企业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三、“百日”行动组织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四、“百日”行动要求(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第四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

  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

  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一、时间安排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二、工作目标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三、检查范围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

  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六、组织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

  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篇十一:信访听证制度

P>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吉政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5]3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问题,

  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经过合议形成听证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和信访事项的复核机关。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二)证据确认,有错必纠。第四条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和复核意见之前举行。

  第二章听证范围与听证受理第五条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一)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重大的;(二)问题复杂,处理有争议的;(三)情况不清,需要辨明事实的;(四)复查、复核机关认为原处理意见不当,要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重新处理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涉法信访听证,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七条业经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已经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第八条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参加;信访人拒绝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不再举行听证。第九条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举行听证决定后3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通知信访人。第十一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听证工作终结;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

  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应当记录在案,听证工作终结。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

  公开进行。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人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本信访事项处理机关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接收有关证据;(六)维持听证秩序;(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本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与本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者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处理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本信访事项的调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复查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本信访事项的调查人员和其他人员。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的信访人应选派5人以下代表参加听证。第十九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信访事项事实和回答听证人员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纪律。第二十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开始前,由记录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场;(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二十三条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处理。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五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处理意见或者建议;(三)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

  行申辩和质证;(四)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辩论;(五)信访人最后陈述;(六)信访事项承办人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政策等情况,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听证意见。

  听证合议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意见可以告知信访人。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信访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成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字。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分别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人和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立卷归档。第三十条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上报后,听证工作终结。第三十一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

  及处理依据;(六)听证意见。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意见作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

  复核意见。依据听证意见作出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复核机关自决定举行听证至听证工作终结的时间,不计算在复

  核期限内。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机关,可依据本办法举行听证。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举行听证,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6日省信访局印发的《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吉信局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篇十二:信访听证制度

P>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六)听证的结论:(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篇十三:信访听证制度

P>  信访听证终证制度实施办法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访听证会工作方案

  【篇一:2015信访听证评议方案】

  **县2015年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设施方案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关于印发2015年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设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信访联席会议要求,为确保2015年我县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2015年**市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通过听证评议,全力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二、工作原理1、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3、合法、公开、公平、公正;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三、方法步骤(一)、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数据库。在去年建立听证评议员数据库的基础上调整和充实数据库,建立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村(社区)干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工青妇组织有关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听证评议数据库。(二)、充分做好听证评议准备工作。在听证评议会前,责任单位将信访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处理经过、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书面报信访联席办,信访联席办负责及时送达每一位参加听证评议的人员。听证评议人员应认真查看资料,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和思想状况、核实责任单位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等。信访联席办在听证评议会召开7日前,将听证评议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告知每一位听证评议员、信访人和责任单位等参会人员。(三)、严格听证评议程序。

  1、由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责任单位负责解答信访诉求和处理该信访事项适用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相关证据。2、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申辩、质证、答辩,听证评议员发表个人意见,如对信访事项原处理有疑义,可以查阅有关资料,单独约谈上访人。3、听证评议结论形成书面意见,在听证评议会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由信访联席办负责送达信访人。4、听证评议结束后,由信访联席办或部门写出听证评议报告。同时将听证评议会议资料专卷存档并报上级信访联席办。(四)、用好听证评议结果。对通过听证评议,需要重新处理或部分重新处理的,责成属事单位限期处理解决到位;对因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应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给信访人带来严重利益损失的,在做出纠正的同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维持原处理结论的,属事单位除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外,可在当地媒体或信访人居住地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信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私理诉求,在党政机关缠访、闹访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3】25号文件依法进行处置,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五、时间安排1、3月底至4月中旬,为安排部署阶段。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县联席办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安排部署省联席办拟定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会。2、4月下旬至11月中旬,为组织实施阶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参加听证评议会。每件信访事项在听证评议结束后7天内,由县信访联席办逐案向市联席办上报听证评议情况,同时,每月上报交办听证评议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省联席办将逐月通报工作开展情况。3、6月底和11月底,为总结通报阶段。县信访联席办在6月底和11月底向市联席办分别报送活动开展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年底市联席办将对全市听证评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县信联办2015年4月8日

  【篇二:信访听证终证制度实施办法】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第三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四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第五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上访人对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个别缠访户无理上访,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信访听证终结来解决的信访问题。-1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精心选择,准确把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第七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张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七个步骤。第八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的审批手续。由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决定。第九条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第十条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而定。反映农村问题的,选择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和上访人家族中明事理

  有威信的人员,一般由5-7人组成;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7-9人组成。第十一条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2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届时参加。第十二条信访听证终结会前3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第十三条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三)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四)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五)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六)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双方意见;(七)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终结处理意见;(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和评判人员签字。第十四条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结意见提不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不需要重新核实,即作为信访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3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进行听证。第十五条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第十六条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第十七条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第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4-

  【篇三: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

  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六)听证的结论:(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篇十四:信访听证制度

P>  重庆市黔江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透明度,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组织信访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信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一)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办理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在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第七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书面听证申请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决定举行听证,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举行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自愿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听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陈述人、信访人或者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其他与听证事项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

  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须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主持人应当指定记录员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所承办信访听证事项的听证人。

  信访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陈述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信访听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六条在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信访人或者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可以询问信访人或者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就自身权益主张提出有关证据;(四)陈述人提供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五)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陈述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七)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八)陈述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人询问情况或者发表个人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组织听证人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合议,并形成听证结论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意见的,应当场公布;

  (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意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听证结论意见为本级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必要时,听证结论意见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听证事项名称、事由和有关依据、材料,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经过,听证结论意见以及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予以说明。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由听证机关存档。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撤回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或者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并不听制止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信访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拒力导致该信访事项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经听证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信访人因无法抗拒的事实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或者其他情形应当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中止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信访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信访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信访听证制度

P>  第一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开始,并查对信访人及其拜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咨询信访人及有关人员能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宣告听证权益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拜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说并供给有关凭证;

  (五)原信访事项包办人提出办理信接见题的事实、凭证和使用政策法例的依照及办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拜托代理人进行辩论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包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照、办理建议进行辩论;(八)信访人或拜托代理人作最后xx;(九)原信访事项包办人作最后xx;

  (十)原信访事项包办人及信访人或拜托代理人临时散场。

  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凭证,以及使用政策、法例等对信访事项的办剪发布听证建议,经评论、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包办人及信访人或拜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依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布建议,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结论并宣告听证结束。

  第二条(听证主持人见告)信访人有以下听证权益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益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以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拜托代理人的近家属;

  1/3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益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余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该说明原因,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能够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能否回避的决定前,应该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波及的事实、依照及有关状况进行陈说和辩论;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检查人员提出的凭证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凭证;

  (四)照实陈说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发问;

  (五)恪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一定恪守以下纪律:(一)旁听人员一定保持肃穆,禁止鼓掌、吵闹、喧华;不得有其余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任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任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半途散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益;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讲话、发问;(五)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听证会长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讲话时,应该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禁止攻击、谩骂别人;

  (七)禁止抽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八)封闭寻呼机、挪动电话等通信工具。

  (九)违犯上述纪律的,情节稍微的赐予责备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散场。对被责令散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除听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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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办理终结建议,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到信访人。第五条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该做出中断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席或凭证需要从头判定、勘验的;(二)信访人因不行抗力没法持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余应中间止听证的情况的。

  第六条听证完成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拜托代理人、原包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署名。拒绝署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含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包办单位及信访人供给的有关凭证)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该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判定,并报上司有关部门存案。

  第八条听证报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状况(包含姓名、性别、年纪、职务、单位、地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址:(四)听证的简要经过:(五)事实和办理建议建议:(六)听证的结论:(七)其余有关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原因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机和上司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3/3

篇十六:信访听证制度

P>  安庆市信联办关于印发《安庆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11.202017.11.20

  信访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印发《安庆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信联办,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庆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信联办2017年11月20日

  安庆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工作规则为规范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皖政办〔2017〕66号)、《〈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听证(评议)员的选聘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2.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3.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4.熟悉社情民意,热心公益事业。二、听证(评议)员的选聘范围

  1.市、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工作人员;3.驻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三、听证(评议)员的选聘程序1.推荐。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适合担任听证(评议)员的人选,由市信访局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协助推荐函,有关单位依据本规则的选聘条件提出推荐名单。2.甄选。根据推荐情况,市信访局综合考虑被推荐人员履历、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和个人职业操守、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拟入选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库人员名单,建立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库。四、听证(评议)员的职责听证(评议)员对下列事项履行服务职责:1.参加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和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听证会并担任听证员;2.参加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召开的信访事项评议会并担任评议员。

  ——结束——

篇十七:信访听证制度

P>  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市要求和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第五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主要适用于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类情形: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对村(社区)集体财产的处置,群众有较大意见的信访件;经多次处理未果或信访时间半年以上的老信访户;涉及几个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件;信访调查处理意见向信访人反馈后,信访人不

  满意,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件等。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

  精心选择,准确把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

  第七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

  第八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决定。

  第九条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而定。反映农村(社区)问题的,选择村(社区)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居民)代表、上访人家族中明事理有威信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一般由5--7人组成;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法律工作者中,

  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7--9人组成。

  第十一条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届时参加。

  第十二条信访听证终结会前3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三)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四)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五)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六)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双方意见;(七)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终结处理意见;(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和评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结意见提不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不需要重新核实,即作为信访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待

  后继续进行听证。第十五条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

  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信访听证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十八:信访听证制度

P>  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第四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一)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

  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

  行听证的;

  (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

  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

  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

  的;

  (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

  证。

  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

  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第七条信访人申请听证,

  面告知之日起

  7日内向信访事

  应当自收到书

  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

  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

  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

  机

  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八条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

  日起7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

  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举

  行

  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

  材

  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十条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

  录在案。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

  当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

  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公开举行听证的,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

  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3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

  机关的

  有关负责人。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

  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

  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

  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

  听

  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

  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八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十九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

  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事

  听证主持公布听证

  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

  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的人员有关情况,并

  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

  据进行答辩;

  (七)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较后陈述;(八)信访事项承办人作较后陈述;(九)听证员发表个人意见,但不能在此就如何处理信访问题发

  表结

  论性意见;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

  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继续进行,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

  应当场公布;

  (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延期、中止听证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

  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

  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延期、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

  由听证主持人及时决定恢

  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

篇十九:信访听证制度

P>  信访听证制度范文

  为了有效监视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那么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3、谁主管、谁负责;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听证受理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2、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屡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展。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以下权利: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3、通知听证参加人;4、询问听证参加人;5、接收有关证据;6、维持听证秩序;

  7、本规那么赋予的其他权利。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展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详细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假设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展陈述和申辩;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展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答复听证主持人的提问;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四、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常信访人路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阻碍听证秩序的行为。听证按以下秩序进展: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展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2、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展申辩和质证;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展辩论;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7、原信访事项承办及信访人暂退常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完毕。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回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听证完毕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听证事由;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文化程度等);3、听证时间、地点;4、听证的简要经过;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6、听证结论;7、其他有关事项。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篇二十:信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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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听证制度

  篇一: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的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篇二: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20xx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时

  间:20xx年12月02日来源: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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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xx〕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11月18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处理结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听证机关,是指负责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听证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和复查复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

  (三)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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