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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时间:2022-06-11 12: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6篇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篇1

私募股权投资(PE)中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优劣利弊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在公司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该模式的优点是:模式清晰易懂;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委曲求全,成为迄今为止市场上最常见的基金形式;
《公司法》立法早,公司形式最易为各种参与主体接受。缺点是:资本金缴付的僵化安排(按章程计划缴付,或经常修改章程);
先退出项目的本金返还投资人需要按减资操作;
投资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纳税额较高,目前所得税率为33%,从明年开始为25%。

  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该模式的优点是:首先,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缺点是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因此,从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发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而信托公司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参与和开展PE业务,则应该由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来选择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篇2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利弊分析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优势

1 •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
2 •良 好的政策环境和税收激励机制;

3 •充分的法律保护;
4 •股权结 构明确,转让流程便捷;
5 •相对 成熟的投资主体。详情请见附文

1 .避免双重纳税;
2. LP和GP关 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4 .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5 .资 金使用效率较咼。

详情见附文

劣势

1•双重征税:对于创投机构和个 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 得税,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还要按 20%的税率缴 纳所得税。

2•股东干涉经营和决策,权责不 够清晰: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疋取冋决策机构,大股东 可能干涉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每 一次投资决策都需要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带来事务操作过程中 的难题。

3•清算:公司制建立在假设企业 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清算时要经 过一个漫长的法律程序。

1.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 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 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 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 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 监督也较难实现。

2.政府政策偏向,暂缓有限合伙制 的发展:从政策上有“倾斜”公司 制“打压”有限合伙制之嫌。

3.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 标准不一:在商务部及发改委通过 的合伙制,但在证监会仍然会有问 题,如开设证券账户等。一些当地 工商行政人员对有限合伙制的登记 流程等不熟悉。

结论

两者差别主要在于:1、税收2、决策流程3、债务所属

公司制

有限合伙人制

有限责任制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数

50人以下

200人以下

2-50 人

资金要求

实收资本三3000

实收资本三3000万元

实收资本三3000万

万元

单个投资三100万元

单个投资三100万

单个投资三100万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

注:这个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拟备案企业的条件规定,如

果无需备案的话,则不用满足该规定。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

LP :有限责任

承担风险

有限责任

限责任

GP :无限责任

同股同权

同股同权

GP具有较大管理、

管理约定

可约定委托管理

可约定委托管理

决策权

注:公司制基金一般是与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基金

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合伙制基金一般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 GP对基金进

行管理。

按出资比例

按出资比例

约定比例

利润分配

可约定成本计提

可约定成本计提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只对合伙人收益部

承担税负

分征收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税[2007]

31号、国税发

[2009]87 号

优惠条款

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税[2007] 31 号、国税发[2009]87

优惠条款

各地政府出台的税

收优惠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篇3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就设立XX有限合伙投资基金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同时合伙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变更或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合伙期限为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信息、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见附件一。

第十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亿元,首期出资为认缴资本的百分【】

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资本的百分之三,于各个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如附件二所列。

第十四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 后期出资按照资金托管人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等;
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
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 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
经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金托管人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
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金托管人;
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资金托管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金托管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金托管人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金托管人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金托管人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金托管人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金托管人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 、[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 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金托管人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金托管人落实执行。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金托管人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 合伙企业托管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金托管人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金托管人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金托管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金托管人追偿。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二条 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 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
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 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五个附件)

附件一:合伙人信息(名称、住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号等)

1.

2…….

附件二:各合伙人交纳出资额、比例、期限、方式、银行账户、收益分配账户、开户行等。

附件三:出资认缴承诺书

投资人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以 元,投资于

(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公司)于 年 日 前 将 元投资于 企业。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合伙企业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附件五:

合伙企业与**投资公司、银行签订三方托管协议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篇4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作者:于鹏
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3期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因其既可推动资本向优势区域、行业和项目快速流动,又能使投资者取得快速、高额的投资回报,因而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投资者的重视。随着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设立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重要意义的申明,作为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之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日渐形成规模。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下存在着税收政策差异,投资人看中合伙制企业仅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优势而大多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形式。与此同时,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讨论和观点亦如雨后春笋,其中也不乏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诟病。因此,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整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适用,对于激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引导、规范股权基金投资行为,推动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健康运行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个人所得税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

        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最为发达。美国相关法律对有限合伙制企业出资与收入分配机制进行了明确规范,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很大扶持。1916年,美国出台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多次修订,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协调。从适用税率上看,美国历史上先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调整,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至28%,而后于1980年降至20%。这一政策促使美国创业投资在80年代以年均46%的幅度得以迅速增长。目前,美国税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作为工薪性收入,按照10%-35%的累进税率征收;
业绩分成及按合伙契约约定的比例分得的投资所得,作为资本利得收入,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资本所得税率征收。另外,从税收征收方式上看,美国税法依据穿透原则,将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而将净收益直接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极大地减轻了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篇5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同创伟业南海成长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
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二、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

比较项目合伙制公司制
机构与资本的稳定性
稳定性相对较低稳定性高
委托代理风险
存有一定的代理风险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优势
收益与成本
选择、谈判、签约成本较低,管理费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便于控制
选择与谈判成本不高,管理费用不好控制,运营时需支付更多的分立制衡成本。公司治理
普通合伙人为管理人,自主决策权大,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知识、技能与特长
权力分立与制衡可能牵制和约束管理人发挥运作效率
资本运作形式灵活
提议、决策、执行与监督各有职能归属,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税收
有不确定性
按机构性质纳税,确定性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的比较比较项目合伙制信托制募集渠道
以普通合伙人号召力形成渠道
以信托公司作为渠道募集形式
承诺募集制
募集到位制
投资顾问选择
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由信托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审核后确定

治理结构
普通合伙人是管理人,自主权度大
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双重管理
证监会认可程度
有不确定性
直接以信托方式投资证监会不认可,须以信托加合伙制的方式加以规避税收
机构作为合伙人,税率按机构税率执行,个人作为合伙人,有多种可能性
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信托持有人税收相对确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特点1、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资金使用效率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3、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治理时要面临双重决策机制的风险控制手段。在公司制形式里,股东权利至上,法律形式上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换句通俗的话叫:谁出钱多,谁有话事权。公司制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次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虽经常由股东授权经营层管理,但掌握最终权利。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出资额与决策质量并非有正比关系,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20%。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有些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GP则作了相应限制,比如,南海成长的LP可以自己做创投,但作为南海成长的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三、国家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缺乏细致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有一些不确定性和操作标准有待统一规范的问题,同时,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同业商榷。1、有限合伙企业所涉税收存在不确定性。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包括有限合伙人的税收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合伙人纳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不明确。有限合伙人的组成包括国有企业、社保、个人投资者、及其他公司。公司制有限合伙人纳税额为25%。个人有限合伙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细则,纳税额为35%。二、将个人有限合伙人投资股份定议为个人股。根据国务院98年相关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依据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可按照20%交纳财产所得税。GP理论上是个人或公司,公司按25%缴纳所得税,但目前深圳工商局因为法人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不批准法人任GP,因此法人只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个人GP的征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未明确。税收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尤其在上海和天津地区已发布相关政策得到明确。2008年8月,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天津发布的《关于在津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的优惠政策办法》明确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发起人,证监会虽已明确表态无障碍,但相关配套仍急待完善。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开立问题应尽快予以解决。

3、注册管理,各地标准各异,标准有待统一
深圳等地区工商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要求必须有独立的住址,但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不需要独立住所的。这一点在上海等地的政策上已经作了调整。在操作过程中,还发现深圳工商局要求外地LP必须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我们建议尽快予以完善。4、国家创业投资优惠配套政策的适用问题。
根据创投企业的相关配套政策,创投企业在投早期项目时,投资额的70%可以作为应纳税款作抵扣。这个法条优惠是不是适合有限合伙企业仍不明确,我们呼吁协会等组织积极探讨加以明确。
5、基金采用银行托管,银行在资金投出时要监管,回收时银行也应起到监管责任,但开立银行帐户问题有可能导致银行监管流于形式。
在南海成长(一期)及后续有限合伙制基金运作过程中采用了银行托管制,但操作上仍存在困难。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银监会规定,企业在同一家银行除基本账户外最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但基金存在多个项目上市的可能,上市后托管至证券公司时,证券公司要求一只股票只能一个账户,这一要求就需要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开立多个账户。如在不同银行开立账户,起不到监管作用,在同一银行又不能同时开立多个账户,这一矛盾也需要加以重视,否则银行托管只能流于简单“银行管理”。6、有限合伙人的参与度
法理上明确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决策权。但目前业内也存在一些有限合伙企业把有限合伙人GP化。深圳有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规定LP有一票否决权,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关系不彻底的情况,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合法理。因此,有限合伙人参与度的问题在行业内也应予以规范。
7、普通合伙人的同业竞争的问题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南海成长(一期)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普通合伙人则作相应限制,南海成长(一期)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投资。但这一举措并未在行业内得到普及,如何规定同业竞争问题应该得到行业内重视。
案例:南海成长(一期)介绍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南海成长(一期)普通合伙人自2007年6月6日起研究合伙企业法、研究《有限合伙协议》、与有限合伙人约谈和签约,2007年6月26日终于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海成长(一期)期限五年,普通合伙人有自然人2名和法人1名,全面管理运作基金,2名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名法人作为投资顾问收付所有费用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南海成长(一期)有45名有限

合伙人,其中法人2名,自然人43名,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和投资决策。南海成长(一期)规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南海成长(一期)由郑伟鹤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主投资顾问,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任联席投资顾问,信达律师事务所任法律顾问,托管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收取2.5%的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以实收资本为基数。普通合伙人在投资人本金回收后提取20%的业绩提成。
南海成长(一期)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决策,投委会由普通合伙人及主投资顾问派员组成。南海成长(一期)资金分两批按50%、50%的比例到位,首期资金1.25亿于7月15日到位,二期资金1.25亿于9月15日到位。合伙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注资,则前30天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30天后,首批投资部分或前两期将以8折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07年底南海成长(一期)已完成90%投资规模,共十二个项目,每个项目平均二千万投资规模,分布在新能源、新农业、消费连锁、先进制造业、医药等五个行业、八个省市。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篇6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就设立XX有限合伙投资基金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同时合伙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变更或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信息、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见附件一。
第十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首期出资为认缴资本的百分【】
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资本的百分之三,于各个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如附件二所列。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金托管人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

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等;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金托管人支付管理费;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
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金托管人;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十九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资金托管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金托管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 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
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金托管人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金托管人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金托管人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金托管人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金托管人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 、[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金托管人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金托管人落实执行。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金托管人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
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合伙企业托管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
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金托管人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金托管人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金托管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金托管人追偿。

第十章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二条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第四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五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四十九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
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五个附件
附件一:合伙人信息(名称、住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号等 1. 2…….
附件二:各合伙人交纳出资额、比例、期限、方式、银行账户、收益分配账户、开户行等。
附件三:出资认缴承诺书 投资人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以元,投资于

(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公司于年日前将元投资于企业。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附件四: 合伙企业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附件五:
合伙企业与**投资公司、银行签订三方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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