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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3篇

时间:2022-12-04 11:15:09 来源:网友投稿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3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  “开展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心得体会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3篇,供大家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3篇

篇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

  “开展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心得体会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配合支持巡视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结合全市实际,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实际行动维护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要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采取全面学与专题学、跟进学与反复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条例》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巡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待巡视工作、支持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效。严明纪律规矩,严守党性原则,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纪律和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紧紧围绕巡视工作重点,对班子和个人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向巡视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巡视组要求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让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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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积极主动抓好整改。坚持把巡视组反馈意见当做“一面镜子”,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纠正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针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项细化梳理,并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市委班子成员,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查找自身和班子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

  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结束一件、及时评估一件,评估合格一件、及时销号一件,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充分借鉴巡视组工作经验,创新开展党风政风巡查工作,在严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中,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及时对干部监督、案件查办、作风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我市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符合巡视工作要求,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为林芝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0xx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新修订的7章42条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程序几个方面对巡视工作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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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巡视工作条例坚持遵循党章、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必要可行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实际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大局,提供保障的作用。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相关要求在巡视工作条例中得到了体现,“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了巡视范围,“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责任主体,巡视工作条例还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地方领导工作小组的职责,规范了巡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对于领导小组组长,以及其他职务的配备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巡视工作条例还对深化监督内容、专项巡视、创新巡视工作方式、强化巡视成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

  各科室作为医院最基层的机构,跟巡视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部署,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小组的工作,为完善监督体系做出贡献。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我监督。强化敬畏之心,对党和人民心怀敬畏,要学会经常反省自己,正确认知自己,敢于坚持真理,又要敢于修正错误,既要择善固执,又要知错能改。面对诱惑要有定力,保持心态平衡,永远不动摇。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另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制度监督。众所周知,自我监督,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对于思想水平较差的人而言,这种监督方式能够起到的效果有限,并不能完全阻止权力的滥用。因此,监督工作要重视制度监督,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在工作当中,我们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同事领导,以及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时刻提醒自己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断深化对从严治党的认识,在巡视工作发挥的“利剑”作用中,有力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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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领导班子对巡视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全委整改动员大会,学习传达了市委整改大会精神和唐军书记重要讲话,对全委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先后召开了书记办公会,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机关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家深刻认识到,抓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是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是对全委各项工作的重大考验,也是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的政治检验。委党委对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完全拥护赞同、认真对照检查、坚决落实整改。

  二、对照检查,主动查摆

  从中央巡视组对辽宁开展巡视“回头看”情况看,反馈意见中既严肃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客观中肯的意见建议,明确了整改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体现了党中央通过巡视工作“回头看”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坚定决心和历史担当。全委在深刻认识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重大意义基础上,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反馈意见,找准差距、发现问题,汲取教训、深刻反思。查摆的主要问题:一是存在党员涨工资后没有及时增补党费问题;二是机关党委长期不换届;三是因政策问题,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整改进度缓慢。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为全面抓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为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党组专门成立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开展巡视“回头看”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方案》和《中共xx市旅游局党组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开展巡视“回头看”情况反馈意见涉及本局工作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明确指导思想、整改目标、整改任务、整改原则和整改要求,做到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狠抓整改落实。

  四、聚焦问题,扎实推进

  局党组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查摆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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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党员不按规定欠交党费问题

  局机关党委深入开展了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党员党费交纳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站门召开了全局党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景平亲自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把此项专项检查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契机,作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党性、党纪教育的具体形式,通过基层党支部自查、机关党委检查等形式,完成了党费缴纳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二)关于机关党委长期不换届问题

  党组和机关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了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专门成立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做好组织酝酿、推荐确定候选人预备人员、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等各环节的筹备工作。近期待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将及时召开机关党委换届大会。

  (三)关于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整改进度缓慢问题

  1.超职数情况

  2.整改消化情况

  五、强化担当,常抓不懈

  (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提出的“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

  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运行制度,形成工作规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时提出的“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筑牢思想阵地,加强党性修养,确保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领会、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四个着力”要求,加快xx“两先区”建设,推动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的督查力度,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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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遵循党章,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组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和《中共xx市旅游局党组20xx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党组书记、局长李景平分别与局内各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顶风违纪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具体规定,弛而不息纠正“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度,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顶风违纪问题。(四)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化“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教育,突出抓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将“三严三实”作为干部日常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我老秘网市“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两个通知”,严格落实好干部标准,确保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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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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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二条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第十五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第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第二十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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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第二十一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五条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六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七条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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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九条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十条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一条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三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三十四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十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三十七条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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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四十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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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7-17新闻来源:共产党员网群众路线专题浏览:1423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1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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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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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修改)

  发布时间:2017-07-17新闻来源:南方日报浏览:2280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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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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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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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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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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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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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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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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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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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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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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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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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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