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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7篇)

时间:2023-05-05 10:25:09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秩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的主导作用,树立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评估和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的安全秩序。

  第三条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学校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努力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领导负责安全管理的机制,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定期复查安全措施,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学校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预防或解决安全问题,有效管控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根据学校的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学校安全意识,引导各级学生及学校工作人员坚守安全规则。

  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复查学校的安全检查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监督能力,检查安全设施的状况。

篇二: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副标题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举办学校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该根据需要在课余时间开放学习及各种功能设施,组织多种课余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副标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地震、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施划人行横线,设置提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新闻媒体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副标题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综合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旁边进行工程建设,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摊贩。

  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取缔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学校内部上网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及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学校及周边的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饮食环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等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副标题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申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

  学校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记录。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应当客观准确,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下文是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搭乘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缩写《条例》)等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表示校车,就是指依法获得采用许可,用作接载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确保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用户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更多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的确难以确保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无法满足用户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应挑选适度的校车服务方式,确保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赢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搭载校车的学校就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分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创建多渠道筹集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献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积极支持校车服务所须要财政资金的分摊办法自行制订。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投诉,应及时传唤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推行以县(市、区)居多、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订学生乘车费用分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创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和信息共享资源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搞好校车采用许可提出申请的立案、寄送、审查和呈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管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控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市场需求,创建校车车辆及驾车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打印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采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派发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专门从事分散接载学生上下学,采用未获得校车驾车资格的人员驾车校车,受让、侵吞校车标牌以及假造、变造或者采用假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犯罪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帮助教育行政部门非政府学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搭载校车的学校积极开展校车驾车人安全教育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将校车驾车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函报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采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修理企业全面落实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放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加装失速设施,成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健全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履行职责以下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创建健全搭乘校车学生备案、更替等安全管理制度,精心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学生上学时上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婉拒采用并无安全确保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违背校车安全管理的犯罪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搭载校车的学校应履行职责以下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更替相关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创建校车档案,搭载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车人、随车照管人员展开安全教育,非政府校车驾车人、随车照管人员自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严防、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科学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更多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创建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维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较完整。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协助、指导学生安全离席、系则不好安全带,证实车门停用后起身驾车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上车人数,证实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上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引导学生监护人投诉违背校车安全管理的犯罪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成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更多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搭载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载方案和责任书应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采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获得校车采用许可应合乎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存有获得校车驾车资格的驾车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存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提出申请获得校车采用许可,应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台胞证获准驾车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车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草案材料后,应通告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核查校车标志灯、停放命令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灭火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转方案、台胞证获准驾车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自接到草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答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核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核准同意做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采用许可核准同意知会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申领时应核对申领表中,并递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领表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台胞证校车类型和灵溪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同意做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采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严禁录入、假造、受让和侵吞。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毁损、遗失或者损坏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向签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查卡或者换领。提出申请时,应递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退还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车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获得校车驾车资格应合乎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已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并无饮酒后驾车或者醉酒驾车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并无驾车客运车辆超员、闯红灯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并无传染性疾病,并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将损害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车人提出申请获得校车驾车资格,应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示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获得校车驾车资格的机动车驾车人,严禁驾车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车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苛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车操作方式规范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按照规定拒绝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高速行驶线路应尽量躲避弯道、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确无法躲避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保洁单位应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水设施、速度限制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载运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边线置放校车标牌,打开校车标志灯。停放时,应恰当采用停放警告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强化对校车高速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突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统一指挥劝导载运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在设置的停靠站点经停,车辆停好后方可以上下学生,学生全部返回车辆抵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停下。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经停。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放上下学生,应依靠道路右侧经停,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关上停放命令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经停时,后方车辆应停放等候,严禁打破。校车在同方向存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经停时,校车经停车道后方和相连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停放等候,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失速通过。校车后方停放等候的机动车严禁鹤喇叭或者采用灯光劝说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严禁建议校车驾车人超员、闯红灯驾车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速度限制标志、标线标明的最低时速高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搭载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门人员随其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并无传染性疾病,并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将损害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并无吸毒、吸食毒品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载运学生过程中,严禁除驾车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搭乘。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车人严禁驾车存有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高速行驶,严禁在读车载存有学生时给车辆助威,严禁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点燃和刹车装置刹车前返回驾车座位,严禁在驾车过程中存有抽烟、聊天、采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车人、随车照管人员应拒绝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车人发生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中止其接载学生服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续离境,等待校车顺利完成接载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车人展开行政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合乎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非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启用学生周末上下学接载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创建校车安全监管体系,以致本行政区域出现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提出校车采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辨认出校车运转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背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订校车安全接载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定安全接载合约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职责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获得校车采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受让、侵吞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废止,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明确提出冻结提出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领果蝠人丧生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归还台胞证校车驾车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告驾车人的校车驾车资格补发。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展开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精心安排人员维护、鼓励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分担索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分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便利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经核准的公办幼儿园(不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载幼儿专用车辆的添置、运转与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核准采用车辆接载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与适度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1、设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烦躁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严禁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维持车况较好,经常检查车辆载运情况,辨认出问题及时化解。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高速行驶车速不许少于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背交通规则或出现事故,由驾车人经济负担,并不予处分或撤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采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例如在公务途中突遇不容畏惧之车祸出现,应先救护伤患人员,尽快搞好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帮助处置。例如属于大事故,可以先行处置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校车

  (4)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损毁,在计入保险金额后接单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经济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会维修保养维修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确保在不延误接载学生的情况下,进厂维修(特定情况完全相同)。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修理车辆出厂,司机必须认真检验、证实维修恰当,才可以盖章订车,否则立即知会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精心安排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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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最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

  5.校车管理办法

  6.校车安全通告

篇四: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

  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施划人行横线,设置提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

  第四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新闻媒体渲染炒作。

篇五: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综合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旁边进行工程建设,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摊贩。

  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取缔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学校内部上网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及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学校及周边的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饮食环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等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申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

  学校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记录。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应当客观准确,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防范

  第五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章

  督导检查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十章

  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定期组织学校保安人员常规培训;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奖励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

  (三)编制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导学校开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化解涉校矛盾风险,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六)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七)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八)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查处相关安全事故。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推动协调将校园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高峰勤务,会同教育部门在上放学时段组织“护学岗”开展护学工作。指导学校将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加强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和接处警平台建设,确保满足学校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需求;

  (二)负责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专职保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指导高等学校加强警务室建设。负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

  (三)负责对校车驾驶人审验、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经费的支出。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学校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指导学校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在所属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逻巡查力度。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检测;

  (二)依法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依法对新建校舍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

  (二)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企业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区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范围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影视节目、出版物等。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检查、监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游泳池卫生状况,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近视防控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二)指导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建立医院(卫生室)、心理健康咨询室,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

  (四)配合学校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校外托管机构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

  (四)负责对学校餐饮单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药店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练;

  (三)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高等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避免简单添加、生硬联系,注重教学实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学第一课、学生安全教育平台、“1530”教育(即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家长会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强化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聘请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师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规模,设置专(兼)职安全教育师资。规模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至少设置1名;规模在1000人至3000人(含3000人)的,至少设置2名;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设1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全员培训,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抓安全、讲安全、保安全作为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定期考核、监测机制,使其明确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纳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新任安全管理干部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高等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业务培训;班主任、辅导员、专任教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实战型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通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宣传栏、校报校刊、黑板报、网站及“两微一端”设置安全宣传教育栏,每季度更新;校园电视、广播应当每月刊播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应当张贴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科普体验场所。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公示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新入职的中小学、幼儿教师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科学研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安全教育专(兼)职教研员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教学研究。鼓励学校建设安全教育课程资源库,发挥信息资源教学优势。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防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常态精细化管理,对照管理工作流程逐项细化规章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纪律巡查、暗访,发现安全漏洞和隐患苗头,及时做好补救、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结合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状况,丰富学生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各学段学生学年定期体检制度。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救护及突发处置设施保障配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加大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配置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游泳作为提高学生生存技能的教育活动,逐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防范,领导班子每学期应当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措施、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学校应当建立校长

  “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为师生答疑解惑,主动回应师生诉求。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前,中小学应当完善防范校园欺凌方案,组织风险评估。中小学应当建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学生等情况,并建立台账;每学期应当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应当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咨询平台,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中小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小学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1小时,中学应当不少于2小时。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形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规模超过10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年应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高等学校应当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校至少配备2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筛查,对排查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的值班、预约、转介、重点反馈等制度,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五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年至少2次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校园安全研判会商机制,每季度应当至少开展1次校园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属地派出所及其辖区学校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当每月召开1次碰头会,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情况;应当充分发动网格员、警务助理、教师、家长等力量共同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各类应急预案。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入校园的人员、车辆进行核验、登记,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反恐防暴相关要求。学校应当为门卫室配备手持探测仪,严禁非教学、非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成员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参加学校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校门口秩序,协助维护校园安全。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警务室建设,按照“一校(区)一室”原则设立警务室,开展治安保卫、政治维稳、人口管理、报警求助、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等工作。多校区办学且师生人数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可酌情增设警务室。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时应当加强信息核查,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社会人员。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提供安保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制定校园保安能力考核测试标准,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安保力量。

  第五十条

  校园专职保安员应当为有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的持证保安员,具备处置突发事件、履行校园日常安保职责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学校应当会同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组织保安员每学期进行不少于3天的脱产岗位技能培训,记入保安员个人从业档案。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师生员工总人数的实际规模确定。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含1000人)的,至少配备3名;规模在1000人至1500人(含1500人)的,至少配备4名;规模在1500人至2000人(含2000人)的,至少配备5名;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千分之三增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在上述配备

  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确需增加出入口的,每增加一个出入口应适当增配专职保安员。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驻人口(含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员。校园设有多个校门的,在原基础上每增设一个校门应增配8名保安员,确保24小时2人以上同时在岗。每个校区应至少设立1个110巡逻执勤岗亭,校区面积大的,每800亩(52.8万平方米)应增设1个110巡逻执勤岗亭。每个110巡逻执勤岗亭应配备不少于12名保安员,确保24小时不少于3人同时在岗。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界应设置围墙、金属栅栏等实体防护屏障,并采取防攀爬措施。实体防护屏障的外侧整体高度(含滚刺网等防攀爬措施)应不少于2米;应在校门口外50米区域划设醒目的安全区域,拉设警示线,区分出入通道,设置符合防冲撞设施建设标准的拒马、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门前乡村以上道路两侧50米至20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应当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有条件的,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应当对校园周边道路实行临时限制车辆通行等措施。

  高等学校校门口应当设置车辆禁止行驶区域,安装防止车辆冲撞的道闸、拒马、隔离栏、隔离墩等硬质隔离设施。硬质隔离设施应当醒目,不干扰正常人员行走和车辆行驶,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升降柱、地埋式道闸、可控阻车破胎器等机动车阻拦装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按执勤人数为保安员配备对讲机(1部/人)、防暴头盔(1顶/人)、橡胶棒(1支/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强光手电(1支/人)、钢叉(2套)等护卫器械,可根据需要配备催泪喷射器,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时段,除在校内安排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学校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值班教师和保安员重点做好校门口区域内的警戒守护工作。放学前10分钟,保安员应当携带钢叉、橡胶棒等护卫器械,做好校门口巡查、清场及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信息化、网格化管理,加大智能硬件配备力度,完善“探头站岗、鼠标巡逻”防控机制,实现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基础信息和有关情况的实时采集、实时上报。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数据资源的集成应用工作,整合教育教学安全、宿舍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堂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数据资源,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信息系统的横向链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学校周界监控应当实现全覆盖,监控室应当有专人值守或定时巡查。学校应当将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视频图像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警和监控平台。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列入重点防控区域的不少于90天。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相关区域。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标牌,校车和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辆接送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溯源。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环节加强监督。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严禁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学生超过600人的学校应当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普及公共卫生预防和应对知识,加强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必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对宿舍开展每天不少

  于2次的夜间巡查并记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验教学、实践教学、体育教学和科学实验开展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设施、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实验实训器材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巡查、维护、保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护,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巡查人员,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及时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每班应不少于2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校外活动的,应当提前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过滤不良信息,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实训时,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机制,实行责任人、责任单位、学校三级检查制度,落实责任人每天、责任单位每周、学校每月检查责任。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划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为安全区域,对校园周边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1次治安清查整治。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联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梳理摸排校园周边各类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人员,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控动态,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扰乱校园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发生涉校涉生案事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易发生交通拥堵或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周边,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执法处罚力度。

  第七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店外经营、乱堆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第七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照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七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禁止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食品经营。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特别紧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学校。

  第七章

  督导检查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督导管理体系,完善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落实“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研判”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应当广开信息渠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

  第八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安全普查,每年结合春、秋季开学和重要时间节点,采取集中检查、明查暗访、第三方服务等方式,组织人员力量,对所属学校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数量应当达到学校总数的100%。

  第八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异地交互等方式,组织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开展交叉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学校总数的30%。

  第八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遴选校园安全管理与教育专家,组建校园安全调研队伍,采取“四不两直”、随机调研等方式,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实地调研,每次不少于3天,全年调研数量应当不少于学校总数的10%。

  第八十三条

  检查、调研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自查未能发现、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历次检查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学校进行问责,做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教职工、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

  急管理部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应当及时告知受伤害者亲属和学生监护人。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十六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八)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九)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第八十八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定组织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应急抢险救援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上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学校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责任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指导和监管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师生员工总人数规模在800人(含8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规模在800人以上的,每增加800人应当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急处置、专职保安员聘用及岗位培训等经费支出。

  第九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对安全监管干部、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时,符合条件的,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第九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研成果、安全教育优质课等选拔活动,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时,符合条件的,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第九十六条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其他保险。

  第十章

  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明显安全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四)按照“一岗双责”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年内连续2次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的。

  (五)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置,致使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十九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并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一百条

  将涉学生死亡责任事故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和失职失责情形予以量化扣分。特大事故直接纳入最低档次或一票否决。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事故,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根据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篇七:山东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

  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

  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

  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

  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

  1.

  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

  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

  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

  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

  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

  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

  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

  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

  “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

  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

  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

  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

  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

  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

  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

  员进入校园,防止翻墙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

  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

  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

  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

  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

  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

  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

  1、组长:

  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

  2、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组员职责:

  (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

  (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

  (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

  (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

  (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

  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

  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

  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及时沟通防灾信息。

  (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

  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各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

  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

  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

  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

  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

  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

  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

  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

  及时排除。

  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

  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

  、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

  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

  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

  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

  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

  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

  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

  3、财务部

  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

  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

  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

  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

  二、派车手续

  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

  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

  三、车费结算办法

  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

  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

  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四、其主要职责为:

  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

  2、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

  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

  4、成立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

  五、主要处置措施

  :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震后应急行动

  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

  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楼同时进行,二、三、四楼按先“中间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

  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

  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

  其它

  :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

  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

  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

  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

  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

  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

  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

  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

  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

  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

  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

  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

  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

  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

  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

  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抓好治理工作。

  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

  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

  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

  、作条例》

  。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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