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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8篇

时间:2023-04-30 11:4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法治乡村建设思考认识体会

  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何坚持党建引领,依托法治保障助推乡村建设,提升农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当前我们农村工作者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一、强化阵地建设,化解基层矛盾。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农村治理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法治乡村建设各项任务。

  在村两委班子建设上,将熟悉农村工作、善谋敢干、群众公认的精兵强将充实到村级“两委”中,实现班子优化组合;在党支部书记人选上,注重政治素质,坚持把政治坚定、办事公道、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群众拥护的党员选拔到岗位上来。

  建立党支部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的“一核多元”运行机制,形成“组织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调解工作方式,依托法治保障开展各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理各项事务。村党支部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了以“四议两公开”为主要

  内容的村级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

  实现了村民和村委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健全和完善了以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测评党员干部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使村干部各项管理行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建立村民监督小组及民主监督平台,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向群众公布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财务收支、宅基地使用等保障村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三、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创建民主法律示范村。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打开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局面,法制乡村建设普法宣传民主法律示范村建设是关键。

  一是要利用农村文化广场宣传栏、手机、微信等平台,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引导村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升农民群众法志意识。

  二是要发挥法律示范带动作用,在农村广泛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村(示范户)评选活动,推进民主法治

篇二: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思考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

  。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

  。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

  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

  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三: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李正言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

  摘

  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进取了一定的进展,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的发展进程。但是,由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加快建设法治农村刻不容缓。因此,本文对我县农村法治建设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思考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显。一是近年来普法活动的持续有效开展,“法律进乡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得到广泛推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不断优化。三是以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为主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农村法律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执法司法环境、社会治理环境不断改善,农村社会总体保持安全、和谐、稳定。但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农村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的方面还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部分农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仍然淡薄。据调查了解,在农村普法、学法有很大难度,很多村屯成为普法的“死角”和“盲区”,群众很少接受法律观念的灌输和熏陶,普遍存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而由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也时有发生。

  二是用法难和执法难并存。“用法难”,主要是不懂法和用不起法。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而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由于用法律维权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则主要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

篇四: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张掖市为例

  内容摘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认真回顾总结近年来张掖市法治乡村建设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期为深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进程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法治

  法治乡村建设

  一、张掖市法治乡村建设的有益实践

  一是建全机制,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制定印发《张掖市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从加强涉农领域配套制度建设、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化平安乡村建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等十个方面对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作出了具体细致的安排部署。

  二是细化措施,积极开展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组织各县区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以示范创建为引领,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开展。印发《张掖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成(社区)创建工作指导标准》,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任务,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靠实责任,营造法治乡村建设浓厚氛围。制定印发《张掖市“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张掖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不断明确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靠实普法主体责任,构建“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大普法格局。

  四是严格审查,积极开展涉农领域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加强涉农政策制度研究,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上半年完成市政府8件办法(方案)、市委

  2件方案的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完成县(区)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2件。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涉农领域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对不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文件政策,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是深化改革,不断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落实“四三二一”监督机制,使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全程留痕。

  六是严格标准,不断规范涉农领域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坚持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狠抓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问题整改工作。

  七是做实站点,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在全面建成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在做实做细、提质增效上下功夫,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全面推行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工作人员、法律顾问亮名、定时、定量、驻点服务模式,实现农村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推动更多法律资源、法治力量向基层倾斜,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切实可靠的法治保障。

  八是注重引领,全面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教化引领作用,将文化的柔性与法律的刚性有机结合,组织各村(社区)开展“法治小戏台演起来、乡村大喇叭响起来、文化墙建起来、村规民约立起来、家训家风诵起来、宣传队演起来、法德讲堂办起来、道德评判团议起来、法治示范户光荣榜挂起来、普法微信群连起来”等法治文化惠民活动,用群众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九是优化服务,不断加强乡村法治保障。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建立“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工作运行协调机制,强力推行“诉前调解+律师参与+司法确认”矛盾纠纷化解模式。

  二、张掖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是基层民主法治制度不够健全。近年来,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新型农业发展等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但也使部分涉农领域在立法上出现了空白,导致部分农村事项无法可依。或是由于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同时,部分乡村村规民约、村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滞后性。近年来,我市虽然基本解决了基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有没有”的问题,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不优”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诸多原因制约,法律服务资源多集中于市、县区城市,且法律优质资源也主要集中在有偿服务领域,而乡镇、村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多由司法所、驻村干部轮流“坐庄”,人员不固定、法律专业人员短缺,所以农村仍然是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最短缺的地方。

  三是群众法治意识仍需培育。随着新媒体平台的不断发展,人们在信息接受中的自我导向意识愈加明显,往往对被动信息的接受抱着不乐意的态度加以审视,所以以发放资料、展出图版、悬挂横幅、集中宣传等为载体的传统普法模式,已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部分群众对法律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律即义务”的观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从而影响了群众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张掖法治乡村建设的建议

  一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必须要坚定不移的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各领域和全过程,确保法治乡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二是要深刻理解设区市立法权限的内涵外延。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保护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法治支撑。但是,如何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立法权限的内涵外延,将乡村改革发展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法治轨道内推进乡村治理,确保乡村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三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法治化建设。基层党组织是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小微权力清单”等制度;村两委干部是否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引领和带动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法治乡村,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法治化建设,要不断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训,推动建立村干部任前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努力建设遵章守纪、践行法治精神的基层党组织。

  四是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要不断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和创新,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重视开发多样的法治文化产品,用群众喜闻乐见、接地气、听得懂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五是要创新发展宣传教育形式。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源自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推动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在基层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六是要加强法治保障力度。要严格认真落实《张掖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普及性、便民性着手,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途径办法,推行律师参与“一村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工作者”制度,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

篇五: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学习X镇法治乡村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心得体会500字

  法治乡村建设是新时期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治理的重要方式。本次学习X镇法治乡村建设的情况,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X镇法治乡村建设的环境改善得到了明显改善,乡村环境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水源更加清洁,林木更加茂密,绿化覆盖率更高,人们的生活更加舒适。其次,X镇法治乡村建设的治理体系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机制更加高效,治理能力更加强大,治理水平更高,公民参与程度更高,治理的效果更加显著。再者,X镇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秩序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乡村社会秩序更加有序,社会安全更加稳固,社会公平正义更加规范,社会文明程度更高,社会责任感更强,社会稳定更加健康。

  通过本次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性,乡村的法治建设不仅可以改善乡村的环境,更可以改善乡村的治理体系和社会秩序,从而保证乡村的稳定发展,提高乡村的整体素质。因此,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落实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管理,努力把乡村建设成为法治的乡村。

篇六: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LAOQUJIANSHE2019年第12期推进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李弘雯[提要]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战略之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法治乡村一词。可见,推进法治建设对于我国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摆在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通过阐述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归纳分析当前乡村建设在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现状;对策[作者简介]李弘雯(1991—),女,中共新余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研究。(江西新余338000)一、推进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而乡村是社会管理的底层,乡村治理在当前新形势下,面临着众多挑战和机遇,需要从战略高度把握乡村治理的发展规律。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深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从依法治国实践角度进行的深化和总结,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于乡村发展,如果没有广大乡村、广大农民的小康也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当前,我国乡村建设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也存在一些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等现象,这些都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乡村振兴,有效治理是基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有助于乡村的安定有序、和谐稳定、兴旺发展。二、当前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立法不足当前我国农村立法存在不足,主要是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农村涉农总体立法数量不多。目前,涉及到我国农村治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土地承包法》、《粮食法》、《森林法》等65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建成小

篇七: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农业开发与装备2022年第12期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徐??航(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1000)摘要: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保障和乡村自身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需要多方主体从文化、制度、治理模式等方面综合开展法治化建设,在尊重农村社会演进规律的前提下合力优化乡村文化环境,推动人治与法治、乡村传统秩序与现代法治文明的融合,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治理目标,以健全、公平、健康的法治化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群众法律权益。关键词:乡村治理;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0?引言仰赖于数千年中华传统农耕文化,华夏文明一直走在世界文明前列并在人类文明史上享有独特地位。1982年,宪法首次确立了乡镇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新时代乡村的“良法善治”提出了长远课题。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将乡村治理权力交付给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委员会、基层政府,需要以法治化建设打造出人民当家作主的乡村治理模式,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保驾护航[1]。1?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1.1?有助于打通农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随着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化,农村社会的经济条件得到普遍提升。但不少农民的精神世界跟不上物质生活变化,依法维权的基本意识在农民群体中相对匮乏。[2]不少农村群众抱有“法不责老、法不责众”的态度,一遇纠纷便纠集乡亲闹事。此类情况之所以发生,一是农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认识不足,二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建设不完善,而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能够有效对治这两重缺陷。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的增强能促进农村群众依法传达个人诉求,并最终激发其参与、监督农村社会治理活动的能动性。1.2?有助于增强对基层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管理“村官”是党中央在基层的“代言人”,他们依法守纪不仅有利于保护基层群众切身利益,还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监督基层权力运行,治理恶政、懒政等腐败问题的有力措施。通过建设经济责任审计、村务公开系统、农村纪检考核等法治化制度,能有效扫清腐败“死角”、督促基层干部依法履职。只有将法治精神与法治化治理普及到人民群众与基层干部队伍中,才能有效规范干部的权力行使,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干部的法治观与权力观,最终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2.1?法治建设内生动力不足人情社会为农村群众套上了沉重的思想枷锁,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的视角来看,它表明了法治的缺位。即便是在乡村振兴、农村转型发展的深化阶段,乡村仍然没有完全挣脱陈旧秩序的桎梏,许多农村依然围绕血缘、长幼、亲疏关系构建治理模式,村民的社会交往与法律活动带有浓郁的乡土伦理色彩。此外,法治建设的另一驱动力是经济,一般而言,法治化建设水平与区域经济基础呈正相关关系。但受政策、体制等因素影响,很多农村地区在产业发展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地域文化优势,经济建设的落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法治化建设的不足。2.2?立法与治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涉农立法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涉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干部监督罢免启动程序过于复杂,导致难以有效落实对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同时,基层自治、“两委”职能配置优化等领域的立法也都存在定义模糊、权限范围不清等问题。由于法治活动运行机制繁复、法律诉讼程序复杂,农村群众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过高。一些农民认为与其诉诸法律,不如搞“缠访、闹访”,或者干脆去地方政府门口拉横幅、举牌子。于农民而言,以这种做法解决问题确实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它却极大浪费了行政资源、增加了执政成本。2.3?未能有效发挥农村群众主体作用由于缺乏专业法律型人才,乡村法治化建设步伐缓慢。传统的农村教育能够发挥人才的反哺作用,鼓励青年学子学成后返乡参与家乡建设。但在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期,教育的反哺机制被逐渐消解,不少农村学生求学的目的便是“逃离农村”“跳出农门”,作者简介:徐航、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Copyright?博看网.AllRights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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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农业开发与装备2022年第12期这无异于通过教育强化了人才的单向流通模式、拉大了城乡人才资源差距。现有的乡村教育未能疏通人才返乡之路,有法律知识技能的青年群众为家乡法治建设提供知识支撑的主观意愿并不强烈。2.4?基层干部法治化治理能力不够许多农村干部虽有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与责任心,但受自身法律素养与文化水平的限制,难以为法治化治理创造正面影响。由于司法解释的专业性与法律语言的晦涩性,很多基层干部难以吃透法律规范的内在含义,甚至不能准确区分司法与执政、伦理与法律、民事与刑事的区别,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自然会产生思想与行动上的混乱。干部队伍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匮乏严重阻碍了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步伐。3?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有效策略3.1?促进政府干预与农村社会自然演进规律间的耦合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需要遵守农村社会演进的客观规律,乡土人情社会特有的交往逻辑便是其自然演进的结果。农村大部分传统文化习俗,比如祭祀、婚嫁、丧葬等事宜,如果没有危害到他人个体或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尽量减少对它们的不必要介入。政府的引领与农村的自然生命力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力量。传统的乡村治理手段群众基础牢靠,而政府适时适度的刺激、调整也能够激发乡村的法治活力,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够建构出最优化的乡村法治化治理模式。3.2?多方主体协力共筑乡村法治文化之基文化是孕育社会整体精神风貌和主流价值观的土壤。在崇尚理性、求真、公平、法治的地区,法治化往往在地区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可见要想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就必须夯实乡村文化土壤。首先,政府在法治文化环境建设中必须坚守中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要积极寻求与高校、媒体的合作,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电视节目等信息化平台传播优秀乡土文化,并利用文化娱乐作品普及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在文化的传播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识到只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才是好的文化产品。同时还要注重内容导向性,以法治文化的落地生根为导向、以健全农村法治化治理制度为目标、以农民权利主体意识觉醒为任务,不断厚植乡村法治文化理念。3.3?强化乡土社会秩序与法治制度的互通性有关农村的立法工作必须认清这样一个事实:我国乡村虽然已全面进入转型期,很多农村群众也受到

  了各种文化思潮的影响,但农村的内生秩序仍然十分稳固,其与法治制度的联结仍然不够紧密。对此应尊重农村的特殊情况,编撰出能够调节农村转型期间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土地、生产与生活关系的纲领性法律法规,平稳推进乡村法治化治理建设。在农村相关立法中必须清晰划定“两委”的权力关系与职权范围,澄清“两委”与基层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以此优化政治工作资源配置并落实基层民主。还要调和国家立法与民间立法之间的矛盾,民间法需要同等关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扭转民间立法中常见的重视结果、轻视程序的落后做法。新时代乡村治理要善于取精华、去糟粕,留存住乡村传统秩序中向善、有礼的内核。3.4?以人本理念推动人治与法治的进一步融合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农村群众的法律权益,同时,行使治理权利、提出治理意见的也是作为基层干部的自然人,因此在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必须突显人的主体地位,只有重视人的本位性、促进人的法治化转型才能够高效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值得注意的是,人虽然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人也是最容易“掉链子”的一元要素。尤其是我国存在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这种传统在现代农村社会中仍有存续。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监督、约束农村干部的权力行使,引导干部在思想上进行法治化转变。还要定期开展法律培训课程并设立法治化考核机制,考核成绩与相应奖惩措施必须同法律知识、法治治理能力相挂钩,将权力掌控者培养打造成法治服务者与法治化建设标兵。4?结语为跟随乡村振兴战略进程和农村发展转型步伐,基层政府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当将法治化建设作为头等要事,立足法治视角深入农村、拥抱农村、理解农村,以此顺应城乡共融大趋势、践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参考文献[1]??赵燕萍.新形势下乡村治理法治化现状困境以及发展路径探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2,39(9):7-12.[2]??凡超,李炳烁.论道德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路径——以道德引领、道德融合、道德评价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22(3):66-72.·42·Copyright?博看网.AllRightsReserved.

篇八:法治乡村建设的思考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乡村地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全面小康,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当前,我国乡村地区法治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本文将简要分析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并提出建议。

  (一)法治意识薄弱。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部分乡村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以情代法”,不理智、不公平地解决问题。

  (二)法律服务短缺。乡村地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较少,人才素质也普遍较低,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地居民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法规不适应乡村实际。一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不充分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脱节。

  (四)执法力量不足。乡村地区执法力量不足,且执法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存在徇私舞弊、唯命是从等问题,难以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乡村居民法律意识,重视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宣传车等宣传方式的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培养乡村地区公民法制观念。

  (二)加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的覆盖率,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调整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修改,建立适合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等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执法力量。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执法力量的投入,扩大乡村地区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培训力度,改善执法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法律执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法治建设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法治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推动乡村地区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总之,要想建设和谐、稳定、发展的乡村地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只有在各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力量,做好法治建设宣传,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乡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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