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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国家规定 年假国家规定

时间:2022-05-05 17:57: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年假 国家规定 年假国家规定,供大家参考。

年假 国家规定 年假国家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假*怎么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

2.离职时年假*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的还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以第514号令发布的。从此我国职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公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职工”不仅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两者在计算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这样2010年度应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职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年休假*报酬,标准是职工日*的300%,该300%*报酬不包括职工正常*。当然职工如书面声明放弃此300%*报酬的亦应可以。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2篇:男士陪产假国家规定

2017陪产假国家规定新鲜出炉,以下是小编搜罗的男士陪产假国家规定,欢迎参考和借鉴!

广东:陪产假15天

根据2017《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川:护理假20天

根据2017《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护理假15天

根据2017《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奖金照发。

*西:护理假15天

根据2017《*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护理假15天

根据2017《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东:护理假7天

根据2017《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安徽: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20天

根据2017《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奖金、福利待遇。

天津:护理假7天

根据2017《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或者实得*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浙*:护理假15天

根据2017《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3篇:公务员年假规定


公务‎员年假规‎定‎

公务员‎退休‎当年‎的年‎公休‎假怎‎样处‎理‎?没有‎休年‎公休‎假的‎其示‎休公‎‎休假?‎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 ‎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安排‎ ‎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 a‎b ‎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
‎ ‎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 ‎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的‎20‎01‎00‎计发‎*‎。‎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
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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