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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时间:2023-02-25 11:15:06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1  涉诉*,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党委、人大的*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2023年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结1

  涉诉*,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党委、人大的*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供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涉诉*往往是与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

  一、当前涉诉*的主要特点

  1、*总量居高不下,越级*增幅较快。

  2、*老户痼疾不化,闹访、缠访和暴力*呈上升趋势。一些*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到处*;少数无理*老户,为达非法目的,*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

  3、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工作压力增大。此类*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保险、涉农纠纷等领域。

  4、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的案件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

  二、涉诉*产生的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

  2、*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人员在与*、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的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

  3、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矛盾转移到法院。

  4、对个别*人员一味迁就,*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闹访、缠访。极少数*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还到处怂恿其他*户,造成恶性循环。

  三、涉诉*对法院发展的消极影响

  *问题对法院发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审判工作、法官队伍、法院形象和司法指导思想上的影响。

  1、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涉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案件数量的影响。*案件一是牵涉精力、耗费时间,影响结案数量。二是扩大支出。法院不想多收案、多办案。该立的不立,出现新的“告状难”。另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的影响。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使得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等多道程序,案件结果改过来、改过去。由于有的当事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冷暴力(自杀、喝药、跳楼等)要挟,迫使法官按其意志办案,造成为了解决*问题,无限期拖延结案或判决照顾*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性作为代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

  2、对法官队伍的影响。涉诉*对法官队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意识的影响、对法官队伍稳定性的影响。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意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官,为了不产生*案件,违规采取一些诉讼措施,虽然一时起到了维护*人利益,不产生涉诉*的效果,但很多时候却是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为代价的,有时还会造成双方*。还有的情况下为了不产生*,对一起简单的案件,不敢直接进行判决,长期地进行调解,使裁判结果的时效性大大缺失,司法的公正性也大打折扣。各单位特别是政法机关都惧怕*,谈“访”色变。有些法官患上了“焦虑综合症”。基层法院领导和法官不少人常常夜里睡不好觉,总担心哪个当事人又去*了。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心理不*衡”、“心理疲劳”、“浮躁”、“压抑”、“焦虑”、“抑郁”。究其原因,除竞争、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绩效考核评比、意外事件等工作与责任的双重压力外,还有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象压力,特别是颇具“*特色”的*压力。*工作已成为考核干部 的重要标尺。无论哪一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总担心因*问题被点名、批评、免职、受处分。不得不高度重视*。从接待立案之初就开始担心双方是否会*,双方的性格是否偏执,是否通情达理,是否与大多数当事人一样。一旦发现当事人说话粗硬,看问题偏执,情绪易激动,就不敢接案,始终担心不照顾他让他满意,他会*;如照顾他,处理偏颇有违法律。如果因法官态度、方法、执法过错等自身原因引发*,被追究责任,领导和法官心理尚能接受。但对当事人无理*,整天缠访不止,上级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不止,有理无理一样,基层法院领导和法官就会心理不*衡,无形中就增添了无穷的心理压力。有*苗头迹象的案件,谁都不愿立、不愿管,互相推诿扯皮。无论上级如何要求,如何号召解决群众“告状难”、“立案难”。法官们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立的案不立,能不主办的案不主办,甚至连参加一下合议庭都不愿意或不敢多参加,生怕有*或被追究责任。上述这些现象,使一些法官产生了对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信仰的危机。在对法官队伍稳定性的影响上,主要体现在由于法官特别是基层的法官,一方面要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时刻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本来做为法官只要对法律负责,公正高效地进行裁判即可,但由于*形势的要求,使得他们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一些*当事人负责,包息访、包稳控,敏感时期还得日夜看死盯牢,管吃、管住宾馆、管去旅游等。不然的话,一旦有人*,就有可能被通报、被处分。堂堂的*执法机关是党的“刀把子”,却只有被动地挨打、挨骂受气的份。在工作中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常常受诬陷、受诬告,自己的权益无从保护,何以有能力、有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理非法*者得不到惩戒,诬告陷害法官的违法者受不到制裁,而公正执法者却要因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和无理取闹的*行为而受到批评处分,这将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混乱无序的局面!有的*人公然声称:“案件你改不改,如果不改,我就进京*。让你们花钱去接,还得挨批评受处分,吃不了兜着走!”肆无忌惮地对法官进行恫吓。这是制度的缺憾,这是法院的遗憾,更是法律的悲哀!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形势压力,再加上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不到位(如工资水*低、人身安全无保障、其他职业保障差等),使大批基层法官流失,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3、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院公众形象和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消灾、买稳定”、“法外施恩”等情况和做法,直接影响到其他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依法办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去*,出现了“*不信法”的奇怪现象。一味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追责,却放弃或不主张制裁违法*和无理取闹者。再追责施压,法官也无办法解决。如不想被追责,只有“违法”办案,“法外施恩”,“拿钱买稳定”,这样又会造成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效仿。在案件处理上无法满足*人时,为了不让其*,法院出钱、法官个人出钱、甚至法官给当事人磕头的心都有。一方是无理的重复*,一方是无奈的重复接访。一方是*要求过高或不合法,一方是有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且已复查多次。当事人一*,法院就得去接,就得挨批受罚出钱,甚至还得挨打。有时警车还被砸毁公物被损坏。这倡导了什么?助长了什么?影响了什么?结果会是什么?

  4、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做为法院,就应该维护社会公*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案件,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做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工作的责任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意识,充分认识到*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2、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

  3、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做好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工作。对初访案件,法院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得推诿、延误时机。对在办案件或者未经复查的已结案件,初次来信来访的,一律由原审判部门直接处理,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待来访者或给来信者复函;全面推行原审承办人法律释明制度,凡裁判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原审承办人负责法律释明工作,并要填写《释明情况反馈表》交立案庭。

  4、构建科学、合理涉诉*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在立案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和合议制度,每个驳回的案件都要有服判息诉工作记录。二是完善*工作会办商办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的联系,全面建立同党委、人大、*等部门的会办、协办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形成“法院管稳定,地方管稳控”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三是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涉诉*,特别是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通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5、保护合法*,防范控制无理*,打击惩处违法*。对合法*的,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无理*,应当加强教育说服和防范控制。对于违法*的,不能一味迁就,应当依法打击惩处。

  6、涉诉*问题需要通过法院发展来解决。涉诉*在对法院发展产生影响的同时,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也必将对涉诉*问题产生影响,许多涉诉*问题需要通过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来解决,需要在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中加以解决。涉诉*中暴露的“审判不公、立案难、申诉难、纠错难、执行难、对法官监督不力、内部管理不严、乱收费”等问题也只有通过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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