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18篇

时间:2022-12-04 16:45:12 来源:网友投稿

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18篇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ppracticereformimplementedcarrying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18篇,供大家参考。

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18篇

篇一: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ppracticereformimplementedcarryingoutpartysmasslinespecialeducationdistrictrovinginspectionteamscarryoutregularinspectiontourspecialinspectioneffectivetransmissionstrongimpetuscarryoutworkeffectivewaycentralprovincial目前全国各地政法机关正在进一步深入推进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不断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切实增强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关于监督与问责的思考

  钟伟苗

  从近几年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后掀起了对官员问责之风,引起了一片叫好声。但后来人们发现官员问责也存在“躲猫猫”现象,如: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可过了不久就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贵州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因“6•28瓮安事件”被撤职,也是过了不久,就被悄悄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因派警察进京拘传记者而被撤职的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原县委书记张志国,也在处理后不久,出任沈(阳)铁(岭)城际轨道(轻轨)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安徽阜阳因劣质奶粉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中,被问责的众官员早就纷纷复出;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原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又重新当上了尧都区区长助理……类似这样的问责“躲猫猫”事件肯定远不止上述几例。法制日报曾发表一片文章《官员问责制不应成为一场秀》。

  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地方对开会打瞌睡的干部竟也当场宣布免职。

  以上说明我们不是没有问责,而是问责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情绪化问责的问题较突出。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指出:问责要法制化、制度化,不能情绪化。但现实是媒体一曝光、民意一沸腾,问责就来劲,否则就不管不问;上级一重视领导一批示,问责就严肃。这种看来头,看领导眼色行事的就是情绪化表现。而且被问责后的官员复出也很随意。同时我们对问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还严重缺位。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希望力克情绪化问责和带病复出,预示着问责制驶入法制化轨道: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如果监督体系不完备,不管是什么样的好制度,也可能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讨过饭,当过和尚,在社会底层饱受凌辱和苦难,深知官员腐败对民众造成的伤害。为此,他坐上皇位后就竭力遏制腐败,制订了非常严厉的惩治腐败法律,但发现腐败者仍是前“腐”后继。经过多年的摸索,朱元璋总结出了“新官堕落定律”: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让他当官当久了,全都又奸又贪。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前段时间广东省省部级高官腐败窜案,还是最近披露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特大受贿案均表明,这些腐败高官当初的豪言壮语不一定是作秀;上任之初可能亦是雄心万丈,想要干一翻事业,留下青白在人间的。可为什么还是跌倒在严重腐败的前车之鉴上?这正是“新官堕落定律”在作祟。朱元璋也讲立法和执法,但还是在腐败面前吃了败仗,原因是没有形成一个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科学的监督体系,于是造成了发生腐败的可能性极大而有了腐败受到惩处的可能性极小的局面,以至于让官员们敢于铤而走险,冒死步入腐败行列。

  我们目前的监督体系也不能说已经完备,以上案例就是证明。监督工作确实还存在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违纪监督太迟的状况。主要表现为:

  一是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少官员享有很大的个人权力,却很少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曾说:“像我这样的行政官员,权力这么大,自由度这么大,没有高度的觉悟,不是不折不扣地按党说的做,给自己留块自留地也很容易,这样就种下了祸根。”正是由于他努力地耕耘自己的“自留地”,在8年的时间里,就受收贿赂1670万余元,而且这些贿款近90%与土地审批和房产项目有关。又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据说是新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卖官案。马德利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包扶企业、提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17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03万余元。按理说,无论是土地审批、出让还是干部提拔使用都是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但为什么在贪权贪财的一把手面前会形同虚设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官员权力与责任严重不匹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西方对中国的一个经典攻击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其实这个判断只涉及到权力与利益这一个方面的关系,没有涉及到权力与责任这另一个方面的关系。若对应地套过来说,就是:权力规定责任,绝对权力规定绝对责任。关键是责、权、利三者的匹配。

  二是权力与利益难脱钩。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与民争利现象还比较突出。在行使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过程中谋取私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是科学的监督体系远未建立。我们有名目繁多的监督形式:有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但效果并不理想。正象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其实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实践证明,我们明目繁多的监督形式在效果上还不如近年兴起的网络监督好。如南京抽天价烟的周久耕、广东猥亵门中的林嘉祥、云南的“躲猫猫”事件、温州官员超低价购买多余安置房事件及最近杭州的胡斌交通肇事案都体现了网络监督公开化程度高、监督力度大、效果好的特点。网络监督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我们传统的媒体经常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又敏感的问题失语。郑州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质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的一句“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虽然大错特错,但很值得我们反思。党报党刊(包括电视、电台)是党的喉舌,但如果宣传报道的基本格调老是只围着领导转,报喜不报忧,那么替老百姓说话与替代表党的领导的意思说话当然是会不一样的了。说明我们的传统媒体确实存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由于传统媒体的监督职责履行缺位,其他监督渠道又不很顺畅的情况下,对官员的腐败惩治也好,对官员的问责也罢,很多老百姓对于效果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可能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在思维定位方面过于迷信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到了值得反思的时候了。其实在100个贪官中如果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官员的威慑力还是很小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如果在100个贪官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那刑罚的威慑力还是很巨大的。因此,对官员的腐败惩处还是问责,其威慑力主要不是在于惩处或问责本身的严厉性,而是在于其普适性。

  网络监督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监督形式,在当前具有很大的优势,对官员的行为举止、责任追求等具有很大的监督作用。但其实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问题是其真实性很难核实。因此,网络媒体的监督可能具有先天的缺陷。目前的传统媒体绝大部门是官方媒体,宣传报道实行严格的官方审查制度,虽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审查的结果是报喜不报忧或监督往往是上对下的监督,那么传统媒体在监督上还是难有大的作为的。如果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紧密合作,那其监督作用可能是不允低估的。

  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监督方式,只要形成全面的、互相的监督工作格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的监督工作指导原则,那么就一定会有好的监督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监督者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督。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正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若领导干部人人都是道德完人,那么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也就不会发生了。既然权力被滥用是现实的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有责必究”,需引入司法权和公民权来监督制度的执行,“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

  因此,科学监督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只有上下左右互为依存、互相制约的环形监督体系才算得上是科学的监督体系。只有在科学监督体系背景下的官员问责制才会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一个好的制度可能让坏人变好,反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能让好人变坏。如果我们不从源头上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体系,不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体系,那么“前腐后继”式的腐败窝窜案还会不断地发生。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贯彻上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科学监督体系的建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

  钟伟苗

  目前,全国各地政法机关正在进一步深入推进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不断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切实增强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个人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的认知能力和程度,而心态的外在表现则是其对自身认知程度的一个客观反映。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人往往心态不怎么好,反过来,心态不好的人往往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必然结果。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一定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这是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和保证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前提。

  当然,要做到正确地认识自己却并不容易。有道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正确地认识自己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保持比较好的心态更是不容易,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练才有可能达到。

  有一位文书,很不情愿地天天做着抄写的工作,可是迫于生计,又不得不做。效率自然很低,心情又非常压抑。一天,他遇然看到书法家启功先生被迫抄大字报的事。那是文化大革命中,启功先生被打成了牛鬼蛇神,强迫他给革命群众抄写大字报。启功先生抄得非常认真,一笔一画,一丝不苟。原来他在练习书法。据说,这为他日后书法取得巨大成就,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位文书很受启发,就把抄写和练习书法结合起来。从此他不仅不再厌烦他的工作,他的字也写得越来越漂亮了。另有一位老人,把上街买菜当成了负担。朋友告诉他,上街也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他这样一想,果然奏效,买菜成了他的习惯。谁都有厌烦的时候,厌烦情绪非但效率极低,而且有损身心健康。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当你看到利的时候心情就不一样了。这是一种正确的心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保持正确的心态,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时能达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保持正确的心态,能使人生既有亮度,也有厚度,既有张力,又有定力,能使人真正做到泰然看得失,从容度人生。

  检察干部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要保持正确的心态,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要少欲。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生命如舟,载不动太多的物欲和虚荣,要想使生命之舟在驶向彼岸时不至于中途搁浅,就必须轻载。人生苦短,要想获得越多,就得放弃越多。少欲就是要有淡泊之心。要正确对待自己的成败得失、进退留转,拥有一片“去留无意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望天外云展云舒”的淡泊心境。少欲就要看低自己一点,人就会多一分清醒,少一分陶醉。能够得到提拔或重用,并不代表自己处处都比别人强,只能说自己比别人多了一次难得的机遇,这里面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责任。

  二要识友。朋友不求多。朋友是知音、知交、,必须以真诚为基础,互相信任、宽容、忠诚、帮助,才是真正的朋友。然而,真正的朋友不是刻意寻求来的,而是在工作、学习、生活、交往中自然形成的。交友需要缘份,我们只能坚持以诚相待,真情相见,至于是否能成为朋友,那得顺其自然,无法刻意追求。一经刻意,便很难说是真正的朋友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看一个人素质层次的高低可以与其交往的一帮人的素质分析为视角,从他们之间交往的频度和程度入手,这也是识人用人的重要方法之一。

  欧阳修在《朋党论》中讲: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如今亲君子远小人还是亲小人远君子是每个党员干部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论语》里说:益者三友:友直(直指正直)、友谅(谅指讲信用)、友多闻(闻见多识广);损者三友:友便癖(癖指怪癖)、友善柔(柔指心术不正)、友便佞ning(佞指花言巧语)。指的是与前三种人交友对你有好处,与后三种人交友对你有损害。胡锦涛同志也讲过: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交,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多同专家学者交朋友,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对那些怀有个人目的来拉拉扯扯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更不能为了贪图享受而去傍大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三要和谐。和谐的心理是一个人素质健全的重要标志。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给干部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冲击。若处理不好,难免出现道德失范、情绪失控、心理失衡等问题。

  人与人要和谐,人与物要和谐,人的内心更要和谐。内心和谐的人是善良的。他往往会信奉“授人玫瑰,手留余香”,会对弱者常怀慈悲之心,伸出温暖的手,而不会弱肉强食。与一个内心和谐的人相处,你会觉得安全。内心和谐的人是平静的。他往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他不会为一时得失而呼天抢地,也不会为身边的人飞黄腾达或大富大贵而妒火丛生,他只会朝着自己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进。内心和谐的人是达观的。他往往对闲言碎语只是微微一笑,听得进逆耳忠言,看得开过眼烟云,他往往视野开阔,性情乐观。内心和谐的人更是知足的。他会常怀感恩之心,信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常思一粥一饭来之不易,对华服美食、高官显位不作非份之想,身居陋室而其乐融融。内心和谐是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一种态度,一种情操。实现内心和谐的过程,是一个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强化自我素养的过程。

  四要敬业。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就是说,在位尽职不要倦怠,执行政令忠心耿耿。即使遇到大的困难和挫折,也不能轻易放弃对事业目标的追求。古话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温家宝总理也说:多难兴邦。平庸之悲,面对苦难,往往颓然叹息而失措,终至一蹶不振,为苦难所吞没。而坚强之人,面临苦难而意志弥坚,认定目标,艰苦奋斗,往往终会否极泰来,苦尽甘至。对年轻干部来说,尤其要立足本职,从基层干起,这是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也是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一条必由之路。年轻干部一定要树立在寂寞中成才的观念。著名翻译家傅雷曾说:耐得住寂寞是人生的一大武器。甘于寂寞,有助于提高知识技能储备,有助于养成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有助于陶冶良好的职业操守。要时刻牢记“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够,而耻智之不博”。在敬业爱岗的同时,又要正确对待权力。“什么是权力?当一个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这不叫权力,这叫正义。而当一个人同样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刑,也可以不判他死刑,于是赦免了他,这就是权力!(影片《辛德勒名单》中的台词)。”为官者切不可把权力简单地当成是正义,或者把正义转化成为权力。就当今社会来说,要特别强调为官者要有好的官德。人无德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止,官无德不为。古人云: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从政道德是每位干部的立身之本,用权之道。要怀德自重,养心自慎。

  五要有畏。人是需要有一点畏惧之心的。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凡天不怕地不怕、唯我独尊、为所欲为的人,闯的往往就是大祸。《论语》: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有一则典故说的是同样的道理。孙叔敖作楚国的令尹,一国的官吏和百姓都来祝贺。有一人老人,穿着丧衣,戴着丧帽来吊丧。孙叔敖对老人说,我担任令尹这样的高官,人家都来祝贺,只有您来吊丧,莫不是有什么话要指教吧?老人说,是有话说,当了大官,对人骄傲,百姓就要离开他;职位高,又大权独揽,国君就会厌恶他;俸禄优厚,却不满足,祸患就可能加到他身上。孙叔敖向老人拜了两拜,说:我诚恳地接受您的指教,还想听听您的其他意见。老人说,地位越高,态度就越应谦虚;官职越大,处事也要越加谨慎;俸禄已很丰厚,就不应索取份外财物。你严格地遵守这三条,就能把楚国治理好。居官要有所畏,干事才有所成。要畏群众、畏法纪、畏监督、畏责任。

  能否正确认识自己,取决于是否有好的心态。是否有好的心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理智。是否有足够的理智取决于是否注重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值得一提的是,好的心态与追求进步、追求完美、追求卓越等并不矛盾,它只是与好高骛远、玩弄权术、贪图不法利益等相对立。做人要有理智,做官更要有理智。要始终牢记做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得意时不飘飘然,失意时不愤愤然。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把个人看轻一点,把名利看淡一点,把人生看透一点。这既是一种超脱,也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境界。

  检察官,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正确认识你自己吧。

篇二: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公民则按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戒间接要求其作出不其行政行为相符的具体解释戒明确答复对其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丌当行政行为戒丌良后果迚行追究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和改善政府管理建立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迚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需要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与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定义,特点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对目前在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粗略的思考,提出来一些解决的方法。以便促进大家进一步认识行政问责制,希望能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政府行政问责制

  一.引言:2003年,非典时期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双

  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2007年12月山西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临汾市长李天太被免职。2008年1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治国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2008年9月山西临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溃坝,孟学农引咎辞去省长职务,张建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2008年9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9月11日,四川巴中是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错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的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件事迅速传到网上引起热议,很快这三人就接到问责通报后被免职。深圳市委政府免除了“9.20”特大事故的责任人,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的职务。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被免除职务,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作为一个公共利益的掌权者,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一个伤害公共权利,伤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给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

  —1—

  不尊重。因此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因为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二.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现任追究的制度。[1]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是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公民则按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要求其作出与其行政行为相符的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对其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不当行政行为或不良后果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和改善政府管理,建立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需要。问责制所关注的是政府有没有不负责任的行为。政府对公众负责,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个负责的政府通过负责的公务员来实现。

  特点:第一,行政问责制的对象是行政首长,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非行政机关本身,这是与我过目前所采取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想匹配的。第二,行政问责的原因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第三,行政问责是一种内部问责机制,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

  —2—

  任追究。尽管在监督的渠道上可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甚至新闻媒体的曝光也可以成为问责的依据之一,但总体而言,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亦可称之为“同体问责”。第四,行政问责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干部的免职、撤职和降职制度等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第五,行政问责制只是责任政府的一个方面。行政问责制中行政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只是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针对的是行政负责人。而责任政府的责任形式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等,其责任机制是针对责任政府的。三.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一)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中央政府适时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而这一切的前提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展又要以安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正是这一切工作的基础。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法制政府我们必须在具体行政过程之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从行政首长着手,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强化法治管理,加强法治监督,为进一步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基础。(二)有利于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问题

  目前,我国领导干部在任免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虽说基层工作人员是通过严格的公务员招生考试进入相应的机关单位,但是这其中也不免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存在。在中高层领导的任免上也是多采用“空降兵”等手段,这种机制虽说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内部人员的矛盾,带来新鲜血液。但是同时也存在公众对“空降兵”的了解不够,导致对相关

  —3—

  政策措施缺乏理解,政令、政策无法有效实施,降低了行政效率。官员选拔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让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加之在我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片面强调经济建设,突出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忽视公众利益。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贪污受贿现象也屡见不鲜。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对违法行政的领导进行及时的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内部处罚,加强公务员的管制。

  2008年8月28日,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院——邱晓华,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9月14日,刚复出满一年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次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官员的复出让公众有些“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因此官员的复出问题也十分必要,有的人明明被免了职位,在家休息一段时间之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便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跑到别处或别的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2]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保证官员复出的公开透明。问责官员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而让有能力的被问责官员合理复出,也是一种政治理性和制度理性。官员复出机制作为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补充方面,对于完善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建设行政问责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构建责任政府的需要

  作为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应该理所应当地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也是使自己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然而有些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逐渐走向腐化堕落。被金钱所左右,被情色所迷惑,被人情世故所拖累,被权力所征服,铤而走险,继而违法乱纪。长此以往,人人效尤,将大大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4—

  导致政府政策的低效率,政府工作部门的低效率,且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对于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各种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及时有小的行政问责制能起到敲山震虎、杀鸡儆猴的作用,有利于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构建责任政府。(四)尊重民意,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选择

  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天下。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所建立的人民政府,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集中围绕人民利益而进行,而维护人民利益最关键的一环就在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建立合理、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是一个值得广大政府工作人员思考的问题。只要能妥善地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民意自然能得到尊重,人民的利益自然能得到维护。

  在代表人民行使相应的权力的时候,对于违背人民的意愿,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求的行为,或者抱着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执政思想,往往是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的表现。这种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玩忽职守,置人民利益于不顾的行为理所当然的应该对其问责。

  四.现行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一)遵循的标准不明确

  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问责案件,所针对的事情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那只无形的问责之手,在进行处分的标准是什么?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为问责的具体行为标准、行为方式作出具体的规范。当然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弊端,完善法律法规任重道远。

  有时候官员犯错的事情并不大,但是却因媒体的报道而被社会广泛关注。如在2008年9月11日,四川巴中是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错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

  —5—

  秋节的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件事迅速传到网上引起热议,造成了社会影响,很快这三人就接到问责通报后被免职。群众的反应,领导的关注,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这不是长久之计,人民呼吁官员问责标准还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行政问责也需要讲究公平、公正,不能滥用!(二)程序不完善

  行政问责制需要一套完整、合理、高效、可行的问责程序,这毋庸置疑。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关于行政问责制实施程序的规定,归根到底还是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正当的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有了规范的程序,一切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的进行,有了规范的程序,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才会得到明显的提高。(三)过分注重执法环节,忽视决策、监督环节

  从2003年治如今,我国行政问责制兴起已经有了5年的历史了,在这5年琉璃无数的官员落马,轻的引咎辞职,另外“委以重任”,重的则丢官去职,甚至“永不录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对大多数的官员的处理都是在官员出现问题之后,或者是经有关媒体广泛报道,公众热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此时的问责可谓迅雷不及掩耳,即所谓的“火线问责”,然而政府往往却只注重执法环节,对决策、监督环节普遍存在忽视或者抱有无关紧要的态度。古语说的好: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现在的政府也普遍强调建立危机管理意识,加强法制监督,决策应有长远意识,整体意识。可惜还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这其中不免有诸多的人为因素,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当然也难免存在百密一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也同样存在着过分注重事后问责,忽视事前、事中问责现象。(四)问责主客体不明确

  —6—

  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时,究竟应该时由谁来进行问责?是出现问题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行政监督机关,还是广大的公民?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就目前行使问责权力的机关来看,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

  而在客体方面,则过分注重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问责,忽视其他主体的问责;过分注重对某个或某类公务员某种职责的问责,忽视对各类公务员的全面问责。完整的行政问责应该是:权力对政府的问责制,民族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族党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法院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五)注重惩处,忽视奖赏

  全面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仅仅要求对出现了问题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相关人进行惩处。在进行惩处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他做的好的人,适时实地地对其进行褒奖,或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过分注重惩罚弥补,忽视表扬奖励,这样难免会出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过便是功”的为官之道,增强了某些官员不作为消极的工作理念。在进行行政管理时,我们应该是赏罚并用、恩威并施,而不是一味地处罚,那样的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行政奖赏作为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六)法治管理不完善,人治色彩严重

  我国法制不发完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是不可能完善的,因为法律总是在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更。但是我们应该尽量弥补法律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之上加强法制管理。但从行政问责的依据、程序、标准、方式等方面看,都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虽然行政问责运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但这些法规条例大多数也是泛泛而谈,随意性大,缺乏课操作性。

  —7—

  五.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措施(一)将行政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之所以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除了起步晚,时间短之外。最为主要的原因还是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约束。如果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那么关于行政问责的一切行动举措也都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依据一切皆是枉然。相反,如果及时地制定出一项关于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问责的依据的标准、采取的形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说明。这样一来行政问责制不仅有了基本保障,同时也符合我们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加强政府的自我管理与民主监督。(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官员复出机制

  此前的许多行政问责案列都是上级监督下级,行政问责仍是行政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即是同体问责的形式居多,同体问责固然重要,而且在目前也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其同属于行政系统,难免有袒护之嫌,而且事实上也把问责不力的状况,所以扩大问责主体的范围,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为此有必要建立参政党对执政党的问责,权力机关对政府的问责,民族党对政府的问责,人大、纪委、法院等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

  官员复出机制作为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官员的复出固然是一个爱惜人才的表现,我们应该对下马的官员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不能盖棺定论。应当建立健全跟踪、考核、评选机制,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对优秀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3]

  对于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透明化。(三)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政企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

  —8—

  分不明确,职能重叠。彼此关系错综复杂,千丝万缕。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相关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目前我国国务院所实施的大部制改革及各地方政府部门相应的改革也是划分权责的一个重要方法举措。

  在问责时必须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职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

  此外还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依据应该公开,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也应该公开。(四)四个结合

  行政问责制应该把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时间的问责结合起来;把行政奖励与行政惩罚结合起来;把对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

  要认真把握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四者的结合是对行政问责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行政问责程序,完善行政问责制。(五)加强行政问责文化建设

  重视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是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想基础。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一切相互行为都不能独立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而存在。只有将行政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之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的工作行为中自觉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利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所有公务员的问责教育,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安排相关的课程和实践,教育训练的目标是加强公务员对行政问责制运作的了解,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其次,要加强全社会的行政问责

  —9—

  文化建设,从更高更广的角度着眼于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4](六)加强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

  要加强对建设责任政府的理论研究,可以借鉴国外行政问责的经验和做法。要借鉴国外在行政问责中重视法律与制度建设;将行政问责纳入法制轨道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重视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证行政问责的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加强行政问责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方法;借鉴国外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公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的检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外行政问责典型案例的研究。

  要加强对建设责任政府的理论研究,加强对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重难点的研究;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加强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密切关注当今世界公共行政改革理论发展的新情况。六.总结

  总之,建设行政问责制,需人大、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公众等社会力量的配合。虽然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设中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但这是责任型政府建设的笔友之路。同时,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正在逐步完善的制度,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合实施,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10—

篇三: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

  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

  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托人负责,这些委托人包括组织的上级、政府官员、职业性协会和公民。”[1]64行政人员最为直接地要对他们组织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批示或相互间业已达成一致的目标任务,也要对其下属的行为负责。“因为不希望承担决策责任而将问题逐级向上推诿,这和你没有权力做出决定时却做了或允许下属采取不当行为一样,都属于不负责的行为。”[1]68-69所以,“从哲学的角度看,行政学的研究与适当分配宪法权力的研究密切相关。为了获得办事效率,必须找到一种极为简便的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可以使官员准确无误地承担责任。必须找到不给权力带来损害的最佳分权方式,找到不会导致责任模糊的最佳责任分担方式。”[2]17

  2.科学的问责标准。要使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走向科学化,就必须建立科学的问责标准。目前,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进行问责,已经确立了一些合法合规性标准。比如,许多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公共信息服务工作中不负责任,就要被问责。把合法合规性作为问责的一种标准还比较容易,因为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遵循。但是,对公共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目标界定是较为困难的,但又是很重要的。因此,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中,需要为公共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目标界定建立科学的标准,以便于进行问责。

  在建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科学问责标准时,还必须考虑一

  些相关的问题。比如,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面对记者的采访,人为事故的当事人或自然灾害中明显失职的权力人,常常有意缩小伤亡数字,甚至制造假象来欺上瞒下。因为伤亡数字与事故等级直接相关,事故等级决定着他们将承担的领导责任的大小,而往往不取决于有关方面处理事故的努力及其成效。因此,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该用一些考核指标要求官员上报真实的危机信息。除了事故结果这个指标外,有关官员在防止事故发生和处理事故方面的努力及成效也可以作为问责的标准或裁量责任的指标。当事故不可避免的时候,要考虑有关官员应对危机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危机损失。换句话说,官员的危机管理能力应该是责任考量的重要指标。如果一个官员在发生事故后积极处理,做到了他能做的一切,那么责任应该相应轻一些。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或者试图隐瞒事实,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加以问责。[3]同时应该建立一个配套的官员绩效评估和公示体系,把官员的工作动态、工作成效都进行公示,让公众来评价官员是渎职还是称职。

  3.科学的问责方法。问责方法,即发现政府失责行为后,采用何种手段加以惩罚。对于政府的行为必须按照赏罚分明的原则对待,特别是对于失责政府要给予惩罚。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方式作了规定。问责方式大致为:责令整改、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辞职或免职、引咎辞职、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其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规定了如下问责方式: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这些问责方式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问责方法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对问责方法作出科学、合理的细化、具体化规定,从而使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篇四: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优选10四宋善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议针对当前行政问责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一宋善行政问责法待和制度行政问责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待保障因为法待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权力迚行监督一定要有法可依这也顺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

  优选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

  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

  1/10

  优选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从全国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10

  优选

  二、行政问责制的由来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三、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一)建国以来的问责实例在中国,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无疑将对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一般认为,我国大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

  3/10

  优选

  (二)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的提出和实践,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展开,力度和围逐级增大。不但中央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各种细则,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各种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1.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部问责。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2.行政问责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落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问责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各党派,各家新闻媒体及人民大众。虽然法律赋予了上述主体行政问责监督的权利,但是从实际实施来看,很难真正落实。以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为例,从法律角度而言,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在全国各地的政治实践

  4/10

  优选

  中,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同时,人大行政官员的失职和行为也很难追究责任。

  3.权责界定不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权限或重叠或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部,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而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4.缺少法律细则支撑我国的很多法律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5.问责事项过于避轻就重当前的行政问责事项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领域和重大经济责任领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造成损失极为严重的明显过失和造成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而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声誉、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很少问责。6.问责信息不透明政府信息透明化是一个政府的重要举措。随着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也在尝试政务公开,但是绝大部分的信息是不透明的,导致搜集相关的问责信息变得非常困难。

  5/10

  优选

  四、完善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议针对当前行政问责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一)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和制度行政问责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权力进行监督一定要有法可依,这也顺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自从2003年发生“非典”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问责制度,而且很多地方执行的效果也令人满意。如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其问责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全国的其他地区如市、市、市、市、市、市等已经实施了地方问责制。在此背景下,应该组织法学界专家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讨,将行政问责制尽快上升为法律,发挥问责制的相应作用,为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界定行政问责主体职权围政府责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而“问责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弄清主要由谁来发问、谁来监督。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

  6/10

  优选

  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因此,问责制除了要完善政府自身对自己进行问责(同体问责)外,更应该借助政府外部的力量来进行监督和制约(异体问责)。当前,问责主体虽多,但由于程序、责任、职权围不明晰,造成了行政问责主体的实际缺损。因此,首先要规问责主体及其权力,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各安其分。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其次,重要问责主体的界定应作为关键问题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和权力机关,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加强人大的刚性问责功能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更是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容。在行政问责中,人大不仅要强化宪法赋予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问责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经政府采纳并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的提案进行监督问责。另外,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在对责任官员的问责中,往往伴随着党纪处分。在我国,党委执掌主要公共权力,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其他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问责,因此只有党问责制度的实行,才能保证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可以采取党的纪检部门在吸收政协成员的基础上组建党的问责专门小组进行问责。公民是行政问责的当然主体,也是问责的最大主体,

  7/10

  优选

  由于程序、权力的严重缺失,其监督作用基本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应加强市民组织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问责作用。

  (三)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单一主体问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无法使行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因此构建一个多元问责体制、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行政问责更有利于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一般而言,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大概有7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即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党派的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部监督,即党委纪检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也称自我监督;六是社会和群众监督;七是新闻媒体监督。综合归纳起来大致又可分为4个方面:一是人大问责(即政治问责),从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启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由于人大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因而在多种问责的主体中,人大的问责是最具权威和最具效力的。二是系统部问责(等级问责)。如对于党委系统的官员问责问题可以通过推行党,强化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来加以解决,或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行使问责权力;在行政系统则可以通过部的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等级制进行问责。三是司法问责(即法律问责)。司法机构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惩戒。四是社会问责

  8/10

  优选

  (即问责)。社会公众通过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等形式实施对国家公务员责任的追究。

  (四)政务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的启动源于政务信息公开。不知情就无法问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即在于明确问责容。而政务信息公开所涉及的问责容具体包括5个方面:一是涉及实施法律法规及人大议案和意见方面;二是涉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方面;三是涉及政府决定、规定、行政过错及造成各种损失方面;四是涉及社会诚信及公众影响方面;五是涉及工作状态及工作效果、效率方面等。责任追究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它不仅要对乱作为或作为不力进行问责,而且也要对无作为、不作为进行问责,即要治庸治懒。所以,政务信息公开可以让问责主体明辨是非,区别对待。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制度化,从而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完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创阶段,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它的实施可以说意义重大,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亮点,其成功与否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当前,在我国建立科学健全的行政问责制,既需要突破诸多现有制度,同时,行政问责制的核心“问责”的落实更有赖于在政府官员和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从近

  9/10

  优选

  年来中央政府实行行政问责的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来看,我们有理由对我国行政问责的成熟与完善充满信心。

  主要参考文献[1]邹健.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j].中共市委党校学报,2006(3):47-49.[2]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涵辨析[j].大学学报,2005(3):42-46.

  10/10

篇五: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

  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

  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二、行政问责制的由来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三、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一)建国以来的问责实例在中国,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无疑将对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一般认为,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

  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二)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的提出和实践,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展开,力度和范围逐级增大。不但中央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各种细则,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各种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1.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2.行政问责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落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问责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各民主党派,各家新闻媒体及人民大众。虽然法律赋予了上述主体行政问责监督的权利,但是从实际实施来看,很难真正落实。以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为例,从法律角度而言,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在全国各地的政治实践中,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同时,人大行政官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也很难追究责任。3.权责界定不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权限或重叠或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而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4.缺少法律细则支撑我国的很多法律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5.问责事项过于避轻就重当前的行政问责事项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领域和重大经济责任领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造成损失极为严重的明显

  过失和造成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而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声誉、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很少问责。6.问责信息不透明政府信息透明化是一个民主政府的重要举措。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也在尝试政务公开,但是绝大部分的信息是不透明的,导致搜集相关的问责信息变得非常困难。四、完善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议针对当前行政问责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一)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和制度行政问责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权力进行监督一定要有法可依,这也顺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自从2003年发生“非典”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问责制度,而且很多地方执行的效果也令人满意。如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其问责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全国的其他地区如重庆市、海口市、大连市、深圳市、昆明市、长沙市等已经实施了地方问责制。在此背景

  下,应该组织法学界专家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讨,将行政问责制尽快上升为法律,发挥问责制的相应作用,为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界定行政问责主体职权范围政府责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问而责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弄清主要由谁来发问、谁来监督。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因此,问责制除了要完善政府自身对自己进行问责(同体问责)外,更应该借助政府外部的力量来进行监督和制约(异体问责)。当前,问责主体虽多,但由于程序、责任、职权范围不明晰,造成了行政问责主体的实际缺损。因此,首先要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各安其分。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其次,重要问责主体的界定应作为关键问题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和权力机关,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加强人大的刚性问责功能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一个最为关键

  的突破口,更是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在行政问责中,人大不仅要强化宪法赋予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问责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经政府采纳并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的提案进行监督问责。另外,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在对责任官员的问责中,往往伴随着党纪处分。在我国,党委执掌主要公共权力,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其他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问责,因此只有党内问责制度的实行,才能保证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可以采取党的纪检部门在吸收政协成员的基础上组建党的问责专门小组进行问责。公民是行政问责的当然主体,也是问责的最大主体,由于程序、权力的严重缺失,其监督作用基本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应加强市民组织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问责作用。(三)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单一主体问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无法使行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因此构建一个多元问责体制、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行政问责更有利于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一般而言,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大概有7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即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内部监督,即党委纪检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也称自我监督;六是

  社会和群众监督;七是新闻媒体监督。综合归纳起来大致又可分为4个方面:一是人大问责(即政治问责),从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启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由于人大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因而在多种问责的主体中,人大的问责是最具权威和最具效力的。二是系统内部问责(等级问责)。如对于党委系统的官员问责问题可以通过推行党内民主,强化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来加以解决,或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行使问责权力;在行政系统则可以通过内部的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等级制进行问责。三是司法问责(即法律问责)。司法机构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四是社会问责(即民主问责)。社会公众通过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等形式实施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责任的追究。(四)政务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的启动源于政务信息公开。不知情就无法问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即在于明确问责内容。而政务信息公开所涉及的问责内容具体包括5个方面:一是涉及实施法律法规及人大议案和意见方面;二是涉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方面;三是涉及政府决定、规定、行政过错及造成各种损失方面;四是涉及社会诚信及公众影响方面;五

  是涉及工作状态及工作效果、效率方面等。责任追究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它不仅要对乱作为或作为不力进行问责,而且也要对无作为、不作为进行问责,即要治庸治懒。所以,政务信息公开可以让问责主体明辨是非,区别对待。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制度化,从而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完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创阶段,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它的实施可以说意义重大,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亮点,其成功与否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当前,在我国建立科学健全的行政问责制,既需要突破诸多现有制度,同时,行政问责制的核心“问责”的落实更有赖于在政府官员和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从近年来中央政府实行行政问责的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来看,我们有理由对我国行政问责的成熟与完善充满信心。主要参考文献[1]邹健.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6(3):47-49.[2]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2005(3):42-46.

篇六: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浅议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作者:徐娇来源:《科技视界》2014年第19期

  徐娇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2501)

  【摘要】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官员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经历长期发展后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我国官员问责源于2003年“非典”事件,经多年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对行政官员的问责正从罕见转为常态,从风暴问责转为日常问责,官员问责日趋制度化与多元化。本文从官员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当前困境、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官员问责制度化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官员问责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度化;对策

  问责最初是指追究当事政府官员的责任,属行政处分而非法律制裁。官员问责制最早是由英国多年使用的弹劾程序伴随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的,其基础是现代政党制和议会制,是西方宪政体制下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产物,是西方责任政府的特征表现。

  1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

  各地自2003年“非典”事件开始陆续出台了有关官员问责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很大一部分省、市、地区没有相关问责的立法,使各地不能有效对涉案官员进行问责。我国官员问责主要以中央文件为主、少量全国性立法有所涉及、地方性法规稍做补充,缺乏全国性、系统性规范,呈现出中央和地方不能实现立法合理互动的法制现状。官员问责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一些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党内的规章及政策之中。

  2我国官员问责存在的问题

  2.1官员问责专门性法律缺失

  我国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有些法律具有上下位阶关系,有些法律规定范围不清导致出现“法律真空”状态,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实际中有效运用相关规定官员问责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其监督与追责的效果。

  2.2官员问责主体缺位

  “非典”事件使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转向异体问责,异体问责包括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司法系统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问责制;社会公众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问责等。在实践中,异体问责没有很好的发挥效果,体现在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以及社会公众问责力度不够等。

  2.3官员问责对象不具体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不清,在各类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常常在所追究的责任人之前冠以“有关”二字。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往往难以界定。

  2.4官员问责范围不确定

  实践中,官员问责主要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使被问责官员逃脱法律的制裁,变相减轻对官员的惩罚。

  2.5官员问责程序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实践中各机关对在官员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立案、调查、申辩、复议、申诉等程序上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规范中,问责程序规定的较为简单,甚至缺少某些环节,使程序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有所缺损,长期以来程序的作用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程序往往处于对实体的服从地位。

  2.6被问责官员救济措施不完善

  每当社会问题表现出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就以“严打”方式“快、准、狠”地进行打击,虽然即时效果很好但却没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或遏制事故发生。问责机制绝对不应当苛刻到将所涉官员“一棍子打死”的程度,否则过于严厉的制裁方式必将使问责机制在执行之际被扭曲为一种权术。对于被问责官员,应当给予程序化得救济方式,保障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回归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之中,否则,最终受害的还是事故中的民众及其亲友,问责机制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3健全和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对策

  当前,“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三项意识现已成为衡量领导干部素质新标杆。其中以“忧患意识”为执政之重,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实困境。由于官员是在社会中有着特殊地位的人,其行为首先要依赖道德自律的调节,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约束官员的社会机制来约束官员作为一个群体的代表的行动。现实中由伦理精神向制度结构的转化可以提高官员个体的道德觉悟,强化官员个体的道德意志,有助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而遏制官员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与此同时,探索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体系,对官员权力和责任进行限定、划分,明确问责事由标准、程序、范围等环节,结合问责过程中的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与制约,问责机制才可以有效运行。真正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1制定统一《行政问责法》

  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并强化官员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不少地方政府也有一些有关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或文件,对问责制都提出了有益的探索。制定统一《行政问责法》的目的是为了政务类公务员的立法需要,其应该是公务员法律法规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是《公务员法》的下位法。

  3.2规范官员问责程序

  官员问责是个动态过程,只有明确规范整个过程的启动、运行以及终止方式和事后责任承担,才能保障问责的有效进行。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法律制度的必备要素,只有具备了这些程序,行政问责制才可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制度建设。否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环节和落实渠道,缺少严密的程序,再完美的目标最终也会不了了之。程序决定了严格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是行政问责制没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因此,行政问责立法要规范行政问责程序,充分保障各问责主体的权利和权力。

  3.3构建官员问责救济制度

  行政问责的处理可分为行政处分和非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指公务员法规定的六种处分方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处分对行政机关领导人也同样适用。非行政处分包括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停职检查、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非行政处分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实体权益影响相对较小,只要在问责过程中遵守了法定程序,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比如申诉等。但对于行政处分,由于对行政问责对象实体权利影响较大,仅通过内部程序救济远远不够,应赋予其多种救济手段。一方面,对于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中的行政处分应穷尽行政内部救济手段。行政问责对象不服处理决定,在行政机关内部享有:申诉、复议和信访三种救济手段。另一方面,对于行政问责处理中的行政处分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篇七: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时从中央到地方也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法制不健全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逐步探索政府问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政府问责法

  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政府问责制实践的深入,很多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政府问责各因素之间存在的问题,政府问责法律缺失,政府问责文化滞后三个方面对政府问责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关键词:政府问责制;问题;原因自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政府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也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使政府问责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但是,政府问责制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政府问责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次,政府问责制作为一种系统的吏治规范,其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再次,政府问责文化的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发挥。一、政府问责各要素存在问题分析(一)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各地关于问责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大多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而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的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体制内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当上级失职时,便无人问责;在上级

  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若上级为了保全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而避轻就重,偏袒下属,那问责就形同虚设。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无疑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二)问责客体模糊,权责错位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出了事故,往往只追究政府”一把手”责任,而实际上,有时党委领导有更大责任。

  (三)问责范围狭窄,作用十分有限从当前各地的情况来看,问责的适用范围普遍较窄,大多局限在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如《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只有7类,主要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不严格依法执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以及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而对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没有涉及,问责的作用显得十分有限。(四)问责程序不够健全,容易使被问责人产生误解而不服一是问责机制的启动程序尚不健全。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官员问责制并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可能出现”该问责者未被问责,不该问责者却被问了责”的现象。二是没有形成公开透明的问责程序。导致一旦被问责,被问责者不是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上找原因,而常常是一昧地怪自己的命运不好,撞到”枪口”上了,未被问责的则心存侥幸。三是没有对问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没有问责必须经过的提起、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没有问责对象的申辩程序、问责的听证、复议程序等。程序上的缺失使得承办机构操作困难,又给人”暗箱”操作的嫌

  疑,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如龙门县案件审理室反映,不少问责对象认为执行问责程序过于简单,申辩机会少,难于做到让问责对象真正心服口服。二、法制不健全,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自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逐步探索政府问责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政府问责法。问责法律的缺失是我国目前问责制中存在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问责制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我国涉及问责方面的制度不少,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它只是中央制定的政策。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有:2004年2月18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有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同时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但这两个政策文件都是针对党内领导成员,而没有包括非党内的领导成员。2004年4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出台,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了一个严格的规范。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两方面涉及到问责制的内容。但这一规定中的问责只是针对党政领导,而没有包括政府非领导职的公务员。可见上述种种规定,并非法律,也没有覆盖到全体公务员。(二)我国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

  是全国性的法律。我国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昆明、大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等。它们标志着中国开、始为官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并在解决”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题上带了好头。其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它们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仍然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问责制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制定的关于实施政府问责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在问责的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就规章本身而言也存在缺陷:问责的事由规定不够具体,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问责的责任形式规定不够全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度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让一些官员有机可乘。各地的政府问责制对问责的范围标准不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另外,许多省市对问责事由、责任形式以及问责程序的规定也是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问责制的效力。三、政府问责文化的滞后性(一)对政府问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思想还不成熟,存在一些混乱,主要表现在:1、把政府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政府问责制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对公众负责,政府及其官员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负担道德责任,这是一个多维的责任体系。”政府问责制度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①可见,引咎辞职只是行政问责制的一种责任方式。2、把政府问责制简单理解为一种纯粹的责任追究制问责制有别于责任追究的惩戒机制。责任追究的惩戒机制强调的是对于责任的追究,是一种惩罚性的机制。政府问责制的真正意义不仅要做到对责任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机制的运行来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是一种监督。与单纯责任追究的惩戒机制不同,政府问责制中的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追究责任,而在于预防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起到一种预警作用。政府问责制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目的是使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和问题,并作出及时处理。(二)政府及其官员责任意识淡薄,问责理念不强弗雷德克里·莫舍说:”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②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是实施问责制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然而,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

  建历史的国家,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却十分淡薄。在我国,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在如何看待权与责的问题上,注重权而忽视责。”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相伴而生的,每一种权利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份与之相对应的责任。”③然而,有些领导干部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却往往忽视和割裂了权力与责任的这种对应关系,在他们的观念中,官本位只能等于权本位,却没有或很少有责本位的意识。只知道当多大的官有多大的权力,却没有想到负有多大的责任。2、在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的问题上,注重对上负责而忽视对下负责。有的官员认为对上级领导负责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自己的乌纱帽,关系到自己的权力、地位和利益,对下则无所谓。于是,”惟命是从”、”唯唯诺诺”成为官场上一种通行的准则;”唱反调”、”说真话”的却很少。看上级眼神行事,就算知道上级的命令、指示不正确也照办无误。3、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官僚主义作风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中,普遍只意识到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或直接责任,对间接过失或连带责任却不以为然。一些官员缺乏”守土有责”意识,认为只要做好面上的工作即可,而没有意识到由于自己疏于监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也是要被追究责任而受到处罚的。只注重工作动机,而不注重工作结果,缺乏道德意识和服务意识。一些领导干部接受工作任务时态度端正,非常爽快,但工作起来不动脑筋、不想办法,导致完成时间长,工作质量低,群众

  意见大,没意识到这也属政府问责的范畴。(三)公众问责意识淡薄,参与程度不高受中国几千年来历史文化的影响,公众不对政府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进行谴责、批评和监督,表现出政治冷漠感。”有些公众不知自己才是政治权力的主宰者,也难以意识到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④长期以来形成普遍政治冷漠和服从心理,使我国公众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或者根本没有问责的意愿,对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缺乏关心,并以”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来为自己开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国公众的民主意识相对薄弱。受传统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公众对官员的敬畏和权力的依赖思想很强,大多数老百姓失去了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第二,简单的认为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我国公众在面对政府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时,大多数老百姓已经意识到该采取某些措施来对进行其谴责、批评和监督,但介于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这种思想的影响而又置身事外。总之,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众的问责意识相对薄弱,他们中或毫无问责意识,或盲目服从逃避问责,甚至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注释:①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139页.②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62页.③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143页.④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137页.参考文献:[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3]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毛寿龙.政府官员引咎辞职、问责制与治道变革[j].浙江学刊,2005(03).[6]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5(02).作者简介:郭春艳(1981.9~),女,贵州六枝,政治学理论专业。

篇八: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当前我国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潘灵霞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9年第03期

  摘要:2003年非典时期,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从此,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文章从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入手,分析我国目前问责制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健全完善我国问责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问责制的推进有所裨益。

  关键词:问责制;责任政府;行政管理

  2008年,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相当一批官员或引咎辞职,或被撤职免职,有的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有不少国外媒体认为,这是我国新近掀起的一场席卷全国“问责风暴”,国内一些媒体则把2008年称为我国政治领域的“问责年”。毫无疑问,此次“问责风暴”是我党加强自身建设和政权建设、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明确信号,有利于巩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树立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对各层级的官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但是,无论这样的风暴再多,风暴的强度再大,也只不过是短期行为,只会产生短期效应,要解决根本问题,必须有严格意义上的制度构建。那么,如何使问责制在起到“止痛剂”作用的同时,从制度建设上成为治本之策的“长效药”;如何使“问责风暴”真正走向“问责常态”,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推行问责制的意义

  (一)实行问责制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

  责任政府就是负责任的政府。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委托赋予的,权力与责任是相伴随的,政府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责任,即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都是来自于人民,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实施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二)实行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

  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实施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三)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

  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二、我国问责制推进中的问题分析

  问责制的意义毋庸置疑,在我国的推进力度也是逐步加大,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的是,促使问责制走向常态化的制度构建并不健全,在问责制的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问责主体存在空白,优势得不到发挥

  在法制国家,政府工作人员要受到4种力量的问责:民主授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专门的监督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之外的监督系统,如群众、司法、舆论等。在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视野还比较狭窄,主要停留在行政体系内部的等级问责,即上级问责下级上,即“同体问责”,这其实是一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追究机制,与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比较薄弱,不能充分发挥问责制的优势。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二)问责客体不够明确,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目前,无论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追究责任的实例,绝大多数都把行政问责的对象局限于行政首长。而实际上,各级党委在我国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的领导。在一些官员问责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没有受到处理,缺乏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此时就显失公平了。

  (三)问责内容范围宽窄不一,发挥作用有限

  问责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还包括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目前在各地制定的问责制度中,问责内容的范围宽窄不一。如云南省的《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中,列入问责事项的有10种情形;《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分为2类15种;《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为18种;《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则将问责范围扩大为9类64种。问责内容范围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四)问责程序尚不够健全,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

  当前的问责制在问责程序上是有缺失的,关于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还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这使得问责仍然停留在依赖于领导人的意志进行处理的方式,不利于法制化进程。在问责事件中,绝大多数被问责的官员是保持沉默的,没有对组织处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和申辩,这既让公众对处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也不利于官员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

  三、健全完善问责制的建议

  要使问责制真正常态化,成为解决根本问题的“长效药”,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问责制进行严格的制度构建势在必行,本文从“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责”、“怎么问责”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问责主体要多元

  问责是因授权而产生的,因而问责主体的界定与权力的来源和授予紧密相关。授权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人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授权,即异体授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异体问责,其主体是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社会公众;政府对官员、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即同体授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同体问责,其主体是所谓的“上级”。在我国,问责的主体首先应体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民意机构,并且在国家权力结构中高于行政、司法等其他国家机构。在此意义上,人大与其所监督和问责的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是国家权力分立和平行制衡,而是作为权力机关和民意机构,对其他作为执行系统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制约和问责。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主体地位,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和否认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官员同体问责的权力,但民意机关和社会公众的问责确实应当放在首位。特别是当他们需要因所承担的责任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时候,他们所面对的应是通过选举或决定任命授权与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这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并不排除社会公众的问责主体地位。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主体地位,正是源于它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性质。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的官员问责制,也离不开社会公众(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共舆论)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它们也是官员问责的重要主体。因此,实行异体问责与同体问责相结合,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二)问责客体要明确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我们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问责客体应指政府和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党组织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政府的施政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因此,要视情况追究党的领导人的连带责任。另外,在现行的行政首长制的制度安排中,行政首长固然是决策的最后拍板者,但在集体讨论审议中,行政副职领导人的意见和态度却同样是重要的,我们绝不能以集体决策或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名而忽视了对行政副职领导人的责任追究。对一些重大错误决策或失职事故,副职在决策集体讨论中持反对意见,其事后的责任追究应该减轻或免责,对持肯定意见者,即使不是其分管的工作也应该追究其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决策更加科学,而少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

  (三)问责内容要确定

  抽象的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责任有4个层面: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行政问责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开辟了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之外的第3条监督渠道,对那些没有触犯法律和违反纪律的人和事,通过问责来追究责任,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犯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由此可见,行政问责主要解决的是行政官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问题,因此,对于问责内容范围的界定应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即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四)问责程序要规范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没有程序保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保障,程序的正义与否,直接关系到问责的结果是否公正。官员的问责,不应是政府腐败的“遮羞布”,也不应是迷惑大众的“障眼法”,因此它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对处理的结果充分说明理由。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官员职权的依据、具体事件的情报材料、监察的过程以及最终决定。在决定中应坚持说明理由的原则,载明认定与追究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唯有如此,才能让公众信服,对于官员也能彰显公平。

  建立问责制的最终目标是建设责任政府,防范责任事件。问责要制度化、常态化,将问责制度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问责制度,应当是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官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切实依法行政,心有忌惮、行有所止,减少乱作为、不作为。

  参考文献:

  1、李中新,李隆鹏.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EB/OL].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7-12-29.

  2、林崇建,周亚越.我国完善行政问责制之路径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2006(5).

  3、李志强.问责风暴下的法律思考[EB/OL].中国网,2008-10-08.

  4、攸笛.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究[EB/OL].人民网,2008-12-12.

  (作者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委党校)

篇九: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行政问责制分析论文

  经过市城管局、粮食局、体育局和公用事业局长达半年多的试点,长沙市人民政府率先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并将现任的市政府领导和下属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县(市)的80余名行政一把手,都列为“对行政问责对象”,从2003年8月15日起正式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

  《暂行办法》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或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一旦行政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其主管的部门出现失职,长沙市人民政府将依据事件产生后果的大小,对行政人员实施七种不同的行政问责,即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暂行办法》还规定: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背景透视]

  有学者曾言:“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1]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备的行政责任制度,其主要表现是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不科学,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责任追究和责任处罚过程中非程序化和非理性的情感化现象比较严重,结果导致以下严重现象:

  一是重权力轻责任。行政活动和行政过程主要表现为权力运作的单向运动模式,而行政责任仅仅是写在文件上,或是挂在行政领导者的嘴边上,一旦出现严重失误,往往是轻描淡写地作个检讨,或是抽象地分析客观因素就过去了,很少有实质性的追究和处罚,以至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四拍”领导:一拍脑门子就上一个项目,当着领导拍胸脯山盟海誓能干好,出了问题拍大腿——“真没想到”,然后拍屁股走人。

  二是重态度轻处罚。传统文化中就一直流行重教轻罚的观念,体现出厚重的人情昧,反映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便是情感化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方式,即强调客观原因多一些而强调主观原因少一些;强调当事人的认错态度重要一些而对其处罚的力度则要轻一些;注重抽象的批评多一些而真正的追究和具体的处罚要少一些,其结果当然是一些行政领导者发生重大失

  职行为时,每每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终究平安无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责任、无风险运行的状态。

  三是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由于行政责任未能与行政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行政责任既不明了,也不确定,行政责任的追究只能退到最后的底线:过错处罚。事实上,过去我们主要是靠监察部门按行政法规对行政官员进行监察处理,一般带有法律法规的处罚性,犯有严重过错才处理,而对“无作为”但不犯错误的行政官员则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过便是功”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为官之道”。一些行政领导者随心所欲,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盛行,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若无其事,甚至还趾高气扬:而另一些人则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凡事随大流,美其名曰人人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平平稳稳地工作,慢慢腾腾地升官。这两种类型的“官”虽然“风格”迥然,但其感觉却是殊途同归:“中国的官好做!”这种现象早已为我国的老百姓“千夫所指”而不堪容忍,正在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是迫切要求尽快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问责制相继在长沙、南京、成都和山东等地出台了。

  [理论分析]

  行政问责制突出了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这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律。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和其行政职位、行政职权是统一的。行政领导者要有行政职位,即行政领导者在国家行政领导机关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这是行政领导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前提。行政领导者要有行政职权,即来自于行政职位的权力。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它是行政领导者履行职责的必要依据。行政领导者要履

  行行政领导职责。行政领导者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处于一定的职位,具有一定的职权,就要承担国家委托的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对国家负有责任,这就是行政领导者的行政领导的职责。(2)行政责任和行政权力是对等的、平衡的。

  责任和权力是行政组织中两个基本概念。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及其后果。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和完成行政任务的权力。在设置行政组织时,既要明确规定每一管理层级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又要赋予其完成职责所应有的行政管理权力。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3)

  履行行政领导职责,是行政领导者含义的实质和核心。作为领导者,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才是领导者的真正属性。列宁指出:“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2](P554)行政领导者决不仅仅是掌权者、管人者,而首先是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工作实绩和贡献来表明自己的责任心,表明自己对工作的胜任,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行政领导者。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admitrativeelf-regulation),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从历史上看,即使在简单的政府体系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或形式的内部约束的责任机

  制。在封建社会,也有“国王不能为非”(TheKingCanDoNo]·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问责制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行政责任制度不完备,普遍存在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责任、无风险运行的状态,长沙市人民政府率先出台、实施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突出了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也将着力强化“无功便是过”的新为官之道。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大大拉近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大大提升政府形象,加快推进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

篇十: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1)论文论文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论文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这已成为我国社会及境外媒体高度关注并令人鼓舞的焦点话题。行政问责制最初是作为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而步入我国政治生活的,2003年“非典”期间的高官撤职,引发了一股“问责风暴”,之后,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行政问责制正逐步从政府管理中的一种应急措施变成现代政府管理手段。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价值理念(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追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惩戒措施,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它不仅要求犯错违法要追究,而且公务员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都要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2.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能力不足、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4.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行政问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力机关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担法律制裁后果。6.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

  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理性选择。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理念行政问责制度是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法学等诸学

  科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它有其内在的价值理念。首先,行政问

  责制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对人民负责,构建服务政府,即实现“对上负责”到“对

  下负责”的转变。

  行政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的本源在于人民。

  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一切政策和行为也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归属,即

  以民为本,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扩张的民主诉求和政治制

  度,其产生便是这种理念的逻辑结果。

  其次,行政问责制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构建责任政府。从实质意义

  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责

  任时才是合理、合法的。

  因此,代议民主政府在本质上也是责任政府。权力和责任是行政系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

  承担责任,是现代政府应具备的首要品质,也是当代政府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对于政府及

  其公务员来说,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

  权力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才是其真正属性。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及其公务员应积极地对立法

  机关及其制定的法律负责,很好地回应、满足和实现民众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行使权力。

  只有对民众负责且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才是责任政府。在责任政府理念之下,行政责任与行

  政权力是对等的、平衡的,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

  而行政问责制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突出了公共行政管理中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之间的一致性,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的行为,也将着力强化“无功便是过”的新为官之道。可见,行政问责制正是现阶段构建责任

  政府的关键和题中之义。

  再次,行政问责制的重要价值理念在于控制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构建有

  限政府。在行政活动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与相对方处于非对等的地位。

篇十一: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浅议干部问责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浅议干部问责》,所属研讨体会类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干部问责制是干部成才成长的一把”双刃剑”,要用好”问责制”,用不好就成了权力滥用的”把柄”,”问责制”就成了腐败的”保护伞”。要明确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要用好”问责”这把”双刃剑”,要坚持权责统一、精准施策,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责必严、有责必究”。

  问责制要有好的”度”,不能”乱七八糟”。在基层工作时,问责制是一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方式,但问责制应该把好”度”,不能不问事大,不问事小,搞一刀切。尤其是脱贫攻坚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比如一些驻村干部因为举报材料被问责,一些贫困家庭由于文化程度低,对脱贫过程不够熟悉,帮扶干部被问责。一些地方以加强督查推动工作为由,过多过细地开展督查,靠”量问责制”来体现”积极作为”,甚至有的地方还设置了问责”硬性指标”,每一个乡镇、村都要查到底、查到多少、查到多少,搞得人心惶惶,造成许多基层干部人人恐慌,形成一种”但求不成,只求过得去”的惧怕心理,在为民办实事方面,拈轻怕重,只落实上面要求的,强调抓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部担当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问责制应该是”一刀切”。错了就要追究,错了要追究,但是追究

  的方法不能”一刀切”,不能有任何差错,不能有任何差错,把任何差错同年终考核联系起来,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具体对错,只有一把”尺子”量到底。比如有的地方领导在基层调研、检查的时候,基层干部因为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到,不问情况,就直接列入了干部作风问题问责范围,凡是通报的年终考核就直接”不合格”。问责制就是要做到精确,在问责制的方式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量事而问责,要通报情况,要诫勉谈话,要组织处理,要纪律处分。不要搞好人主义,对失责者”一视同仁”,”大是大非”“小题大做”。更不要搞激进主义,夸大其词,夸大其词,小错大责,本来只是一个小失误,却被套上了”罪过其实”的罪名。应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进一步健全纠错容错问责机制,让负责任的人担当,负责任的人负责,让干部有知错改错的机会,让基层干部有担当作为的空间和底气。

  问责制没有找到”替罪羊”。责任永远是统一的,干部不管职务高低,都有自己的”责任田地”,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基层问责中,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谁失责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避免权力滥用和包庇纵容。对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责任,铲除背后的”保护伞”,不能在上面出问题,拿基层”背锅”,在单位里出问题,拿工作人员”开刀”,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只动”小兵”,不动”领导”,以”包庇、纵容罪羊式问责”顶风违纪。我们应该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土问责,防

  止问责化变味、走过场。(作者:安康市纪委监委)

  《浅议干部问责》由网友投稿分享,本页面最后一次更新时间为2020-12-28,仅供参考,下载后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

篇十二: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论文

  摘要:2003年至今,行政问责制一直都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研究主题,现有的行政问责制研究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已经取得什么样的研究成果,诸如这样的问题都是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研究所需要解决的,只有了解了已有的研究成果及其不足才能更好地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问责;现实困境;解决途径2003年以来,由非典事件波及的“问责风暴”使有关问责制的研究“浮出水面”,吸引了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目的。在研究者和政府实践者的共同推动下,问责制研究方面产生了一批可观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关注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恰当地反映了问责制推行中的困难,能否满足当前政府实践者推行问责制的理论和实践需要,诸如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分析的主体。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的梳理发现,行政问责制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即问责制的理论构建;问责制实施的现实困境;问责制现实困境的解决途径。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构建在某种程度上,问责制可以称得上“兴起”于非典事件,但是非典产生的对失职官员的责任追究只能说得上是产生“问责风暴”的导火索,即使没有非典事件,其它危机事件也会促进“高官问责”、“官员问责”等类似问责事件的发生。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没有有效的理论支撑,问责制只是与政府官员的失职失责行为有关,那么官员问责或行政问责注定只能是一种“运动式”或“暴风骤雨式”,倘若政府没有失职失责行为或者失职失责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问责程序就不需要或者无法启动了。因此,要将政府问责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首先就需要探讨问责制所蕴含的内部机理。对此问题,有不少研究者进行了相关的理论梳理。黄健荣、梁莹(2004)认为问责制的理论基石主要有三种:主权在民和平等正义是建构问责制政府的根源性学理和法理依据,基于这样的理念,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必须公正平等地为公民服务。但是,主权在民思想只是从政治逻辑层面论证了对政府官员问责的必要性,这种政治逻辑在实践中是如何表现的呢?委托代理关系能够较好地揭示这种主权在民的本质。主权在民实际上意味着公民和政府官员间建立了某种委托代理关系,鉴于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

  1

  利益冲突,作为委托人的公民需要设计相应的制度来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使其对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少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机会。既然这样,如何从源头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及其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呢?在他们看来,制度主义较好地回答了该问题。作为约束人类行为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则,鉴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破坏性等方面的特点,人们迫切地需要明晰和有效的制度来对政治行为者的利益关系、对政府及其机构的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责关系予以规制,并且以明确的游戏规则来确保这样的规制得以实施。

  张贤明(2005)则较为细致地从政治逻辑层面上论证了官员问责的必然性。在他看来,主权在民的思想确立了授权与被授权、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意味着公民代表在获得公民授权的同时,也承担起了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除此以外,官员问责还是公共行政基本原理的具体要求,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问责的目的就是重新规范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阮爱莺(2006)从具体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阐释了问责制的内在必要性,在她看来,问责制就是理性的委托人试图控制理性的代理人从而使代理人遵从委托人的意愿和期望的一种外部约束机制。

  周亚越(2006)进一步拓宽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石,除了主权在民和委托代理理论以外,还从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善治理论中审视了行政问责制产生的内在根源。他认为,交易成本理论能从政治成本、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视角对问责制何以须为及何以可为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二、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困境就行政问责制实施而言,官员问责并不是一种新生事物,在2003年非典之前,中央政府就专门出台了有关追究政府官员责任的相关政策文件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公务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只不过由于各种因素的约束,研究者和政府实践者并没有过多地重视这些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对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及其行为的影响罢了。与其说非典事件促使了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倒不如说非典事件的影响力使行政问责制从“后台”走向“前台”。即使从2003年算起,行政问责制也大体上已经运行了三年,行政问责的实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

  2

  又对行政问责制的带来了何种影响等实践问题也不乏关注的眼光,相当一部分的研究文献都给予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毛寿龙(2005)认为行政问责实施中存在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不强的问题,并将当前问责制的特征归纳为“行政性问责”,即问责的依据是行政性,主要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被问责的下级官员在问责过程中总是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

  王学军(2005)将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困境主要归纳为六个方面:政府职权划分的模糊性、问责主体间的权力冲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性、公民参与政府问责的奎发行以及公共行政文化的滞后性。

  周亚越(2005)具体从法律层面上探讨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法律缺失问题。她认为,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全国范围看,行政问责制度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从法的形式看,行政问责制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从内容上看,已有的行政问责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如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问责责任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等。在她看来,我国当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措施,大多都是在行政层面上进行的,没有做到科学化、经常化、法律化。

  刘军宁(2004)从实践层面描述了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三个主要误区,分别是把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引咎辞职;把问责制理解为上问下责;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程的惩罚。

  三、行政问责制现实困境的解决对策诸多研究者的分析表明,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无形中约束了行政问责制的效果以及政府官员对行政问责制的态度,倘若这些问题得到有效的纠正,那么行政责任的追究就无从谈起了。有鉴于此,研究者们遵循各自的研究思路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毛寿龙(2005)认为要想解决行政问责制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必要推动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转变为“程序性问责”。在他看来,相对于“行政性问责”而言,“程序性问责”是依据法律进行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都非常具体明确,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简单的行政性文件或临时性的行政决策。在权力配置方面和责任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官员不是消极等待上级的问责,而

篇十三: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63-02摘要权力与责任是不能分离的,有权力就必然有责任。近年来,“问责”、“引咎辞职”成为中国最热门、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强行政问责制理论基础的建设,有利于探索如何优化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公民社会在我国,问责自古有之。中国古代即有挪用救灾物资要被处以极刑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一种问责制度。随着民主政治的逐步完善,行政问责制逐渐纳入我国法制建设的轨道。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后果。行政问责制的诞生,给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带来了巨大影响,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但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探究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构建政府问责机制合理方式,对于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意义1.有利于消除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目前在我国有部分党政干部仍有“官本位”思想,一些干部的领

  导权威胜过服务意识。“不犯错误就是称职官”成为一部分人的为官之道。推行行政问责制后,传统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观念将难以为继,取而代之的是“无功便是过”。行政问责制的本意是强调权力的行使者明确自己权力的来源以及在运用权力时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那些碌碌无为、社会公论差的政府官员,也都在问责之列。行政问责制对广大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制度的角度激发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谋好政”。

  2.有利于推动完善责任体系,建立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现代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而责任政府必然要求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相关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的完善,建立了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打击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在相应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规定和追究方面,却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行政问责制则填补了这个空缺,形成了一套更加趋于完整和全面的政府监督体系,它使得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有利于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朝着建立责任政府向前推进了一步。3.有利于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虽然出台了不少举措,并取得

  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淘汰这个紧密相关的链条上,由于缺少了淘汰机制,致使许多官员形成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观念,损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并且直接影响到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不利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从深层次原因分析,这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打造干部退出机制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规定因工作能力差或其他原因,不适于担任现职的,可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职或降职使用。行政问责制的意义在于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监督、惩罚的作用,而且有利于打破干部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淘汰机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途径1.完善问责法律规范,构建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完善我国行政问责法律规范,应该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法律体系,为行政问责的运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其设计理念就是由其作为民意机关产生并监督政府及其官员。与行政系统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问责相比,人大的监督和问责的优势在于它有更高的法理权威和外在于行政体制的超然地位,权威性可以使它居高临下的审视和督察政府的工作,超然性则可以使它摆脱部门利益关系的纠葛而能更好的监督政府的工作,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为此,要制定配套的法

  律法规,将各级人大对行政机关及选举、决定的人员的质询、罢免以及调查等监督措施予以细化,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真正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2.构建全面的问责运行机制,保证问责的顺畅落实实现行政问责制,除了制定严谨的法律规范、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培育良性的政治生态环境,还必须在政府运行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中,建立全面的问责运行机制,即责任制度保障与控制机制,以保证问责的顺畅落实。(1)建立科学的责任评估机制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建立科学的政策责任评估制,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确定合适的评估主体系统,它可以包括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因为他们较全面掌握政策过错的全貌;专业评估人员,因为不少管理工作涉及专业内容,专业人员才有专门知识进行评估;相关的政策受众,包括政策受益者与受损者,他们的评估能最大限度的反映民众的客观要求与意愿。另一方面,设立适当全面的评估标准,其中包括对公共政策的事实评估标准与价值标准,前者是政策的成本与效益比较、政府机构可能具有的执行政策能力与政策执行中实际投入能力的比较等,后者则指评估公共政策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社会公正的影响。结合以上两方面来综合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与责任形式,确定政府决策部门和政策执行部门各自的职责内容及其实际履行情况,以此判断行政失范行为发生的环节及事故的性质和

  程度。(2)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控制机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控制机制,是有效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一大

  保障。按照问责规范规定的程序认定责任的承担者和责任形式,然后依靠责任追究控制机制确保责任的落实。从功能上,责任追究控制机制可分为责任追究监督机制和责任执行监督机制两种。责任追究监督机制体现在实现对问责过程的监督,以保证责任追究严格按照问责规范规定的主体、客体、程序、形式等操作,避免追究过程的随意性以及扭曲性。另外,责任追究监督机制还在于对予以追究责任的失范或失效行为进行修正,以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确保行政活动的连续性。责任执行监督机制体现在将具体的责任形式施加在特定的责任人身上以达到责任追究的效果。

篇十四: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通过伦理立法于国内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必须最终源于法律为公共行政人员面临和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设定了一些一般性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政治共同体道德最低标准的规范性陈述也对那些超出由公民设立的权限范围而行活动的公务员实行制裁这样行政伦理的法律化能够更好地督促公职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58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王卫韩伟萍泰州225300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摘

  要: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我国行政问责

  制推行中面临的困境:职责权限规定不清导致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全国性行政问责缺失影响了问责效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造成行政问责乏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科学思路及对策建议: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自身完善、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建设。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探析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十七大报告中“民主政治”部分提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限制政府的权力,建设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必须先行。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本文从我国建设责任政府这个宏伟目标入手,全面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提出一些思路及切实可行的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成效考察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从2003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步伐,政府部门出台并全面启动了行政问责制。在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主要显现出以下的良好态势: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行政首长亲自抓问责制的建立和运行;第二,初步形成问责制度体系框架轮廓,各地着重从行政管理机制创新的层面开展问责,并经常得到运用,问责范围逐步拓宽,官员责任意识和公众监督意识显著增强;第三,行政问责的方式逐渐趋于多样化,从开始时的免去官员职务的问责形式,到记大过、引咎辞职等多元问责方式,形成了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问责方式的基本模式。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中面临的困境我国行政问责制自大力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毕竟只推行了几年,而且受到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职责权限规定不清导致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但我国政府职权机构中存在的客观现实: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很模糊。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有职责权限界定不清、重叠多变的现象。二是政府部门权力范围具有不明确性。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导致责任主体的模糊化。三是独占性权收稿日期:2008-05-15作者简介:王卫(1979-,南京泰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师;韩伟萍(1981-,女,南京泰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师。2008年06月第5卷・法学研究・民办高等教育研究第2期

  文章编号:08-206(200802-0058-06Vol.5No.2Jun.2008

  力与共享性权力的模糊性。我国宪法规定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拥有所辖公共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和最后决定权,这种权力可以视为一种独占性的、排他性的权力。同时,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又规定了重大决策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就是采用合议制的方式来决定公共事务,这样行政首长拥有的是一种集体性权力和共享性权力。在独占性权力与共享性权力没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与边界时,行政首长可能由于责任过重而不堪重负,也有可能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推卸责任。由于党政关系的复杂性,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明,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了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具体表现在:一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发生责任问题时,较好确定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

  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二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划分因为集体决定的事往

  不清。由集体决策执行的事项出了问题的责任就很难界定,往难以界定具体的个人责任,

  而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承担责任。因此,行

  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二全国性行政问责法律规范缺失影响了问责效果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导致现行行政问责制缺乏明确而规范的问责程序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实施了所谓行政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但离真正意义上

  的问责制度还有一定距离,很大程度上它还只是一种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措施,大多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还没有做到法律化。1.现行行政问责方面的规定中缺乏全国性法律第一,我国涉及问责方面的制度并不少,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它只是中央制定的政策。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这个文件中对具有党员资格的政府领导的问责,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范畴。但是这个政策文件是针对党内领导成员,而没有包括非党内领导成员。还有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了一个严格的规范。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两方面涉及到问责制的内容。但这一规定中的问责只是针对党政领导,而没有包括政府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第二,我国现行行政问责方面的规定中有法规、规章,但是缺少全国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涉及行政问责方面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但它是一部对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并不是一部专门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规,其中涉及公务员责任追究的很少。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的问责事由仅仅是特大安全事故,而实际上问责事由不应仅仅是特大安全事故。因此,不能认为它们是真正意义的、全面的、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法规。我国目前针对行政问责立法形式仅有的是地方性规章,具有代表性的规章制度在上文已经列举,此处不在赘述。我们应看到这些现行地方性规章对推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这些规定毕竟是地方性的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广。2.我国现行行政问责方面的规定存有明显的缺陷一是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官员问责的前提是存在问责的事由,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已有的各种政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问责事由的规定弹性太大,难以认定,缺乏科学性。二是问责责任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完整的责任形式体系应包括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四种,但是目前实践中,责任的追

  究和责任的承担基本上是不完全的。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远远不够,只注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而回避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也远远不够,责任规定不全,主要的责任种类仅仅是行政责任,而对其他责任很少涉及或根本不涉及。三是对行政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以引咎辞职为例,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王59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3.我国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的实施效果由于缺乏一个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作为支撑,问责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从而直接影响到实施问责制度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1问责面前不平等。对于同一行为,不同地方的处理结果各不相同。由于现有的问责法规既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细则作专门解释,导致各地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该不该问责,做法各不相同。即使需要问责,各地的处理结果也不相同。另一方面,对于同一行为,不同时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官员问责制在实践上往往不是轻描淡写,就是暴风骤雨。结果问责制不是形同虚设,就是制造代他人受过的“替罪羊”。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都是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所导致的。(2问责范围太窄。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各地的官员被追究责任的事由各不相同。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窄,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主要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的“小事”却问责甚少;二是行政问责主要集中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问责没形成常态化,哪些领域要问责、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问责都没有规范化;三是行政问责目前限于执行环节而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的情形不多。这些问题的出现,跟没有一部规范、科学卫,韩伟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

  的行政问责法律是有极大关系的,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使得在实践中缺少了标准,进而导致行政问责变得很随意。(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造成行政问责乏力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对政府信息进行查阅、引用、复制、收听、收看、收藏的一套规范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是实行政府问责的基础。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加大了透明政府的建设力度,各地政府都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一些积极探索。但从行政问责的要求和角度看,行政信息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信息非对称性障碍。相对政府管理而言,行政机关是行政信息的主体,而异体问责主体则是行政信息的客体。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度不高,行政官员把公共信息以各种借口据为己有,异体问责主体缺乏知情权,形成行政信息的非对称性,导致异体问责难以实施。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问责主体不能充分有效地了解行政者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公众不能及时、准确了解行政问责程序。二是行政信息公开非完整性障碍。行政问责主要是对行政过失、行政不作为的问责,首先必须获得政府不作为或作为过失的相关信息,但是在政府公开发布的行政信息中,绝大部分是对政府有利的好消息,而对政府过失和不作为的信息发布较少或不发布,有时就是发布了也并未反映实际情况,这种愚弄公众、蒙骗上级的信息发布行为使行政问责难以开展。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科学思路及具体对策我国行政问责制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对于行政问责制仍应加强理论研究,在行政问责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操作的互动,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研究力度;突出对推行行政问责制建设重点、难点和一般规律性的研究;加快对行政问责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推动行政问责与政府执行力、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绩效评估、行政监察与审计等有机结合的研究。同时,要借鉴国外行政问责中注重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权

  力、以法律规范权力,重视法律和制度建设、重视监督机制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公众和传媒监督作用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自身完善1.完善异体问责首先,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权、罢免权等。通过行使质询权和调查权可以对有关官员起到督察、规范和警示作用;通过“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可对官员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这些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问责权的主要方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这些规定尚未完善,主要是权力和程序的虚置,很少使用。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言,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对政府责任的落实有重要的意义,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拓新的监督渠道,如不信任案的提出、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等,以增强人民办高等教育研究60大问责的力度。强化各级人民代大会及其代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同体问责的参与和监督,或由人大代表参与其问责过程,或由行政问责主体向同级人大报告问责的情况,确保问责公正和公平;人大代表工作重心要下移,要定期下基层、进社区办公,听取和收集公民对政府的意见,将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并监督其问责,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能有效落实。其次,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许多国家,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虽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明显的阶级性,但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行政问责推行的实践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且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认识和认可。近年来,我国许多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就是在新闻舆论的帮助和支持下进行的。媒体应高度关注公职人员的活动,一旦发现任何不轨行为的线索,则

  穷追不舍,使公职人员很难逃避监督。我们同时还看到另一股重要的监督力量就是公众。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目前在我国广大公民及公民团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已不再是个别事例,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行政申诉、控告和检举已成为经常现象。为此,必须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以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必须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解决公民如何问责的问题,根据公民具体问责事项,明确规定问谁、谁处理、答复时限、处理过程、赔偿标准等问题,确保公众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还可以

  通过建立让老百姓反映社情民意的政府网站,监督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有作为”。民间监督和社会舆论可以推动政府官员和公务员重视民意、强化责任,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2.理顺问责对象关系,拓宽问责适用范围首先,实施问责制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三个层面: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以及作为个体的各级政府公职人员。而就问责制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几个方面还需理清:在不同部门与职务之间进行严格的职责划分,用宪法和法律来明确规定何级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依何种程序来进行问责,明确相关直接负责人和间接负责人,问责不应该局限于行政系统,也应外延至党委系统。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要在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也明确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做到党政之间责任明确;同时对于行政职位的正副职之间责任的追究也应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副职是否承担责任,或者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都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还有用立法来完善的是关于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是否问责以及由谁来承担集体失责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后果,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关于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的责任追究范围。其次,行政问责并非只问行政责任,法治国家对失职官员的追“问”,更多的是作为它律机制中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作为自律机制中的行政责任。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感受等问题才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决策失误问题。因此,行政问责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

  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从追究安全责任事故向追究岗位平庸推进;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延伸。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范围之内。应包括官员所有职权领域,不能仅限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只是将重大失职的事项纳入问责范围,就可能导致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者“碌碌无为保太平”,最终达不到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目的。3.推进程序性问责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制基础并严格贯彻执行,推进程序问责。就形态来说,问责制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性问责,一是程序性问责。前者依据是行政性的,每一位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被问责的官员,往往处于十分消极被动的地位。与此不同,程序性问责的依据是法律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要走向程序性问责,首先要加强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的建设。基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法律的现状,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作为指导,规定统一的问责程序,行政问责制的立法内容王61应主要包括:(1要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为使政府的责任能很好实现,必须有建立在严格监督基础上的行政问责制。因此,行政问责制立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弄清主要由谁来发问、谁来监督。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2要规范问责制客体及其职责。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是对公共利益负全面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的“问责”是全面而彻底的问责制,它要求在立法规范责任主体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划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卫,韩伟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

  (3理清问责事由和情形。基于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标准各异,因此在规定问责情形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之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权力与责任相关,因此,行政问责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5完善问责程序。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正式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行政问责立法要规范问责程序,以保证各问责主体的权利和权力。主要包括:设立各问责机构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行政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诉制度;规定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等等。(二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1.政府职责设定须明确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内部责任划分:一是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不断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内部权责关系。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对于部门之间功能性权力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应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清理非法的行政许可事项。积极解决职能交叉、权责分离、多头多重执法、运作不畅等问题。三是明确行政负责人自由裁量权与共享性权力的关系及界限。要保持行政首长排他性权力与共享性权力的良好运作,避免自由裁量者角色与集体决策成员角色之间的冲突.2.监督制度须健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问责本质也是一种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也同样可能滋生腐败,从而丧失应有的意义。健全行政问责监督机制,应加强人大的问责力度,完善人大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和罢免权等监督机制,增强人大

  对政府问责监督的手段和力度。在监督机制的体系中,应更加健全信息公布制度,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公众是问责主体之一,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政务活动具有知情权。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因此,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应该公开,让公众知情,让公众了解政务活动,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对不负责者追究行政责任。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了信息条件。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的范

  围不再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彻底扭转政府和社会对政府信息获取和使用的非对称性状况;对未按《条例》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或在公开信息中有愚弄公众蒙骗上级的行为者,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还要建立信息征集制度。社会是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行政行为是否负责,是否适当,社会公众最清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不断完善举报制度、信访制度、社会考核制度、公民投诉制度。3.政府绩效考评体系须完备政府绩效是指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结果、效益、效能,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政治绩效、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文化绩效。通过绩效评估,能知道政府是否履行了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责任。我国目前现有政府考核制度是一种粗线条的制度安排,侧重定性的评估,考核中的随意性、主观色彩比较浓;考核主体仅限于政府内部,透明度较低,因此不可能为政府问责提供合理的标尺。应对原有的政府考核制度进行创新:由原来的只是内部考核,转变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由原来的只是政府自我考核,转变到社会、市场主体评估与政府自我评估相结合;由原来考核过程的“暗箱”操作,转变到建立一套可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掌握的公开评估指标体系;由原来政府对考核结果具有支配全,转变到社会和民办高等教育研究62

  王

  卫,韩伟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市场主体对评估结果具

  有决定权,评估具有权威性。同时,还应扩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体系逐步推;行绩效审计,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因盲目决策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单纯追求速度而片面提供优惠政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等三大问题作为绩效审计的重点。4.行政问责的救济机制须完善行政问责的救济机制是否完善,决定了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监督机制能否真正地体现和实现民意,并直接对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进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一环节如果失衡,必将导致我国行政问责在制度化建构过程中陷入新的困境。由于行政问责在具体操作上不可能保证每一次问责都是公正的,为了实现公平的问责,减少“替罪羊”的存在和不必要的损失,建立问责的救济机制是必要的。这就要赋予被问责公职人员申请复核、申诉和提请仲裁等救济权利,同时对公职人员在问责过程中合法利益的损失给予合理和适当的事后补偿,尽力确保问责的相对公平与合理。(三)加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建设良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供给对于整个公共行政体系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最为基本的和作为“平均线”而存在的框架,它不能解决制度运行中的全部问题。制度安排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无所不至,它总是存在一些空白和失灵的地带。行政人员的道德和素养支持,则能够弥补制度设计上的不足,或者至少将运行过程中制度安排的弱点和不足反馈到制度的修正与再设计中,使这种不足可能造成的危机得以缓解,这就需要加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建设,增强官员的伦理意识。第一,增强行政公职人员的行政伦理意识。伦理学上的责任意味着“分内之事”即主体必须要去做,的事情,是指主体必须要做某一件事情的义务。增强行政公职人员伦理意识就是要重塑公职人员的行政价值和道德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要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荣辱观对公职人员进行耻辱教育,在其位,谋其事,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心。信念先于责任,是责任的支柱,也是责任的内在发生机制。公职人员要强化公共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形成一种良好的行政品德,使得“负责任”成为一种道德习惯,自觉选择对公众利益负责的道德行为。第二,加强行政伦理的立法。推进行政伦理建设尤其是行政伦理立法,把基本的伦理精神通过法律规范和行政制度体现出来。通过伦理立法,“对于国内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必须

  最终源于法律,为公共行政人员面临和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设定了一些一般性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政治共同体道德最低标准的规范性陈述,也对那些超出由公民设立的权限范围而进行活动的公务员实行制裁”,这样,行政伦理的法律化,能够更好地督促公职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在行政伦理立法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如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包括总统在内的高级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的程序。又如日本《人事院规则》制定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处罚标准。当然,我们在借鉴这些已有立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的特有情况制定出有关行政伦理的规范。第三,加强行政伦理监督。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主体的自觉和自律,但是主体的自觉和自律不会自发形成,除了需要进行强化和培训外,还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要对行政时的伦理监督,也包含了对问责伦理的监督。而且,行政伦理的监督应由专门机构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来共同构成。在美国,《政府道德法案》根据政府成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另外,国会众参两院均设有道德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我们看到这种专门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是必须的,但我们更应该培养公众的监督和问责意识,通过社会舆论形成一股强大的压力,能够督促行政伦理建设落实到位,使政府及其公务员认真履行好职责。参考文献:[1]构:官员问责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M].[2]006,(3):63.[3]周承.制度安排与伦理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

  许宗衡.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建设责任政府于仁伯.转变职能建设诚信责薛

  [J].求是,2007.10)(.[4]

  任政府[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8):23.[5]

  瑞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报,2007,(3):61.[6]王学军.我国实行政府问责制面临的困境及出路63

  [J].中州学刊,2005,(2).

篇十五: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二是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从严开展监督执纪尺科学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哓这一有力抓手转变惯性思维创新理念处思路和方式方法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常态化紧扣条例规定要求严格督三查严肃问责切实把纪律规矩树起来桧严起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征文:聚焦主业主责把问责职责扛起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征文:聚焦主业主责把问责职责扛起来

  《条例》作为我党第一部规范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学习贯彻好《条例》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必须抓紧抓好的重要政治任务。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必须坚定地把自己摆进去,围绕主业主责,紧扣《条例》发挥好“探头”作用,切实把问责的职责扛起来。一是瞄准“关键少数”,压实落靠“两个责任”。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我们纪委要抓住压实“两个责任”,扎实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教育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要进一步完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相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健全完善签订责任制、报告工作、述责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机制。二是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从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要坚持挺纪在前,把《条例》作为一把管党治党的戒尺,科学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这一有力抓手,转变惯性思维,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常态化,紧扣《条例》规定要求严格督查、严肃问责,切实把纪律规矩树起来、严起来。三是巩固深化“三转”成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贯彻执行好《条例》最重要的还是要有一支敢于担当、勇于问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聚焦中心任务,继续深化巩固“三转”成果,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回归本真。继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教育,紧跟中纪委“学思践悟”专栏开展从严治党教育、党性观念教育,让纪检监察干部思想始终与中央、省市县委保持一致,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坚持严字当头,不断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加大交流轮岗力度,特别是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的,坚决“清理门户”,切实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问责中权力滥用。

篇十六: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解决为政不廉的问题在秉公用权干净干事上有新突破发动各行各业向庸懒散软亮剑向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说不在全社会营造的良好氛围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坚定了工作的信念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也为自己能够赶上这样的发展好时光能够为学校发展出一份力而感到自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2豪学校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地且是造福于自孙后代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旨在进一步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前我只是想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结合自治区风清气正活动和同心县民风建设及我校学雷锋活动的开展之后我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只有社会风清气正才有老百姓的心平气和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把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作为突破口引导民风树立新风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工作的满意度环境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市场发育文明程度执政水平和干部素质的综合累加是决定发展活力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发展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机遇要靠人来抓事业要靠人来干有一大批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老实正派埋头苦干敢于负责的干部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倡导说实在话干实在事做实在人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的工作只有脚踏实地的立足岗位塌实工作爱岗敬业才能发挥出个人对社会对单位对事业的贡献倡导干实在事说实在话做实在人让那些说的好听干的难看的人逐渐的失去立足之地以正行业风气激发工作活力让那些立足岗位埋头苦干的人感受到希望感受到有干头作为一名学校教学管理者无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2不盼望本学校的发展和壮大希望自己的收益能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实现全校教职工安家乐业不但要靠全体教职工本身的努力还要靠科学的管理手段先进的管理方法来激发教职工自觉的工作热情让教师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把奉献在岗位看作是自己天经地义的事情勤勤恳恳地做好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一个人的理想和信念有多么伟大的内涵但是应该认可干好本职工作是实现个人理想和信念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大家在一起一门心思的干工作那么我们的学校就有希望即使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难的事情也能办好学校的发展和

  在四月份开展的“集中学习日”活动中,我们认真详实地学习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通过学习对行政问责有了更加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可以说《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对问责制的定义,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效的保障了今后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错误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问责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各级行政人员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县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提速增效,提高政府行风建设,助推“四兴”战略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举措,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问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新形势下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及时融会贯穿到所负责的工作当中。要深刻认识到,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密切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民生强县”和“产业名城”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开展行政问责目的就是要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对“吃拿卡要”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进行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彻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相关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处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集中力量查处纠正潜规则问题,真正塑造风清气正的政府新形象;集中力量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努力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创造条件;集中力量查处纠正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集中力量查处纠正行政执行力弱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确保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三、完善制度,创新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落实岗位责任,坚持明察暗访,努力掌握实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政务运转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实际的新举措、新办法,真正建立起推进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延寿更好更快发展。四、坚定信念,持之以恒,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问责工作取得的成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县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注入强大动力。《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在我县实施以来,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抓好推进落实,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全县已查处多起违反行政问责规定案件,个别公职人员被行政问责。通过问责,警示和教育了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公务人员“谋发展、促‘四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了各单位、各部门抓落实的意识,促进了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和工作执行力的提升;树立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因此,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要求我们,尤其是单位行政领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积极主动完成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决策,将公众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标尺,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防范行政过错。软环境建设学习活动心得体会阿旺镇人民政府镇长王晶近段时间学习了市委仇和书记的讲话,学习了高书记、田区长的讲话,阅读了相关资料,结合东川的发展变化和自身工作,对优化软环境有了更深的体会:

  软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标志。这个环境的主体是人,软环境包括领导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信用环境、协作环境等等。加强软环境建设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塑造阿旺形象、展示阿旺文明的需要,同时也是锻炼干部、培养干部,从根本上爱护干部的重要举措。一、优化软环境必须在思想上形成共识1.把自己切实摆进去。构成软环境的主体是人,每个人、每件事都是构成软环境的基本元素。我们每一位同志在想什么?做什么?为软环境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作了什么贡献?必须思考!各个部门、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思想理念、工作态度,对阿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都要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要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要从每一件事情做起。2.思想大解放。有一句话叫: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经济发展的速度。思想解放不解放的要害在于“怕”。有的怕失权、怕失位、怕失利,有的怕惹事、怕麻烦,有的喜欢把政府权力放大化,甚至个人化、私有化。我们解放思想就是要敢想、敢干,政令畅通,只要方向是对的,大胆的创新。3.树立软环境就是资源的意识。阿旺近年来的发展,是我们坚持团结干事,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创造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氛围,全镇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凝心聚力,形成加快发展的合力,软环境是最好的人力资源。发展软环境的核心因素是看人,通过看一个地方政权机构的工作人员、看这个机构整个群体综合素质高低。二、优化发展软环境必须在推进上强行入轨近年通过先进性教育,交流学习和狠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我镇的经济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改善,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问题依然突出,现状不容乐观,与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和阿旺加快发展的要求差距很大。有四个“老大难”问题: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怕负责任的问题。旧的传统观念仍然禁锢着一些同志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不做平平安安,做了麻烦不断。二是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干部仍然习惯于纸上谈兵,不调查了解、不深入实地,凭谱气,搞估算,下村讲条件,办事讲待遇,一问三不知。缺乏真抓实干的精神和强有力的措施。三是少数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行政效率低的问题。纪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不遵守起码的上班制度,长期玩失踪。各项工作推诿扯皮,捻轻怕重,办事效率低下。四是村级投资软环境有待优化的问题。现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来自村级的阻力增多,一些村民见有项目就谈条件、谈补偿,把项目当成“唐僧肉”;甚至有一些组长不能摆正位子,从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这些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影响很坏,危害极大,严重损害了阿旺的形象,阻碍了阿旺的加快发展。今后项目的实施,继续推行谁积极支持谁,谁无阻力支持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的作用,村组一级阻力内部消化。富民强镇是全镇最大的政治,招商引资是全镇最大的任务。环境不优多是“人致”的,解决这个问题还必须通过“治人”来实现。不可否认,软环境建设最可靠的保障是人的觉悟和境界,但觉悟和境界的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决不能因为等待觉悟和境界的提升而延误阿旺的发展大计,必须强行入轨、强制规范,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共识。一要严厉惩治违规行为。二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三要严格履行查处职责。三、把握重点,务求软环境建设取得实效1、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政令不通、推委扯皮问题。镇党委、政府出台《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中层干部问责制》,对我们来说就是铁的要求、铁的纪律。

  2、以工作成效为重点检验软环境建设实效。阿旺的“山、水、门”三篇文章,八件实事,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高效率,无阻力、无条件的圆满顺利完成,是检验软环境建设实效的重要标准。要千方百计、有条件也要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闯,干工作无条件、无怨言、无阻力用工作成效检验软环境建设实效。软环境建设学习活动心得体会阿旺镇党委书记王海在2008年2月14日昆明市启动全市软环境建设活动以来,市属各县区、乡镇也纷纷相继组织了学习活动,我作为阿旺镇的老班长、“领头雁”,代表镇党委到昆明参加了昆明市软环境建设工作动员大会,深感自豪。我作为基层的一名公务员,深感建设好软环境,就是为民服务、依法执政、廉洁为民的一个具体体现,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体会。一、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变行政过问为服务,少干预多服务,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应遵循的执政规律。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特别自身作为阿旺镇三万余人的父母官,就是要率先垂范,要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撬动阿旺经济跨越发展的天平;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促进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解决好领导不作为,乱作为的重要依据;始终把狠抓软环境建设作为有效解决好机关、站所等部门行政错位、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等偶发问题;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做到主动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协调服务,把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作为首要工作目标,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更新思想观念党的现行政策是党依据当前的任务和现实客观条件制定出来的,其目的是调动绝大多数人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其着眼点是对整个社会行为的规范。自己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应该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就要发扬高尚道德风格,先人后己,必要时放弃自己的利益,无私奉献。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是重要的投资软环境。只有营造好的环境,发展才有根可植、有机可固,才能使一切创造财富的要素聚集到发展上来,才能不断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加强软环境建设,就必须在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上下功夫,就必须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我认为,关键的就是要树立以下三个观念:一是当官不为发财的观念。领导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当官不是发财的岗位,就像教师不是看病的岗位一样,想发财,就不要做官;想做官,就不要想发财;二是勤政为民的观念。哪里要修路,哪里要架桥,哪里的群众办事遇到阻碍,都要往心里去,都要想办法解决,都要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竭尽全力对待。“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人民选择了我们,我们就要全权负责。要“站好岗,服务好”否则,我们就对不起人民;三是工作不带私心的观念。无数事实证明,有了私心就没法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再有利的事情,再好办的工作,都会变得纠缠不清;有了私心,就不能头脑清醒,就不能秉公办事,就不能理直气壮,就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工作只求实际”,是什么就是什么,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四、把软环境建设与招商引资相结合要招好商,引好资,就要从人的工作效能做起,没有效率,我们的工作就会一事无成,我镇5千万的招商引资项目就将变成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证明,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不解放、效能低下、不学无术、推诿扯皮等制约经济发展的

  突出问题,不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影响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而且会阻碍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妨碍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们要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好途径就是招商引资。作为阿旺,就是要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筑巢引凤”,引进实力强,开发以精细磷化工为主,聚河沙开发、人文开发、彝族风情开发为一体的招商引资工作。我们要通过打造一个诚信、和谐、民主、法治、平安的社会,创建一流的软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招商引资的更大突破奠定坚实的平台。总之,建设好我镇软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发展资源,就是一个地区文明的象征。我们各级、各部门的干部群众,应当增强忧患意识、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飞扬跋扈,不作为、乱作为等官僚思想,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高效快捷的工作节奏,更加吃苦耐劳的精神,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把东川建设成为一个美丽、富饶,人人向往的工业之城,把阿旺建设成一个山青、水秀、人美,外来投资者向往的佳地。篇二: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问责规定》的自觉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要注意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做到责任与职权相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避免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时的情绪化与粗糙化倾向。篇三:行政问责制心得体会行政问责制心得体会2012年2月全局开展了实施行政问责制工作,通过这次对问责制的学习,使我深有体会。我认为对于我们来说,认真学习问责制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应该通过问责制仔细反思工作、端正心态,以“问责制”来督促自己,认真领会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的精神。做一名领导信任、百姓喜欢的好公仆。对于问责制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问谁的责?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必将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问责制是政治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制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二、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性,不够全面。今后的整改措施: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学习更多新知识,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胜任自己的岗位,做合格的人民公仆。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三、端正心态、摆正位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做好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

  务人员的公仆意识。作为一个普通公务人员和一名要求进步的青年也应该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应该站在另一高度去要求自己。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我负责的工作更是要求精益求精,每个核定的金额是否与票据一致,每一张卡的发放、补办、是否符合手续;每一笔费用的征缴记录是否准确,这些都要求我做到尽职尽责。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把学习问责制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中,使其督促、鞭策我,使我更快的进步。篇四:学习行政问责规定心得体会学习行政问责规定心得体会通过对《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对下一步本人做好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总结有以下几点:一、学习《行政问责规定》的重要意义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样,作为一个单位也要规范内部的各种行为,办公室肩负着后勤服务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认真遵守《哈尔滨市市行政问责规定》,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规定,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二)在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三、具体整改措施(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规定,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规定。(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制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篇五: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开展“风清气正”活动学习三个问责办法的心得体会新年伊始,在中心学校的正确领导下开展了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这次活动“以“风清气正”为工作追求,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衡量标准”。自治区相关部门在细节

  上对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提出“量化指标”和“具体要求”。要求党员干部重点解决墨守成规、不积极作为的问题,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上取得新突破;解决宗旨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上有新突破;解决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在真抓实干、工作落实上有新突破;解决为政不廉的问题,在秉公用权、干净干事上有新突破。发动各行各业向“庸、懒、散、软”亮剑。向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说“不”,在全社会营造的良好氛围。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坚定了工作的信念。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也为自己能够赶上这样的发展好时光、能够为学校发展出一份力而感到自豪。学校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地且是造福于自孙后代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旨在进一步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前,我只是想,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结合自治区风清气正活动和同心县民风建设及我校学雷锋活动的开展之后,我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只有社会风清气正才有老百姓的心平气和,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把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作为突破口,引导民风,树立新风,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工作的满意度。环境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市场发育、文明程度、执政水平和干部素质的综合“累加”,是决定发展活力、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发展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机遇要靠人来抓,事业要靠人来干。有一大批综合素质高、德才兼备、老实正派、埋头苦干、敢于负责的干部,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倡导说实在话、干实在事、做实在人,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的工作。只有脚踏实地的立足岗位、塌实工作、爱岗敬业,才能发挥出个人对社会、对单位、对事业的贡献。倡导干实在事、说实在话、做实在人,让那些说的好听,干的难看的人逐渐的失去立足之地,以正行业风气,激发工作活力,让那些立足岗位、埋头苦干的人感受到希望,感受到有干头。作为一名学校教学管理者无不盼望本学校的发展和壮大,希望自己的收益能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实现“全校教职工安家乐业”不但要靠全体教职工本身的努力,还要靠科学的管理手段,先进的管理方法,来激发教职工自觉的工作热情,让教师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把奉献在岗位看作是自己天经地义的事情,勤勤恳恳地做好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一个人的理想和信念有多么伟大的内涵,但是应该认可干好本职工作是实现个人理想和信念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大家在一起一门心思的干工作,那么我们的学校就有希望,即使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难的事情也能办好。学校的发展和兴旺在很大程度上靠大家的勤勉敬业。反之,学校的发展就会滞后,甚至带来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在工作中做到正确地认识自己,真诚地对待同事和他人,认真地对待工作,公平地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所以在这次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和实施三个问责办法活动过程中我会努力做到如下几点:一是积极主动为教师排忧解难,在教师遇到生活、教学工作等方面的困难时,积极为其协调,解决问题,努力减少通同事的负担。二是要敢于转变。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面临着各种考验,通过学习,认真总结,积极主动解决认识上的问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我们在为本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过程中,既要灵活多变,又要把握好原则性,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住各种诱惑。同时,在工作中要能够放下身段,破除旧观念,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与学生家长拉近距离,为教育好他们的子女奠定坚实的基础。只要我们勤学习、善思考、勇实践、敢转变,彻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更加良好的

  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将所学所思在教学和管理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升华,从自身做起,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服务,校园文化建设一定能够得到持续、快速发展。

篇十七: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政府问责制实践的深入,很多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政府问责各因素之间存在的问题,政府问责法律缺失,政府问责文化滞后三个方面对政府问责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关键词:政府问责制;问题;原因自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政府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也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使政府问责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但是,政府问责制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政府问责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次,政府问责制作为一种系统的吏治规范,其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再次,政府问责文化的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发挥。一、政府问责各要素存在问题分析(一)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各地关于问责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大多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而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的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体制内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当上级失职时,便无人问责;在上级

  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若上级为了保全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而避轻就重,偏袒下属,那问责就形同虚设。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无疑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二)问责客体模糊,权责错位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出了事故,往往只追究政府”一把手”责任,而实际上,有时党委领导有更大责任。

  (三)问责范围狭窄,作用十分有限从当前各地的情况来看,问责的适用范围普遍较窄,大多局限在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如《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只有7类,主要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不严格依法执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以及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而对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许多方面没有涉及,问责的作用显得十分有限。(四)问责程序不够健全,容易使被问责人产生误解而不服一是问责机制的启动程序尚不健全。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官员问责制并没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可能出现”该问责者未被问责,不该问责者却被问了责”的现象。二是没有形成公开透明的问责程序。导致一旦被问责,被问责者不是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上找原因,而常常是一昧地怪自己的命运不好,撞到”枪口”上了,未被问责的则心存侥幸。三是没有对问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没有问责必须经过的提起、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没有问责对象的申辩程序、问责的听证、复议程序等。程序上的缺失使得承办机构操作困难,又给人”暗箱”操作的嫌

  疑,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如龙门县案件审理室反映,不少问责对象认为执行问责程序过于简单,申辩机会少,难于做到让问责对象真正心服口服。二、法制不健全,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自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逐步探索政府问责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政府问责法。问责法律的缺失是我国目前问责制中存在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问责制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我国涉及问责方面的制度不少,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它只是中央制定的政策。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有:2004年2月18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有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同时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但这两个政策文件都是针对党内领导成员,而没有包括非党内的领导成员。2004年4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出台,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了一个严格的规范。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两方面涉及到问责制的内容。但这一规定中的问责只是针对党政领导,而没有包括政府非领导职的公务员。可见上述种种规定,并非法律,也没有覆盖到全体公务员。(二)我国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

  是全国性的法律。我国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昆明、大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等。它们标志着中国开、始为官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并在解决”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题上带了好头。其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它们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仍然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问责制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制定的关于实施政府问责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在问责的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就规章本身而言也存在缺陷:问责的事由规定不够具体,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问责的责任形式规定不够全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度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让一些官员有机可乘。各地的政府问责制对问责的范围标准不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另外,许多省市对问责事由、责任形式以及问责程序的规定也是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问责制的效力。三、政府问责文化的滞后性(一)对政府问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思想还不成熟,存在一些混乱,主要表现在:1、把政府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政府问责制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对公众负责,政府及其官员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负担道德责任,这是一个多维的责任体系。”政府问责制度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①可见,引咎辞职只是行政问责制的一种责任方式。2、把政府问责制简单理解为一种纯粹的责任追究制问责制有别于责任追究的惩戒机制。责任追究的惩戒机制强调的是对于责任的追究,是一种惩罚性的机制。政府问责制的真正意义不仅要做到对责任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机制的运行来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是一种监督。与单纯责任追究的惩戒机制不同,政府问责制中的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追究责任,而在于预防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起到一种预警作用。政府问责制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目的是使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和问题,并作出及时处理。(二)政府及其官员责任意识淡薄,问责理念不强弗雷德克里·莫舍说:”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②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是实施问责制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然而,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

  建历史的国家,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却十分淡薄。在我国,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在如何看待权与责的问题上,注重权而忽视责。”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相伴而生的,每一种权利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份与之相对应的责任。”③然而,有些领导干部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却往往忽视和割裂了权力与责任的这种对应关系,在他们的观念中,官本位只能等于权本位,却没有或很少有责本位的意识。只知道当多大的官有多大的权力,却没有想到负有多大的责任。2、在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的问题上,注重对上负责而忽视对下负责。有的官员认为对上级领导负责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自己的乌纱帽,关系到自己的权力、地位和利益,对下则无所谓。于是,”惟命是从”、”唯唯诺诺”成为官场上一种通行的准则;”唱反调”、”说真话”的却很少。看上级眼神行事,就算知道上级的命令、指示不正确也照办无误。3、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官僚主义作风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中,普遍只意识到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或直接责任,对间接过失或连带责任却不以为然。一些官员缺乏”守土有责”意识,认为只要做好面上的工作即可,而没有意识到由于自己疏于监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也是要被追究责任而受到处罚的。只注重工作动机,而不注重工作结果,缺乏道德意识和服务意识。一些领导干部接受工作任务时态度端正,非常爽快,但工作起来不动脑筋、不想办法,导致完成时间长,工作质量低,群众

  意见大,没意识到这也属政府问责的范畴。(三)公众问责意识淡薄,参与程度不高受中国几千年来历史文化的影响,公众不对政府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进行谴责、批评和监督,表现出政治冷漠感。”有些公众不知自己才是政治权力的主宰者,也难以意识到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④长期以来形成普遍政治冷漠和服从心理,使我国公众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或者根本没有问责的意愿,对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缺乏关心,并以”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来为自己开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国公众的民主意识相对薄弱。受传统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公众对官员的敬畏和权力的依赖思想很强,大多数老百姓失去了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第二,简单的认为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我国公众在面对政府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时,大多数老百姓已经意识到该采取某些措施来对进行其谴责、批评和监督,但介于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这种思想的影响而又置身事外。总之,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众的问责意识相对薄弱,他们中或毫无问责意识,或盲目服从逃避问责,甚至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注释:①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139页.②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62页.③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143页.④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137页.参考文献:[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3]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毛寿龙.政府官员引咎辞职、问责制与治道变革[j].浙江学刊,2005(03).[6]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5(02).作者简介:郭春艳(1981.9~),女,贵州六枝,政治学理论专业。

篇十八: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P>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浅谈行政问责制

  一、原始依据(资料)

  [1]李立周.行政问责制在中国的运行困境及改进思路[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1):33-36.[2]周联兵.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成绩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4)2010:49-51.[3]李爱红.建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6)2008:16-17.[4][5][6][7]王凯伟,李瑾.行政问责制:价值、问题及对策于[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123):37-39.沈瞿和,王方东.行政问责必须实现五个转变[J].长白学刊,2010(2):82-85.康之国.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悖论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6):76-77.王晓莹.传统行政文化的负效应及其对策探析[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7(4):23-24.[8]何士青.宪政视野中的责任政府建设[J].河北法学,2007(12):42-43.[9]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10]陈静.试论行政问责制主体的界定[J].铜陵社会科学,2008(1).[11]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J].行政论坛,2008(4).[12]姜裕富.论风险社会中的行政问责制[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1).[13]肖光荣.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政治学研究,2007(3).[14]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发展研究,2007(11).[15]李海峰.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综述[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5).

  二、设计内容和要求:(说明书、专题、绘图、试验结果等)

  论文主要设计内容:本文主要论述了政府问责的涵义、作用,政府问责制在我国发展的轨迹及取得的成绩,进而分析了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对策。西方的政府问责制有比较完善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政府问责制起步较晚,建国以来虽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仍比较薄弱。2003年非典期间多名失职渎职官员被问责免职后,行政问责这一概念才逐渐被人们所熟知。文章从行政问责的涵义、作用出发,分析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轨迹和取得的成绩,同时看到了我国行政问责制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论文建立在自己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理论研究,试图对通过对政府问责现存问题的分析,进而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建议和对策。

  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

  检查日期序号起止日期

  2010-4-4至2010-4-242010-4-24至2010-5-152010-5-15至2010-5-282010-5-28至2010-8-302010-8-30至2010-10-15

  计划完成内容实际完成内容检查人签名

  1

  论文选题

  完成

  2

  完成初稿

  完成

  345

  完成正文

  完成

  修改论文

  完成

  完成论文

  完成

  6

  指导教师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注:1.本任务书一式两份,一份院或系留存,一份发给学生,任务完成后附在说明书内。2.“检查人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由教师用笔填写,其余各项均要求打印,打印字体和字号按照《天津大学关于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执行。

  摘

  要

  行政官员的“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现已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也逐渐为大众所了解。西方的政府问责制有比较完善的发展,但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发展比较晚,基础仍比较薄弱。本文主要论述了政府问责的涵义、作用,政府问责制在我国发展的轨迹及取得的成绩,进而分析了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同时,从行政问责的涵义、作用出发,分析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轨迹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行政问责;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客体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问责制概述...............................1

  1.1行政问责制的内涵......................................11.2行政问责的作用........................................21.3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31.3.1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31.3.2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4

  第二章

  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轨迹分析.................4

  2.1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42.1.1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42.1.2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注重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52.1.3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52.2.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取得的进展...........................52.2.1有权必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52.2.2问责的法律化制度化水平获得很大提升..................62.2.3通过行政问责制,追究了不少违法违纪或庸劣官员的责任..6

  第三章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6

  3.1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63.1.1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6

  3.1.2问责客体承担的责任模糊不清..........................73.1.3问责程序不健全.....................................73.1.4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73.2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73.2.1行政问责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73.2.2明确行政问责客体....................................83.2.3规范行政问责方式....................................83.2.4科学设计行政问责程序................................83.2.5分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归属............................93.2.6构建制度化的网络问责回应体系........................9

  参考文献............................................11致谢..............................................12

  第一章

  1.1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制概述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3.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1

  4.行政问责的程序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5.行政问责的结果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1.2行政问责的作用

  1.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要想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升政治文明,发展政治民主,建设法治社会,掌握国家权力的党政官员必须是可问责的。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要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正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虽然中国还处在探索追求官员责任的轨道上,但“可问责政府”的理念终究将会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2.行政问责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法治的主要任务之一。实施权力控制和对权利行为进行校正是法治对市场经济的重要功能,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官员的决策和执行行为来进行的,因而规范的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具有决定性意义。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严格公正的行政执行,对于保障市场操作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但是,垄断、混乱、不公、被动等仍然充斥在政府行为中,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改善行政行为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中国实施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方向,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正好是这一理念的最好体现。3.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建立责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做到: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有一定的交代,要及时向公众解释清楚自己为什么要这么做;在完成职责后,如果出现问题,必须自觉承担政治上、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责任;然后还要在应负的各种责任中选择正确的责任承担形式,做

  2

  到罚当其责。据此,通过构建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及时追究政府官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能促使政府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4.行政问责制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素质较差和能力低下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仅可以使有责干部正确地认识自己,而且对其他的干部也是一种警醒和促进,这样领导干部才能更好的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行政问责制的实行,有利于高效廉洁的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有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提高。

  1.3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1985年,美国学者Jay.M.Shafritz.《在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明确规范了行政问责的概念,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尤其是2003年非典期间多名失职渎职官员被问责免职,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到今天已经广为人知。

  1.3.1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

  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3

  1.3.2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

  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轨迹分析

  2.1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2.1.1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1.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当然,各级人大仍然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2.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3.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

  以前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现在则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行政问责终于成为一项“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构开始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问责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年之内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改变了过去对问责事件缺乏连续管理的片面做法。

  2.1.2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注重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以往仅仅对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问责,对官员的道德问题往往以违反党规党纪的形式进行党内处分,现在则将官员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纳入到了行政问责范畴。

  2.1.3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

  “非典”事件以前,我国权力问责的案例并不少见。当时主要是针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问责,“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作用不大,“疗效”不显。“非典”事件以后,两名正省部级主要领导辞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也出现了制度化信号。实施制度问责,是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层层问下去。制度问责提高了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干部队伍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2.2.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取得的进展2.2.1有权必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实施行政问责制度,各级官员深刻认识到了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监督;广大社会公众及公众团体新闻媒介等深刻认识到了政府的权力不是超越公众的官员的责任不是碰不得的。只有公共管理的各相关方,尤其

  5

  是社会力量积极监督政府和官员,才能够实现公共事务的更好的治理;本质上各级官员和公众对政府权力的观念的更新,是“官本位”思想的一次大的改变,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改变。

  2.2.2问责的法律化制度化水平获得很大提升

  问责法制化取得进展,还需推进法治化,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涉及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内容。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第十三章则详细规定了问责过程中的官员辞职辞退问题。在地方,2003年8月国内首个专门的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追究暂行办法》出台。紧接着,2004年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则出台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可以说,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化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很大成绩。

  2.2.3通过行政问责制,追究了不少违法违纪或庸劣官员的责任

  行政问责制不仅在人们的观念上,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成绩。在实践中,的确成为促进积极行政,震慑不法滥权行为的有力工具。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行政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的运行必将得到更好的规范。

  第三章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3.1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3.1.1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三种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它两种规范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能算是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

  6

  3.1.2问责客体承担的责任模糊不清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3.1.3问责程序不健全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比如当前我国人大的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执行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

  3.1.4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行政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行政问责事由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3.2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发现:行政问责并非简单的确定问责主体、客体,按事问责,它可以影响到涉及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社会政治文明、政治管理制度再设计等。行政问责的开展无疑将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监控的愿景,推进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

  3.2.1行政问责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明确人大、(各民主党派、政协无党派、工商联人士)、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保障。转变“人大、政协代表举举手、投投票、鼓鼓掌”的消极参政模式,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热情,使其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每一次行政问责当中;鼓励各新闻媒体以其看待事物的敏锐性参与行政问责,提高行政问责的社会公信力;对

  7

  广大人民的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敢于接受群众代表的质询,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随着近年来政治文明建设,有关部门把群众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对话与协商、信息公开与权益保护取代了传统的堵、压、瞒,这表明相关部门处置理念正在发生转变。比如,在2008年11月发生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条件。

  3.2.2明确行政问责客体

  首先,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将党群机关与政府机关的领导者共同界定为领导者,纳入同一体系中,接受同样标准的行政问责;将各机关(包括党群系统)公务人员共同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之下,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其次,明确各行政问责客体与行政问责主体间的对应关系,尽量减少客体与主体间的交叉对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行政制度的优越性,以充足的行政资源来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

  3.2.3规范行政问责方式

  第一,在全社会树立一种“行政问责即为宪法问责”的意识,提高宪法在行政问责当中的运用程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现行政问责“异体问责”的同时,实现行政问责方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第二,明确规定各行政问责方式适用的范围。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问责客体的具体行政失职行为确定对应的行政问责方式。第三,必须对行政问责方式的内容加以明晰。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社会行为,各地可制定一些融合有地方实际情况的问责制度,对问责的方式作出具体解释,防止行政问责“走过场”。

  3.2.4科学设计行政问责程序

  提高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科学确定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时间,摒弃长期以来由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签定的做法,将政府行政首长置于行政问责的有效管辖之下,杜绝真空状态的出现。这一措施在我国部分地区已逐步开展实施,2008年10月1日,中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生效。这是“首次进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助于推动中国其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为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行政问责制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间的衔接关系入手,

  8

  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等各因素,完善行政问责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使行政问责救济制度趋向完善和健全。

  3.2.5分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归属

  我国的政治体制,党政关系错综复杂,有权无责有责无权以及职能重叠交叉等现象非常普遍,党政之间层级之间正副职务之间的权责区分不清因此,推行行政问责,应首先解决向谁问所面临的体制性难题首先,一把手应承担主要行政领导责任推行行政问责,不能无视党委作为公共行政舵手这一政治现实,各级政府的党委书记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享有辖区内重大公共事务的最终决策权,而政府一旦出现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真正的一把手置身事外是极不合理的。第二,进一步明确正副职务之间层级之间的权责关系,政府重大事务一律实行分块包干专人管理,并将各自的职能尽可能地细化随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逐步完善,层级之间正副职务之间的责任承担逐步清晰化,在三鹿毒奶粉事件,辖区政府行政首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领导以及各层级的职能部门相关人等都受到了责任追究。第三,建构被问责官员的教育培训制度除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官员外,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官员,以及引咎辞职的官员,应该安排相关的政治理论业务技能行政伦理培训以及相关的警示教育,如果能使政府官员从问责事件中取得经验,则行政问责的教育功能得以彰显。

  3.2.6构建制度化的网络问责回应体系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过去由主流意识形态和权威媒体垄断和操控的政治话语权,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向社会发表信息和表达意见网络监督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察系统的监察盲区,无论是东南沿海还是西北内陆,无论是中央部委还是基层科室,无论党政高官还是普通科员,都难以逃脱广大网民的监督。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近亿网民的监督功能,政府应该构建制度化的网络问责回应体系首先,应建立制度化的网络意见吸纳机制,密切关注网络媒体中主流媒体的声音,尽可能多地开辟民意表达的制度化通道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应该设立网络观察员和网络发言人岗位,密切关注网络媒体对本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检举,对于重大事件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及时利用网络媒体向网民反馈并进行充分的互动其次,密切关注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言论,必要时进行适度的网络引导中国网民大多数是年轻人,年轻网民普遍具有叛逆倾向和另类意识,由于网民的虚拟身份,网络话语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容易在不调查不了解事件真相的情况下进行情绪宣泄,造成人们对事情的错误判断,这种非理性的不和谐的言论会

  9

  危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10

  参考文献

  [1]李立周.行政问责制在中国的运行困境及改进思路[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1):33-36.[2]周联兵.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成绩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0(4):49-51.[3]李爱红.建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6):16-17.[4]王凯伟,李瑾.行政问责制:价值、问题及对策于[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123):37-39.[5]沈瞿和,王方东.行政问责必须实现五个转变[J].长白学刊,2010(2):82-85.[6]康之国.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悖论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6):76-77.[7]王晓莹.传统行政文化的负效应及其对策探析[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7(4):23-24.[8]何士青.宪政视野中的责任政府建设[J].河北法学,2007(12):42-43.[9]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10]陈静.试论行政问责制主体的界定[J].铜陵社会科学,2008(1).[11]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J].行政论坛,2008(4).[12]姜裕富.论风险社会中的行政问责制[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1).[13]肖光荣.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政治学研究,2007(3).[14]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发展研究,2007(11).[15]李海峰.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综述[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5).

  11

  致

  谢

  本文是在导师-----教授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思路的启发、资料的收集到文字的推敲,导师均给予了细致和严格的指导和帮助,使我受益匪浅。在两年多的学习中,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创新的意识都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对我今后的人生之路都将产生重要而持久的影响。在此向我的恩师许艳丽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也非常感谢天津大学职教学院给我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在两年的学习过程中,学校、学院给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研究的环境,使我能够顺利地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向所有关心、支持和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表示深深的谢意!最后,对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教授致以诚挚的谢意。

  12

推荐访问:问责越来越多问责惩罚程度越来越重的论文 越来越 多问 惩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