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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4篇

时间:2022-12-04 15: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4篇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的汉英翻译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汉译英的理解与表达问题作者王春晖一、法律词语的理解法律文书中的词语是构成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4篇,供大家参考。

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4篇

篇一: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的汉英翻译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汉译英的理解与表达问题作者王春晖一、法律词语的理解法律文书中的词语是构成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法律文书中一些专业词语的正确理解,是翻译法律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在翻译构成中,不能正确理解原文词义是无法进行翻译的。关于词语的理解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一个法律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法律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果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汉英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caseofanydivergenceofinterpretations.TheEnglishtextshallprevail”。再看下面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原文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译的准确是不大容易的,如果译成“feeofspecialpermittedright”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根据规范文件的正式解释及其在句中的作用,本句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以及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等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以把“特许权使用费”译成“royalty”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故译成英文为:“RoyaltiesarisinginaContractionStateandpaidtoaresidentoftheotherContractingStatemaybetaxedinthatContractingState”.2、注意同义词在译文中的不同含义

  在进行法律文书汉译英翻译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不少汉语意义相同的词,但这些词在不同的搭配中和特定的上下文中,是有明显区别的,译者一定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勤查专业工具书。例如:“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如:JohnSmith草签为“J.S”),所以“草签文本”这条术语应译成:“initialed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指构成对合同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草签合同”应译成:“referendumcontract”。再如:“正式协议”和“正式声明”这两条术语中的“正式”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含义。第一个“正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第二个“正式”是表示“官方权威性的”,因此,“正式协议”应译作:“formalagreement”而“正式声明”则译成:“officialstatement”。我们再看下列一组单词:observe,obey,abideby,complywith,这几个词在词典上都有“遵守”的含义,但在法律文书的翻译中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文中的主语是“活动”,汉译英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with”,表示“toactinaccordancewithaprovision,rule,demand”。故译成:“Alltheactivitiesofajointventureshallcomplywiththeprovisionofthelaws,decreesandpertinent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词义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反映着事物最本质的特征。从事法律文书汉英翻译,除了需要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外,还要对法律词语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再把经过分析而得出的深层含义从汉语转译成英语。例如:“国际公约”就不能译成“publicinternationaltreaty”,因为这里的“国际公约”是指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约的多边条约,所以应译成:“generalmultilateralconvention”;互不侵犯条约应译成:“treatyofmutualnon-aggressions”,而不译成:“pactofmutualnon-aggression”,因为pact常被认为比treaty较不重要或约束力较弱的协定。“诉讼参加人”就不应译成“litigant”,而应译成‘litigantparticipant”,因为它是指参与诉讼或顶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而“litigant”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人权限”不译成“authorityoflegalbody”,应译为“corporatepower”,这里power”是指“权利范围”。4、正确选择结构词

  翻译法律文书,除了对专门词语进行仔细斟酌,还要特别注意正确地选择结构词,例如:(1)“合营个方”应译成“partiestotheventure”,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某个机构”。(2)“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英译为:“TheundersignedhaveagreeduponthefollowingprovisionswhichshallformanintegralpartoftheAgreement”,此句中“同意”后的介词应用upon或on,不用to,因为“agreeupon”是指“对下列规则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的意见一致”。(3)“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双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此句中的“由…..,也可由…..”选择“or”就可以了,不能用and,因为这里是一种选择关系,英译为:“throughmediationorarbitrationbyaChinesearbitrationagencyorthrougharbitrationbyanotherarbitrationagencyagreeduponbythebothparties”,(4)“外国企业的所的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句中的“以…..”就不能简单的套用“bymeansof”或“accordingto”,这里的“以….”是指“以….换算”;应选择“intermsof”表示“以…..换算”,所以选择其他结构词是不能准确达意的。(5)“如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了合同执行时间达180天以上,双方应重新讨论并对以后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此句中的“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是指“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缘故影响….”所以应选用“incasetheconsequencesof”较好一些,译成:“Incasetheconsequencesofaforcemajeureeventaffectthecontractexecutionformorethan180days,thepartiesshallconveneandreachanagreementuponthefurtherexecutionofthecontract”,

篇二: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着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

  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

  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各章中分别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国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译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国法中重要的财产担保制度,我国传统中译为"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远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概念,其中包括PossessoryLien、MaritimeLien和EquitableLien。MaritimeLien是Lien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商法中没有对应的术语,《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义译法直译作"船舶优先权",译出了Lien的"优

  先权"含义――优先权毋须占有标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从标的物中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而PossessoryLien在在英国财产担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有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义译出为"占有留置权",而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权",亦即本文所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如此以来,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时至少引起了两个问题:同源于英国法中的Lien制度体系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却变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Lien在我国作为船舶"优先权"构成独立的制度体系,PossessoryLien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成为我国民

  事留置权的一个分支。原有Lien制度体系下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出发体系中去寻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两大法系的留置权制度与各自体系内的优先权制度密不可分、协同作用,在功能设置上此消彼长、相互弥补,共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担保承运人和船舶出租的债权实现,构成完整的制度总和。而仅就留置权制度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两大法系海商法律制度中,优先权制度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是密切相关、协同作用的,二者功能互补,此消彼长,各国对于单一制度的设置各不相同,甚至名称都不尽一致,但的功能之和却大致相同[11]。因此研究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必须同时研究各国的优先权制度,否则无法知晓各国在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

  的制度。《海商法》在制度移植中却由于翻译方法问题切断了英国法中具有明显联系的两个法律术语所代表的制度之间的联系。相似而不相同的两种制度――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与中国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之间的差异随着"占有"二字的省略而被抹去,作为渊源制度的英国占有留置权制度被赋予了目的体系中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全部特征,这成为长期以来我国研究、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时套用民事留置权法律特征的根源。其实,两类"留置权"存在着许多差异:民事留置权制度渊源于大陆法系担保制度,而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美担保法制度。突出的问题是,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制度以合约留置权为主体,法定留置权只是一种对于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适用范围很小的补充性权利;而大陆法的留置权制度以法定为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许自行约定留置货物。在海上货物留置权被强加以民事留置权特征之后,这种差异成为法律适用中的最大难题。比如提单中大量存在

篇三: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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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翻译中词汇对等问题

  作者:肖涵李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

  摘要词汇对等与否是译者进行翻译时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从词汇的特征、意义、对等物、及其翻译策略出发,提出译者应具备一定的翻译能力,考虑源语与目的语中词汇法律用途的语境层面与语用层面,以实现最优交际效果。

  关键词对等物语境层面语用层面法律翻译

  作者简介:肖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李雷,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40-02

  一、引言

  “对等”是翻译的中心,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讨论翻译对等在一对一的语义对等及交际值、效果方面的体现。然而词汇对等在专业翻译如法律翻译中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词汇对等问题是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寻求法律翻译中的对等物不应是简单的对等物搭配问题。因此本文探讨了三种词汇特征,进而针对性提出法律翻译策略与能力。

  二、词汇特征

  本文提出的三种词汇困难代表了法律翻译过程中的典型特征,因而并非是排他性的。

  (一)法律用语与普通意义

  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一大特征是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此类术语不仅含普通意义,也是法律专业术语。因此,法律译者的任务之一便是区分法律意义与普通意义以恰当转换为目的语法律术语。如翻译合同法相关文件时,法律术语包括offer,offeror,consideration等,这些术语的汉语对等物区别其普通意义。因此,“offer”在法律汉语中为“要约”而非“建议”;“offeror”意为“要约人”而非“提出者”;“consideraton”应译成“对价”,而非普通意义上的“考虑”。相反,当把此类法律术语汉译英时,译者需找到英语中相应的法律术语,而非其普通意义。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Article13.Whenconcludingacontract,thepartiesshalladopttheoffer-and-commitmentform.“要约”与“承诺”是专业术语,其英语对应的法律对等词为“offer”和“acceptance”。上述翻译“commitment”为非法律用语,该词会使英语读者困惑,不能传达其法律意义,应使用“offer”和“acceptance”。民事案件中的“damages”用于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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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所获得的“金钱赔偿”,“discovery”指“证据开示”等。译者在翻译实践中须区分其法律用途与普通意义。

  (二)词汇对等空缺

  由于法律词语指称概念有相对性、规定性、确定性等诸多特征,加之我国与英美等西方国家在社会体制、法律文化、历史沿革等方面存在巨大反差对法律语言之影响,法律词语经常成为阻却法律翻译工作者顺畅理解和表达的障碍,而其中法律词语空缺(lackofequivalentlegalwords)现象则更是困惑译者的一个问题。此种情况下,译者有时需借词或造新词。如19世纪末中国的许多法律术语都是从日本引进。这一时期引进的法律术语包括法人(legalperson)、人权(humanrights)、公证人(notarypublic)、义务(obligation)等。这些法律术语起源于欧洲,被翻译成日文,随后引进中国。

  法律翻译中造词法的典型例子即“equity”这个普通法概念,由于中国语言学和法律体系中没有对等词,汉译时,译者便造新词即“衡平法”。虽创造了“衡平法”这个术语,其在语义或功能上是否等同于英语术语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该术语没有实质或实践意义,且中国法律并不认可。译者在翻译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汉语中无对等物之困难,即目的语中缺乏准确的对等。澳大利亚家庭法及其中译本便是最好的例证。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监管人”(custody)是有义务每天照顾孩子而监护人(guardianship)专指负责影响儿童福利的长期意见和事务。父母既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和共同监管人。因此,与离婚相关的“custody”指有权利占用孩子,并对其日常生活做出决策。而“guardianship”指负责儿童长期福利的人。汉译时,两个不同的词汇却被同时被译为“监护”。因澳大利亚法律对“custody”和“guardianship”有不同的解释,因此汉译时应做出严格区分:

  1.Thatthehusbandandthewifehavethejointguardianshipofthechildrenofthemarriage.2.Thatthewifehavethesolecustodyofthesaidchildren.1.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对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长期监护权。2.妻子拥有对上述子女的唯一日常监护权。

  上述译文将“custody”译为“日常监护权”,“guardianship”为“长期监护权”,此处增加“日常”“长期”便将这两个词完美地区分开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若简单将其译为“监护”,则会使父母困惑。译文恰当采用“增词”的翻译策略,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一词多义

  研究表明法律英语中某些词在汉语中没有一对一的对等物,反之亦然。这便要求译者针对不同的选择谨慎衡量。“法人”可以更好地阐释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现象。此类词能是法律概念或法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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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法人”在中国法律和法律文件中广泛应用。在英语中“法人”通常指具有个人法律力量、特权、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无论其实自然人还是法人。一百多年前“法人”最先从日本移植进中国法律。起初日本人从英语单词“corporation”翻译为“法人”,后来中国又从日本引进该词。

  现在,“法人”已被回译成英语单词“corporation”、“legalperson”、“lawfulman”和“artificialperson”中国法律普遍认为“法人”的意义与西方有着严格的区别。在中国法律下,法人分为盈利性的和非盈利性的,类似于欧洲大陆的公司和总部的分公司。根据《民法总则》中国有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构,其为非盈利性的。因此在英译时需注意其语境,指哪一种性质的法人。

篇四: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

  张恩华

  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

  摘要:在法律术语英汉翻译这个翻译领域中的难题中,译者通常会面临两大挑战:一是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二是法律术语英汉翻译中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而是出现了接近对等、部分对等或完全不对等等情况。本文探讨了这些不完全对等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翻译方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借译或创造新词等。

  Abstract:InthefieldofEnglish—Chines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translatorsareoftenfacedwithtwomajorchallenges:Firstly,legaltranslationrequiresequivalencebothinlinguisticfunctionsandinlegalfunctions.Secondly,noexactequivalencebutnearequivalence,partialequivalenceandnon-equivalencecanbefoundinEnglish-Chines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Thisarticleaimstoexploretheabsenceofexactequivalenceandsomewaystodealwithit,suchastheuseoffunctionalequivalent,lexicalexpansion,paraphrase,neutralterm,borrowingandneologism.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确切对等词;

  Keywords:legaltranslation;legalterminology;non-equivalence;exactequivalent

  术语翻译是翻译特定目的文本的译者经常面对的一个障碍。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具有特殊地位,其语言具有庄重、严谨等特点。因此,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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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词的选择取决于译入语与源语中术语的概念在功能上是否对等。

  例如,有的词典将jail和prison都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却对它们作了区分,例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翻译是“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监狱;看守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1.拘留所、看守所;2.(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两个术语的汉语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据<<实用法律词典>>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法律术语英汉翻译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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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宽,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例如,在翻译barriste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有些字典把其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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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

  例如,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Yellowdogcontract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将其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种翻译效果明显好了很多。

  如使用以上方法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法律术语英汉翻译中出现的问题,译者还可以灵活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借译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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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律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而在中国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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