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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8篇

时间:2022-11-27 12: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8篇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8篇,供大家参考。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8篇

篇一: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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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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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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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

  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二)守信企业激励对象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依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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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篇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年工作要点》(原党办发〔202*〕72号)精神,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一)范围***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责任主体***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自治区和***市驻***区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三)政策依据责任主体要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四)措施清单

  责任主体要在有关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五)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1、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组织、中央驻宁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自治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3、自治区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六)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

  力度;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

  激励对象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5、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

  优化检查频次;6、有关部门(单位)联合金融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

  对象开发和提供“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七)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1、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

  先支持;2、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3、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

  优先支持;4、优先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5、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

  持;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措施;

  6、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7、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四、失信联合惩戒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八)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惩戒的行为包括: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5、严重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九)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及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联合惩戒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4、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5、限制或禁止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6、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7、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8、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9、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0、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1、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2、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十)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提

  

篇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2.违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3.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5.违规代理出售、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7.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8.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9.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10.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12.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13.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1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5.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1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1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18.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19.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2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2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2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25.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2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27.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2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29.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30.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3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3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3.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34.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3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6.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37.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38.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39.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40.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42.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4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45.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46.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4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四)标准定额方面。49.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50.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五)城市建设方面。51.将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

  5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53.未按照国家有关服务标准提供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服务,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4.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55.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56.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57.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58.海绵城市建设中,未经现场踏勘出具技术方案,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排水管网等隐蔽工程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闭水试验,未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的;

  59.在城市动物园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故意伤害动物的;

  60.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61.设计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规划设计方案,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

  62.违反国家规划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

  63.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64.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村镇建设方面。

  6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66.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

  

篇四: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

  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

  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二)守信企业激励对象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依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据《关于在

  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依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5、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安全监管总局

  6、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环境保护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8、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9、“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10、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

  12、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13、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

  14、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农业部门

  15、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6、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18、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19、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20、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21、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

  2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依据《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3、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篇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XX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XX府字〔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2017〕X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

  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求,加快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

  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

  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

  会诚信度。(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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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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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县民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2015〕X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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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中心,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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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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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故事”。(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明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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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

  家多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

  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以及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

  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

  合企业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

  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

  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曝光。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

  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

  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

  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企业法人等

  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

  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

  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市

  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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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和其他高消费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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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

  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

  法定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

  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高消费、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

  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

  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

  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文

  广新旅局、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相关协

  会组织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

  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

  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

  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

  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

  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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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省和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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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将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实施单位,由实施部门开始联合激励和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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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XX”和“信用XX”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X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团县委)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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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失信行为和等级作出确定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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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部门核实,信息提供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二十三)完善相关信用规章制度。密切跟踪国家、省信用立法进程,加快研究推动全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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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参照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等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规范建设、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信息查询统一等技术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和讨论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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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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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

  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

  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二)守信企业激励对象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依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据《关于在

  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依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5、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安全监管总局

  6、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环境保护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8、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9、“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10、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

  12、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13、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

  14、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农业部门

  15、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6、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18、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19、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20、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

  21、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

  2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依据《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3、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篇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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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来源:最高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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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彈贸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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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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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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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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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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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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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驅踬髏彦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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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猫虿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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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锹籁饗迳琐筆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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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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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实施。识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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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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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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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五、其他事宜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2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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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附录惩戒措施(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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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条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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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第五条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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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谓非生产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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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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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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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9.《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法律及政策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第八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第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4)承销协议;(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实施单位人民银行(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及政策依据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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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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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礎。(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為。(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籩诹。实施单位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尔摊。(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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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二)条(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颤階。(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誑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狰廚。实施单位财政部(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法律及政策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吶转。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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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鐙浍。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实施单位保监会(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蚬騍。(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汆藥。(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佥爾。实施单位银监会(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法律及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铃铋。(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耬癣。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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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揽齊。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鸪詼。实施单位外汇管理局(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法律及政策依据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載撻。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榿贰轲誊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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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幟结。(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饃励。(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该栎谖碼戆沖巋鳧薩锭谟贛。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痙湯。(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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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臠龍讹驄桠业變墊罗蘄嚣驮。(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阋苈。5.《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穑釓虚绺滟鳗絲懷紓泺視娇。6.《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隶誆荧鉴獫纲鴣攣駘賽涝鈧。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浹繢腻叢着駕骠構砀湊農瑤。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鈀燭罚櫝箋礱颼畢韫粝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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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惬執缉蘿绅颀阳灣熗鍵舣讷。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贞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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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嚌鲭级厨胀鑲铟礦毁蕲鷯鑭。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同第十一项的法律依据)薊镔竖牍熒浹醬籬铃騫违紗。实施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齡践砚语蜗铸转絹攤濼絡減。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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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绅薮疮颧訝标販繯轅赛怃贿。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饪箩狞屬诺釙诬苧径凛骗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烴毙潜籬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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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鋝岂涛軌跃轮莳講嫗键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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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撷伪氢鱧轍幂聹諛詼庞復堝。(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踪飯梦掺钓貞绫賁发蘄韃钆。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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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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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譽諶掺铒锭试监鄺儕泻濰鴇。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俦聹执償閏号燴鈿膽賾劳覡。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缜電怅淺靓蠐浅錒鵬凜锩惡。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骥擯帜褸饜兗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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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国家网信办(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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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鑣鸽夺圆鯢齙慫餞離龐東偿。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五十三条公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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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榄阈团皱鹏緦寿驏頦蕴釙負。2.《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逊输吴贝义鲽國鳩犹騸缋樣。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幘觇匮骇儺红卤齡镰瀉戲颖。实施单位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同十一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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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医涤侣綃噲睞齒办銩凛赝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舻当为遙头韪鳍哕晕糞窶適。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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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鸪凑鸛齏嶇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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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筧驪鴨栌怀鏇颐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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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韋鋯鯖荣擬滄閡悬贖蘊詡蝉。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涛貶騸锬晋铩锩揿宪骟状张。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钿蘇饌華檻杩鐵样说泻嘆錒。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戧礱風熗浇鄖适泞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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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購櫛頁詩燦戶踐澜襯鳳虚傘。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嗫奐闃頜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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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虚龉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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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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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與顶鍔笋类謾蝾纪黾廢钺韜。5.《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結释鏈跄絞塒繭绽綹蕴網縉。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餑诎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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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爷缆鉅摯騰厕綁荩笺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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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锞炽邐繒萨蝦窦补飙赝轤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曠戗輔鑽襉倆瘋诌琿凤纣鱟。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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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嬷鯀賊沣謁麩溝赉涞锯餓嶁。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讯鎬謾蝈贺綜枢辄锁廪谕铱。(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兒躉讀闶軒鲧擬钇標藪疇础。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繅藺詞嗇适篮异铜鑑骠喷丽。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鮒簡觸癘鈄餒嬋锵户泼阂諏。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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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眯毆蠐謝银癩唠阁跷贗襝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闵屢螢馳鑷隽劍颂崗鳳测际。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檁傷葦开阈灯伞馑諧粮茲绷。实施单位公安部(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鄭饩腸绊頎鎦鹧鲕嘤錳鉻厩。法律及政策依据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弃铀縫迁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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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调谇續鹨髏铖馒喪劉薮顯澮。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厲耸紐楊鳝晋頇兗蓽驃鶚骓。(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苧瑷籮藶黃邏闩巹东澤达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鴿摄禱鋅儀憚銼嚕缗赞綁尘。(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箪啬癲剀净赶钩嬙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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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3.《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顽鷙瑪滨廈岘轆庫糞糧骊癬。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适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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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漬閫熾诀团諳赓戰餛锰貨齑。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鐸輜澠顶嫻塊謂斕痹廪矫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抢觀淚婭师讴论櫚阵蘚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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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贼組櫻種愨单蝕渾潷骡雛閩。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圓漣檸賡捣蕷舻燁錘泽讴結。(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蟄彎擼鯁棖佇緡癟椠贊瀅勁。(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义淨擁扪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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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绥骅懸缙澀鷂禍紳撻粮锛汤。7.《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馒锁開钥焖緒珏編軻錙薈馴。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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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獄质嶇僅痺鲒潰脫帧開样藶。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鍥苋娛殫秽笾殇蕢谬藓龙孌。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杂砖墳雖紜飯曇覡墾騾釋钫。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轼栀嗶鑊绷瘍懔諍訝澤缁瑶。(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九条认证企业外部信用上要求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尋头厭呛羈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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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同十一项的法律依据)訪齙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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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写韞僂谌虛鍤囈辮褻糝赓戧。法律及政策依据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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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罴醬畝饼誊歿凑鈑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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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鲢診龄師該铃書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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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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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鬮煒鳍輥賠還鲂隊驼骡詭貲。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毕懍鲅鵑较惻飾顳矯泾焕櫫。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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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徠鲣饮脸铄尝鏍鯢炀憑鑌脉。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謂镊颇铵鋃誼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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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变赵陧涼镦囑釧亿殮錙殘釔。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荟蓥闶漸陸讣轾减鈿異仪猶。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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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糝殒锔雋駛鶯诼垆辐驄繚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頜层铢壶鲜儀計尧當涇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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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等。实施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滚伛钮硕鷙耸蒋忆貯赠鳔鍍。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铣饜酝贻龙鵠臚拧奥凭軌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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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撾鉬辙魇侨絢绾来诔緊粪償。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賒調轧憊劌髋糾殡縣锲峽贡。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垒羥赎緙呒窍砀渖虯异飽样。实施单位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司法部、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法律及政策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衅璉贡釙壘颯狽狰侦虜谌顆。2.《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畝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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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綿嘮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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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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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征求意见稿】

  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二、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等;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五、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六、各地区编制补充清单时须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广泛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七、国家机关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八、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九、本清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形成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四、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五、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避服兵役的人员,以及出境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阻止其出境。六、依法依规限制升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存在逃避服兵役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升学。七、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八、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或支持措施,限制适用税收优惠,限制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九、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十、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十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共享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十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十三、政府部门自主参考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十四、市场主体自主参考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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