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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论述2022

时间:2022-10-22 12:55:1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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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论述2022

 

 “ 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 ” 论述 5 5 篇

  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 (一)

 一、司法与政治是相互作用的,从来没有超政治的司法 司法从来都具有明确的政治导向,根本不存在有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治道路和司法标准。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多数人代替少数人的民主政治史,就是不断抛弃暴力政治、权谋政治与阴暗政治的政治发展史,就是公民选择协商、公开与透明的方式,要求民主、理性、健康的政治发展史。而法治是政治文明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政治智慧的最高形态。法治的价值,就是对政治权力与政治行为的合理性配置以及规范化约束,是对政治权力进行规制。

 法治需要靠具有极强的中立特质的司法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司法中立容易被首当其冲地理解为是宏观意义上的中立,即具有非政治性或政治中立性。在许多西方国家,司法在理论上常被冠以非政治性或政治中立性色彩。但是,即便是那些热衷于向我国输出社会制度和司法理念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所标榜的司法的政治中立性也不过是一种表象:首先,司法的法律实施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因为法律的制定——“立法”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活动,立法的产品即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它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以规则的形式对占

 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的表现,也是各种政治力量、派别、群体之间利益碰撞、协调和折衷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活动就是实现立法者意志的立法活动的后继。其二,除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一支、司法职责根本上属于治理国家的政治职责之外,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官的选任、裁判的形成等也往往掺杂着政治的因素,有时甚至政治原因还可能成为决定司法程序启动的关键,当统治者认为必要时,政治问题完全可以转化为司法问题,政治斗争也因此转化成为司法斗争。例如:具有政治党派身份的美国总统和议会选任法官时都对法官的政治倾向和价值观有严格要求,这显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延续执政者政治立场、政策取向和政治意图。再如:在西方国家,从表面上看法院一般不受理“政治问题”,但实际上许多政治问题都会以“法律上的纠纷”的外观出现在诉讼和审判中,导致审判的政治化现象。在 2000 年美国大选期间发生的布什诉讼戈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佛罗里达州法院关于继续佛州人工计算选票的判决,一锤定音地决定了总统职位的归属,使布什踏踏实实地登上了总统宝座。在这个案件中,选举问题转化为宪法权利和平等保护的宪法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大选难产之时,通过纯粹的法律技术,按照司法裁决的方式,解决了一个实质上的政治问题。因此,司法活动本身是具有鲜明政治性的,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审判活动实质上就是政治的一种继续。

 与此同时,司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着政治生活。司法奉行的程序性、规则性、独立性、中立性和透明性等精神原则,对于整个社会政治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如政治运作中强调规则性和透明度,政府行

 政主张正当程序以及对说明理由的采纳等等,多是受这些司法精神的影响。

 基于司法的政治属性,任何一个国家为了追求司法和谐,首先需要协调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就我国而言,司法与政治的和谐首先体现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上,即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尤其体现在受政治原则引导、维护国家重大利益、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

 二、处理好司法和政治的关系要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一)要防止“纯粹化”的司法业务观 在司法中强调讲政治,首先要克服纯粹的司法业务观点,正确认识法官职业化的含义,防止将法官裁判活动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运用。

 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不是纯粹的法律演绎结果,而是各种因素的杂合物。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只讲法律技巧而不讲法律效果,不讲政治缺乏政治头脑和政治智慧,就是纯粹的司法业务观点。由于司法工作的业务性和技术性较强,有时会发生纯粹业务的观点,主要表现为重视审判工作的业务性、程序性和技术性,忽视从政治和大局的角度研究和处理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想。例如前几年的河南洛阳种子案,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

 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见该案判决书)。这个宣布地方性法规“自然无效”的判定当年引起了地方立法机关的强烈反应,甚至在全国引发了如此判决是否违宪及是否应该处理该审判人员的轩然大波。且不说宣告地方性法规条款无效是否该案法官无心之失的技术差错,也不深究她是否有挑战我国立法体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意图,其折射出有些法官对我国宪政制度特殊性的认知模糊,倘若有较好的宪政素养和政治眼光,有清醒的政治判断力,应该能够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这种因宏观思维缺失而引发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汲取。再如:今年第 13 期的《人民司法•应用》杂志中特约评论员文章《大法官下基层》一文中,对我国司法机关的一些现状提出了含蓄的批评。文章说,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感受和评价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并没有博得相应对等的广泛赞许”。文章举例说:“大批高学历人才进入法院,改变了法院队伍的知识结构,但缺少经验辅佐的学理难以应对丰富复杂的司法实践,秀才办案、机械司法引起了人们对高学历的怀疑……”这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和思考,高学历人才进法院,实现司法职业化,当然没有错。但是,高学历并非法官职业化的全部内容,职业化应当是政治素养、法律知识、地方生活经验和法律从业经历等内容的综合。高学历人才或许已经掌握了丰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分析和评判典型的法律事件,但是,社会情势无限,而法律条文有限,脱离具体国

 情,无视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司法的政治属性,显然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承认。

 (二)要防止把审判工作讲政治“庸俗化” 讲政治和服从大局,必须立足于国家长远的根本的或者重大的利益,立足于基本的法治原则。在司法中必须时刻注意防止将讲政治和服从大局“庸俗化”。

 强调审判工作讲政治,最需要警惕的是要防止脱离宪法和法律来讲政治。宪法与法律本身是执政党意志的反映,法律与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并不存在根本矛盾,虽然法律自制定之时就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还可能与刚刚出台的政治政策有些明显差异,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修改法律来实现与政策保持一致。如果以强调“审判工作要讲政治”为名义,随意以政策代替法律,或以领导人与官员的讲话、指示来代替法律,将审判工作讲政治当作以权代法牟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口实,其后果必会严重地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法律不再被人们信仰。忽视司法规律,将讲政治作为破坏司法公正的挡箭牌,只不过是一种司法媚俗,必将丧失司法的自主性和应有品格。

 法官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但归根结底,法官讲政治应当在法律的原则内和法治的范围内讲政治。

 (三)要遵循司法规律以司法的方式履行政治职能

 政治对司法的渗透或指导必须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前提,司法对政治的响应和服从也必须以符合司法规律为前提,否则就会丧失司法的根基,失去司法的功能,损害司法的效果。

 司法审判中所要讲的政治,是一种不同于政治关系或党派纷争即政治原型的规则政治,其参与者必须按照既定的明文规则办事,法官也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裁决。因此,政治原则、政治理念和政治方法,必须以规则化和程序化的形式进入司法,并按照司法的规律、方式和要求运作、体现和实现。

 按照司法规律进入司法活动的政治,既能使司法行之有效地贯彻政治意图和实现政治目的,又能使司法公正不阿地形成独特的意志和具有抵御赤裸裸的政治干预的能力,使司法成为名副其实的司法。无视司法的规定性而强加政治意志,必然使司法不能恰如其分地履行政治职能,对政治也是一种破坏。而需要通过司法实现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亦只能按照司法规律得以实现,需要通过司法介入或司法解决的政治问题,同样必须遵守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

 事实上,我国人民法院一直很注重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履行司法的政治职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在宏观上界定司法在政治框架和政治形势中的地位、定位和职能,使司法跟随时代的发展,适应时代的需要。例如,在法院各类工作会议报告和工作任务安排中,或者在一些具有较大历史意义的时

 期,都会首先强调国家整体的形势,然后根据形势需要确定司法政策和安排重点工作。这种将审判工作置于国家的宏观背景和大形势下考虑的做法,不仅可以保障司法的正确发展方向,而且可以放大司法的效力,优化司法的效果。

 2、在法律适用等具体审判工作中强调政治的指引作用。例如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指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工作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善于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形势,根据中央的部署,确定好各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提出正确的对策和措施并切实贯彻实施……”此时,政治形势、政治方向和政治价值成为法律适用的指针和方向标,具有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指引价值,并通过裁判案件体现并实现于法律适用之中。

 3、讲政治的内容具体化,即审判工作讲政治必须具有看得见、摸得着和实实在在的内容。例如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觉维护社会主流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意识形态等,都可以归入讲政治的范围。

 三、我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理想定位——“三个至上” “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坚定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和高度认同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

 设规律,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优越的司法制度,是最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司法制度。它之所以优越,因为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因为它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因为它具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品质,注重借鉴一切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锦涛总书记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审判工作要为大局、为政治服务好,必须全面贯彻、完整体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个至上”乃当前我国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之理想定位,也就是我们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的现实理论依据。

 当下,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首先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即要读懂弄清中国的国情。要明白社会转型期的人民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处理任何案件,只做法律思维,只见法律,只知道就案办案,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种种技巧,是不可能处理好具体案件,解决好实际问题的,也更不可能完成法治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无论是从审判活动的性质还是从法院的社会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社会思维、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遵循司法规律,还

 必须奉行政治理想、政治信念和政治价值,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足够的政治智慧;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

 强调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一个政治标准。只有把握这种标准,审判活动才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因此,我们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鲜明的政治立场、缜密的政治思维、严格的政治纪律、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一)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在党的领导下灵活地运用法律来为改革开放的大局服务,确保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要当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要处理好法律与国家政策的关系,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

 (二)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必须有鲜明的政治立场。人民法院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审判活动依据的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我们的政治立场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人民

 的利益高于一切,切实贯彻群众路线,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体恤民情民心,发挥好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要培养缜密的政治思维。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并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和法律。因此在适用宪法和法律时,必须注重从这些基本政治观点的角度多观察多思考,培养缜密的政治思维,不断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

 (四)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必须严守政治纪律。一方面要遵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权威;另一方面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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