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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2-10-12 14:2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保护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xx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x 教基[xx]6 号)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 XX 市区 xx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体发〔xx〕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xx 区。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与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进展规划纲要精神,以国家与省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继续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进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同意九年义务教育,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用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同意社会监督。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

 行为。

 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对接”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严格按“免试、就近、划片、对接”原则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录用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者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者根据,不得招收特长生。自 xx 年起,凡已用于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 3 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的 6 月 30 日前。

 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及认定顺序(详见第四条),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坚持“三个一样”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与 XX 县区学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办法

 小学新生招生。凡户籍在我区、年满 6 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同意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同意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并要在校内将此类学生名单公示一周,但不得接收 xx 年 12 月 31 日后出生的学生。

 高琦小学教育集团与石化二小教育集团各校区的招生仍按原学区进行。

 各招生小学一律按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不得跨越学区招生。程序如下:

 各小学于 7 月 10 日前将学校招生方案及材料初审组、接待组与材料复核组等招生工作小组材料送区基教科审核备案,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

 2、登记报名。8 月 19 日至 20 日,适龄儿童父母凭有关材料,根据公布的各小学学区范围,直接到对应的学校登记报名。报名时须出具下列材料:

 ⑴户口簿;

 ⑵房产证;

 ⑶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⑷儿童预防接种证。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

 范围与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复核,同时校验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并于 8 月 22 日将审核合格、拟公示录用学生及统筹调剂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同时在学校网站及校园内公示拟录用学生名单三天。

 4、区教育局组织联合审核。8 月 24-25 日,区教育局汇同市房产局、市公安局、石化总厂,构成联合审核组对热点校招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达学校。8 月 25 日,区教育局统筹调剂未录用的小学新生。8 月 28 日,小学公布录用结果,发放新生录用通知书。

 (二)初中新生招生:我区初中新生招生由招生学校按对接的学区与招生计划直接招生。程序如下:

 导出打印小学学生学籍表。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姓名 1)由小学毕业生所属小学负责从 XX 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 1 打印盖章,并于 7 月 1 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一生一表,若发现有学生持有两张或者两张以上学籍表报名登记,将追究有关当事人与学校的责任。初中招生学校将其作为入学资格条件之一,并作为学籍注册的根据,严禁个人提留、复制、造假。若学籍表中的家庭住址与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住址不一致,以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2、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所在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小)通知学生家长,根据公布的各初中学区范围,于 7 月 15-16

 日持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与房产证等材料(附件 5)与复印件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乡镇需要外出的小学毕业生家长应委托人,按时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与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同时校验报名材料原件,于 7月 24-26 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三天,同时将审核合格拟录用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4、教育局集中审核。区教育局对各校上报的拟录用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初审,将拟录用名单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后,市局联合审核组审核后下达批准的新生录用表到学校。审核结果下达后,各校方可退还学生报名材料原件,同时将报名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各学校根据审批的录用表,于 8 月 8 日集中发放入学通知书到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我区全新学校、独秀文武学校按照《关于 XX 市区 xx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体发〔xx〕12 号)进行招生。学校须在 5 月下旬上报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到区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组织考试、测试,或者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与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根据;禁止在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外进行招生与超班额招生。规范收费行为,按 XX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 (xx

 教基[xx]10 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关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凡自愿到民办初中就读的我区小学毕业生,7 月 8 日,持所在小学盖章的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等材料,直接到民办初中报名,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初中,凡兼报者将取消报名与录用资格。7 月 10 日上午,民办学校将录用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体局,并及时返还未录用学生的学籍表,到公办学校报名登记。

 (四)特殊群体招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 XX 县区户口,跨省、市、县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就业人员。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报名登记时需同时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⑴居住证;

 ⑵市区经商或者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者表达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同意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同意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轻度与中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到 XX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高花亭小学继续开设“智残儿童辅读班”。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少儿,有条件的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服务,并通过各类方式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3、留守儿童入学。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熟悉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与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4、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在外地就读小学,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 1 打印并盖章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报名登记时间、方式与本地小学毕业学生相同。

 5、石化职工子女入学

 根据有关协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属石化总厂正式在编职工子女可在石化中小学同意义务教育,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父或者母为石化正式职工的上岗证(红色)、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光荣证

 (3)户口本

 学校要将拟录用石化职工子女名单在校内单独公示。

 四、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及认定顺序

 (一)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如下:

 1、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且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3、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⑵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作为其入学学区;重新购房的,

 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⑶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 年以上(含 1 年)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⑷自建房与共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根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自建房所在学区学校可在招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共建房住户子女可在学校招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考虑。

 ⑸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者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⑹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有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

 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按以上先后顺序认定。在招生计划控额内,先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招收就近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先后顺序与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未录用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此表中所指为学校应接收的学生,所指为统筹调剂的学生。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XX 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XX 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与《XX 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要自觉保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与招生范围,不得提早或者延迟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不得公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根据《xx区教育局操纵与消除大班额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严格操纵班额,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6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我区公办中小学严格禁止招收跨行政区择校学生,严格禁止跨学区择校;凡要求择校的小学适龄儿童与小学毕业生,可引导其到有资质的民办学校就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

 班、快慢班与各类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各校要规范报名秩序,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公布的招生政策、划定的学区范围、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报名流程,组织新生报名登记。学校要将学区范围示意图、报名材料清单、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报名流程等制成展板,放置或者张贴于校园内醒目位置。对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答疑工作。8 月 10 日至 11 日左右市教育体育局成立协调服务组同意咨询并处理有关事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切实表达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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