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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时间:2022-06-13 16:1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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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3篇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1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函[2012]19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函〔2012〕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陕西省及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整体规范、及时,但也有个别县区和部门存在重视不够、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口径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给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带来了影响。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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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2

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请求国家、省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志愿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家人员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
按照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的原则,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巢湖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二。

  3.巢湖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比较专一、涉及一个部门或少数几个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三。

  4.县、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6.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相应职务,并负责领导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二)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要求向省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
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组织编制、修订《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工作;
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
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一)预测与预警

  1.预测预警系统

  市政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区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搜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网络或电信运营商、广电系统的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专项应急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和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先行发布低一级别的预警,待上级政府批准后,再行调整。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对于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和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组成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市属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4.现场指挥与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及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事发地人民政府,中央、省、市属单位都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人防部门、广电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党和政府的新闻媒体或指定通信网络公布。

  7.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报告。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按预警级别宣布或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包括是否向省提出援助请求,然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或报请省政府发布。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市政府部门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党和政府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四、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必要时,按规定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公共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硬件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或申请省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并积极争取省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四)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交警支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乡镇、企业和社区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职工和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应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级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统筹考虑。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各固定、移动通信运营企业、邮政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广电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成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十)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七、附件

  (一)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二)巢湖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三)巢湖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一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6.包括我市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市发生全市性的特大干旱;

  7.包括我市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洪涝灾害;

  5.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省辖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重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至7.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至6.5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

  2.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

  3.在包括我市在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二个以上县区发生豚草疫情,发生面积3万亩以上;

  2.三个以上县区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的重大病虫害总体发生程度达中等偏重以上,或达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面积占全市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二个以上县区发生红火蚁疫情;

  2.二个以上县区发生豚草疫情,发生面积1-3万亩;

  3.二个县区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的重大病虫害总体发生程度达中等偏重以上、或达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面积占全市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50%。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我省与邻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而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中心市区50%以上住户或县城所有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故;
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航、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中心市区30%的居民或县城50%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或因环境污染需要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污染事故;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林数量达2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0亩-500亩,属其他林地300亩-1000亩的事件;

  3.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年剂量限制的放射源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统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一个县、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或省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大肠杆菌(Q157:H7)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或我省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疫情;
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聚集闹事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发生,但未造成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市内几个县、区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市内外国驻华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华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市内涉外事件;

  2.本市发生的涉及外籍人员,或涉及港澳同胞的刑事、民事、经济等较大案件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或伤亡2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投毒、伤害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敏感部位发生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上述案件;

  2.杀人、抢劫、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强奸、伤害案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上述案件;

  3.盗窃、出卖、泄漏国家秘密及丢失、盗窃、出卖、泄漏国家重要情报、信息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5.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6.持械抢劫或抢劫现金、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盗窃现金、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

  7.猎杀、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盗伐、贩卖、走私国家保护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涉及数额50万元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

  9.制贩假币面额2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10.发现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0克、冰毒100克、鸦片200克、可卡因200克、“摇头丸”50粒以上的案件;

  11.制造淫秽、盗版光盘及贩卖盗版光盘1000张、淫秽光盘500张以上的案件;

  1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4.长期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的地方恶势力团伙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

  15.伪造、贩卖居民身份证及主要制证原材料的重大团伙案件或伪造、贩卖、涂改、转让、盗窃出入境证件的案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攻击党政机关、金融、军队等重要部门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较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公共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六)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我省和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县(区)的城区和部分部分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3.在2个以上县(区)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4.其他需要划为较大市场异常波动的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巢湖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附件三

巢湖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3.2 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3.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5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坚持依靠科学技术,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3.6预防为主,军民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有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予以明确。

  1. 5应急预案体系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印发。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和本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市政区域应由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局、秦皇岛海事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制定和修订《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
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市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指挥机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指挥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
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
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
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驻秦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增援。

  2.2.2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
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 报告(报警)

  3.2.1报告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政府应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区)和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信息报告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
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2.3 报警信息平台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众应当通过“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或政府部门报告。今后本市将逐步实现政务值班电话与“110”、“119”、“120”、“122”“12395”联网运行,构建统一的、便于政府与社会联系的报警信息平台。

  3.2.4 接警与处警市政府总值班室接警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市应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市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

  3.3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Ⅳ)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重(Ⅲ)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严重(Ⅱ)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 预警发布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决定并向社会发布。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预警决定的执行市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 预警状态结束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进行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启动分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办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

  4.2.4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市应急委员会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4.3.2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市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公室按规定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基本应急

  4.4.1.1信息研判事发时,市应急办公室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4.1.2 应急工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4.1.3 现场指挥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做好防护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4.1.4 扩大应急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市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5 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市应急指挥部或委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6 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1.4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
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1.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5.3 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总结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市信息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及通讯企业,建立应急通迅系统。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整合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分别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驻秦军队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消防、林业、公用、地震、安监、水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乡镇的自救互救工作由民兵组织负责。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和本县区(开发区管委)应急队伍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4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市交通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铁路和民航企业,制定相应的运输保障方案;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市卫生局要加快全市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健全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市武警支队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
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经济动员工作。做好全市救灾物资的生产潜力调查,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产能数据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市商务局、粮食局、国资委、林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

  各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市级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8 经费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对依托企业建立的专业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要列入财政经费,由市应急办安排使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和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工作中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加大对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市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 城市保障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3 法制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市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要按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与技能。

  7.2 培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习市、县区(开发区管委)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实施。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有关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 奖惩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的,以及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修定与解释本预案的修定与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修定与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 录

  9.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9.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9.3 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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