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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022年)

时间:2022-06-13 11:2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022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

第1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作为债权主要表现形式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等两大领域成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也应以保障这两大领域中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根本目标。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很不发达,在这两大领域活动的各类主体基本上不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企业、公司、银行等主体在其独立的经济、法律地位日益确立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经营风险,明确了他们民事责任。

担保指的就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或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从债权来看,是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从债务来看,是为了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因此,有时也称之为债权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实际上都是指担保债的履行,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的双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债的目的的实现。在人们的观念上,担保这个词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这是给债权人的一种补充安全,增加债权受清偿的机会,但要在法学上对担保进行定义却并非易事。从传统法律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国家法律对担保范围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尽管绝大多数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都需要建立一种附属债权的合同关系,即形成担保文债。

债的担保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外,还有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即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既非人的担保,也非物的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金钱担保的出现是社商品货币关系繁荣发达的重要标志。定金担保除担保作用之外还可能有证约作用或相当于预时款的作用。一般担保的标的不是特定债权,而是所有的债权,债的一般担保分为违约责任制和债的保全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契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的一般担保,对于债权的保障是建立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的基础上,不是特定财产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担得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扩大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打破债权平等原则。

第2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第3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

教师篇

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认真学习了,通过学习提高了 我对宪法的理解,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了更深的理解。

一、 对宪法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本法。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 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 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 根本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 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 对宪法内容的解:

1、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并且通过将“一切国家权力”赋予“人民”, 通过进一步保障人 民的民主权利,通过保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依法履行宪法职权,全面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赖以建立的人民 主权原则。

2、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宪法

在肯定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基础之上, 又确

立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既要体现民主精神,又要有适当集中。

3、 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在

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宪

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 , 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既属于权利, 又属于义务,例如宪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 法还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 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各项规定 , 集中体现 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宪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现行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度作 出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 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上述规定为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为 香港、澳门和平回归祖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也为“和平统 一祖国”提供了必要的宪法原则。

5、是现行宪法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我 国境内各民族的和谐团结和发展。

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 的基本原则 , 有力地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6、宪法确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宪法规定 : 城市和农村按居 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

7、宪法突出了宪法的根本法的权威性。现行宪法特别重视宪法 自身的根本法权威,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 得到严格地遵守。

8、宪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宪法对社会主义法制统

原则提出明确要求 ,包括: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9、《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 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 享有平等的权利, 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 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

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 要想更好地维护 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 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 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 要 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 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 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

公民 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 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以上就是我学习宪法的一点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师, 我首先要 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在日常教学中,贯穿宪法教育,使学 生知道宪法的重要性,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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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监察战线的基层监察人员,深感身上所肩负的重担和使命感。近期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也说说我的一些感悟。
一是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反*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从这两条内容可以看到监察全覆盖。将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监察权力的约束。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规定,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监察人员,从监察法第十五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中体现了对监察权力的
约束,将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监察人员,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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