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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时间:2022-06-10 19: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4篇

【篇1】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延边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条例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严格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可靠保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员的设置

第一条 我校的党委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两种职务。党委建制学院(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总支建制的学院不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二条 在校关工委设置2名兼职组织员。

第三条 党委建制学院(部)设置组织员的数量,根据该党委全年发展新党员的数量配备,每发展60名新党员,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 不设专职组织员的党总支,其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选派专职组织员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组织员作为校党委派驻发展党员单位的代表,编制为2种:一是学校编制;
二是学院(部)编制。

第二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作用

第六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3、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4、原则上为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

5、党龄在5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 组织员是受校党委委托,代表校党委主持发展党员工作的专职人员。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对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管理也有检查指导责任。

第八条 组织员的具体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2、紧紧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任务给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基层党组织完成发展党员规划,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党委报告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3、搞好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挑选、培养和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4、组织员对新党员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每一个对象,都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组织谈话工作,并根据党章的规定,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5、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6、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

7、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向党组织提出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建议,搞好党员教育工作。

8、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员不同于党委的组织委员,也不同于组织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员是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特派代表,是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员和监督员,是党组织入口的“哨兵”和“卫士”,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第一人,代表校党委依据工作职责,独立行使权力。在重大问题上,要由组织员集体研究。

第三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设置。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的实际,校党委设置组织员办公室,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宏观掌握全校发展新党员工作,由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任务

1、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2、对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水平。

3、检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和管理情况。

4、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5、发现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检查落实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7、负责全校组织员的管理、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对组织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员的工作受校党委领导,所有工作都向校党委负责。要坚持原则,定期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按照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的要求,与所在单位党委定期研究落实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每年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学校发展党员规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按照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发展党员预审任务,上报本单位当年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五条 组织员所负责单位发展党员预审任务完成之后,及时将发展党员预审情况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并将发展党员预审统计表上报组织员办公室。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都必须经组织员办公室同意。不得未经发展党员预审、未经培训发展党员和进行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七条 组织员的工作除了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外,还要接受组织员办公室的定期检查。不得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的组织员将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免去该同志组织员职务。违反规定被发展入党的党员要取消该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组织员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如果本人无法处理,应及时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请组织员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五章 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组织员自身建设。组织员办公室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代表党委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四年结合校党委“创先争优”表彰进行一次“优秀组织员”的评选与表彰。组织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觉悟。

第二十条 组织员要认真学习党建理论和业务知识,搞好调查研究,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现状、党员状况、当年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员要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正确行使组织员的职权,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组织员要认真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新问题,并且善于解决问题,每年要写出一份调查报告或经验总结材料。

第六章 组织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1983年2月)、省委组织部《组织员工作条例》(吉组发〔1986〕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吉组发〔1992〕6号)文件、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改进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吉高校联字〔2004〕1号)文件规定,专职组织员为同级实职岗位,组织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校党委任命,享受同级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校党委给予专职组织员定额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织科、组织员办公室
工 作 职 责

  一、抓好下级党委的思想、作风建设;
督促下级党委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帮助健全党委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并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党的组织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每个基层党组织都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的指导思想,调查了解、掌握分析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拟订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规则,提高改进和加强的意见与建议,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组织、指导开展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活动,承办审批基层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改建或新建党组织,以及变更组织关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三、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主要是制定党员学习教育的规划、办法,组织编写党员学习教育的教材,指导并督促检查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并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指导和承办表彰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的工作,研究党员教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管理措施,扎实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
  四、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主要是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订发展党员的长期和近期规划,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承办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发展党员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按比例逐月收缴,按规定及时上解,按制度抓好管理。
  六、抓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做到接转流畅,遵章守规,手续齐备,填写规范,回执到位。
  七、抓好党内信息库管理和定期统计工作,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准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充分利用,严格保密。
  八、抓好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激励管理工作。按照“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的配套措施,逐步扩大农村干部海推直选产生方式,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党员从某一单位或地区党的基层组织转入另一单位或地区党的基层组织时,必须接转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移需经党组织批准,并且按一定的组织级别开展。
  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临时离开本单位,到新的单位帮助工作,或外出参加学习、轮训、实习、考察等,时间不超过6个月,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可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带证明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跨县以及跨乡镇、跨县直部委办局转移组织关系,一律经县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2、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弄清原因,分清责任。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3、各乡镇、主管局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权限不符、内容不全、有涂改痕迹等),要退给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接转手续。

流动党员 “三个一”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流动党员“三个一”管理制度:
  1、党员流动前必须给支部一个请示,让支部知道去向。要求每名党员在外出前,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支部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理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从事职业,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对于外出工作(经营)地点有变化的要及时向支部进行汇报,使支部能够及时掌握外出党员动向,便于加强联系与管理。
  2、流动党员年中必须进行一次汇报,让支部知其情况。每名外出党员半年向支部进行一次汇报(口头或书面),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半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点是遵章守纪、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作用情况。党支部应将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归档,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对于不及时汇报的,支部应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根据民主评议党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流动党员每年底必须回原支部参加一次会议,开展民主评议。基层党支部要利用年底(春节)大多数党员回乡探亲的时机,通过查验《活动证》,了解在外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通过集中轮训、个别座谈等形式加强流动党员教育,不断增强其宗旨观念。同时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把评议结果记入党员个人档案。

 

党  费  收  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程序

  l、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改选前,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选举产生的办法和委员候选人名单。
  2、上级批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的批示精神,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选举产生的办法和委员候选人条件以及下届委员会成员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等。并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及明确分工。
  3、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4、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的负责人。
  5、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6、召开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可当选,否则要进行重选。
  7、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

【篇2】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学习《山东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二、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落实信访责任。凡是出现重大信访问题,年终落实一票否决,取缔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篇3】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篇4】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总结

【篇一:201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201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一是要把握好党组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工作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杜绝工作中出现一言堂、拍脑袋决策等情况,有效推进党组决策明朗化;
只有不断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切实用制度治党,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

二是要履行好党组书记职责:作为单位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单位党建第一责任人,推进单位党组工作,抓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执行。党组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党管干部,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将单位职工培养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是党组在议事决策时必须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党组会议相关规定,推进党组议事制度建设,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

四是终身责任追究能有效推进党组决策:终身问责制,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有了制度的边界,才能让党员清楚明白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时刻以制度作为行动的底线,便于监督,便于管理,让党组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篇二: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通过近期研读《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章,使我进一步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的工作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长期以来,我们学院都高度重视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我们院的党员队伍也表现出了良好的政治面貌和道德素养,但是不可否认仍然会出现少数党员入党功利化、政治立场不坚定、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在党员发展和管理环节也存在发展把关不严、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新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这为新形势下高校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也为我院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以下是我的几点看法:

一、控制数量,宁缺毋滥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院也不断创新学生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内容,如开展感恩诚信教育、新老党员交流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发展大会、党员进新生寝室等系列教育活动,使我院学生党员的党性观念、政治素养得到了普遍提升。

但是控制总量,即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仍然是发展党员的工作指南。其目的是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近年来党员队伍逐年壮大,我们需要逐步放缓扩大规模的脚步。所以,要严格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加强对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控制党员队伍的总体数量,保持党员队伍的适度规模。

例如在团推优的过程中,各团支部都是以把人数推满为最终目标,不管被推荐人是否符合推荐标准,也没有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环节,我认为在这个方面需要加强。

二、加强培训,提高党性

我院的学生党员在入党前虽然参加了一些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培训学习,但这种学习主要存在于形式上,并没有从思想上进行吸收和消化,在入党之后也很少有党员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具体表现为理论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弱、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

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培养教育到位,吸收发展才有可能,发展的党员才符合标准,发展党员的质量才能提高。我院学生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国史党史军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他们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要多交任务、压担子,促使他们做在前、干在前,在群众中突现出来,在实践中锻炼成长,这样才能提高我院党员发展对象的整体质量。

三、转换思路,创新管理

转变管理思路,给学生党员发挥作用提供空间,积极推进党员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基层的工作适当放手让学生党员来做,提高他们承担实际工作的能力。在团支部中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以党建带团建,想方设法建设班级优良的班风和学风。

我院学生党支部可以通过微博、博客、qq讨论群等新媒体的渠道奖时政热点传达给学生党员,宣扬主流的思想文化,加强舆论导向,通过各种互动的话题引导学生党员关注关心社会。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读书交流、民主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管理。同时通过完善民主评议方式,健全定期考核制度,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可行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约束,并引导学生党员发挥思想政治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高校学生党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做好高校学生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院党支部应培养我院学生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贡献力量。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的学习,让我对党有了更深刻认识,特别是在发展党员、管理党员等方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与时俱进,不仅继承了1900试行版的严谨细致的特点更结合了十八大、十三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合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管理党员的工作需要。这次学习,我对从发展党员工作有新的了解,以前只知道成为一名预备党员是一件很光荣的事,监督自己时刻向优秀党员学习,参加一些党组织活动,跟随着辅导员、学长学姐步伐,我从懵懂到现在对党有点肤浅的认识。直到完整的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后才渐渐领会到党员是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只有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有觉悟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并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各界优秀人才才能被吸纳为党员。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预备党员不仅仅只是光荣,更多是社会对我们的期望和赋予我们的责任。

从向党递交入党申请书到有机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荣幸的成为我们班第二批入党积极分子,再到预备党员经过了两三年漫长的成长之路,正是这两三年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的系统性学习让我明白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坚定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也更加坚定了我终身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决心。同时也认识到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还有许多有待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要向党员同志学习的地方,深感责任重大。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在新形势下对发展党员的各个步骤了具体的说明,同时也提出新的要求,我们也应该努力提高自己,更快更好的达到《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的各项要求,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基础上,要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学习《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意见》一文后,我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具有重要意义。要使党充满活力不断前进就要要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控制发展党员质量,完善党组织结构。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党,在新形势下党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更要做到务实高效,思想上不断提高党性,努力做到信念坚定、素质优良,我们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现实表现等各个方面都要努力表现优秀,自觉为党

的纲领而努力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时刻都应以一名正式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绝不能给党组织抹黑。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展了第一次党员同志的集体学习,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文件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我们安排了这次学习活动。在修订内容中,提出了“控制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并作为总要求写入了总则。同时也对入党要求更加完善,更加细致化。

大二时我担任了金融统计q1241团支书,站在这个角度来看细则,我发现对于各项要求更加严格,如需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更加严格的把关,对同学的思想动态要时刻了解。在《细则》第八条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该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形式。进一步要求团支书对班级团员思想动态以及学习生活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在《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情况》中也体会到要抓紧对团员的思想建设,在平时多进行思想上的建设以及熏陶,鉴定对党组织的信仰,从而更加贴近的靠近党组织。

从预备党员的角度上出发,入党规则更加细致以及全面了。如在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章节第十四五条中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入党介绍人的任务,在预备党员的接受中第二十六一条也详细的规定了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的主要程序。同时也加了一些补充,如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
二是如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用党员推荐等方式选人等从这些细节上可以看出这几个特点;

一是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二是突出问题的导向,使问题更加具体化,并为其分析作出指导以及规定。

三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让一些手续更加简单。

党组织在用自己的行动,一步步完善党组织,让制度更加精简变得更加实用,也体现了从开始的地方稳抓党的建设,让党的结构更加扎实,让党员的思想更加真诚,更加端正,让党的步伐走的更加稳健!

在《加强新形势下发张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意见》以及《实施情况》中都提出了控制总量,突出重点,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这为我们以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针,我们需要更加谨慎的去对待每一位渴望入党的同学,要切实考察到,要为支部输送更加优秀的新力量!同时也提出了从严管理、畅通出口、进一步发展党员队伍活力,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积极调动所在成员的积极性,让每位党员都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优势为党支部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我们会根据党章的细则以及工作意见逐渐完善我们的工作,尽自己的努力做到最好!

以上是我的感悟,谢谢大家!

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14篇)

近日来,经过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乐清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

意见》三篇文章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对入党的准则和流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我将就我的收获从这样三个方面来说。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发展入党的行为准则。

《细则》的出台,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工作制定了重要遵循。在发展入党的过程中,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坚持把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为选拔党员的首要条件,着重看入党申请人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如果一个组织中大家都只是因为利益驱使,而不是真正想真心实意为同学们服务,那样很难成为优秀的组织,更别谈组织中必要的凝聚力和积极性。还要通过特色培训、重点培养、实践锻炼,落实各项培养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提高党员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恪守工作细则,使入党工作高效的进行。

2.党员与群众密不可分。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路线,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始终牢记和践行的根本点,我们作为学生党员,这个一支特殊的党员群体,是国家培养和输送给祖国未来的接班人。而学生时代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我们作为党员,作为学生中的先进代表,有责任和义务引领同学们积极向上,宣传党的知识。

【篇三:党组中心组学习总结】

xx2012年党组中心组学习总结

2012年,xx在上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把中心组学习作为新时期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进一步增强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紧密联系公路养护发展实际,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理论学习,党组中心组成员的理论修养和执政水平得到了切实提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念、转变了作风,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xx科学化、人文化、制度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现将有关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制度,重抓落实

(一)、注重学习制度的落实,努力加强学习的规范性。对中心组学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在学习计划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学习内容的前瞻性与针对性、学习制度的严肃性与灵活性上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在学习中建立和完善了集体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汇报通报等学习方法,利用用制度促学习。一是严落

实学习例会制度。坚持每月进行学习,中心组学习成员参学率达到98%以上;
对学习内容进行提前准备,并做好学习记录。此外,在工作之余各成员还根据自身需求制定自学计划和选学课题,切实保证学习质量。二是力促知识巩固吸收。为了让所学知识真正入脑、入心,将所学转化为能力,为大家所用,我们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使学有所用,不断提高学习积极性。三是严抓监督考核工作。制定了《xx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从考勤、笔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从而保证了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有效开展,并把学习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考核挂钩。

(二)、注重学习内容的落实,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一是按照“学习要精,学有所用”的要求,明确“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目的,注重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想结合;
二是围绕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确定学习主题,狠抓了学习内容的落实;
三是注重学习与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相结合。一年来,党组组织中心组成员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要学习了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发言、听取“幸福改变生活”职工幸福生产力讲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文化建设战略与实施、《关于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在学习中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四是注重学习与走访调研相结合。要求中心组成员在平时对联系点

进行走访,收集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走访中探问题,在走访中找课题,在全年调研中撰写调研报告2篇,党建论文1篇。五是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学习所得,结合本镇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举措。

3、注重学习时间的落实,切实保证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坚持每月进行学习一次,目前已经学习6次;
每次学习后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同时,在学习中坚持预告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前先由政工提早发出学习通知,预先明确学习的具体任务,以便中心组成员尽早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学习。

二、拓宽途径,深化内容

在抓常规学习的同时,理论学习中心组还积极探索,在“两个改变”上求创新:一是改变“关起门来学”为“走向社会学”。在理论学习中,开辟了“走出去学”、“向社会学”的创新机制,采用走进联系点,向职工学习,聘请专家向专业人士学习,推动成员在学习中的理性思考。二是改变“按部就班学”为“紧跟形势学”。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工作实践,促进工作与学习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学习,中心组成员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了工作思路,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了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三、真抓实学,注重转化

学习的最终归宿在于运用。在学习中,中心组成员充分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真学、真信、真用”上狠下功夫,取得了明显的学习效果。

1、进一步提高了理论修养。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深刻领会党的方针、政策上狠下功夫,并努力运用所学的理论、思想、方法,客观地分析矛盾,正确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地处理了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和困难。

2、进一步增强了创新意识。通过学习,使得中心组成员的眼界变得更开阔,思路变得更活跃,锐意进取精神变得更强劲,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业务能力。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公路养护科学化、人文化、精细化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

3、进一步提升了工作能力。党组中心组在学习过程中,引导成员主动地把理论文化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的动力,真正把学习的过程转化为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过程,提高了解决实际矛盾和应对当前新形势下新问题的能力,努力成为“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能共事、不出事”的干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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