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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7 15:16: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我所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赣办发电[20XX]57号)和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1.全体上岗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不在上班时间做炒股、网购、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扎堆聊天;
不准发生辱骂、斗殴等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凡本所上岗职工必须坚持考勤,所有外出请假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部门负责人必须加强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合理安排科室成员的工作,对科室成员出差、休假、事假、病假、补休等必须严格掌握,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

4.考勤工作由综合科管理,实行打卡考勤。考勤员需每天检查打卡机是否正常运行,按时统计职工出勤及不同假类请休情况。

5.所有上岗职工以人事教育科发布的名单为准进行考勤。

6.职工实行上午上班、下午下班两次打卡。具体打卡时间由所综合科根据不同时制另行通知。

7.职工在上班规定时间内未打卡(未办理手续)视为迟到;
只在上班时间打卡但在相应下班规定时间内未打卡者(未办理手续)视为早退。

8.出差外出(发生费用的)统一填写出差申报单,在市内公差(不发生费用的)及请工休假、事假、病假、补休等统一填写请假申报单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应事先电话报告相关审批的领导,并在随后工作日9点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9.考勤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徇私舞弊。对考勤结果做到及时汇总,如实填报。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结果报综合科负责人,由综合科按程序书面通知人事教育科计发工资及考勤奖,并对当月考勤情况进行公布。

二、审批

1.公差。职工出差(发生费用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核(纵向项目还需经科技服务科及分管科研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考勤员备案,一份交报销用。

一般职工或部门副职在市内出公差的,申报单一式一份,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考勤员备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内公差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

连续出差两天至五天,均须部门分管所领导批准;
连续出差五天以上须报经所主要领导批准。

2.事假(私事)。在工休假没有用完之前,个人需请事假的,需先抵扣工休假。超过个人工休假范围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病假。一天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连续二天至四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连续五天(含)以上须报经所主要领导批准。病假需及时提供市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疾病证明材料(如收费凭证、病历、检验单、疾病证明等)给考勤员验证备存。对弄虚作假取得的疾病证明骗取病假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4.政策性休假。如工休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请假人填写请假申报单,并报综合科、人事教育科核准。一天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两天以上,需报分管所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须报所主要领导批准。对各种政策性的休假,只能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办理批准手续。

5.不同假种一般不允许接连安排,如特殊情况需接连安排时,二天至四天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连续五天(含)以上须报经所主要负责人批准。

6.补休需同时提供补休单给考勤员备案。

三、处理规定

1.迟到、早退。一个月内:出现四次(含)以内,每次扣当事人考勤奖10元;
出现五次及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奖。

2.旷工。年度内:累计三天(含)以内,每天扣200元;
累计四天至六天,每天扣300元;
累计七天至十天,扣一个月全部工资及中餐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累计十一天至十四天(含)以上,扣除一个月的全部工资、中餐费及年度政府性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旷工在十五天及以上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事假。年度内:严格控制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累计一至三天,每天扣50元;
累计四至十天,每天扣100元;
累计至十一至十五天,每天扣100元及扣一个月的考勤奖;
累计十六至二十天,每天扣150元及扣一个月的考勤奖;
累计请事假超过二十天的,须经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处理意见,可取消相应的中餐费及政府性奖励,并取消下年度工休假。

4.病假。年度内:一般性门诊病假,累计一至三天,每天扣30元;
累计四至十天,每天扣50元;
累计十一至十五天,每天扣70元;
累计至十六天至二十天,每天扣100元及一个月的考勤奖;
累计超过二十天的,须经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处理意见,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因病住院请病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工休假可以抵病、事假,须在请假申请单上注明。

6. 所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在岗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未履行请假手续而脱岗的现象,视具体情况作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对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擅自离岗的将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考勤结果将作为部门和个人考核结果影响因素之一。

7.对临时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安排,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并办理加班手续给予补休,补休可以抵病、事假。

8.外出公差期间在国家法定公休日正常工作或学习的,给予等日补休。补休天数由财务科根据报账核定的出差时间核发补休单,并报综合科备案。补休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所领导签字后生效。补休单有效期为半年,起始日期从外出公差结束日计算,过期作废。

四、附则

1.本所上下班时间以所公布的时间为准。

2.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考勤规定同时废止。

3.本办法解释权归所综合科、人事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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