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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关于权威思想的三个维度

时间:2022-11-23 15:40:11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邓小平关于权威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中央权威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和人民权威的思想三个维度,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中央权威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维护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维护人民权威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人民权威是本质,中央权威是关键,法律权威是基础。

关键词:邓小平;权威思想;中央权威;法律权威;人民权威

中图分类号:A8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2-0017-04

马克思主义向来十分重视权威的重要作用。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曾指出:“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1]导师列宁也指出:“工人阶级为了全世界进行艰巨而顽强的斗争以取得彻底解放,是需要权威的。”[2]毛泽东曾经指出,只有树立中央权威,才能保证全党意志的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才能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将全党的意志坚决地付诸实践,变为现实。邓小平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马列主义关于权威的科学论断,结合世情、国情、党情,科学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权威的思想。本文认为,邓小平关于权威的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权威思想、法律权威思想和人民权威思想三个维度,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因此,系统地研究邓小平关于权威的思想对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邓小平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反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根本保证,而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毫不动摇地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邓小平说:“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我们要定一个方针,就是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深化改革”。[3]邓小平再三强调:“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4]“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5]邓小平的中央权威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

第一,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是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必然要求。我国走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是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国家赶超型现代化。这种“赶超”型现代化是一个“被压缩了的过程”,它意味着在短得多的时间里,要完成早发型现代化国家经历300余年才得以完成的现代化任务。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作用是难以胜任的,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政府的权威,发挥领导、组织、干预、扶植、推动等由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6]我国也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区域发展、资源布局不平衡的国家,这也要求在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通过中央权威来保护并合理利用资源,完成重点建设,在日趋激烈的世界综合国力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否则至少要耽误时间。”又说:“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7]依靠中央权威来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第二,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键。列宁说:“没有铁一般的和在斗争中锻炼出来的党,没有为本阶级全体忠实的人所信赖的党,没有善于考察群众情绪和影响群众情绪的党,要顺利地进行这种斗争是不可能的。”[8]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民族多样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的政党作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削弱和离开了这个领导核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便会付之东流,国家就会动荡、混乱、分裂。因此,邓小平同志指出:“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否则,“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9]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键就在于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离开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一句空话。为此,邓小平提出了辨证权威思想,他认为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不是个人权威,而是领导集体的权威。邓小平指出:中央领导班子要搞好,“关键是要形成集体领导。”“这个集体要有个核心。”[10]

“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11]党和国家的命运、中华民族的命运需要这样的中央领导集体和领导核心,需要这样的有核心的集体权威。

第三,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必须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保障。用民主集中制保证中央的权威,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主张。他认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就是人民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央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科学性,这是维护中央权威的根本前提;集中就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和智慧的高度凝聚和行动的步调一致,从而做到令行禁止,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的切实贯彻与落实,政府执行力的普遍增强。邓小平再三强调:“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对策",”[12]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切实维护好中央权威

第四,在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基础上还必须优化中央权威。只有优化了中央权威,才能更好地维护中央权威。具体来说,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中央权威的实现主要依靠宏观调控和管理。邓小平指出:“我们讲中央权威,宏观控制,深化综合改革,都是在这样的新的条件下提出来的。过去我们是穷管,现在不同了,是走向小康社会的宏观管理。不能再搬用过去困难时期那些方法了。现在中央说话,中央行使权力,是在大的问题上,在方向问题上。”[13]二是正确处理维护与强化中央权威和充分发挥地方基层积极性的关系。在强调中央的权威的同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邓小平说,“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该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14]他指出:“我们要精兵简政,真正下放权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按照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应实行适当分权,否则,“全部由上面包起来,怎么能搞好工作,调动积极性?”[15]三是依靠党的纪律和制度来优化中央权威。邓小平指出,全国、全党、各机关单位一定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一定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一切工作都能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切实做到“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16]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的实质就是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邓小平的中央权威思想对于我们有效解决目前新的战略关键期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维护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法律权威是就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和服从。维护法律的权威就必须依法治国。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和强化中央权威也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邓小平用独特的语言,阐释了法律权威思想。具体来说,邓小平的法律权威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核心理念。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关于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7]正是在邓小平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国家稳定、反对腐败等一系列活动中,注重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而不采用非制度的群众运动的方式解决前进中遇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强调在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势力进行斗争时,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邓小平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将法制建设提到了与经济建设同样重要的地位,从而确立了法律至上的思想,将法律权威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的基本原则。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就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邓小平坚决反对特权,指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8]

第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权威实现的途径。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有法可依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或者没有完备的法律,就谈不上法律至上的权威;有法必依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必严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终保证,即任何人违法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法律权威就会遭到践踏,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法律权威实现的重要途径。

第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权威的基础。社会大众的法律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和根源。要培养人民的法律信仰,就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说:“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20]只有法律成为人民的普遍信念,成为一种信仰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最终的尊重与服从。

邓小平法律权威思想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先河,为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依法执政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权威在本质上源于人民权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利益;违反法律,就是违背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一切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立人民权威的观念。

三、维护人民权威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人民权威就是人民的愿望、意志和利益是治党治国的最高准绳。虽然邓小平同志并没有直接使用“人民权威”这四个字,但其思想中却蕴涵着丰富的人民权威思想。

第一,人民意志是衡量党的一切工作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和尺度。邓小平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党的一切工作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和尺度。早在解放战争时期,邓小平就指出:“人民是一切的母亲,是对敌斗争、一切力量的源泉。”[21]1956年他在会见国际青年代表团时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含意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22]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站在群众之上。

第二,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是立党之本。在党与人民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党是人民群众的工具的论断。他说:“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23]因此,他要求全党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24]党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既然权为民所授,党和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的权力必须服从于人民的权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只有面对群众,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给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同人民群众建立了血肉联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成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

第三,人民监督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共产党执政为民,就必须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邓小平对于我们党的权力监督问题,有许多光辉的思想。他曾经生动而又深刻地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讲,共产党员不能胆子太大,要有顾忌害怕,“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25]共产党员要接受群众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同时,他认为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群众意愿,首先需要让群众敢于讲真话,他说:“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26]要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只要党和党员不脱离群众,只要党和党员接受监督,只要党和党员虚心学习,我们党就一定能够同过去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一样,把我们国家由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先进的工业国。

邓小平关于中央权威、法律权威和人民权威三个维度的思想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三者的关系中,人民权威是本质,中央权威是关键,法律权威是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邓小平关于权威的思想分别从政党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抓住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三个关键,这对于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97.

[2]列宁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24.

[3][4][5][7][12][13][14][15]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7-278,284,319,240,277,278,164,160.

[6]夏振坤,唐龙.论权威主义与中国的现代化[J].湖北社会科学,2005(1).

[8]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70.

[9][10][11][16][17][18][19][20][2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0-171,318,310,332,348,332,146-147,360,144.

[21]毛毛.我的父亲邓小平(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224.

[22][23][24][25]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7,217,218,271.

责任编辑: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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