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执法办案考核
行政执法建设考核细则
(政法宣传科、监督科负责考核,政法宣传科牵头)
考核项目
一、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0分)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一是建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双重监管责任制》,将执法打假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建立无文件的扣2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每少一项扣0、5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快速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五是建立和完分
善《行政执法部门间联动机制》;六是完善《打假举报奖励制度》;七是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使行政执法人员不二、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但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产品标准等技术规范;二是开展岗位“大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准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实战能力,培养执法办案能手,未开展的扣2分、军事化管理。加强执法队选拔优秀执法人才;三是定期举办执法办案交流会,丰富执法人员办每少一项扣0、5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办案经验,做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整体提高;四是要梳理、规范行分
大案、办要案、办铁案的政案件案由,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对各种违法行为能力和水平。(15分)
处罚的随意性,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三、行政执法手段科技化。一是全省执法人员要统一服装、统一标志,统一配齐行政执法用钢盔、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置统一执法人员号牌等;二是健全现场快速检验检测仪器装备,大力推科技含量高的数码执法装进“两个前移”向纵深发展。紧紧围绕执法监管重点产品、重点行业每少一项扣0.5备,及时对执法信息进行和执法工作的调整方向,加大技术装备资金投入,上项目、配设备,分
收集、统计、分析、处理,购置一批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取证设备以及各种小型便携式检实现移动办案、网上办案。
测仪、试验盒;
(15分)
四、行政执法效能目标化。全面落实“双重监管责任一是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抓好辖区监管责任制和未建立制度扣1制”,真正做到全面履行双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二是从企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入手,进行监督分、未依法处理扣1质监职能,全面有效监管。检查和抽查,并依法做出及时处理,防止监管环节缺失。
分
生产企业监管覆盖率100%。(10分)
1、制定下发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目标及目标分解表,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2、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两次,有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或记录;
4、签订目标责任状,分工落实目标及责任;
5、及时上报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总结;
6、及时上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7、为本部门直接考核的所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
任制和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8、依法成立案审委员会及复议机构;
政行为。
9、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10分)
10、复议案件失败、诉讼案件终审败诉;
11、罚款万元以上的计量案件、罚款5万元以上的其他案件及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上报备案情况;
1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统计、汇总报表上报及时;
无文件的扣1分,每少一项扣0.25分
每少一项扣0.25分
每少一次扣0.5分
未签订的扣0.5分
未上报的扣0.5分
未上报的扣0.5分
未建立的扣0.5分
每少一项扣0、5分
未上报的扣0.5分
发生一起扣2.5分
未上报的扣0.5分
(最高扣至10分,本项不得分)
六、严格按照程序审查发布规范性文件,保证文件的合法有效(3分)
七、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程序,作出的决定合法公未上报的扣0.5分
未依法办理的扣13、依法办理委托执法、指定管辖、案件报批、执法请示批复等工作;
0.5分
14、依法受理督察和查处违法行政案件,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未依法处理的扣错案追究的落实情况。
0.5分
未上报备案的扣11、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情况;
分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扣1分
无清理目录的扣3、依法清理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0.5分
未梳理或清理的扣4、认真完成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及行政权力的清理工作。
0.5分
少于10项制度的1、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少于10项制度);
扣0.5分
2、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无总结或材料的扣
(最高扣至3分,本项不得分)
(最高扣至6正(6分)
3、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情况;
4、执法主体合法,专职执法机构经编制部门批准或经合法委托;
5、行政处罚案卷统一归档及管理;
6、使用全省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和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文书制作符合规定要求。
1、建立本部门持证执法人员名册,并为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建立评议考核档案;
2、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备案、使用符合规定,执法持证率达到100%;
3、有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全年法制教育培训不少于2次,授课教员有教案、学员有学习笔记;加大法律人才和执法办案能手培养力度。
4、全年对执法人员测试不少于2次;
八、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5、领导班子成员亲自授课,领导班子成员有学习笔记或学习体会;
质,加强队伍建设,树立6、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素质,测试合格率达到依法行政的社会形象(5100%;
分)
7、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自觉接受来自系统内部、外部的各类监督;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回访、社会形象调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8、对举报、上级交办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或督办,并反馈结果;
9、认真开展普法工作,宣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上报宣贯方案和年度工作总结;
1分
无初审记录的扣1分
出现执法主体违法的扣1分
未统一归档管理的扣0.5分
未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扣1分
无名册或未建议评议考核档案扣1分
无证件执法或非备案执法人员持证扣1分
每少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
每少一次扣0.5分
每少一次扣0.5分
测试不合格的扣0.5分
未开展的扣0.5分
分,本项不得分)
(最高扣至5分,本项不得分)
九、行政许可
情况(10分)
未及时查处并反馈的扣0.5分
未上报的每项扣0.5分
未依法办理的扣10、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以及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0.5分
1、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
未建立的扣1.5分
2、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许可卷宗记录规存在一个问题扣范;
0.5分,最多扣2(最高扣至1分
3、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4、行政许可收费符合法律规定;
未公示的扣1分
违法收费的扣1分
实际情况不符合获5、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实际情况符合获证要求;
证要求的扣1分
未执行审监分离制6、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审监分离制度;
度的扣1分
无监管记录的扣17、加强行政许可后监管工作力度。
分
1、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每错一项扣0.5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恰当、文书使用规范;
最多扣1分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2、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合法;
的扣1分
3、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制度,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未执行查处分离制并做出决定;
度的扣0.5分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4、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法管理和处置罚没物品;
度的扣0.5分
未立卷归档或有票5、行政处罚案卷全部统一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据无案卷的扣1分
检验完成率低于1、严格执行产品质量专项及定期监督检验计划;
80%扣1分
2、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未开展的扣1分
强检完成率低于3、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划;
80%扣1分
检验完成率低于4、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
80%扣1分
未对不合格报告进5、严格对不合格报告进行反馈和处理。
行处理的扣1分
未经双认证、认证1、检验检测资质;
证书超期或超检验项目检验扣0.5分
2、样品管理情况;
无记录或按规定应分,本项不得分)
十、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情况(4分)
(最高扣至4分,本项不得分)
(最高扣至4分,本项不得分)
(最高扣至8分,十一、综合监督
管理(4分)
十二、技术机构
监督管理(5分)
十三、其他(3分)
当返样不返的扣0.5分
无登记本或无签字3、检验检测报告管理;
扣的0.5分
不及时上报的扣4、不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及时上报行政执法部门;
0.5分
抽样单制作不规范5、抽样单制作;
扣0.5分
数据不符的扣0.56、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相符;
分
不按现行标准检验7、执行现行标准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规范。
或检验报告不规范的扣0.5分
未执行抽检分离的8、严格执行抽样和检验分离制度。
扣0.5分
1、违法行政或执法违纪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每通报一次扣1分
2、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被本级以上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授予执法责任每次加1分,最多制工作先进集体或者通报表扬的;
加2分
3、本年度在本级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介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每次加1分,最多经验的。
加2分
每次加1分,最多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制论文
加2分
评定
等级
本项不得分)
最高扣至3分,最高得3分)
最终
得分
考核
评语
考核人员
签字
注:1、每小项最多扣至本项不得分。
2、最终评定90分以上的为优秀;89-80分的为较好;79-60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篇二:执法办案考核
公安机关执法案卷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执法案卷考核评分标准
·································
第一类
行政案件评分标准
············································1?
程序部分·································································1一、受案、管辖
··········································································1二、继续盘问、传唤、询问··························································1三、勘验、检查、辨认
·································································3四、鉴定、检测
··········································································4五、扣押、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5六、告知、听证、通知、期间、送达··············································5七、执行
···················································································八、复议、劳(少)教
·································································?
实体部分·································································一、事实、证据
··········································································二、定性
·················································································1三、处理决定
··························································(一)拘传·························································································
14(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4(三)刑事拘留、逮捕·········································································
16(四)其他·························································································
17三、侦查措施
···········································································1(一)传唤、讯问、询问、告知·····························································
17(二)勘验、检查、搜查、辨认·····························································
19(三)鉴定·························································································
20(四)扣押、查询、冻结······································································
20(五)侦查终结··················································································
21四、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21?
实体部分·······························································22一、事实证据
···································································(三)车辆、驾驶员管理···············································2(四)行政审批
···························································2二、执法数据统计、接处警和受立案情况·······················
3三、监管场所、侯问室和执行监督管理情况····················
31第四部分
日常考评
·················································31一、日常工作、执法监督
············································
31二、信访工作
···························································
32第五部分
加分项目
·················································33III
第一部分
执法案卷考核评分标准
抽考案卷个案分值为每案100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案卷考评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分值的60%。考评案卷平均得分乘以60%即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案卷得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第一类
行政案件评分标准
程序部分
一、受案、管辖
1.未经受案开展调查工作的(无受案登记表视为未经受案),每案扣2分;
2.受案登记表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每案扣2分;
3.应当移送管辖的案件未在24小时内移送的,每案扣5分;
4.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而未采取的,每案扣5分;
5.违反规定跨区域办理行政案件的,本案不得分;
6.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越权管辖的,本案不得分;
二、继续盘问、传唤、询问
7.未经盘问直接呈批继续盘问的,每人次扣2分;
8.继续盘问超过法定时限的,每人次扣5分;
9.对不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进行继续盘问的,每人次扣10分;
10.延长继续盘问至四十八小时不符合法定对象的,每案扣1分;
11.未按规定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的(无法通知的情形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中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5分;
12.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受害人适用传唤(含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5分;
13.传唤超期限或连续传唤的(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未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的,视为传唤超期限)每人扣10分;
14.同时使用书面和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2分;
15.对非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2分;
16.传唤(含口头传唤)无被传唤人签注起止时间并签名的,每人次扣2分;
17.未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等不予通知在笔录中未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2分;
18.询问笔录未注明起止时间或者未精确到时、分的,每份扣2分;19.询问时办案人员少于2人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未签名、只有一人签名、签名笔迹为一人或同一办案人员在相同时间内在两份以上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视为办案人员少于2人),每份扣10分;
20.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未询问其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询问外国人时为国籍)、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前科情
况之一的,每项扣1分;
21.询问未告知被询问人法定权利、义务的,每人次扣2分;告知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
22.询问未满16周岁的违法嫌疑人、受害人、证人时,无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教师到场签名的(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在笔录中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5分;
23.询问外国人或非本地少数民族、聋哑人时,笔录中无翻译签名并附相关资质证明的(在笔录中载明被询问外国人或非本地少数民族通晓汉语或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每份扣2分;
24.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核对的,每份扣5分;
25.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捺印,笔录修改处未经被询问人逐项捺指印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捺印且笔录中有注明的除外),每处扣1分;末页无被询问人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或书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被询问人不识字,未在笔录上注明原因,而由民警直接代签的,每处扣1分;
26.询问笔录字迹潦草难以辩认、语句不通顺或者记录错误较多影响对笔录理解的,每份扣1分;影响证据效力的,每份扣5分;
三、勘验、检查、辨认
27.检查未开具检查证或未依法审批的(依法可以当场检查的除外),每次扣5分;
28.检查时办案民警少于2人的,每次扣5分;
29.检查妇女身体非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每人次扣5分;
篇三:执法办案考核
综合执法绩效考核方案
综合执法绩效考核方案
绩效考核的目的就是为了我们更好的工作,综合执法应该怎么样制定绩效考核方案?看看下面吧!
综合执法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组织
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考核工作的落实。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督查科,由汪洋副局长兼任考核办主任,督查科科长姜树德任考核办副主任,具体牵头负责各项考核工作的实施。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在编在岗正式干部职工。
三、考核范围及分类
1.考核范围
内设考核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中队、特勤中队、华埠分局、受理中心。
2.考核单位分类(见附表1)
A类:各中队、分局、受理中心。
B类:办公室、政治处、法制科、督查科、城市管理综合科、基层管理科。
四、考核的内容及分值设置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为100分,分为岗位绩效、岗位职责、平时加班三大部分。
(一)A类考核单位
分为岗位绩效(40分)、岗位职责(20分)、平时加班(40分)等三大部分。
1.岗位绩效分为:十大专项工作(10分)、三改一拆(10分)、执法办案(10分)、信访投诉(5分)、其他工作(5分)等五项(考
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
2.岗位职责分为:履职能力(10分)、队伍建设(10分)等两项(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
3.加班情况分为:加班天数(20分)、“四到位”工作机制(20分)等两项(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二)B类考核单位
分为岗位绩效(40分)、岗位职责(20分)、平时加班(40分)等三大部分。
1.岗位绩效分为:职责履行情况(20分)、业务能力(15分)、信息宣传(5分)等三部分组成(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
2.岗位职责分为:队伍建设(10分)、办公秩序(10分)等两部分组成(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
3.平时加班分为:加班天数(20分)、“三到位”工作机制(20分)等两部分组成(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
五、职能分工
1.考核由局班子与业务科室打分相结合,科室考核提供给局班子作为考核依据。
2.局班子考核中层正职,中层正职考核下属队员。
六、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每月不少于4次。
七、加减分事项
有以下情形的,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局考核办审核研究同意后,根据实绩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局班子研究决定给予加减分。
1.各单位在完成重大或突击性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
2.完成除本单位职责以外的工作任务或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成绩突出,受到局党委肯定的。
3.配合部门、乡镇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年度工作受到省部级(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国家部委办局、国家级领导小组)或省级媒体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市府办)、省级机关(含省级领导小组)或市级媒体表彰的`每项加3分;受到县级、县政府(含县委办、县府办)、市级机关(含市级领导小组)或县级媒体表彰的加1分。同一项内容多级受奖的就高计分。
5.发生党风廉政、机关效能、安全生产等方面被县级以上部门曝光、通报等违纪行为的,由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倒扣分。
6.局班子研究认为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八、绩效考核加班补贴发放设置
1.设定A组基础分为100分,每月加班累计4天;
B组基础分为100分,每月累计加班4天。
2.局班子成员月度加班补贴为全局平均数。
3.局借用到外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度加班补贴,一律按300元标准发放。
4.A类中队长:由职务补贴(400元)+考核加班补贴组成;副中队长由职务补贴(200元)+考核加班补贴组成,考核补贴由当月考核结果而定;B类中层正职:由职务补贴(300元)+考核加班补贴组成;副职由职务补贴(100元)+考核加班补贴组成,考核补贴由当月考核结果而定。
5.补贴核算:实行每月核算。A类补贴总额公式如下:900元*单位得分*单位人数/100。B类补贴总额公式如下:555元*单位得分*单位人数/100。个人补贴参照个人在单位考核得分核算。公式如下:(A类补贴总额/单位对个人考核分总和)*个人在单位考核得分。
九、关于考核工作的几项规定
1.局中层干部免职后,从次月起不享受中层月度职务补贴。
2.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其它加班,必须服从安排。
3.各中队、科室严格执行,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责任。
4.若在考核工作中,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况,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篇四:执法办案考核
城管执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
为加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努力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经研究,决定2011年继续对各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旌德县、绩溪县城管执法局。
二、考核内容
主要依据《安徽省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安徽省建设监察评议考核办法》、市文明办对各县市城市文明创建考核细则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重点考核各县(市)城市市容管理、城管执法保障、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案件办理、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
三、考核形式
市城管执法局组成考核组,分管局长任考核组组长,市容管理科、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为考核组成员;市容管理科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城管执法考核采取季度暗访、领导抽查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暗访与市文明办开展的城市文明创建季度检查一并进行;季度暗访得分占年度考核总得分的40%,季度暗访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领导抽查得分占
年度考核总得分的10%,主要由市城管执法局领导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集体评定。年终集中检查得分占年度考核总得分的50%,由考核领导组组织进行,各县(市)城管执法局分管领导参加,集中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互查互评方式进行。
四、奖励办法
根据集中检查、领导抽查和季度暗访结果,每年评选XX市城管执法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进步奖,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
附:XX市城管执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XX市城管执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一)
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内容
考
核
标
准
分值
考核方式
得分
城市市容管理
40分1、基本解决“两薄”问题,无明显管理死角。4薄弱时
段暗访,分好、较好、一般,相应分值5、3、1分。
2、环境卫生整洁,街面上无暴露垃圾、积存垃圾;主次街道可视范围无“牛皮癣”。10明查暗访。抽查主次街道各1条,发现1处垃圾扣0.5分,1处“牛皮癣”扣0.1分。
3、无出店经营、无占道摊点、无乱搭乱建、无乱披乱挂、无乱堆乱放;人行道上车辆停放整齐有序。10抽查主次街道各1条,1处扣0.1分。
4、科学设置各类摊群疏导点、信息张贴栏、施划停车泊位,实施人性化管理4看现场,分好、较好、一般、差,相应分值4、3、2、0分。
5、广告牌、门头标牌设置规范,美观大方,无遮挡楼体广告牌;门头标牌基本上上下一线,前后一面。4抽查主次街道各1条,1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1分。
6、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整洁、通透,原各类装饰与建筑物造型风格协调统一。4抽查主次街道各1条,1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1分。
7、推行市容社会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4没有推行的不得分。
城管执法保障
10分1、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2未延伸的不得分。
2、党政领导亲自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城管执法
工作。2查资料,根据重视程度酌情打分。
3、执法经费、人员经费财政保障,市容社会化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查资料,根据保障程度酌情打分。
4、办公场所,通讯、车辆和取证设备满足需要。3看现场,自有办公楼的得1分,通讯、车辆、取证设备分好、一般,相应分值2、1分。
XX市城管执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二)
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
核
标
准
分值
考核方式
得分
执法队伍建设
20分1、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得到落实;办公场所整洁有序,衣帽悬挂整齐。4查资料,不健全不得分。
2、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进入政务中心,政务实行公开。4查资料,缺一项扣1分。
3、按要求统一着装和执法标志。2缺一项扣1分。
4、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定期开展教育培训。2查资料,一项不达标扣1分。
5、城管宣传有计划、有载体,建立了城管执法门户网站4看资料,酌情打分。未建网站的扣2分
6、及时上报城管信息,每年向市局上报信息不少于20条4由市局办公室根据报送及采用数量评分
行政案件办理
20分1、建立并实施调查、审核、决定“三权分离”制度。2查资料,未建立全扣。
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5查案卷,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3、使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3查案卷,未使用全扣。
4、案件档案有专人管理、一案装订一册、分类保管、及时统计上报。3查档案,少一方面扣1分。
5、执法队员人均每年办案不少于5起,5每少办一起扣1分
6、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胜诉率100%。2有撤销、败诉的不得分
行政许可
审批1、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有许可项目目录2看文件、查资料,没有不得分
2、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且行政许可档案规范3有许可依据、主体、程序、收费等违反规定的,均属错案,1件扣1分;档案资料不全、装订不规范,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工作创新
5分1、工作有创新,得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肯定、表彰。2查文件,酌情打分,最高2分。
2、荣获并保持省级文明城市、全省创建工作先进县(市)、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3省级文明城市(县城)得2分,创建工作先进县(市)得1.5分,县级文明单位0.5分,市级1分,省级1.5分。
总体评价:
评分人:
篇五:执法办案考核
办案民警执法质量考核档案
单位:
姓名:
年度:
民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执法档案)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警
号
性别
单
位
职
务
所在部门
警
衔
岗位职责
岗位目标
部
门
变
动
情
况
备注
注:部门变动后,应当相应变更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内容。
民警执法质量考核登记表
姓名
类别
办案数量
(起)
执法岗位
201年
月(度)
执法监督工作记录
(投诉、复议或诉讼情况记录):
抽查案件质量(件)
抽查数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案件类别
办
理
案
件
情
况
其他执法及上级抽查案件情况记录
违法犯罪人员
评优授奖及过错追究处理情况记录
局领导
意见
科室领导
意见
签名:
201年
月
日
签名:
201年
月
日
民警执法质量自查情况表
姓名
类别
办案数量
(起)
执法岗位
201年
月(度)
执法监督(投诉、复议
或诉讼)情况记录
抽查案件质量(件)
抽查数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案件类别
执法中碰到的难点:
违法犯罪人员
办
理
案
件
情
况
民警培训学习情况登记表(执法档案)
(201年)
单
位
培训学习内容
起止时间
组织单位
姓
名
考试成绩
科目
成绩
填表人:
分管领导意见
民警年度执法情况总结
科
室
姓
名
个
人
总
结
局领导签字
科室领导签字
篇六:执法办案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6.01.14?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处警执法情况;
(二)办理案件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七)执法安全情况;
(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
(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
(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
(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
(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
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
(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
(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二)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四)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五)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
第八条
执法监督救济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查处涉警投诉及时、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程序合法,无拒不受理、违规受理或者推诿、拖延、敷衍办理等情形;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及时受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及时执行生效判决;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依法赔偿或者违反规
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等情形;
(五)对已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执法办案和监管场所功能设置规范合理、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制度健全完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直接带入办案区,无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等情形;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后,按照规定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五)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有人负责看管;
(六)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妥当;
(七)办案区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完整、规范。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财物管理场所设置、保管财物的设备设施符合规定;
(二)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办案与管理分离、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三)按照规定对财物登记、保管、处理,记录、台账清晰完备。
不属于涉案财物的证物的管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安全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无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
(二)无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行凶、自杀、自伤、脱逃等情形;
(三)无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等
情形;
(四)无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接报案、受案立案信息系统使用符合规定,110接报警、群众上门报案、有关部门移送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等信息录入及时、规范;
(二)落实网上办案要求,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主要证据材料上传信息系统,审核审批考评网上进行,案件电子卷宗自动生成;
(三)接报警信息与网上办案、监督考评、督察、办案场所管理、音视频资料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自动生成执法办案单位及其民警的执法档案,准确记载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五)无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已经审核、审批通过的案件信息等情形;
(六)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地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部门、警种不得以部门、警种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
确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激励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但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八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问题的,应当扣分;已经报告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对执法问题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或者不予扣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发生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的;
(五)因黄、赌、毒或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省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对公安机关各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部门、警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通报前,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人事等部门的意见。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评成绩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成绩的重要依据。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对执法
问题的发现与处理在不同考评年度的,按照处理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建立网上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报和报告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辖区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通报。
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评议单位或者民警。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告知复查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
申报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近两个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申报省级以下优秀公安局、执法示范单位的,上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申报优秀基层单位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予以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下达、设定考核评议指标以及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