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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5篇

时间:2023-05-02 13:2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商水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的,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设置和规模,在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办)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以行政村为基础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组织章程独立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村(组)到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然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宣布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两委按民主程序提名,书面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批复后,张榜公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并由乡镇(办)财政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改变名称、合共、分立、撤销,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保护其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五条

  凡户籍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

  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内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照章程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本社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收益分配及集体福利;

  (四)有权发展家庭经济,自愿参加或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农大会以及本社管理机构的决议和决定;

  (2)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人数由村集体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三)听取、审查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生产经营项目、新建企业、对外投资、决定入股其它经济组织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有关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主管会计(总会计)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报乡镇(办事处)备案、管理委员会成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的业务培训。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可以与依法选举产生的农村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各业经营方案;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组织生产经营、入股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项目;

  (五)签订经济合同和贷款合同;

  (六)安排、结算社员义务工和积累工;

  (七)负责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所属企业单位管理等日常社务工作;

  (八)组织收益分配;

  (九)处理其他日常社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勤俭办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局责令纠正,并可给子警告,收回登记证: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产生、罢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中农办《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农经函〔2017〕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的精神要求及《汝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股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新机制。

  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股改工作(试点村为时屯村),2018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完成全镇剩余45个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改工作。将村一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除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量化,真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由过去的“人人表面拥有、实际一份没有”变为“集体真正所有、农户按股占有”,将村一级其他集体资产纳入新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市场化”。具体任务如下:

  (一)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二)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三)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试行合作社和村委会事务相分离;

  (四)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水面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项目投入等,采取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二、工作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严格遵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程序,做到需要公示的必须公示,需要召开会议的必须召开会议,不能为了省事减化程序。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操作,合法合规。

  (五)强化责任分级负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市指导、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镇政府在市局统筹安排部署下,具体组织实施,镇农业、财政等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工作步骤

  2018年2月底前,时屯村试点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3月底前时屯村完成合作

  社组建,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底前全镇各村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10月底前全镇各村完成合作社组建,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11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纵深推进,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实施阶段及内容

  (一)准备阶段(2017年12月)

  1.成立组织。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及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小屯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主抓农业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农业服务中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村要成立工作组,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任组长,成员由村“两委”其他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老党员、老村干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组成(原则上每个村民组都要有代表参加),负责具体工作。

  2.宣传发动。镇邀请市农业局专家召开镇村干部会议,进行专题培训;各行政村要结合自身实际,集中组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学习相关文件,要吃透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改革目的和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改革方向。镇、村要采用广播、微信、悬挂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让群众充分理解股改工作是关乎其切身利益、关系长远的重大举措,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

  3.制定方案。各行政村要依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股改工作实施方案,对成员界定、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合作社设立

  等具体环节进行再细化、再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重要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二)试点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

  时屯村作为试点,率先启动股改,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股改工作并总结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0月)

  1.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3月---2018年5月)。

  (1)摸排登记。各村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组织工作组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重点摸排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

  (2)身份确认。各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根据《汝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制定各村成员确认实施办法,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12月31日,要尊重群众,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要把符合条件的成员都界定出来,范围宜宽不宜紧。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结果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3)成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将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推进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3月—2018年8月)。

  (1)清产核资。各村依据《汝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清产

  核资方案》制定本村实施方案,由村工作组进行全面清查,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各行政村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张榜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2)股份量化。清产核资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级各部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投入、减免税费、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成员按其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股权。具体量化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3)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原则,提倡实行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台账,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4)颁发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

  3.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2018年8月—2018年10月)。

  (1)组建合作社。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经营性资产净额为正值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命名

  为汝州市小屯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汝州市小屯镇××村经济合作社。

  (2)建立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合作社建立后,要制定相关制度,依法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阶段,由市农业局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合作社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做好建账工作。发挥好合作社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资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提升合作社运行水平。

  (3)明晰村级组织职能关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将村民委员会事务和合作社事务分离,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村民委员会承担村民自治事务的基层治理。在坚持村民自治、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实行村委会与合作社“合二为一”,降低管理成本。实行账务分设,将原村民委员会代管的各类资产收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并对现使用的中农信达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股权管理等模块,以满足管理需要。

  4.引导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9月—2018年10月)。

  针对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不能向资本转化,无法与现代资本市场体系有效对接,成为无法利用或利用成本很高的低质资产的现状,抓住目前改革试点的窗口期,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充分利用各类资产资源条件,研究出台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对集体经济“空白村”,可采取合作社成员筹资、招引社会资本进入、政府项目支持等多种渠道,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运作,解决集体经济“空壳”这一难题。

  5.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2018年3月—2018年10月)。

  11(1)发展股份合作。对分配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以及不改变承包耕地、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凭借资源与地缘优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引入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发展股份合作,或者组建专业服务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让农民变股东。创新资产托管经营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2)制定配套政策。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等纳入试点内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探索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

  (3)实施收益分配。合作社负责其资产资源的经营与管理,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益,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落实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合作社民主讨论决定。

  (四)总结阶段(2018年10月)

  股改工作完成后,各村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镇村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股改工作由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推进,确保股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

  12重视、统筹推进。各工作片要抓好所分包村的工作,同时,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股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项配套措施;镇宣传办负责加强有关政策宣传;镇经济发展中心依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财税所负责保障股改工作经费落实,并对改革配套政策给予资金保障;国土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镇三资中心做好清产核资指导工作;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股改工作作为双联系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经费人员保障。

  1.镇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部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以集体经济合作社为依托,入股到经营主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

  2.人员保障。从财政所、三资办抽调2-3人充实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在书记亲自领导下,明确1名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的村干专门负责各类资料整理、汇总、上报。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制度,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督导,镇督查办对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镇督查指导组重点围绕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深入各工作片、各村村进行督查指导,集中攻坚。股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镇目标管理考核。

  为建立现代农村产权体系,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据潍城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居)

  13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项目区实际,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11日—8月20日)

  1、成立组织机构。为保证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军埠口综合项目区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经管站,具体负责产权制度改革各项事宜。同时要求各村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做好本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村根据《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工作配档表,分别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配档表。8月5日前,将建立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工作配档表等报军埠口综合项目区经管站。并张榜公布《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

  3、进行宣传发动。各村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方法步骤等,让群众理解、参与、支持这项改革。

  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阶段(2013年8月21日—9月5日)

  按照省、市、区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扎实做好审查账目、实地盘点、函证、调整账面数等工作,界定产权,摸清存量,核实资产,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三、成员资格认定阶段(2013年9月6日—9月25日)

  成员资格认定是关键环节,也是工作难点。各村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

  14规和政策为依据,以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和享受集体分配等为参照,制定本村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标准,妥善认定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提交已明确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张榜公示。成员资格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四、制定股份量化方案阶段(2013年9月26日—10月5日)

  1、资产量化。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部分。对经营性净资产,要实行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对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全部纳入帐内管理使用;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外,其余的将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记录在股权证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2、股权设置。股份配置实行一人一股制(也可结合农龄配置股份)。

  3、股权确定。依据已明确的股权分配对象和成员人数,折股量化到人、到户,并填制股权证。

  五、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阶段(2013年10月6日—10月15日)

  1、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程》要反映出各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改革后的股权配置、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三会”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

  2、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和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时,召开首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由理事会聘任经理人员。

  3、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各村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15大会,举行股份经济合作社授牌仪式,当场发放股权证。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6日—10月20日)

  各村要认真做好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重点对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报表、股东资格认定过程及成员名册、股份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资料进行登记造册,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区备案,形成专门档案。工作结束后,区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

  军埠口综合项目区党工委

  16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共

  16共

  16共

  162、占比:%。

  3、界定条件:

  (1)属本村村民及子女的。

  (2)本村村民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战士的。

  (3)本村村民及子女在校读书的大学生和本村大学生毕业、未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户口迁回原籍大学生的。

  (4)原本村村民及子女,已办农转非的,在基准日前迁回本

  村并一次性补缴应纳义务工等村民负担费2000元的。

  (5)已在本村落户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纯女户可享受一

  名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

  (6)户籍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被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招

  工而失业的。

  (7)本村村民在劳教和服有期徒刑的。

  (8)已办理结婚手续或者公认举办过迎娶仪式但暂未迁入户

  口的。

  (9)丧偶再娶,需提供再婚手续的。

  (10)属城镇户口的,需在基准日内办理迁户手续的。

  (1)基准日之前婚嫁迁入人员已享受原迁出村

  “三变”政策

  的。

  (2)基准日之前已办理结婚手续或者举行过婚嫁仪式的出嫁

  共

  16人员。

  (3)经劳动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并在行政、事业

  单位和国有、大集体企业有正式工作的在职人员或者已享受国

  家退休待遇的人员。

  (4)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5)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

  4、股分数:按基准日核定人口总数

  人设

  股。

  其中

  村

  人

  股,村

  人

  股。

  5、周期: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1、享受对象:

  按清产核资登记一类、二类和三类土地入股的农户。

  2、占比:40%。

  3、入股核算:

  村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土地川、坝地共

  亩;二类土地塬、条、台地共

  亩;三类土地山坡地(包

  括退耕还林)共

  亩;四类土地“四荒”地共

  亩。其

  中一类土地每亩折价300元(以五年玉米平均价*五年平均

  亩产-投资成本);二类土地每亩折价200元(以五年豆类平

  均价*五年平均亩产-投资成本);三类土地每亩折价100元

  (以退耕还林兑现标准-种苗费);四类土地只确权不参预本

  次产权制度改革。以上四种类型土地共折价

  元。

  4、股分数:本村共设土地股

  股。每股2300元。

  共

  165、土地流转: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农户的一类、二类、三类

  土地集中租赁,然后统一流转给公司经营。村集体经济合作

  社在流转土地时,对农户租赁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准,对公司

  流转以农经站测量数据为准,差价归村集体所有。

  1、占比:12%。

  2、折股量化范围:

  属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公益性资

  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

  3、入股核算:按照“集体所有、有偿使用”的原则,在资产

  折股量化范围内,本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牛棚235万元、鸡棚

  35万元、蔬菜大棚330万元,共计600万元。由于本村资源

  性资产按一次性租赁付款已到农户,将再也不折股量化,只对

  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附集体经营性资产评估估价表)

  4、股分数:经核算本村共设资产股2608股

  1、享受对象:

  在规定基准日内确定为本村村民可出资参预入

  股的。

  2、占比:23%。

  3、数量:资金股参照人口股上限共设

  股。

  4、上限:资金股入股分额不得超过本户人口股数量。

  上述股分合作社将建立股分清册,详细列出股东的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登记量化的股分数和股分额等,并将其变

  共

  16更情况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集体经济合作社颁发。

  共

  16案

  ;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8、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块议;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共

  16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表必须在会议记要上签字。

  共

  16共

  16才的管理、任用工作;注重抓好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合理制

  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

  5、抓好合作社产业或者产品规模的管理。

  时刻关注各种危机的影响,严格控制风险。逐步实现产业创新、产品升级、严把

  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6、抓好合作社成员的和谐管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维护合作

  社经营秩序,使合作社平稳运作,健康发展。

  共

  16共

  16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共

  16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

  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

  由本社理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1、提取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10%;3、股东红利分配80%。

  共

  16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共

  16务。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份

  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

  财产在末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共

  16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2022年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

  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__市__区__镇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__市__区__镇__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__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___万元,净资产:___万元。

  2、_______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___股。

  其中:集体股___股,占_%;个人股___股,占_%。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__39;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__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

  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___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___省村经济

  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__县(市、区)__乡镇(街道)__村经济合作社(市

  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__市)。

  本社住所:__县(市、区)__乡镇(街道)__村(或__路__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

  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

  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

  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

  权制度;(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社社员: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

  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

  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

  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

  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

  成,依照《___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

  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

  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

  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

  (一)设社员代表

  人。

  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

  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

  应到会

  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

  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

  (一)社管会设成员

  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

  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

  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

  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

  社社员的监督。(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

  考核方案;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名(一般3至5名),由

  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

  (一)社监会设成员

  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

  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

  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

  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五)提议召开临时社

  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与罢免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

  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

  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

  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

  人

  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

  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

  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分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分

  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分经济合作组织治

  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

  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

  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

  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

  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

  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组织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组织在

  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

  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

  范围。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

  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

  33671.9312万元(原值)。

  第九条

  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

  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

  中。

  第三章

  股分量化

  第十条

  本组织股权依据《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

  案》(2022年

  9月

  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2022年

  11月

  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分。

  第十一条

  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组织总股数为

  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

  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

  占总股本的20%。

  现有成员按

  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

  10股计

  21430股,涉

  及成员人数

  2143人。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本组织股权管理实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其中人口股的股权

  管理详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

  “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

  算,按需次划拨,结余部份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

  到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本组织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股权不允许个人转让、馈赠、出售、抵押、继承、退股,只作为红利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许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随着经济发展,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新增股权按“生

  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

  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者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具体由理事会提交方

  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凡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承认本组织章程和履行成员

  义务的,为本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

  18周岁,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组织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组织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

  利;

  4.享有对本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组织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

  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

  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

  益;

  4.按其所持有股分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具

  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每一届成员代表由本届居委会居民

  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人。成员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

  连任。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成员代

  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

  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成员代表会议须

  有

  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干召开。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

  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

  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

  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

  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由5--7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

  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

  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任命或者外聘本组织总经理。

  理事长是本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

  5年、解除劳教未满

  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

  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

  满

  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

  “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

  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

  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

  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解聘总经理;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理事会与居委会两委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

  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议应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

  或者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允许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

  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发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监事会人员由本届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

  1人,本组织监事会与居委会监督

  委员会同步换届,每届任期

  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

  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

  理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

  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

  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

  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允许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组织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分

  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

  值。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

  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

  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对本组织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

  以本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组织净资产有效大幅度

  增加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赋予有关人员一定

  的奖励。因经营不善,导致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组织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

  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

  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

  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镇

  财政局农村服务中心代理。本组织设报账员一位,负责报账工作,报

  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组

  织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组织的重大财务事

  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

  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

  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成员代

  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

  XX镇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组织和成员的三者

  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组织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

  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

  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

  20%;

  2.股民和村民红利分配不超过

  80%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

  XX镇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22年

  12月

  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XX股分经济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

  于

  2022年

  10月

  7日审议通过,自

  2022年

  10月

  8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

  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

  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XXX居委会居民股分合作赋予居

  民对集体资产股分权能改革实施方案》

  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章程

  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

  XX股分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成

  员代表签字:)

  2022年

  10月

  8日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员

  第三章土地

  第四章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第五章股份基金

  第六章生产

  第七章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第八章劳动的报酬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分配

  第十章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第十一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

  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杜、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二章社员

  第十一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之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分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员条件而要求参加合作社劳动的人(例如不满十六岁的男女)参加劳动,并且,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给以报酬。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五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如果他的土地已经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的建设,无法带走,合作社应该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换,或者付给他适当的代价。如果他的土地经过合作社的经营质量变好了,他的农具和工具经过合作社的修理价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该付给合

  作社适当的代价。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以免妨碍全社生产,并且便于结算帐目。

  第十六条

  社员如果犯了严重罪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须把他开除出社。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被开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县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开除社员,不能把他的家属中的社员连带开除。

  对于被开除的人在合作社里的财产,同退社的人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三章土地

  第十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

  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

  第十八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相反,在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土地报酬也可以暂时相当于农业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特别是在土地的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如果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也可以暂时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者别的适当的过渡办法。分成报酬就是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分出一定的成数作为土地报酬,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报酬。

  土地报酬的数量或者成数议定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生产没有显著地增长以前,不应该降低,以免土地较多较好的社员觉得吃亏,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减少收入。

  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的报酬,分别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社员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该改为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但是,个别的贫苦社员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亲友代管的土地,经过社员大会同意,也可以给他以相当的报酬。

  社员私有的荒地,经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进行开垦,并且在开垦以后的两三年内不给土地报酬。

  农业生产互助组所开垦的荒地,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归合作社使用;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社员入社的时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带有青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处理青苗地的收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获全归本主所有,由本主偿付合作社在统一经营中所费的工本。如果这块青苗地当年只收获这一次,本主就不应该得土地报酬;如果不止收获这一次,本主也应该少得土地报酬。(二)收获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由合作社偿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费的工本,并且照付土地报酬。(三)收获按照议定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临时分配比例单独处理,单收、单打、单分。

  第二十四条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渠、坝等水利建设,随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负责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旧有的,因为它已经增加了社员入社以前的土地产量和入社以后的土地报酬,合作社一般地无须再给本主以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在归合作社以后,还可以灌溉别的土地,合作社应该按照灌溉的效益和当地的习惯,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适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买,并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转为全社公有。应付的款项,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清;没有付清以前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第四章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第二十五条

  社员的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应该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条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地逐步实行公有化。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这些生产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给本主报酬的方式,以及公有化的时间和方式,应该按照生产资料的性质分别处理。

  本章所说的生产资料包括以下三类:

  (一)耕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等。这一类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饲养的牲畜)等。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有密切的关系,一般地应该逐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的关系比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统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的处理办法,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并且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租价租用(私有私养公用)。这种办法,一般地适用于初

  办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给别人或者借给别人。但是本主如果出卖这些耕畜,必须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间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二)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私有公养公用)。

  私有公养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伙分收益,也可以完全归本主或者完全归合作社。处理的办法,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如果合作社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三)社员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收买,转为全社公有。这种办法,是一切合作社在办了相当时期以后所必须采取的。有些合作社虽然办得不久,但是确实有力量收买和喂养耕畜,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

  为了兼顾社员的负担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买耕畜的价款应该在适当的期限内分期地付给本主;期限一般地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耕畜,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转为全社公有,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租用。租用的报酬,按照开始租用的时候这些东西值多少钱、能用多少年来议定。

  租用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有了损坏,由合作社负责修理。如果损坏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赔偿。

  小型农具(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第二十八条

  社员私有而合作社经常需用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买耕畜的办法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按照处理互助组公有的耕畜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零星树木,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

  (二)需要经常投入大量劳动的林木,例如果园、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付给合理的报酬。报酬的议定,要根据收益的大小和经营的难易,兼顾本主以前所费的工本

  和合作社今后所费的工本。

  (三)费工比较少、收益比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经营这种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费的工本(护林、砍伐、运送等)和应得的利益以后,其余部分都给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时候再付。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费的工本收买,转为全社公有。幼林转为公有以后,林地的土地报酬问题,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习惯处理。

  第三十条

  在畜牧业不占主要地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私有的牧畜,一般地还是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如果牧畜数量很大,合作社又有发展畜牧业的适当条件,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社员要求合作社收买他的牧畜,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合作社可以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第三十-条

  社员的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应该按照副业的性质来处理。如果副业宜于由家庭经营,工具和设备应该归社员自己所有;如果副业宜于由合作社集体经营,工具和设备可以按照处理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股份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籽、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如果社员的土地报酬比较低,也可以按照劳动力分摊一部分;如果土地报酬很低甚至没有报酬,就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力分摊。如果征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业、林业或者副业生产方面的,可以另行规定分摊的办法。

  贫苦的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自己申请或者由合作社代为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

  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只有在社员退社的时候才能抽回。

  第三十三条

  社员应变的生产费股份基金,大致相当于当地普通农民一年内在同样的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籽、肥料、草料等的价款。

  生产费股份基金按现金计算,但是社员可以用实物批交。

  生产费股份基金一般地应该在社员入社的时候交清,但是其中草料一项,在合作社还没有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以前不交,有了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才交。

  第三十四条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把他们的公共财产转为合作杜公有,他们所应变的股份基金就应该适当地减少。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该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资。社员的投资应该由合作社在一年到三年内偿还。

  合作社对于社员的现金投资所付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合作社对于杜员的实物投资所付的利息,可以按照

  当地的习惯议定,或者比现金投资的利息低一些,或者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权按照合理的价格优先收买社员家庭所积存的肥料。肥料的价款可以在收获以后付清,不计利息。

  第六章生产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各种办法,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合理地使用耕地(按照土地的条件种植适宜的作物,各种作物合理地轮种和间作,根据可能的条件增加复种面积,扩大高产量作物的播种面积等)。

  (二)兴修小型水利(挖塘、打井、筑坝、开渠、修堤、修围、修建小型水库等),增加水田,扩大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方法。

  (三)采用新式农具,掌握使用新式农具的技术。

  (四)保护和繁殖耕畜(建立喂养和使用耕畜的制度,防止喂养不好和使用过度,防治畜疫,积极地繁殖耕畜,改良畜种等),发展畜牧业。

  (五)改良作物品种(实行选种、留种,换用和培养优良品种等)。

  (六)增加肥料,合理地施肥(尽量利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肥料,鼓励社员积肥,改进施肥的方法等)。

  (七)改进耕作方法(深耕细作,采用先进的方法处理种籽和培育秧苗,及时地播种,适当地密植,加强田间管理等),防治病虫害,同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

  (八)修整耕地,改良土壤,护林造林,培护草坡,进行农、林、牧、水综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开垦荒地,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移民垦荒。

  (十)利用荒山发展林业,利用水流发展水产。

  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努力找出增加本社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三十九条

  在不妨碍农业生产、不进行商业投机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杜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经营副业生产,逐步地发展农业同手工业、运输业、畜牧饲养业、渔业、林业等生产事业相结合的多种经济,以便发挥合作社的潜力,帮助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不妨碍合作杜生产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鼓励和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生产。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动员全体男女社员积极地参加全社的农业和副业生产劳动。合作社应该尽量地帮助女社员克服参加生产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并且在分配生产任务的时候注意到她们的特长和特点。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提倡和组织社员学习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奖励社员在生产上的创造。合作社应该同农业科学机关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合作,提高社员的技术水平,培养本社的技术人员,按照具体条件积极地推广各种先进经验。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生产,逐步地实现本章所规定的发展生产的各项任务,并且使自己的生产同国家的要求相适应,应该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年度生产计划应该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内容:播种计划和产量计划;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副业生产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当地的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订出一个季节或者一个段落的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为了使年度生产计划能够有长远的打算作根据,并且使合作社的活动能够适应整个农村的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各项生产和建设的任务。

  第七章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

  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

  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产组,不设生产队。

  合作社应该指定专人担任或者兼任会计员、技术员、饲养员、保管员等。公共牲畜比较多的合作社,可以设专门负责喂养牲畜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副业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负责副业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生产队设队长,生产组设组长,负责全队全组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在配备田间生产队的成员的时候,一般地应该使各个队在劳动力的多少上、技术的高低上、领导力量的强弱上和居住地点的远近上相差不多,都便于独立活动;在给各个生产队分配任务的时候,应该作适当的安排,使各个队都能够经常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生产队的组织应该是常年固定的。但是一开始也可以是一个耕作段落的或者一个季节的组织,以便取得经验,逐步地过渡成为常年的组织。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各个队所负责经营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农具,也应该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个队能够负责经营好分配给它的土地,负责保护好分配给它的耕畜和农具,能够作出自己的生产计划,负责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合作社对于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还是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和临时的调动。

  第四十六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使生产效率提高;并且尽量地使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的社员)都能够发挥力量,都能够从劳动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在可能的范围内,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给每个人指定负责专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彻底地实现生产中的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人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队长或者组长要在一定时期内,召集队员或者组员,根据各人的工作状况,民主评定各人所应得的报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地有计划地检

  查生产队、生产组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

  第四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必须包括以下各项:

  (一)不无故旷工;(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三)保证劳动的质量;(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应该酌量给以扣减劳动曰、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开除出社的处分。

  第八章劳动的报酬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劳动的报酬,应该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地实行按件计酬制,并且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为了实行按件计酬制,必须规定各种工作的不同的定额和不同的报酬标准。

  对于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一

  个中等的劳动力做了一天所能够达到的数量和质量,就是这一种工作的定额。合作社必须逐步正确地规定全社各种工作的定额。定额不应该定得太低,以免多数社员都可以不费力地超过定额;也不应该定得太高,以免多数社员都达不到定额。如果原定的定额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劳动条件有了变化,就应该适当地修改定额。

  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报酬,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一个劳动日等于十个工分。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的多少,应该根据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技术程度,劳动过程中的辛苦程度和这种工作在整个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评定。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额,应该记一个劳动日。

  合作社必须正确地评定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完成各种工作定额所得的劳动日必须有适当的差别,这种差别既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义,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员吃亏;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高,大家抢着做,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低,没有人愿意做。

  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前,合作社可以暂时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的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好的加分,不好的减分,作为他当天所得的劳动日。但是这种办法既费时间,又不能按照每个社员的实际的劳动正确地计算报酬,因此,合作社必须尽快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便克服劳动报酬上的混乱现象,避免生产上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一个劳动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据全社全年收入多少东西来决定。一般地说,全社全年在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在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土地报酬以后,用全社全年劳动日的总数来除,除出来的就是每一个劳动日所应该分到的。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积极劳动,以便多得劳动日;又要努力促进全社的整个收入增加,使每一个劳动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这样,就便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内因为参加社务工作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由社员大会议定,根据他所负担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绩的好坏,补贴他适当数目的劳动日。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补贴,加上他自己参加生产劳动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全社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会计员和规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员,如果必须脱离生产劳动,他们所应得的报酬也由社员大会议定;这种报酬一般地应该相当于或者高于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

  第五十四条

  受代耕待遇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可以把代耕的人(无论是不是社员)代他们完成的劳动日作为他们自己的劳动日。领代耕费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如果他们和合作社双方同意,也可以把所得的代耕费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照记相当数目的劳动日。

  第五十五条

  为了把劳动报酬上的按件制同劳动组织上的责任制结合起来,农

  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推行包工制,就是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按照当地包工的习惯,议定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包给生产队限期完成。生产队无论因为劳动效率高,少用了劳动时间,或者因为劳动效率低,多用了劳动时间,都得到同样数目的劳动日。

  如果生产队的工作质量不合要求,合作社可以要求它重做,或者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生产队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限期,合作社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生产队在生产中克服了特殊的困难,创造了特殊的成绩,合作社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

  实行包工制的生产队所得的劳动日,应该按照各个队员实际上完成工作定额的多少分配给队员。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暂时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评定各个队员所应得的劳动日。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尽可能从实行耕作段落的和季节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地过渡到实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

  在实行常年包工制的时候,应该规定生产队所必须完成的农作物的产量计划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所必须负责执行的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并且实行超产奖励制。对于超额完成了产量计划的生产队,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不到计划数的90%的生产队,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如果在包工期间遇到不能抗拒的灾害,应该根据受灾程度,修改产量计划。

  第五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劳动竞赛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时候,经常负责社务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奖励。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预算,也就是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生产总值(包括农业和副业生产中所得到的实物和现金)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五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生产的收入;社员的投资。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请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贷款。

  第六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每年预算中的生产费(包括种子、草料和社内肥料的开支,向外购买肥料、农药的费用,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租用社员的耕畜、农具的报酬,生产管理费等)的多少,应该按照各地方各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应该过高或者过低。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其中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1%。

  合作社应该教育和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在使用资金的时候厉行节约,并且应该教育和监督全体社员爱护公共财产,防止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损失。

  第六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应该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

  预算内一般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内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必须经过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必须凭单据记帐。会计和出纳必须逐步地做到分人负责: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出纳员无权自行支付任何款项。

  合作社的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并且定出登记、保管和按时清点的办法。

  合作社社员如果对于公共财产有贪污、盗窃、破坏的行为,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要损失,都必须赔偿,并且受到应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合作社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帐目必须按时公布。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帐目,按月、按生产季度公布。财务开支,按月、按年度公布。公共

  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检查合作社的各种帐目。

  第六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年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有以下两种分配办法:

  (一)在由社员家庭各自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扣出本年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留作下年的生产费。

  二、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支付社员的土地、林木和牧畜的报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的租金。

  四、按照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和社务工作的全部劳动日,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

  (二)在由合作社统一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履行上述对国家的义务,然后对余下的实物、现金和由交售、出卖农产品得来的现金按照上一项所列的次序进行分配。

  实行第一种办法的合作社应该积极准备实行第二种办法。

  第六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进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设(例如购买耕畜、农具和副业工具,修整土地,保持水土,兴修小型水利,垦荒,造林等)和增加生产费,不能挪作别用。公积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不要超过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生产总值扣除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的5%,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10%。但是,在经营技术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略为增加。

  公益金的用途限于发展合作社的文化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也不能挪作别用。公益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可以占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的1%,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2%或者3%。

  第六十五条

  在丰收的年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以酌量增加。在灾荒的年份,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员的土地报酬应该酌量削减,社外的贷款和社员的投资可以由合作社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归还。下年的生产费如果不能留够,可以在下年收获以后补齐。

  第六十六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数目,同时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也可以根据社员的实际需要,允许社员(特别是有困难的社员)预支,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社员预支,一般地不应该超过他已经完成的劳动日预计应得的报酬。

  第六十七条

  分配给社员的实物和现金的搭配,以及各种实物的搭配,都要尽量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范围内的产品,社员中间有多余的,有不足的,合作社应该加以调剂。

  第六十八条

  公积金、公益金和合作社所积累的别的一切公共财产,都不允许分散。社员退社,只能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两个以上的合作杜合并的时候,不允许任何一个合作杜分掉合并以前所积累的一切公共财产。

  已经积累了公共财产的合作社,在接受新社员入社的时候,除了要他交纳应变的股份基金以外,不应该对他提出额外的要求。

  第十章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第六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合作社的政治工作。

  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向杜员讲解国内外时事,宣传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特别着重宣传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各种农村工作的政策,号召社员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

  (二)提倡爱护合作社和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勤俭办社,爱社如家。

  (三)教育社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反对破坏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开展劳动竞赛,提倡钻研和改进生产技术,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

  (五)发扬合作社内的民主,鼓励社员积极地参加社务管理,为不断地改进合作社的工作而斗争。

  (六)进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全体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合作社同合作社之间、合作社同社外劳动农民之间的团结,提倡社员彼此在生活上互助互济。在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和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的教育。

  (七)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第七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动员、组织和帮助社员扫除文言,学习文化和科学。

  合作社应该有计划地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的活动,提高社员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在分配劳动任务的时候,要注意照顾社员的身体状况。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要设法医治和给以帮助;对于因公牺牲的社员要抚恤他的家属。

  第七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发展以下的福利事业:

  (一)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工作。

  (二)组织农忙托儿所,解决女社员的困难。

  (三)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帮助。

  (四)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酌量给以帮助。

  第十一章管理机构

  第七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

  合作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

  第七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决定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所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的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通过新社员入社。

  (七)决定对于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决定开除社员。

  (八)决定社内的其他重大事务。

  社员大会行使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三分之二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行使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过半数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社员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季至少开会一次。

  第七十六条

  合作社在社员人数过多,或者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员大会的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应该由管理委员会提出,报请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为了便于反映全体社员的意见,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能过少,一般地不能少于一百名。

  社员代表大会代行本章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代行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根据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管理社务。

  管理委员会一般地由五个到十五个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按照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副业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等事务,进行分工。

  在需要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七十八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任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管理委员会委派生产队长和直属的生产组长,要征求队员或者组

  员的同意。生产队以下的生产组长,由生产队长指定。

  第七十九条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遵守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是不是正确,检查合作社内对公共财产有没有贪污、盗窃、破坏、浪费、损失的情形。监察委员会应该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并且可以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

  监察委员会一般地由三个到九个委员组成。在需要的时候,监察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两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都不能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十条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在合作社迅速扩大的情况之下,改选的时候要注意吸收新社员里面的积极分子参加管理机构。

  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应该占有一定的名额。

  如果合作社社员有不同的民族成分,各民族的社员应该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应该向县、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登记。登记的时候,应该把社章、社员名单和管理机构成员名单送交登记机关。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主要地适用于初级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应该根据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了的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社章,送交登记机关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1955年7月一12月)刊印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决议》,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发出《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通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头委员会提出,是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它曾经由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

  《通知》要求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这一加以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且征求区乡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把这一作为自己的社章试用,并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情况,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和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的规定。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的意见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一九五O年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对这个再作必要的修正,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将这个章程照原案通过,成为正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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