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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政协的作用历史3篇

时间:2023-05-02 0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新时期政协的作用历史

  

  论人民政协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一、人民政协制度形成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准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统一战线组织和党派合作机构的双重身份,同时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一种承担多种政治功能的制度,人民政协制度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前提条件。它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三个即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

  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普遍经验与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无产阶级政党诞生之初,与强大的阶级敌人相比其力量总是相对弱小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生存问题遂成为首要问题,统一战线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生存策略的重要性就有了现实价值。1920年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指出“要战胜更强大的敌人,只有尽最大的力量,同时必须极仔细、极留心、极谨慎、极巧妙地利用敌人之间的一切‘裂痕’,利用各国资产阶级以及各个国家内资产阶级各集团各派别之间的一切利益对立,另一方面,要利用一切机会,哪怕是极小的机会,来获得大量的同盟者,尽管这些同盟者是暂时的、动摇的、不稳定的、靠不住的、有条件的。”中国共产党秉承这一理论在革命进程中先后创立了国共统一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这些统一战线之中,既有阶级之间的联合,又有党派之间的合作。党派合作含于统一战线之中的历史经验为其后的人民政协制度既是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多党合作机构的双重性质做了诠释。1927年至1937年,国共合作破裂,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开始尝试建立自己的民主政权,这一时期的统一战线之中加入了民主的内涵。由于1936年西安事变的爆发以及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的开始,蒋介石被迫同意进行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抗日民族统一

  战线开始,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和结构化形态开始萌芽。

  二、人民政协制度的萌芽

  人民政协制度的萌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1938年7月在武汉成立的国民参政会,另一个是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

  国民参政会是国民政府设立的带有民意性质的机构,它不是完全的民意代表机关,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人民的意志,所以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准民意机关”,这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是有区别的。虽然二者的性质不同,但从制度形式的角度来说国民参政会为人民政协制度奠定了初步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长期以来,统一战线的功能只存在于中共的政策行为中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组织载体,因为统一战线必然涉及到中共与其他政治力量派别尤其是与国民党之间的关系,在共产党力量弱小又缺少国际支持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统一战线组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的态度。第一次国共合作是采取“党内合作”的形式,在第二次国共合作中中国共产党建立国共合作组织形式的要求遭到了国民党的拒绝,只能转而争取建立一个类似的机构。国民参政会虽然不是统一战线的制度形式,但是却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通过一个制度平台进行统一战线工作的机构。

  从政党制度的角度来说,国民参政会与人民政协都涉及到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一项基本矛盾,即一党专政与多党共存之间的矛盾。在国民参政会中,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出于一党专政的目的不愿意承认其他政治党派的合法地位,但对于多党并存的现状却暂时无力改变,同时出于获得政治支持的现实需要还要将各种政治力量都囊括进国民参政会之中,所以一方面国民参政会在人员构成上广泛包括了各党各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另一方面,国民党又试图通过种种手段控制国民参政会以维持一党专政。理论上具有“准民意机关”性质的国民参政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扮演的其实是一种党派合作的政治组织与咨议机构的角色,这就使其与

  人民政协有了更多的相似之处。

  与国民参政会不同,政治协商会议只是一次临时性的会议,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但它开启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先河,为人民政协做了思想理论准备。人民政协之所以能够在1949年至1954年代行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的职权与政治协商会议有着极其特殊的联系。各方围绕政治协商会议所进行的斗争,以及政治协商会议本身所取得的成果,都使得这样一种“政协路线”为人民所认可。如果说1946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还有合法性缺陷的话,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其自身的行为赋予了“政协路线”以合法性,这是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能够成为代权力机关的前提条件。

  三、人民政协制度的确立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的诞生。人民政协制度是历史必然性与历史偶然性共同作用的产物。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的实力自1921年以来首次超过了国民党,成为当时中国最主要的政治力量,经过长期的统一战线实践,建立一个统一战线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然而,在最初的“五一口号”中,中共并没有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化的打算,政治协商会议只是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然后由人大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它具有两个特点“小规模”与“临时性”。在“五一口号”发布后的一年中,中共在军事形势上的急剧发展使得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共中央接受了东北一些民主人士的建议,由政协直接代行人大的职责。人民政协能构够成为一项制度被确立,其直接原因是斗争的战略需要和东北民主人士的临时动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三项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在人民政协组成人员的构成与产生方式、全体会议的召开与职权、全国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的设立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人民政协的制度机制框架被基本确立下来。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结束。1954年12月,毛泽东发表的《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指出了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对此后人民政协制度的建设起了方向性的作用。在职能复位的前提下,人民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再次确认了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并规定了人民政协功能复位后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方式。随后在1957年和1958年又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作为补充。在1965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中,政协全国委员会下设了国际问题、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药卫生、工商、民族、华侨、宗教、妇女九个工作组,是这一时期人民政协自身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除却具体的制度架构之外,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被正式列入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的决议》中,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方针。

  综上所述,在1954年至1966年12年间,人民政协制度在制度功能、组织结构、工作方式、工作方针等方面都得到了逐步完善,还形成了“两会”的制度惯例。但是在这一时期,人民政协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却处于边缘化地位。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重要性并不是源于人民政协本身的制度定位,而是因为它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且,自1956年开始,中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改变,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

  四、人民政协制度的破坏与重建

  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人民政协制度开始陷入瘫痪。1966年8月,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全部停止办公,人民政协制度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人民政协制度才从破坏与停滞的状态中逐渐恢复过来。1978年2月24日至3月8日,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二部章程,这是人民政协制度进行重建的良好开端。与1954年的第一部章程相比,第二部章程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文革”的色彩,并加入了解放台湾的内容。1982年宪法修改在序言中增加了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规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这是宪法对人民政协在国家政制中地位发展的一种肯定和确认。

  五、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

  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将民主党派界定为“参政党”,并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机构。”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表述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从此,人民政协作为实行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机构获得成长空间。1995年八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性文件《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履行职能建设上来。2004年政协章程修正案提出人民政协是国家

  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表明在国家制度层面的设计中,人民政协承担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功能。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五号文件《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执政党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定位,再次强调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政协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理论依据与政策支持。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表明,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构建现代国家政制战略性的存在。中共十七大认定,政治框架的四大主体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中国政党制度的重要载体与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大、政府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同样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地位,作为“四大班子”之一参与政治生活拥有更为有力的理论与政策依据。中共十八大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是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功能的重要理论。

  [注释]

  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9.

  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538.

  中共中央文件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461.

  中共中央文件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46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26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4.

篇二:新时期政协的作用历史

  

  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

  1、人民政协的性质

  人民政协的性质,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其组织宗旨所决定,由国家宪法和政协章程来规定,集中反映了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机构、组织的本质特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这是截至目前对人民政协性质最高规格的界定。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将政协性质明确表述为三句话,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重申了这一提法。这三句话既完整准确地概括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又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对人民政协最完整、最准确的定性。

  准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必须结合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全面、完整地把握人民政协性质的三个方面,孤立地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片面的、不准确的。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主要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组成,因此,它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的组织形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中国惟一由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政治组织,因此,它必然要同时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发挥作用。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发扬民主的表现方式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因此,这一发扬民主的过程就是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加强团结、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过程。因

  此,这三方面紧密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2、人民政协的特点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若干特点:

  (1)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是我国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是人民政协同这些组织和团体相区别的一大特点。一方面,人民政协在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使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能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统一战线的发展,适时调整自己的界别构成,不仅囊括各个历史阶段统一战线的所有方面,而且成为实现中国人民大团结、大联合的一种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在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人民政协自成立以来,就始终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臶,坚持“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尽一切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最广泛的团结。人民政协在政治上巨大的包容性,就在于能够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把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信仰、不同利益的人们,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为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挥重要作用。现在,我们国家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和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更加需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更加需要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以“爱国”为基础的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奋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最高组织形式,它的统一战线的性质就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其代表性和包容性就更加明显。

  (2)党派合作性。党派合作性是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品质,它集中体现了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创立的,是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织的,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显著特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国家政权和人民政协中的体现方式不一样。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出现,不以党派名义活动。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体现了民主党派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他们是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执行其被赋予的行政权力。而只有人民政协,是由中国惟一由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点,也是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

  (3)民主协商性。民主协商性是政协性质的重要内涵。人民政协的名称叫政治协商会议,从诞生之日起它就是新中国的重要民主机构、政治协商的机构。换句话说,没有民主性、没有协商性,也就不会有政协这个组织,也就谈不上政协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首要之义。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精神贯彻于政协的一切工作之中,是人民政协基本议事原则的体现。我们所讲的政治协商,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方面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政协的各种重要事项和内部关系都是经过协商确定的。它的要义不在于事后的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最大限度地求得共识。需

  要对协商问题作出决议时,也是在充分协商之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后如果仍有人坚持不同意见,在不违反政协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前提下,即使这些意见不正确,也是允许保留的。这种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的办事原则有着显著的区别。

  二、人民政协的地位

  关于人民政协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

  1、从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看,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职能、任务和政治基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人民政协的命运始终与我们国家、民族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紧密相连。人民政协成立后,为恢复和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推动各项社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用,动员、组织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爱国力量为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所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2、从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过程看,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诞生于上个世纪中叶,它不是某个党派、某个团体为实现自身的目标创立的组织,而是由包括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在内,顺应人民大众求和平、求统一、求发展的强烈愿望,为争取和平民主、建立新中国的共同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崛起的崇高理想而团结奋斗的产物。

  3、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基本框架看,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政治体制

  的基本框架。在这个政治架构中,人民政协作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看,人民政协肩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伟大历史使命。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这段话,讲明了人民政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关系,提出了人民政协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历史任务。

  三、人民政协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地位,归根到底体现于它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政协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政协素有“人才库”、“智囊团”之称,荟萃了社会各行各业各阶层的优秀代表人士,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视点,提出有见地、有水平、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党委、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同时,政协委员中有不少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知名企业家,他们都在各自的领域为改革建设献计出力,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央《意见》指出:“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组织,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创立的,几乎包容了我国所有的政治力量,是体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特点和优势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无论从其组织构成、主要职能还是工作运作程序看,都体现民主精神、发扬民主作风。运用好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有利于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有利于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把发扬民主和加强团结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局面。

  3、人民政协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汇聚了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众多界别的专家学者,他们不仅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也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人民政协可以发挥宣传教育优势,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人民政协可以发挥人才、智力优势,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繁荣文化事业,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贡献力量;人民政协可以发挥对外交往广泛的优势,为正确吸收国外的先进科学和优秀文化成果服务;人民政协可以发挥建言献策的优势,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创新服务。

  4、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具有不同政治利益、不同思想观念、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生活方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人士,以及海

  内外所有中华儿女,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团结和凝聚在中国共产党周围,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凝聚起最广泛的力量;人民政协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上通下达、渠道畅通的优势,能够及时了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表达各族各界人士的利益需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努力维护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场所和舞台,更是党委和政府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能够动员广大委员深入基层,及时发现社会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并直达有关高层领导,协助党和政府及时了解实情,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一、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由其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切实履行职能,并不断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交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1)政治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各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影响重大,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意义重大。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集思广益,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

  政治协商的要旨在于决策前的充分协商和讨论。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吸纳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使决策更加符合民意、符合实际;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领导机关的正确主张成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有利于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

  各地在开展政治协商的活动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并上升为制度。如一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实践中坚持的“三在前”、“三在先”的做法,即: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地方性重大政策要先协商后通过。

  (2)政治协商的内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

  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3)政治协商的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政协内部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会议。

  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政协主席会议是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政协内部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会议,也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4)政治协商的程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报送、意见建议的处理及反馈五个环节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5)政治协商的具体要求。第一,要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决策程序。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这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应当成为决策程序的一个环节。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关键在于党政部门的合作参与。因此,如缺乏相应的规范与制度,政协履行协商职能时另一方就有可能采取不合作态度,如果这种不合作无相关制度的制约则会继续下去,因

  为不合作对对方无害甚至有益;而合作则有可能损害对方的微观利益。对于政协而言,自身需要努力,逐步使“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不仅成为各级中共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而且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第二,要制定好协商计划。按全国政协的要求,需要协商的问题很多。为了使这些协商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起来,关键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根据党政领导机关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选好协商题目,制定出一个时期的方案,使政治协商的协商活动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在全局中有安排、有位臵,并能使协商中正确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决策内容。第三,要认真做好协商的各项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要围绕议题,了解情况,搜集材料,确定方案,帮助参加政协的人员知上情,明下情,使协商能够有的放矢,提出的意见有理有据,切实可行,能够为领导机关采纳或参考。

  2、民主监督

  (1)民主监督的定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这种监督之所以被定性为政治监督,是因为:第一,它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监督;第二,它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三,它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政治上的互相监督。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不同于党的监督,也不同于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还不同于社会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人民政协为载体,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监督性质是由政协组织的性质决定的。中央《意见》和《政协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即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常常与政治协商、讨论沟通联系在一起;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有很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

  (2)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呼声、愿望、建议和批评。民主是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邓小平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挥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李瑞环同志也指出:多党合作存在的必要性就是政协存在的必要性,多党合作存在的长期性就是政协存在的长期性。这实际上说明了民主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就是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进而也阐明了民主监督的实质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以监督为核心。第三,坚持协商的原则。要用协商的精神提出建议与批评,帮助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3)民主监督的内容。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是指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可以就哪些事项进行监督。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国家宪法与法律、11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4)民主监督的形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民主监督形式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实现监督目标的途径和方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很多,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民主监督工作的侧重点有区别,所采用的民主监督形式也有所不同,但对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也是相同的。人民政协应当充分运用并不断完善已有的民主监督形式,同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民主监督形式,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5)民主监督的程序。第一,确定议题。既可由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确定议题,也可根据政协专门委员会或政协办公厅、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提议,由主席会议统筹研究确定议题。第二,组织监督。根据民主监督议题的特点,选用相应的民主监督方式。采用会议形式时,政协委员要直抒己见,切实提出建议和批评;采用视察、调查形式时,政协要组织若干个团(组),深入有关单位,听取单位负责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批评。第三,形成建议。政协办公厅(室)或专门委员会将委员监督意见归纳分类,形成书面建议,送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第四,跟踪反馈。政协建议案、提案和政协委

  12员的建议送党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后,由专门的机构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参与监督的委员。

  (6)民主监督的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是搞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条件。中央《意见》提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在知情环节上,主要是要保障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知情权。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政协组织要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使政协委员能够知情明政。在沟通环节上,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要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意见、交换情况;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与人民政协在工作中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反馈环节上,党政有关部门应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并将他们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再反馈给党政有关部门。只有在这三个环节上都建立健全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协调有序的长效机制,才能保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7)民主监督的具体要求。第一,要树立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感。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不仅要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已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第二,讲究民主监督的实效。监督要有利于大局,利于发扬民主与推动工作。对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政协应认真整理,积极催办,及时向委员反馈办理结果,使委员的意见都有答复、有结果。第三,要与其他方面的监督配合。同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媒体密切联系,加强合作,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具体实在地开展起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第四,要切实保障人民政协及其委

  13员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及其委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依法予以严惩。

  3、参政议政

  (1)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概括性表述。中央《意见》对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重申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基本内容和形式,指出:“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容比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包括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参政议政的形式除包括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两种主要形式之外,还包括各级政协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如,全国政协近年来举办的专题协商会,各地政协探索形成的资政会、专题研讨会、各种论坛等。

  (2)参政议政的具体要求。参政议政贵在主动,重在实效。各级政协组织要发扬主动精神,进一步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广大委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具体要求是:

  第一,要广泛参与。参政议政要体现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等特点,组织政协委员,并代表他们所

  14联系的各群众,积极参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国际交流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表达各党派、团体和界别的要求。

  第二,要积极开展咨议。参政议政的内容丰富,方法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国家和地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某一方面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评议。要通过政协组织开展这些工作,多渠道地汇集群众的意见,把握社会各方面的动态,以利于党政领导机关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搞好工作,也利于帮助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增进团结。

  第三,要深入调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委员知情出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参政议政的一个主要方法。人民政协的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来进行,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可操作的乃至有预见性的建议,使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

  (3)人民政协参政议政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关系。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是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比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范围要宽广得多,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参政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及政府领导职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等等。

  15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做一名政协委员的具体标准。政协委员要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认识到行使委员权利,履行委员义务,是政协委员的光荣,也是一种责任的重托。每个委员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也不能只要求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每一位政协委员都应该珍惜政协章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模范地去履行它。

  一、委员的权利

  1、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政协会议上,凡是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一定要尊重表决人的意志。委员的表决权都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只有保障委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委员才能在选举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这项权利,以便把符合条件的人选进政协各级领导机构。同时,这也有利于发挥委员对政协领导成员的监督作用。

  2、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做好政协工作要依靠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鼓励和支持委员对政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是发挥委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位委员都要十分珍惜这项权利,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政协工作,积极主动地对政协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组织要认真听取和采纳委员们对政协工作的意见,把政协工作做好。

  3、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委员行使这项权利,是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进行的。通过这些形式,委员们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

  16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各项政策更加完善、正确,有利于领导机关改进工作;同时通过协商讨论,也有利于委员加深对各项政策的理解,以便协助党委和政府更好地贯彻执行。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委员行使这项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大政方针,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委员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在于支持国家机关做好工作。因此在提意见、做批评时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委员的这一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因为提意见、做批评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加强廉政建设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任务,也是政协委员十分关注的问题。政协委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行使这项民主权利,同一切腐败现象做坚决的斗争,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政协章程规定: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人民政协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为了保证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民主权利,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和恰当的。

  7、在受到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章程规定了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了政协章程或会议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资格。与此同时,又规定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这项权利,可以保

  1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有机会向本会常务委员会说明事实真相和自己的意见,使本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处理不当;同时也可以使其他委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团结。

  二、委员的义务

  1、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

  赞成政协章程是得以参加人民政协的必要条件。因此,遵守政协章程是政协委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履行这项义务,内容很多,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要实践政协的纲领。政协章程总纲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阐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指明了人民政协前进的方向。政协委员要尽自己的努力,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二是要实现政协的工作任务。政协章程工作总则对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各项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较为具体的规定。要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工作,努力促成这些任务的完成。三是要贯彻政协章程的组织总则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政协的制度和纪律。

  2、有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的义务

  政协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全国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一般都是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经过充分协商,取得共识后形成的。因此,下级政协组织有义务接受上级政协组织的指导,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组织的会议决议。政协委员自然也有同样的义务。

  3、有遵守和履行本会会议决议的义务

  1政协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坚决执行本会会议决议,这对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问题。对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的决议,本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和遵守。

  为了监督委员严格履行义务,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履行义务的委员规定了处理办法:“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的资格。”这是维护政协组织原则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对保证委员切实履行义务起到监督作用。

  三、委员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及其保障

  1、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委员行动准则不可缺少的内容。委员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委员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享有的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因此,每位委员都要把自觉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统一起来,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绝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2、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权利和义务

  委员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首先,必须平等地、全面地、严格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委

  1员在权利和义务面前,是平等的,都要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委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是全面的,不能只履行这几项而不履行那几项,必须全面地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去做。委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还应当是严格的,对自己要求要严,不能马虎和迁就。要提高自觉性,增强责任感。政协委员应该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地履行义务。如果只要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而不愿承担委员的义务,就起不到委员的作用。每位委员都要珍惜、维护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积极发挥作用。

  3、政协组织要保证和监督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政协各级组织都应该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切实保障委员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组织委员学好政协章程,对委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使委员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意义,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尽职尽责,当好政协委员;另一方面要健全政协的会议制度及其他各种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委员的权利。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

  一、发挥委员作用的重要性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搞好政协工作,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基础和关键。政协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人民政协开展的各项活动要靠委员的积极参加,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要靠委员去做,所担负的各项任务要靠委员去完成。人民政协能否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发挥重大作用,在

  2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只有充分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整个政协工作才能活跃起来,人民政协才能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拥有它应有的地位。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政协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好了,政协工作就能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人民政协许多工作的优势来自委员。政协委员自身的许多优势,决定他们能够在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的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这种优势和作用通常是通过群体活动,而不完全是单独行动表现出来的。在各级政协委员中,他们或者是各方面的代表,或者曾担任过各种领导职务,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他们大多是知识分子或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对改革建设中的一些宏观的、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真知灼见;他们中相当数量的人已不在党政领导岗位上,位臵较为超脱,可以比较客观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联系着各方面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有组织的活动,与中央及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直接沟通,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协委员的这些优势,是其他组织成员不完全具备的。因此,要充分认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的重要性,重视解决影响委员发挥作用的各种制约因素和问题,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使他们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各级政协要为委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1、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习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每次换届以后,新委员很多,他们中的许多人对政协知之不多或知之甚少。因此,各级政协要重视并做好组

  21织委员学习的工作。

  2、通过各种活动和形式帮助委员知情。要给委员提供了解情况的条件和机会。各级政协要经常邀请当地党政领导同志向委员传达中央和上级的最新精神,通报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委员知“上情”。要经常组织委员参观、视察、考察和座谈,特别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就国家和地方上的大事、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和专题座谈。委员们只有掌握了“上情”和“下情”,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才能言之有理,言之有据,意见切中要害,建议切实可行。

  3、加强同委员的联系,热情为委员服务。建立和健全同委员联系制度,各级政协在实践中创造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建立委员活动日、委员接待日,委员热线电话、定期走访委员、接受来信来访等。实践证明,这些做法都是密切同委员关系的好办法,应当在实践中坚持、完善和发展。通过加强同委员的联系,了解和熟悉委员的专长,以便在政协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政协组织要鼓励和支持委员做好本职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政协机关要成为委员之家,机关干部要全心全意为委员服务。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委员,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4、保护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创造一种民主、团结、和谐的环境,鼓励和支持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发表各自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对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尽可能地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对委员个人或集体的提案,要对办理情况及时作出答复。要切实保证委员的权益不受侵害,当委员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或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开对待时,政协组织要予以重

  22视,认真调查了解,协同有关方面妥善解决。要为委员伸张正义,坚决支持委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委员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

  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别通过协商推举的,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应该不负众望,应该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努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论自己属于哪个党派、哪个团体、哪个界别,作为一名政协委员,都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参政议政的水平。要正确地对待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不要心烦气躁,怨天尤人,无所作为,而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勇于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做一名无愧于国家和人民的政协委员。

  怎样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工作的一切离不开委员的智慧和创造。当一名政协委员,既是荣誉,又是责任;既有权利,更有义务。政协委员中,绝大多数来自生产第一线,来自各族各界的仁人有识之士,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优秀代表,既有自己的岗位工作,又有履行政协职能的光荣使命,政协委员必须正确处理好岗位工作职责与委员职责的关系,既要做好岗位工作,又要履行好委员职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

  一、政协委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和对委员的三项要求

  新修改的《政协章程》第24条明确规定了委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和对委员的三项要求。七项条件即: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三项要求即:1、要密切联系

  23群众;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二、履行委员职责要加强四种能力

  政协委员是政协的主体,每位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水平的高低,对整个政协工作的影响至关重要。政协委员应十分注重提高自身参政议政的能力,努力履行好政协委员的职责,为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要努力提高学习吸纳知识的能力。每位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政协委员必须注重学习,善于吸纳各方面的知识,不断丰富自己,提高自己。要自觉地、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弄清弄懂一些重要观点,从而掌握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思想武器,努力做到在参政议政中把握住大的政治方向。要自觉地、系统地学习政协统战理论,切实弄清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政协委员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做到在参政议政中有大作为。要自觉地、系统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当地党政确定的大的工作思路等,以便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所提意见和建议能够直接进入党政的决策。要自觉地、系统地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文史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知识面越广,思路也就越宽,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也就越高。政协委员要把学习看作一种责任,养成学习的良好习惯,不仅要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更重要是坚持好经常性的自学。在学习过程中,对重要的观点要学深学透,入心入脑,融会贯通。要勤于动手做些笔记,勤于动脑写些学习心得,努力提高学习的效果。

  要努力提高知情的能力。知情是参政议政的前提,政协委员只有知情,才能议政议到关键事,参政参到关键处,彰显一个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水平。政协委员必须深入了解当地的政治、经

  24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的基本状况,了解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所确定的一些重要工作思路、工作部署以及一些具体工作的进展情况,了解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了解当地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易于被党政和有关部门所采纳。但掌握情况,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做到,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知情的能力。要积极参加有关会议,了解全局和局部工作的部署和方法措施。要注重从新闻媒体和一些剪报资料中了解各方面工作动态,尤其是反映的一些负面问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活动,这是比较系统、比较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最好途径。要善于从不同人群、不同阶层的人员接触中,了解和发现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注意从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中,发现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每位政协委员只要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就会事事善观察,处处做留心人。了解的情况越深细,所提意见和建议也就越有说服力。

  要努力提高抓问题的能力。每位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般都是针对所存在问题而言的。如果抓不住问题或抓不准问题,就很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高水平的意见和建议。但要能够发现问题、抓住、抓准问题,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里最重要的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善于动脑筋进行科学的分析。要善于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发现问题。就是将当地的某些工作与兄弟地区,特别是先进地区作比较,从中发现差距,差距就好似问题,发现了问题再找出原因,也就易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善于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发现问题。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的,一旦停滞肯定是遇到了阻力,阻力就是问题,通过分析找到症结所在,也就易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善于用党的方针、政策观察和发现问题。凡是对党的一些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这本

  25身就是问题,应当积极进行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善于从群众的闲谈漠论中,特别是在一些牢骚话中发现问题。凡是群众有意见的,那就是问题,政协委员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政协途径进行反映,并为解决问题建言献策。发现和抓住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还有许多,作为政协委员,应勤于动脑,勇于探索,善于发现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要努力提高建箴言、献良策的能力。参政议政,学习、知情、抓问题是条件,提出高水平的意见和建议是目的。每一位政协委员,都应在努力提高建箴言、献良策能力上下功夫。要发挥自身参政议政的职责。政协召开的全委会、常委会、座谈会和委员论坛会等,是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专门搭建的舞台,每位政协委员要充分利用这种机会发表意见,进行建言献策。提案是人民政协参政议政一种最经常、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中最具有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的工作,政协委员要充分运用提案这种有效形式,紧紧围绕当地党政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建言献策。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协都办有社情民意专报,被称为通向党政领导的直达快车。政协委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在与群众的接触中发现的问题和所提建议,都可随时以社情民意这种形式通过政协反映到党委、政府手中。政协委员要充分利用这种形式,广泛搜集上报一些社情民意,达到参政议政的目的。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调研和视察活动,通过这种形式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一些批评的意见。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渠道还有很多,如利用党政领导举行的政协委员约谈会、利用政协刊物发表文章等,都可以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政协委员要十分珍惜党委、政府和政协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搭建的广阔舞台,积极建言献策,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26三、履行好政协委员的责任

  党和人民赋予了政协委员一定的权利,有权利就有责任,政协委员的责任就在民主监督上,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主要方式有:

  1、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通过《人民政协报》、《联合日报》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是人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们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做一个称职的政协委员,不但要对自己的权力、义务、责任、地位有充分的认识,而且还在积极努力地研究、探索、发挥监督作用的新方法、新途径,大胆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要不计较个人得失,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已任,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敢于讲真话,只要是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就积极主动地监督,用自己的实际工作赢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四、政协委员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一要从自身做起。每位委员都要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更要担负起委员的责任。要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及政协业务知识,充分认识政协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使政协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更加主动高效,更具有影响力。

  二要从本职做起。无论是哪个界别的委员、国家公务员、非公有制人士,都要立足本职岗位,以强烈的敬业精神,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为群众实实在在办好事、实事上。

  三要从现在做起。我们正处在一个改革与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发展瞬息万变。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呼唤我们必须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政协章程,我们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立即行动起来,脚踏实地做好政协工作,学习贯彻好政协章程,用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协工作的实践,要以饱满的精神,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积极投身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推动政协工作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用我们的工作实绩赢得一个合格的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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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新时期政协的作用历史

  

  回顾?民政协成?和发展的光辉历程?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党派??、?民团体和各族各界??在政治制度上进?的伟?创造。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主题,服务党和国家中?任务,在建?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命、建设、改?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分重要的作?。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届全体会议,代?全国?民代表?会职权,为新中国诞?作了全?准备。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民政府组织法,作出关于国都、国旗、国歌、纪年的决议,选举产?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民政府委员会。这也标志着?民政协制度正式确?。新中国成?后,?民政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民政权、完成社会主义?命、确?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1954年全国?民代表?会召开后,?民政协继续在国家政治?活和社会?活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作。1978年党的??届三中全会召开,?民政协事业发展进?了新时期。党中央进?步明确?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主题、职能,推动?民政协性质和作?载?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为我国的?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政协认真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努?调动?切积极因素,团结?切可以团结的?量,为推进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特?社会主义进?新时代,党中央对?民政协?作作出?系列重?部署。?民政协认真贯彻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民政协性质定位,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战略布局,积极投?实现“两个?百年”奋??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中国梦的伟?实践,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凝?聚?,开拓了?民政协?作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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