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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规范5篇

时间:2023-04-30 12:55: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水资源论证规范篇二:水资源论证规范

  

  .1总则

  1.0.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

  1.0.3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0.4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11615—89)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90)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9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1.0.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

  2.1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

  2.1.1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1.2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1.2。

  表2.1.2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

  分类

  分

  类

  指

  标

  水资源状况

  开发利用程度a(%)

  农业用水水量

  (m3/s)

  工业取水量

  (万m3/d)

  生活取水量

  (万m3/d)

  灌区(万亩)

  水库、水闸

  水电站(万kW)

  地

  下

  取

  水

  工业取水(万m3/d)

  生活取水(万m3/d)

  地质条件b

  开发利用程度(%)

  等

  级

  一

  级

  紧张

  ≥30≥20≥2.5≥15大型(≥50)

  大型

  ≥30≥1≥5复杂

  ≥70(或超采区)

  二

  级

  一般

  5~303~201~2.55~15中型(3~50)

  中型

  3~500.3~11~5中等

  50~70(或平衡区)

  三

  级

  丰沛

  ≤5≤3≤1≤5小型(≤3)

  小型

  ≤5≤0.3≤1简单

  ≤50(或有潜力区)

  地

  表

  取

  水

  .

  .表2.1.2(续)

  分类

  分

  类

  指

  标

  水资源利用

  等

  级

  一

  级

  对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

  1.现状生态问题敏感

  2.取水对水文情势和生态水量产生明显影响

  3.退水有水温或水体富营养影响问题

  1.涉及保护区、保留区、省际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区等区域

  2.涉及两个以上水功能二级区

  二

  级

  对第三者取水影响显著

  1.现状生态问题较为敏感

  2.取水对水文情势和生态水量产生一般影响

  3.退水有潜在水体富营养化影响

  三

  级

  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轻微

  生态

  取

  水和退水影响

  1.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

  2.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

  水域管理要求

  1.涉及过渡区、省级以下多个行政区的水功能区涉及单个水等区域

  功能二级区

  2.涉及两个水功能二级区

  含有少量可降解的污然物

  ≤0.05退水污然类型

  退水量(缺水地区)(m3/s)

  含有毒有机物、含有多种可降重金属或多种化学解化学污染物

  污染物

  ≥0.10.05~0.1a:指地表水源供水量占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比。

  b:依据《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2.2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

  2.2.1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即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应确定分析范围,地表取水和地下取水确定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和退水影响应确定影响论证范围。

  2.2.2水资源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工作大纲阶段和报告书编制阶段。工作程序见图2.2.2。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见附录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见附录B。对于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工作程序。以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编制工作大纲:

  .

  .

  1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为一、二级的。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论证报告书编制

  规划及有关资料等

  委托书或招标书

  现状查勘、调研和资料收集

  编制论证工作大纲

  专家咨询

  修改工作大纲和制定工作方案

  业主提出的取用水方案

  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取水水源论证

  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

  特殊水源

  取水和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建议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初稿)

  专家咨询

  论证报告书(送审稿)

  技术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图2.2.2水资源论证工作程序图

  2调整取水用途(节水或水权转换)作为水源的。

  3利用调水水源的。

  4混合取水水源论证。

  .准备阶段

  工作大纲阶段

  报告书编制阶段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3.1分析范围与水资源状况

  3.1.1应以建设项目取用水有直接影响关系的区域为基准,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确定分析范围,并以行政区为宜。对于影响全流域的建设项目,分析范围应扩大到整个流域。

  3.1.2应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现有成果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简述分析范围内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

  3.1.3应在水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概述分析范围内的水资源质量状况。对于水污染严重的现状与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3.1.4对于确定的分析范围,应附分析范围图,并简要介绍分析范围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气候特征、水系、水文系水文地质条件等。

  3.2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3.2.1应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根据分析范围内的实际供水量、各行业的实际用水量和需水量资料,进行供需平衡和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3.2.2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规划,结合供水工程的供水能力和水资源的状况,简要分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潜力。

  3.2.3应在现状用水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状况以及不同时期的主要用水指标,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有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和节水指标等进行比较,评价区域用水水平。区域用水水平分析的主要指标.

  .见表3.2.3。

  表3.2.3区域用水水平分析的主要指标

  类

  别

  综合指标

  工业用水

  火电

  用

  水

  指

  标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人均用水量、计划用水率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重复利用率、每万千瓦时取水量、每百万千瓦装机取水量和耗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一般工业用水增长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不同作物灌溉定额、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水利用系数

  供水管网漏失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户装表率、公共生活用水复利用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以及工业用水有关指标

  水力发电、生态、水土保持、林业等用水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工业

  农业用水

  自来水

  其

  他

  3.2.4应在3.2.2条和3.2.3条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4.1基

  本

  要

  求

  4.1.1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业主提供的取用水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水资源管理要求、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方案等,论证建设项目的取水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用水流程,计算有关用水指标,论证建设项目的用水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的节水潜力,提出建议的节水措施。

  4.1.2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的工作程序见图4.1.2业主提出的取用水方案

  有关资料收集、整理

  根据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分析取用水的合理性

  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取水的合理性

  用水过程和水平衡分析及用水指标计节水分析

  取用水的合理性分析评价

  图4.1.2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工作程序图

  4.2取水合理性分析

  4.2.1应从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产品、规模、工艺、技术和当地水资源条件等方面分析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推广.

  .的产品和工艺技术,应符合行业对产品和规模的限制规定以及缺水地区对高耗水、重污染项目制定。对于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建设项目,在水源和水量安排上应优先给予支持;对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及低水平重复的建设项目,应不予安排供水水源。

  4.2.2应符合有关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协议)或国际公约(协议)等,符合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和水功能区的管理规定等。

  4.2.3应与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程度、区域的用水水平等相适应,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需水量,在通航河道上满足最小通航水深等。

  4.3用水合理性分析

  4.3.1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取水方案和用水工艺,阐述和分析建设项目取水、用水、耗水及退水情况。

  1用水、耗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主要用水环节(或系统)、工艺、设备和技术,主要用水环节的用水量和耗水量。

  2退水情况。包括废水、污水产生的环节、退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和排放去向等。

  3废水、污水处理情况。包括废水、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技术和设计能力、回用措施等。

  4非正常工况和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分析及应急措施。

  .

  .4.3.2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以新带旧”的原则,分析项目改建、扩建前后的用水指标,提出现有工程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4.3.3绘制水平衡图,分析取水、用水、耗水、退水等过程。水平衡图应符合GB/T12452—90的要求。对于用水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分析最大水量或绘制不同季节的水平衡图。自来水厂、水利水电工程等,不必绘制水平衡图。

  4.3.4根据水平衡分析结果,计算相关用水指标。主要用水指标见表3.2.3,建设项目的具体用水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4.4节水潜力分析

  4.4.1根据业主提供的用水工艺(设备)、节水和减污措施,按照行业先进水平和清洁生产要求,分析其合理性与先进性。

  4.4.2对建设项目用水指标与区域用水指标、国内外同行业用水指标、有关部门制定的节水标准和用水定额进行比较,分析其用水水平。

  4.4.3根据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要求,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分析节水潜力。

  4.4.4应在分析节水潜力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用水合理性和节水潜力给出综合性的评价结论,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措施,并确定合理的取用水量。

  .

  .5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源论证

  5.1基

  本

  要

  求

  5.1.1地表取水水源论证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论证范围内现状与规划水平年来水量、用水量、可供水量以及水资源供需平衡情况,分析评价取水水源的水质、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以及取水口的合理性等。

  5.1.2地表取水水源论证应按照论证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地表取水分级论证技术要求见表5.1.2。

  表5.1.2地表取水分级论证技术要求

  类

  别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宜进行现场查勘,收集实测水文资料、已有成果、用水量资料或相似流域(地区)的有关资料

  依据实测资料或类比法分析计算,或引用已有的成果,确定不同水平年来水量

  应进行现场查勘,水文资料系列一般要求30应进行现场查勘,水文资料系列现场查年以上,最低不应少于要求30年以上,并全面分析资勘及资15年,分析论证资料料的一致性、代表性和可靠性。料收集

  的一致性、代表性和可用水量资料5~10年

  靠性。用水量资料不应少于3年

  依据实测资料分析计算,或在已有水资源评价成果基础上,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确定不同水平年来水量

  来水量分析

  依据实测资料分析计算,确定不同水平年来水量

  应充分考虑现有工程和规划工程条件,对不同的工程条件,对不同的工程条件和需水水平进行多方案调节计算,对于具有可供水多年调节功能的蓄水工程,在典量计算

  型年调节计算的基础上,应进行多年调节计算。对于保证率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应对连续枯水年进行调节计算

  .应充分考虑现有工程和规划工程条件,对不同的工程条件和需水水平进行典型年多方案调节计算。有条件时可进行多年调节计算

  可供水量的计算要说明计算依据和考虑的工程条件,宜进行典型年调节计算

  .表5.1.2(续)

  类

  别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论述供水量可靠性,定性给出规划水平年可供水量的可靠程度

  应进行供水可靠性分应进行供水可靠性性分析,要求析,要求对各种影响可对各种影响可供水量的因素进供水量的因素进行评行全面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估,适当考虑供水风定量给出规划水平年不同保证险,定量或定性给出规率可供水量的可靠程度

  划水平年可供水量的可靠程度

  供水可靠性分析

  注:实测资料系列须具有一致性,对于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应进行一致性

  修正

  5.1.3地表取水水源论证的工作程序见图5.1.35.2论

  证

  范

  围

  5.2.1按照便于水量平衡分析,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已有成果及实测资料,综合考虑取水水源地来水情况、现有工程和供水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水文站网、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可能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地表取水水源论证范围。

  5.2.2对于确定的地表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应附论证范围图。图上应标明河流、水利水电工程和水文站的位置,建设项目取水口和退水口位置,供水范围,主要取水户(现状和规划)的位置,入河排污口(退水口)位置等。

  5.2.3对于中小河流,若建设项目非汛期取水量占同期来水量比重较大(5%)以上或整个流域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时,其论证范围应为整个流域。对于水资源丰沛的平原水网区可适当简化。

  .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业主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现场查勘,收集流域或区域有关地表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等方面的已有成果

  确定论证等级和水平年

  确定论证范围

  调研和了解地表水源现有的供需水范围、供水工程和主要用水户等基本情况

  论证范围内的资料收集,包括: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水环境、社会经济、现状供水工程与供水量、现状用水量、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规划供水量等

  资料的补充收集和调研

  资料的审查和分析

  补充监测或试验

  确定采用的资料系列

  水质评价

  来水量分析与计算

  用水量分析与计算

  工程条件

  可供水量分析与计算

  成果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取水口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地表取水水源论证结论

  图5.1.3地表取水水源论证工作程序图

  .

  .5.3基

  本

  资

  料

  5.3.1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应符合SL196—97,并按照论证等级的深度要求进行。

  1基本资料应包括: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情况、水环境与生态情况、水文气象资料、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评价、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规划等;建设项目的位置、占地情况;水源地工程情况;项目的取水方式和取水口位置、高程及取水河段的水流条件;水源地供水水量、水质和保障情况;退水方式入河排污口(退水口)位置;项目取水、退水所在水功能区的现状等。

  2附加资料应包括:现有取水工程和附近较大取用水户的情况;枯水年和特枯水年的水源状况;已建城市生活用水、重要工业供水设施的水源地情况;现有取用水户和利益相关者对新建项目的意见。

  5.3.2采用的资料系列应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当流域内的人类活动明显影响资料的一致性时,应将资料通过换算或修正到统一的基础上,使其具有一致性,一般要求统一到现状下垫面条件。

  5.4可供水量分析计算

  5.4.1应根据建设项目提出的实施计划和开始取水的时间,结合水文条件分析结果和资料的实际情况,明确论证的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

  5.4.2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取水设计保证率要求,选择取样时段和取样方法。经验频率应按照数学期望公式计算,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采用皮尔逊Ⅲ型或极值分布。经分析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线型。枯水径流也可采用流量(或.

  .水位)历时曲线,即流量(或水位)保证率曲线分析。

  5.4.3对于有设计水位要求的,应以水深进行频率分析。

  5.4.4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计算,应明确来水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的范围和水量控制断面,应依据具有一致性的实测水文资料,调查收集的用水资料和已有的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等成果,计算来水量。

  1缺乏长系列实测流量资料时,应利用水位流量关系、上下游水文站的实测流量相关、降雨径流关系以及类比法等,插补延长资料系列。

  2当取水断面上游、下游均无实测水文站控制时,用流域水文模型、径流系数、地区综合和等值线图等方法推求来水量。对无资料地区,可用类比法推求来水量。

  3对水资源源丰沛地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5%)或论证的建设项目与已规划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占取水水源可供水量的比例较小(<5%)的地区,规划水平年来水量的计算可适当简化。

  4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在现状水平年来水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论证范围来水区域规划水平年用水量的情况,计算来水量。

  5.4.5现状用水量主要通过调查和收集的资料估算。需水预测应利用已规划成果,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统计分析的用水指标采用分项预测法等确定。在缺乏资料的地区,可用类比法估算。需水预测中应包括河道内生态需水量。

  5.4.6应以需水预测和供水工程规划为基础,结合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的来水与用水过程,通过水量调节计算确定可供.

  .水量。

  1调节计算应明确调节计算方案、调节计算的边界条件和水量平衡各要素值。

  2具有多年调节或完全年调节功能的供水工程,可采用长系列资料分析计算,以月为调节计算时段;非完全年调节,季、月、周或日调节的工程,宜用典型年分析计算,以旬或日为调节计算时段。当缺乏长系列资料时可采用典型年资料计算。

  3对无资料地区,可用类比法移用类似流域地区的资料估算。

  4梯级开发的水利枢纽或取水水源对上游工程运用有要求或对下游工程运用有影响的情况,应联合上下游工程进行调节计算。

  5水量丰富的河流下游、河口区以及建设项目取水量占取水水源现状可供水量比例很小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或省略调节计算。

  6水网区可根据取水河段的水位、引排水能力和河槽蓄水量推求可供水量与保证率。

  7区域可供水量应根据各单项工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等)的可供水量,综合分析确定。当区域面积相对较小且缺乏实测或调查资料时,可根据典型河流供水量的分析,建立综合关系曲线、经验公式或可供水系数法估算。

  5.5水资源质量评价

  5.5.1水资源质量评价应利用已有的污染源和水质资料,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和现状水质情况,以水功能区作为地表水质评价的基本单元,.

  .按汛期、非汛期及全年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价,污染源和水质评价方法可分别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和单因子评价法。

  5.5.2当水功能区因缺乏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补充开展相应的水质和入河污染源监测工作。

  5.5.3评价水域污染较重、存在重金属或有机物污染时,应进行底质污染调查;评价水域存在富营养化问题时,应选择磷、氮等控制参数进行监测分析,并定量说明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5.5.4当建设项目对取水水质有明确要求时,应进行规划水平年的水质和污染源的预测与评价

  5.6调水水源论证

  5.6.1利用已建调水工程作为取水水源的,水源论证应收集工程建成后的实际运行资料,分析调水工程的供水能力,现有取用水户的用水量和可供建设项目利用的水量及其可靠性、水质评价等。对于调水水源地的供水保证率,通常是利用原调水工程的规划成果,不再进行专门分析。

  5.6.2利用规划调水工程作为取水水源的,水源论证应以批准的调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报告为主要依据。论证时,应阐述调水工程的规模、供水对象与范围、供水保证率等。

  5.7取水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5.7.1应根据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取水方案,在取水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从取水河段的稳定性,取水口位置与现有取水口、排污口的关系以及对第.

  .三者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取水口位置的合理性。

  1定性说明取水口河段河床的稳定性,分析取水河段的冲淤变化情况。

  2分析与现有取水口、排污口的关系以及对第三者的影响。取水后对取水河段流态影响较大或上游有较大排污口时,应通过模型计算,分析全年不同时段、不同来水情况下的影响范围与程度。

  3应满足水功能区划、防洪规划和航运等的要求。

  5.7.2应明确给出取水口位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以下两种情况应予以说明:

  1需改变取水口位置或另辟水源地的,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

  2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能够满足建设项目用水要求的,应说明补救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5.8取水口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

  5.8.1应对来水量和用水量的可能变化及其各种组合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分析各种组合方案的供水保证率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水质变化情况,综合分析取水的可靠性。

  5.8.2应在取水可靠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口位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和其他取用水户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取水的可行性。

  .

  .6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源论证

  6.1基

  本

  要

  求

  6.1.1地下取水水源论证内容应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发采量分析与计算;地下水水质分析;地下水开采后的地下水位预测;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

  6.1.2地下取水水源论证应按照论证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地下取水分级论证技术要求见表6.1.2。

  表6.1.2地下取水分级论证技术要求

  类

  别

  等

  级

  一

  级

  查明含水层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等情况

  二

  级

  三

  级

  概略分析含水基本查明含水层特征,层特征,地下水地下水的补给、径流、的补给、径流、排泄等情况

  排泄等情况

  通过现场简易试验,或利用类比资料、经验资料确定,并以经验值为主

  初步估算,提交D级可开采量

  开采建议

  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水文地质参数

  通过现场勘探和试验确定,满足建立地下水资源评价模型要求

  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简易试验确定

  地下水资源评价

  开采建议

  详细评价,提交C级或D级可开采量

  开采方案建议

  初步评价,提交D级可开采量

  水源地方案比较

  注:要开采量精度要求依据GB50027—20016.1.3地下取水水源论证的工作程序见图6.1.36.2论

  证

  范

  围

  6.2.1以有利于促进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满足建设项目对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并便于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为原则,应包括项目建成区

  .

  .

  建设项目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地下取水水源论证结论

  图6.1.3地下取水源论证工作程序图

  成果合理性分析

  开采的影响分析

  资料的补充收集和调研

  资料的审查和分析

  调研和了解地下水开发利用及存在的问题等基本情况,已有取水许可审批情况

  现场勘查、收集区域内有关地下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等方面的已有成果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业主提出的取用水方案,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确定工作分类等级及水平年

  确定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内的资料收集,包括: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地质、水文地质、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规划供水量等

  确定采用的资料系列

  补充的水文地质勘察

  论证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地下水资源量计算也评价

  地下水水质评可开采量的计算与评价

  .

  .和规划区,一般以覆盖较为完整的或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或不小于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及其影响的范围为地下取水水源论证范围。

  6.2.2确定地下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应考虑目标含水层组和地下取水水源地的平面位置、目标含水层组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三个主要方面。

  6.3基

  本

  资

  料

  6.3.1按照地下取水水源论证分类等级的深度要求收集基本资料。包括:气象、水文资料;地质钻孔资料;水文地质试验资料;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资料;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开采规划等资料。

  6.3.2采用的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

  6.4地下水资源量分析

  6.4.1地下水资源量分析内容包括:补给量、排泄量、可开采量及其时空分布,并进行总补给量与总排泄量的平衡分析。沙漠区还应包括凝结水补给量分析。

  6.4.2在平原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地区,应查明开采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和层位等水文地质特征,确定出限定水头下降条件下的可开采量。

  6.4.3山丘地区地下水资源量分析可只进行排泄量计算。

  6.4.4地下水开采量应选择适用于评价区特点的几种方法分别计算,并对比分析。

  .

  .6.5地热水资源量分析

  6.5.1计算地热水的可回收地热资源量(热量)和地热水的可能性开采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包括地热田地质、地温场、热储及地热水赋存条件的分析。

  2应推断深部热储温度及流体的成因与年龄,分析推断地热活动特征及其发展历史。

  3应圈定地热异常范围和热储体的空间展布,确定地热田基底起伏及隐伏断裂的空间展布,圈定隐伏火成岩体和岩浆房位置,圈定地热蚀变带。

  4在地热地质条件、地球化学及地球物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钻探资料和用水要求,确定目标含水层组和水源地的平面位置。

  6.5.2地热水水量分析具体要参照GB11615—89和《地热资源评价方法》(DZ40—85)。

  6.6天然矿泉水水资源量分析

  6.6.1根据天然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水动力学实验、动态观测等资料,分析天然矿泉水的类型和形成机制。

  6.6.2根据天然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及水质类型,选择合理的计算方法和参数,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可开采量。

  6.6.3应对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卫生保护区的卫生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6.6.4天然矿泉水水量分析具体要求参照GB/T13727—92。

  .

  .6.7矿坑排水水源论证

  6.7.1矿坑排水水源论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矿区概况、矿区地质条件、矿井充分因素、突水系数和导水性等。

  6.7.2已建矿井矿坑排水量变化及其影响因素,选择排水量变化稳定且能够代表未来矿山开采水平相应时段排水量的平均值,作为评价矿坑排水量。

  1有监测资料的矿区:分析矿坑排水量资料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通过分析矿坑排水量变化及其影响因素,选择排水量变化稳定且能够代表未来矿山开采水平相应时段排水量的平均值,作为评价矿坑排水量。

  2无监测资料矿区:选择矿坑排水量变化相对稳定的时段,补充监测矿坑排水量,计算相应的富水系数;综合分析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充分因素及比较同类矿区富水系数等,推算评价矿坑排水量。

  6.7.3规划矿区矿坑排水量分析计算:

  1规划矿区矿坑排水量多采用稳定流大井法和水文地质比拟法——富水系数法。

  2稳定流大井法主要适用于对矿坑充水条件较好、矿区煤田地质勘探精度较高的矿区。

  3采用水文地质比拟法——富水系数法时,应根据相似条件选择具有多年矿坑排水量资料的比拟矿区,分析确定比拟参数——富水系数,并结合煤炭产量推算矿坑排水量。比拟相似条件主要包括矿区气象、水文、矿区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开采情况、矿井充水水源等。

  .

  .6.8地下水水质分析

  6.8.1地下水水质分析应参照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分准》(GB5749—85)等有关标准。

  6.8.2地下水水质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用水水质要求选择相应水质标准,在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水质评价。

  2地下水水质监测应能反映论证范围内的地下水水质动态。

  3所依据的调查分析及监测资料应能反映丰水期、枯水期及污染地区的水质情况。

  4对地下水水质变化复杂的地区,应分区、分层分析。

  6.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

  6.9.1地下取水水源论证为一级的,应进行地下水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

  6.9.2取水布设的合理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水井平面或和剖面上的布置(排列)形式和井间距离与井数等。

  6.1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6.10.1在地下水资源相对缺乏、现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采地下水易发生环境问题的地区,应考虑水文要素、含水层参数等的不确定性,分析地下取水的可靠性。

  6.10.2应在地下取水可靠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地下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和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等,结合分析地下取水的可行性。

  .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7.1基

  本

  要

  求

  7.1.1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影响论证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划和水资源管理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管理与保护的协调一致性。建设项目取水、退水行为必须遵循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并应考虑论证范围内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累积影响。

  7.1.2应从水资源基本条件、水功能区管理、水域纳污能力使用、水生态保护及对第三者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取水和退水对其所产生的影响,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与补偿方案建议。

  7.1.3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应按照论证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级论证要求见表7.1.3。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应进行专题分析;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区域、地下水取水规模较大或采取集中方式开采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分析。

  表7.1.3取水退水影响分级论证技术要求

  类

  别

  一

  级

  1.应详细分析水量过程、分布和配置的时空变取化,全面调查和分析对河地水流生态基流的影响

  表影2.应定量分析对水域纳水

  响

  污能力的影响

  3.应论证水资源特性改变对重要湿地和敏感水生物生境的影响

  等

  级

  二

  级

  1.应分析水量分布和配置的时空变化影响,分析对河流生态基流的影响

  2.应定量分析对水域纳污能力的影响

  3.应对取水产生的一般性水生态影响进行分析

  .三

  级

  1.分析说明对河流生态基流的影响

  2.分析说明对水域纳污能力的影响

  .表7.1.3(续)

  类

  别

  一

  级

  取应分析地下水位下降、地水漏斗范围扩展情况,以及下影对区域地下水利用条件水

  响

  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应论证和定量分析对退水口所在水域和相邻水功能一级和二级区的水利功能、水域纳污能力、水质、水温和水生态的影响

  2.应对影响水功能区内的水源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水资源利用权益情况进行分析

  3.应论证水资源特性改变对水体富营养化、重要湿地和其他保护性生境,以及农业生态的影响

  4.应论证可能对地下水质量影响

  5.论证项目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的可行性

  1.应提出建设项目进一步采取的节水减污综合控制措施和污水资源化的对策方案,以及进一步改善相关区域水资源条件的建议

  2.应对取水和退水造成第三者用水权益的损耗进行计算,并提出具体的工程补偿或经济补偿方案建议

  等

  级

  二

  级

  应分析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及由此产生的地表污染迁移条件改变

  1.应论证对退水口所在水功能一级与二级区使用功能、水域纳污能力、水质、水温和水生态等方面的影响

  2.应分析结相关水域水源地和第三者取用水户水资源利用权益的影响

  3.应分析水资源特性改变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

  4.应对可能产生的地下水质量影响进行分析

  5.论证项目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的可行性

  1.应提出建设项目采取的节水减污综合控制措施和污水资源化的对策方案,提出改善相关区域水资源条件的建议

  2.应对取水和退水造成第三者用水权益的损失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工程补偿或经济补偿方案建议

  三

  级

  一般可不开展论证分析工作

  退水

  影响

  1.分析说明对退水口所在二级水功能区的影响

  2.分析说明退水对影响水功能区水源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水资源利用权益的影响

  3.分析项目退水对生态的影响

  4.论证项目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的可行性

  水资源保护措施与影响补偿建议

  1.应分析提出建设项目采取的节水减污控制措施和污水资源化的对策方案,提出改善相关区域水资源条件的建议

  2.分析取水和退水造成第三者用水权益的损失,并提出补偿方案建议

  .

  .7.1.4建设项目退水应满足防洪与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符合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基本要求。

  对水量时空

  分布的影响

  对河流生态

  水量的影响

  对水功能和纳污能力的影响

  对河流

  生态

  系统的影响

  对地下水和区域生态的影响

  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的影响

  对水域生态

  系统的影响

  对地下水和农业生态的影响

  入河排污口(退水口)

  设置合理性

  分析

  水功能区补充监测调查及安排专项试验

  取水影响论证

  确定预测采用的基础资料

  现场查勘,收集流域或区域已有水资源分区和水功能区的规划、评价与管理成果,确定评价区域水功能管理要求

  资源与环境管理法律及相关行政文件

  业主提现出的取水和退水方案及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影响因素识别和论证等级确定等

  确定论证范围

  调研和了解取退水影响区域现有已建和规划建设项目取水、退水有关的基本情况,区域第三者取水、用水等主要的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程度

  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资料调查。主要包括水域水功能规划和现状实际情况,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结果,入河污染物总量限制排污控制要求,水功能区入河污染源和水质监测资料,水域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水资源利用目标,水域重要生态和环境保护退水影响论证

  取水影响论证结论

  保护措施与补偿方案建议

  退水影响论证结论

  取水和退水可行性综合评价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结论

  图7.1.5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工作程序图

  .

  .7.1.5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工作程序见图7.1.5。

  7.2论

  证

  范

  围

  7.2.1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确定。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的相关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原则上应纳入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范围。

  7.2.2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应以水功能区为分析单元,论证的重点区域应为取水和退水口所在水域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

  7.2.3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应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7.2.4应绘制取水和退水影响范围示意图,并图示水域水功能区划、取水和退水口、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与水生态保护目标。

  7.3基

  本

  资

  料

  7.3.1应在取水水源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的因素,重点调查和收集影响论证范围内的有关资料。

  7.3.2水功能一级和二级区划情况与管理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域纳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与阶段控制要求。

  7.3.3已建、在建和规划建设取水口位置、退水口位置,运行方式及实际运行情况,取水和退水现状及水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7.3.4水功能区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监测与评价资料。当资料缺乏或不能满足论证要求时,应补充监测。

  7.3.5重要水功能和水生态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与保护要求。

  .

  .7.4地表取水影响分析

  7.4.1应分析建设项目地表取水对论证范围内水量时空分布与水文情势的影响。

  7.4.2水网区及湖泊、水库、闸坝河段等,应分析取水对水位和最小水深的影响。

  7.4.3水资源丰沛地区,论证范围内累积取水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或累积取水量小于多年最枯月平均流量5%时,可简化或不进行取水影响分析。

  7.4.4建设项目取水应保证河流生戊水量的基本要求,生态脆弱地区的建设项目取水不得进一步加剧生态系统的恶化趋势。

  1建设项目取水量占取水水源可供水量比例较大时,必须定量分析取水对河流生态基流量的影响。

  2对引水、蓄水等水利水电工程的论证,必须分析对下游水文情势的影响,并提出满足下游生态保护需要的最小流量。

  7.4.5应分析取水对水域主要功能和纳污能力的影响。

  1分析取水导致水域水量减少和流速变化等水资源条件改变后,对影响水域水功能和纳污能力的影响。

  2对河道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重点分析该工程建设改变水域基本流态对水域污染物扩散、自净能力的影响,定量分析对纳污能力和水质的影响。

  3对航运和重要水能开发河段,应分析取水对航运和水能利用等的影响。

  .

  .7.4.6建设项目取水对重要和敏感水功能区的水资源状况产生影响并可能由此引发水域生和问题或影响区域有重要生态需水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调查和需水专题分析。同时,在生态调查和生态需水计算基础上,专题分析取水造成水资源变化而产生的水域生态问题,并重点论证取水对水体富营养化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的影响。

  7.5地下取水影响分析

  7.5.1在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高、地下取水规模较大或采取集中式开采地下水的取水工程等,应进行取水影响分析。

  7.5.2应分析取水造成的地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分析开采地下水对其他取用水户产生的影响。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污染的地表水体时,要在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水力联系的基础上,预测地表水域污染可能对地下水质量的影响。

  7.5.3当取水可能引发环境地质问题时,应根据取水工程和所在区域环境地质情况进行专题分析。

  1在敏感区域大量开采地下水时,应根据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有无引起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污染、地面变形等环境问题的可能性。

  2在泉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应分析对泉水流量衰减的可能影响及影响程度。

  3在沿海地区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应分析可能产生的海水入侵问题。

  7.5.4地下取水对附近地表水体构成影响时,应根据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补.

  .给关系,分析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及可能产生的河流流量衰减等问题。

  7.5.5生态脆弱地区建设集中或大规模地下取水工程时,应分析开发地下水资源对区域植被生态系统的影响;在生态敏感区域或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取水项目,应分析取水诱发水土流失和土地次生沙漠化的可能性,并预测有关生态敏感问题的发展趋势。

  7.6退

  水

  影

  响

  分

  析

  7.6.1退水影响分析必须遵循水功能区管理的规定,满足水功能保护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废污水退至地表水域后,对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的水功能区的水资源使用功能、纳污能力、水质、水温和水生态的影响。

  1应根据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分析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对相关水功能区入河限制排污总量和控制方案的影响,定量分析退水对水域纳污能力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影响。

  2应分析退水污染物对水域纳污总量及水质保护规划与阶段控制目标的影响,预测设计保证率水量条件下退水对水功能区功能和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根据水功能保护要求,分析建设项目退水的可行性,并提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入河的控制要求。

  3建设项目退水可能产生水污染风险影响时,应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概率和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控制预案。

  7.6.2当退水水域形成较大范围污染混合区域或产生近岸污染带时,应定量分析退水对河流和近岸水域水功能及第三者取用水的影响;当退水可能会产生水源地重金属、有毒的有机污染物和生物污染风险时,应专题论证.

  .有关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意见。

  7.6.3建设项目退水不得引发水域生态失衡和破坏问题。建设项目退水改变区域水资源条件或造成水域污染时,应进一步根据水域生态保护及管理要求,分析对水域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

  1应针对退水特性和退水水域的环境特点,分别预测建设项目退水中氮、磷等营养盐物质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及温排水对所影响

  水域水温结构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2水库、水电站等河道建设项目,要结合工程调度运用方式分析下泄水量、水温的沿程变化和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与低温水下泄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3分析建设项目退水对重要保护目标的影响。濒危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等水域生态系统重要保护目标的影响。涉及重要水域生态保护区域的退水项目,应专题分析退水对水域生态系统尤其是对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

  7.6.4应在分析退水区域地表水与地下水补排关系的基础上,计算和分析建设项目退水对地下水尤其是地下水源地的水质影响。

  建设项目需建设永久或临时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存储场时,应在固体废弃物危险鉴别实验基础上,分析固体废弃物存贮可能产生的水环境风险影响,并提出预防和保护措施。

  7.6.5农业灌溉工程和引水输水工程,应结合论证范围内土壤理化条件和工程措施情况,分析对农业耕地可能产生的盐渍化影响,农业灌溉项目还应分析灌溉退水对受纳水域的污染影响。

  .

  .7.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和

  水资源保护措施

  7.7.1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退水口)的,应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分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2应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确定分析论证的内容。

  3应在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基础上,综合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选取及所确定排放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根据退水对水功能的影响程度和管理要求,在入河排污口设置比选基础上,根据水功能区保护要求提出推荐的入河排污口位置,并明确其地理坐标。

  7.7.2针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提出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1应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提出减轻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2在建设项目实现排污达标控制的基本前提下,应根据影响论证结果,分析提出建设项目应进一步采取的节水减污和污染控制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及满足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入河污染物控制总量意见。

  3应提出取水和退水的水量计量、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要求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建议。

  .

  .

  4应提出必要的退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控制预案的建议。

  7.8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方案建议

  7.8.1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影响分析,若建设项目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取水和退水行为仍对第三者构成影响和损害时,应定量估算造成的损失,并提出补偿建议。

  7.8.2对建设项目造成的间接影响或潜在的长期影响等难以定量估算的,应定性说明影响的可能程度和范围,提出补救或补偿措施建议。

  8特殊水源论证要求及部分典型行业

  (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8.1特殊水源论证要求

  8.1.1特殊水源指污水再生利用水源、调整取水用途(节水或水权转换)水源和混合水源。

  8.1.2污水再生利用水源论证应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论证的内容包括污水处理生利用系统可供建设项目利用的水量及其可靠性、水质及其稳定性。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般为污水处理厂实际水量的50%~70%,最大不应超过80%。

  1对于利用已建污水处理厂作为水源的,应在收集工程运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收集系统和收集的污废水量、处理后的水量、出水水质、中水利用的已有用户和可供建设项目利.

  .用的水量及其可靠性、水质评价等。

  2对于利用规划污水处理厂的中水作为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的,水源论证应以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中已通过审查或批准的成果为主要依据,论证时应阐述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地点、规模、污水收集系统、可收集的污废水量、污水处理方案和出水水质等。重点论证规划污水处理厂可供建设项目利用的中水水量和保证率,水质和稳定情况。

  8.1.3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水权转换等调整取水用途来解决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的,论证的内容除水源论证的一般要求处,应增加节水或水权转换的可行性论证,并分析其约束条件和实施方案等。

  8.1.4采用混合取水水源的,应在各单一水源分别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效益总体最优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比较,确定各种水源的取水比例,提出合理的取水方案。

  1混合取水水源选择应遵循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充分利用中水、矿坑水等替代水源的原则。

  2混合取水水源方案比较指标:水量度

  、水质、取水位置、取水方式,输水方式、输水线路,经济合理性等。

  8.2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8.2.1对于高耗水重污染行业、自来水厂和大型引水项目及河道内水利水电项目等,除进行常规的水资源论证处,应根据各行业(项目)的特点补充分析相关内容。

  8.2.2对于高耗水重污染行业,如火电、钢铁、化工、石化及造纸制浆等,用水、耗水量大或退水污染影响严重,应重点分析取用水的合理性及退水.

  .影响。

  1在取水合理性分析方面,应重点分析建设项目与区域产业结构、国家产业政策、水资源条件和合理配置的关系。

  2用水合理性方面,细化生产工艺的水平衡计算内容和生产技术与设备的节水效果,在突出产污、治污环节分析基础上,分析控制和消减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可能性,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对区域入河排污控制、纳污能力使用和区域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3退水影响方面,应按照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级论证技术革新要求实施一级或二级论证。

  8.2.3自来水厂的论证,应重点分析取水影响和自来水厂服务区域用水指标及取水合理性,提出增加供水后城镇综合退水的处理方案及污水资源化建议。自来水厂的论证一般不必绘制水平衡图。

  8.2.4大型引水项目及河道内水利水电项目等,应重点分析工程建设和调度运用导致水资源时空分布和水文情势改变生,对区域或流域水资源、水域生态、河流生态基流和第三者的影响,并提出减能动不利影响的补救或补偿措施建议。

  .

篇三:水资源论证规范

  

  建设项??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号:

  中华?民共和国?利部令第49号颁布?期:2017-12-22执??期:2017-12-22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第?条

  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保障建设项?的合理??要求,根据《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并需申请取?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以下简称建设项?),建设项?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建设项??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利??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量分配?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资源论证?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进??资源论证。

  第六条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概况;

  (?)取??源论证;

  (三)??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情况及其对?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并提交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许可申请。

  第?条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审查,并根据取?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进?审查:

  (?)?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许可申请的建设项?;

  (?)兴建?型地下?集中供??源地(?取?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

  其他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条

  ??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条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建设项?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标的发?重?变化的;

  (?)?审查通过之?起满三年,建设项?未批准的。

  第??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资源论证?作的单位,在建设项??资源论证?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损失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取?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的,可不编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2002年5?1?起施?。

  附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规模不等,取??源类型不同,?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及取??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作。

  ?、总论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的;2、编制依据;

  3、项?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4、项?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源与取?地点;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建设项?概况1、建设项?名称、项?性质;2、建设地点,占地?积和?地利?情况;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数与?活区建设;4、主要产品及???艺;5、建设项???保证率及?位、?量、?质、?温等要求,取?地点,?源类型,取??设置情况;6、建设项?废污?浓度、排放?式、排放总量、排污?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所在流域或区域?资源开发利?现状1、??及??地质条件,地表?、地下?及?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质概述;2、现状供??程系统,现状供??情况及开发利?程度;3、?资源开发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取??源论证1、地表?源论证

  (1)地表?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资料系列;

  (2)依据??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量、可供?量及取?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对周边?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源取??的设置是否合理。2、地下?源论证

  (1)地下?源论证必须在区域?资源评价和??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

  (2)中型以上的地下?源地论证必须进???地质勘察?作;

  (3)分析区域??地质条件,含?层特征,地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的可靠性;

  (4)分析取?量及取?层位对周边?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量合理性分析1.建设项???过程及?平衡分析;2.产品??定额、?活区?活??定额及???平分析;3.节?措施与节?潜?分析。

  六、建设项?退?情况及其对?环境影响分析1.退?系统及其组成概况;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5.论证排污?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开发利??资源对?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户的影响分析1、建设项?开发利??资源对区域?资源状况影响;2、建设项?开发利??资源对其他??户的影响。

  ?、?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资源保护规划提出?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户权益的补偿?案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取?和退?的意见;2、对其他??户影响的补偿?案。

  ?、?资源论证结论1、建设项?取?的合理性;2、取??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量意见;3、退?情况及?资源保护措施。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12.22,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30

篇四:水资源论证规范篇五:水资源论证规范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和退(排)水的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或者利用退(排)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均应按照取水、退(排)水规模,委托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业主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退(排)水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提交;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退(排)水许

  可申请。

  第四条

  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设计规模日取地表水量5000立方米(或年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或年5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0立米(或年15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水量达到3500立方米(或年12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日设计排放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设计排放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1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取、退(排)水规模低于规定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采取简化形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第八条

  下列取、退(排)水建设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事先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如对其他用水户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退(排水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的规定进行编制,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证充分,结论明确。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四)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

  (五)建设项目取用水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排)水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节约及保护措施;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结论及建议。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协助编制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省、省辖市大型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应当事先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大纲,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一)在河道、水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或年6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日综合取水量达到15000立方米(或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水水源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或者取、退(排)水跨行政区域的;

  (六)由省级以上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

  低于上述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审查权限的划分,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涉及多种水源的取、退(排)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取、退(排)水所在地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查同意文件;

  (三)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或合同;

  (四)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审查机关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机关应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水资源论证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参加。审查会前,应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调查。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组织审查单位应提前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九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聘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和省级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专家、与业主单位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级及其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

  (二)水资源论证范围;

  (三)业主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水方案合理性;

  (四)编制单位根据区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提出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建设项目取、退(排)水对其他用水户及区域水资源质量影响分析;

  (六)水资源论证的综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应提交由本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应出具由主任委员(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评审意见;有关单位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结合有关情况,向业主单位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当会同编制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查机关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报原审查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的专家及单位代表,应依法维护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

  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十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要求,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论证或补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有审查权的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自身及周边取、退(排)水安全的;

  (三)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四)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由国家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业主单位应事先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人员,必须参加业务

  培训并取得从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犯水资源论证从业规定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审查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与审查的单位、个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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