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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19篇)

时间:2022-12-15 16: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19篇)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19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19篇)

篇一: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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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

  1.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2.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3.200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4.2004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二、《规定》的主要特点和亮点(一)主要特点:

  1.具有较高的权威性。2.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4.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二)主要亮点: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

  评价依据原则责任种类划分标准4.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党委政府: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有关部门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5.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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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人员经费

  联席会议办公室

  6.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主要条款解读

  《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组织协调(4条)

  第三章审计内容(6条)

  第四章审计实施(13条)

  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7条)

  第六章附则(5条)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解读:(一)宏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二)微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三)制定依据:审计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

  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

  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

  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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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一)审计对象与暂行规定和审计法相比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三类人员;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3.兼职不履职的情况。(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四)包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经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解读:(一)在审计法二十五条基础上(二)经济责任的内涵

  基于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与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解读:(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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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解读:(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二)特别规定。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解读:(一)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权限-程序(二)依法接受、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审计;(三)依法履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解读:(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对比:《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解读:(一)审计人员、经费等与工作任务的对比;(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整合资源,改进方法,节约计成本,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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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解读:(一)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必须建立专职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必须放在审计机关;办公室主任增加一个副职职数;为机构升格预留伏笔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解读: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审计计划共同研究利用审计结果监督检查交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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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研究起草有关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方面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解读:(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二)“有计划地进行”的两个方面含义;(三)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五)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解读:(一)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二)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不缺位不越位依法审计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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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解读:

  (一)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三大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

  突破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解读:兼职且履职的情况:一是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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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审计内容:兼职部分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解读:(一)年度审计计划的约束力;(二)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解读:(一)正常情况下:3日(二)特殊情况下;(三)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解读:(一)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二)关于审计进点会;(三)关于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解读:(一)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二)必经程序和要求--约束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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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解读:(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不是全面总结(三)“其他有关单位”的含义。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解读:(一)个人和单位均需承诺;(二)两种情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解读:(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解读:(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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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可以:党委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征求意见方式--书面(四)反馈意见时限:

  10日未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解读:(一)审计机关出具报告有关程序适用;(二)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解读:(一)审计报告送达对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二)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对象:

  必须送达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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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设定适用;解决争议

  (二)处理、处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等按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解读: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申诉申请复核

  (二)申诉条件:有异议(三)申诉时间和对象;(四)审计机关受理申诉的时限和要求;(五)申请复核的时间和对象;(六)审计机关受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七)复查决定和复核决定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解读:(一)审计评价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二)审计评价原则:依法审审什么评什么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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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解读:

  (一)应当依法依规界定责任--约束性条款(二)三种责任: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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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界定责任的前提:有问题(二)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五种行为(三)主管责任的划分标准--两种行为(四)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兜底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解读:(一)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二)党委和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三)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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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机关适用(二)有关机构参照(三)内审--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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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2022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范文

  2022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范文1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来自资源工程系14091班的陶昕,是院公寓的一名干事,在

  班级担任宣传委员,现借协会换届之际,我渴望竞选足球协会会长一职,以便更好地锻炼自己的能力,以及为社团服务。

  现在,有这样一个机会,能让我为这个协会做的更多,我非常乐意去承担这份职责。从过去的工作中,大家也都知道,我是一个有责任心、实事求是、遵循原则而又不缺乏灵活性的人。我相信在会长这个职位上,我能够发挥我最大的能力,把工作圆满的完成。作为足协的一员,首先特别感谢会长和各学姐学长对我的细心栽培,以及许多其他会员的支持与帮助。当然,对于会长一职,很有挑战,但我相信自己有实力能胜任这个职位。

  其一:我是一个很有责任心,很有热情的学生。对于分内的工作我相信一定会通过自己的努力顺利完成的。其次,我为人随性活泼,而且非常喜欢结交朋友,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方面很有信心。再加上多年的班干部经历也锻炼了我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其二:在院团委和院社联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们协会顺利完成的全院性的足球比赛中,我一直认真负责,在比赛期间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绵薄之力。并且还很荣幸地获得院团委颁发的最佳裁判的证书。

  其三:在我看来,足球就像个链子,紧紧地把我们这些因球结缘的伙伴串在一起。一年来,我很珍惜大家一起踢球的日子,因为那是快乐的传递。我很热衷于足球,更有激情带动更多的朋友参与足球、了解足球。如今,我们的协会从最开始只有队员,到现在又新加了会员而显得更加有活力与影响力。

  这些都能充分证明,我有着坚定的决心与能力。当然,在今年刚刚颁发下来的最佳协会的光环下,很有压力。但我相信自己,一定会为足协更添光彩。

  假如我当上了足协的会长,我将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在学院和院社联的指导下,努力建设好会风,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争取让每位会员都能在协会中都到锻炼与收获,我将继续发扬足协以前举办活动的成功之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创新,争取打造一个优秀的协会团队,把协会的影响力推向一个新高。

  最后,非常感谢大家,谢谢你们的支持。我的演讲完毕!(鞠躬)

  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只不过是愈来愈发觉自己的无知。悉心整理助您一臂

  2022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范文2审计组:根据《z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和审计处《关于________________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的要求,我已向审计组提供了本人任期内担任领导职务,履行经济责任,廉洁从政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部门所提供的各项审计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以《资料接交清单》为准),公允地反映了本部门的财务、资产状况和业务情况。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或为其他单位担保等或有事项。

  二、本人所提供反映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业务、财务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对本人难以明确的事项和不能承诺的事项将以报告方式专门予以陈述。

  对上述承诺,本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所规定的有关责任。

  承诺人:(被审计单位盖章)(被审计领导干部签字)________年__月__日

  管理的第一目标是使较高工资与较低的劳动成本结合起来。勤学乐施积极进取

  2022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范文3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很开心又在这里跟大家见面了,谢谢在座的各位今天过来参加这个

  会议,这也是本学期的第一次全体动员大会,也是一个很难得的机会能够这么多人聚在一起。

  回想起我们一起走过的这一个多学期,大家都经历了很多很多。每

  个人都成长了不少,这种成长有可能是班级给你的,也有可能是社团给你的,还有可能是丰富的兼职生活给你的,无论是谁给了你们这些难忘的经历,请记住,我们在不断长大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不断成长。协会只是一个舞台,能带给大家的东西并不多,想要在里面学到东西最主要的还是要靠大家积极的争取以及创造。在座的各位都为协会付出过很多,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值班,像举办过的大大小小的一些活动,这里面都有着大家的努力,我代表协会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4月17号这一天,就是我们协会换届的日子,师兄师姐们都很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因为我们很开心看到自己带领的师弟师妹们终于能够独当一面,能够用自己的新思想以及无限的热情来管理这个协会,陪伴协会更好的.走下去。从会员到委员,对于你们来说这将是一个巨大的跨越,因为它意味着你要有足够的荣誉感和归属感,要有足够的能力以及精力来将协会管理得更好,俗话说:“长江后浪推前浪。师兄师姐们有做得好的地方也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好的地方继续发扬下去,不好的地方你要改进,直至完美。这是师兄师姐们对大家的期望,我相信在你们的带领下,职业生涯发展协会会越来越给力,越来越出色。

  谢谢大家。

  忿怒二字,圣贤亦有之;特能少忍须臾,便不伤生。简单易用轻享办公

篇三: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环保工作资料选》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22-2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

  【相关文献】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发布[J],2.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J],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J],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九大亮点[J],;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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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2022年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3篇

  按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统一安排,从____年5月上旬起,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对有经济责任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明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突出重点,确保审计质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计目标通过审计,摸清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在其它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等。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二、审计重点、主要内容(一)审计重点。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资产安全完整,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计。(二)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类)1、党务领导干部(机关、院系)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党务管理职能;(2)校拨党建经费、学生经费管理有无规章制度,使用管理情况如何;(3)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2、行政机关、教辅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2)校拨经费及其他收入经费管理使用情况;(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3、教学院系、独立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2)所在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各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5)单位有无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各项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9)截止____年12月底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4、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2)所在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5)所办产业的效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9)截止____年12月底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重要遗留问题;(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三、审计范围组织部委托的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名单如下(78人):四、审计程序(一)审计处5月7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人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所在单位准备相关材料;(三)5月10日起审计组开始进点,召开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被审计干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审计资料;(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和所需相关资料)(四)审计组按审计规程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五)征求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六)各审计组向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汇报审计情况,审核审计报告,研究确定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五、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因本次需审计人数较多,涉及单位多,不仅涉及党政、教辅、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还涉及独立学院,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为顺利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被审计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三批进行审计,具体安排如下:

  (三)审计人员要认真查阅审计资料,做好工作底稿,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恰当得出审计结论,规避审计风险。

  (四)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一、审计目标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客观评价其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揭示主要问题,准确界定责任,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问效,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任职期间较长的,重点审计近3年的履职情况。主要审计单位包括与审计内容相关的部门、单位和地区;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的部门、单位或任职的机构;举报或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和地区;对领导干部履职影响较大的领域或行业。对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审计。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一)审计内容1.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检查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耕地保护、保障性住房等政策贯彻执行和决策部署等内容。(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检查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法治观念、依法履职和执行财经纪律等内容。(3)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

  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提出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和效果,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点特色工作及其执行情况和效果等内容。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检查党委有关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总体状况,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具体经济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及其执行情况和效果等内容。

  (5)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分析当地财政收支规模、增长比例、构成情况;检查党委研究决策预算安排情况,重大的预算调整程序的合规性等内容。

  (6)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检查党委研究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对债务举借规模、使用和风险的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7)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检查党委推动地方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的研究决策情况,促进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研究部署民生改善情况等内容。

  (8)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检查重大项目研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抽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施的重大项目,检查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等内容。

  (9)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检查有关党委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相关重大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

  法三章和省委十项规定相关要求情况等内容。

篇五: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篇六: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202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为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切实做好___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___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国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___省人民政府___《___贯彻的实施意见》,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___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执行审计监督。总的目标是。通过联网审计、绩效审计和管理审计,完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促进科学发展。通过审计,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财政财务管理、政策执行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决策议事管理、科学发展管理、廉洁从政管理六个方面作出履职绩效评价,在揭示问题的同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为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指导经济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二、审计的项目计划___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共___个,分别为:1、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___个:(1)___县公安局局长余祖海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绩效审计。

  (2)___县___镇镇长许晓义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绩效审计。

  2、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___个:(1)___镇人民政府镇长汪锋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2)___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兵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3)___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光祥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3、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___个:(1)民政局局长程云广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2)农业委员会主任周道清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3)行政执法局局长胡准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邵名龙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4、村委(社区)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___个:___镇下___村主任夏继光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绩效审计。三、审计的主要内容依照___关于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___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提出的___条要求及省《___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工作方案》精神,在___各被审计单位事业发展、财政财务收支、政策执行、经济决

  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当前___现象易发高发的领域,围绕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突出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预算执行和决算、___管理使用和效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决策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运行制约和___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审计的工作要求1、被审计单位应予支持、配合的事项(1)提交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2)确定审计事项联络员(至少___名),确保审计人员可以及时获取被审计单位信息及相关资料。(3)提供审计必须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4)对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进行监督,及时实事求是地填写《审计组审计期间执行审计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等情况反馈表》。(5)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整改。2、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事项(1)落实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2)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向被审计单位发放《___县审计__关于监督反馈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情况__函》。五、审计的___方式___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___个审计组,以

  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___实施。

  审计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______个项目计划的实施,第二阶段撰报经济责任审计综合报告。

  2022经理个人销售工作计划书一、销量指标:上级下达的销售任务___万元,销售目标___万元,每个季度___万元二、计划拟定:1、年初拟定《年度销售计划》2、每月初拟定《月销售计划表》三、客户分类:根据接待的每一位客户进行细分化,将现有客户分为a类客户、b类客户、c类客户等三大类,并对各级客户进行全面分析。做到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服务。做到乘兴而来,满意而归。四、实施措施:1、熟悉公司新的规章制度和业务开展工作。公司在不断改革,订立了新的制度,特别在业务方面。作为公司一名部门经理,必须以身作责,在遵守公司规定的同时全力开展业务工作。2、制订学习计划。学习,对于业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业务人员与时俱进的步伐和业务方面的生命力。适时的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学习方向来补充新的能量。专业知识、管理能力、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3、在客户的方面与客户加强信息交流,增近感情,对a类客坚持每个星期联系一次,b类客户半个月联系一次,c类客户一个月联系一次。对于已成交的客户经常保持联系。

  4、在网络方面,充分发挥我司网站及网络资源,做好房源的收集以及发布,客源的开发情况。

  ___经理个人销售工作计划书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公司的“务实”方针,以___经销为龙头,以品质保证为基本依托,以开发商、设计院为突破口,以商业信誉为保障,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致力于推进天津建筑市场,推进我公司品牌的突破性进展,促进全市建筑质量的提高。二、工作目标:1、抓好培训——着眼司本,突出骨干,整体提高。2、经常和潜在客户——经常联系,节假日送一些祝福留下好印象方便以后开展工作。3、开发新客户——不断从各种渠道快速挖掘,积极推广公司品牌形象。4、周、月总结——每周一小结,每月一大结。三、实施策略

篇七: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案范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方案审计方法和策略1、本次审计为社区居委会书记和主任换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故首先应查清现任书记、主任的姓名及任职时间;2、询问股份公司和社区居委会是分设两套账核算还是在股份公司一套账中核算,若分两套账进行核算,则需索取股份公司和社区居委会两套账的报表和账薄、凭证,并对两套账进行审计;3、复印2007年12月、2022年12月、2022年12月、2022年12月会计报表(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居委会报表);4、要求提供2022年度、2022年度、2022年度电子明细账和科5、通过询问将审计报告中“基本情况”进行更新(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索取股份公司2022-2022年工作总结、社区居委会书记述职报告、社区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若无述职报告,要求公司在我所外勤结束前补充并提供给我所);五、审计底稿要求1、由于该类农城化股份公司业务较简单,底稿要求为开具导引表、明细表、检查表(检查表不要求凭证数量,但重大金额或存在异

  常凭证一定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复印);特别注意“检查表”中检查情况不能打勾,应用文字将凭证后附件、附件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异常等情况讲清楚。2、除按上述要求开具底稿满足我所审核要求外,对于存在问题的事项或凭证,按以下形式做成“审计事项分类记录”,并将凭证复印好作为附件,要求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审计事项分类记录六、审计重点内容本次审计,紧紧围绕以下重点内容进行,以节约时间、提高审计效率:1、现金应现场盘点,并要求公司会计、出纳签字并加盖公章;核对并复印2022年12月31日所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并检查与账面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特别应注意检查出纳现金、银行存款账和会计账面现金、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若不符,应询问原因并记录;2、检查账面是否存在用现金大额支付相关费用、工程款情形(5万元以上);3、检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是否存在大额个人或公司借款情形,若有应记录并询问原因,复印凭证;4、检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是否存在挂账多年的款项(自2022年初起未发生增减变动或增减变动很小的款项),询问是否存在已无法收回的款项,并进行统计;

  检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是否存在支付工程款但尚未记入在建工程或因定资产的情形,若有,应索取合同(若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应检查是否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6、检查并测算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少提折旧;

  检查是否存在在建工程已完工,但公司未结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若有,应询问完工时间,并测算少计提折旧金额。

  7、询问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已出售,但账面尚未冲销事项;

  应索取上述各项目合同。

  9、检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中各项目发票取得情况(大额,10万元以上),并检查收款方是否与发票开具方相符;

  10、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是否存在异常挂账往来;

  11、查清2022-2022年每个年度分红标准(先向公司询问分红以何种名义进行,做到全部统计)、分红人数及分红金额、分红股东

  人数(先按账面统计各年度实际分红金额,再按权责发生制调整各年度应归属的分红金额,2022年度部分分红金额于2022年发放,应检查并复印2022年度分红凭证)

  12、检查各年度是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13、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冲减或调整收入,若有,应查明原因(1万元以上);

  15、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表,特别注意有无将业务招待费、奖金等在其他明细科目核算的情况;

  16、对账务中会计核算不合规情况进行总结,并记录;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案(二):经济责任审计方案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为了协助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客观的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以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的目标

  通过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分清经济责任,评价工作业绩,为集团领导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审计促使公司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一)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2.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4.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二)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1.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

  2.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按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核实企业领导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以及任期内因客观因素新增的不良资产。

  3.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

  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可参考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

  4.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明确企业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负的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企业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2.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4.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5.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五)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查企业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臵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2.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3.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4.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5.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六)企业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主要审查企业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1.有无以权谋私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

  2.根据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审计的程序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共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了解企业基本情况,选配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计划,进行风险评估。

  3.报告阶段:编写审计报告,与被审计人及委托单位交换意见,根据意见修改报告,最后完成正式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案(三):2022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方案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任期内国有资产(一般按净资产数)的增减变

  化,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负债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单位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往来款项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等问题;有无账外债务,并及时查明原因,并分析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

  (六)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属有无长期借用公款或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问题;有无从单位注入资金进行工商登记、自兼法定代表人办企业问题;有无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和补助问题;有无公款装修、购买私房及超标准购车等问题;有无通过亲属子女从事与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问题;有无转移、挪用、侵占企业资金或下属单位资金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私利等问题。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按照审计内容全面评价,重点包括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单位内控制度和遵纪守法情况,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关批件、签字、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正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在审计报告中简要说明理由。在没有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或决策活动的具体过程。

  领导干部对直接决定、认可、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或经办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收费、出借资金等重大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违纪违规或分

  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或受上级领导指示、授意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和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搞好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或经营范围,被审计人员的职责及工作分工,经济目标或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及检查情况,所属单位及其基本情况。搜集被审计单位所适用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注意广泛听取意见,以便确定审计重点。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所审内容,确定审计重点和延伸审计单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各项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或人员调整,应变更审计方案,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要求单位搞好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任职期间的经济工作总结,并界定对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组进点要开好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座谈会,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自查情况及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介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宣读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张贴审计公告书,设立举报箱。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分别签定双向承诺书。

  (五)审计组长根据方案进行审计分工,各成员应明确责任,认真实施审计,记录好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整理好取证材料,做到真实、全面、规范、准确,并交审计组长审核把关。

  (六)审计组汇总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重点问题未查清的不离点,未摸清资产真实情况的不离点,审计范围和内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离点,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的不离点。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七)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档案所需材料送局法制科复核后,将审计情况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一并通过定案会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下达审计决定。需要移交的,向有关部门送交移送处理书。

  六、审计组织与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责办统一组织管理和安排,经责办两个科室与局业务科共同承担完成。经责办负责向市纪委、组织部等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情况,并告知承担审计项目的科室。审计结果报告由经责办负责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经责办负责对内对外的沟通与协调,以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方案二:部分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按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统一安排,从20某某年5月上旬起,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对有经济责任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明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

  突出重点,确保审计质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摸清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在其它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等。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二、审计重点、主要内容

  (一)审计重点。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资产安全完整,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类)1、党务领导干部(机关、院系)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党务管理职能;(2)校拨党建经费、学生经费管理有无规章制度,使用管理情况如何;(3)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2、行政机关、教辅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2)校拨经费及其他收入经费管理使用情况;(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3、教学院系、独立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2)所在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各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5)单位有无经济实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各项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9)截止2022年12月底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4、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能;

  (2)所在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会计帐目是否清楚、正确,财务管理是否妥当,原始凭证保存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

  (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4)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5)所办产业的效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各项经济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9)截止2022年12月底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重要遗留问题;(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三、审计范围组织部委托的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部分中层领导干部,名单如下(78人):四、审计程序(一)审计处5月7日送达审计通知书;(二)被审计人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所在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四)审计组按审计规程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五)征求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五、审计工作具体安排

  因本次需审计人数较多,涉及单位多,不仅涉及党政、教辅、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还涉及独立学院,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为顺利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被审计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三批进行审计,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党政群团、教辅单位和机关党总支书记(42人)六、审计组组成人员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度安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根据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计经验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每个审计人员的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保证每一阶段的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20字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廉洁从审。

  (四)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方案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构建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县委

  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20某某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要求,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在监督、考核、管理和任用领导干部,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为目标。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情况。当前特别要关注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中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项目安排和审计内容

  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积极稳妥地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式为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如果离任审计数量较多,则不安排任中审计,如果离任审计数量较少,则按照组织部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部分领导干部任中审计。

  审计内容:一是以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途径,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二是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贯彻落实苏区振兴发展有关政策是否坚决、有力;三是部门、单位内部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四是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专项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利用。五是”三公”经费的支出是否得到有效地控制等。揭示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不合法、资金使用效益差、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着重从制度层面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审计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

  (三)组成精干的审计组。挑选业务精通、有责任心、事业感,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任审计组长,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审计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审计进点前的公示,变闭门审计为开门审计,实行”一谈二会三制”:即背靠背,个别谈话、进点时召开座谈会和要情分析会、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认真负责地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五)提高审计评价质量。审计评价应坚持明确具体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领导干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

  署落实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情况、经济事务管理情况、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为重点,严格区分现任和历史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工作失误与渎职及贪赃枉法的界限,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充分发挥全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充分利用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信息资源,经常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妥善处理各种问题打好基础。

  方案四: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郑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郑办〔20某某〕2号)要求,我区决定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通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干部岗位权力和责任的有效对接;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过程的监督,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意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任务

  (一)审计对象:区直属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

  作的副职),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财务独立核算的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干部。

  (二)审计任务:从20某某年开始,在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同时,对任现职满二年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等党政领导干部(含办事处),以及任期较长、单位规模较大、掌管资金较多和因其他情况需要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首先安排任现职连续五年以上的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三名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三、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关注干部的行政效果1、任期内所在单位或地方经济发展状况。2、任期内所在单位或地方可持续发展能力。3、任期内对经济指标的贡献程度。(二)关注干部的行政能力1、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重大经济决策的决策程序、执行能力、效益情况。3、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4、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保值增值情况。5、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三)关注个人廉政情况

  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每年由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下发委托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机关依照委托审计通知书要求,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列入年度计划。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纪检、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并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五)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的准则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高效实施审计。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准确划分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机关及时向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提交被审计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五、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组织部门要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评、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监督、教育、保护干部的主要材料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公告或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案(四):2022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一)根据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及省、市有关

  文件会议精神,结合芙蓉区教育局内部审计制度及具体情况,制定20某某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审计为发展服务”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审计工作推进教育发展、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制度创新的作用。

  二、工作重点

  (二)继续深入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以自主创新为动力,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实施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努力深化审计内容,不断改进审计方法。积极开展食堂、房屋出租等情况的审计,逐步规范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

  (四)认真抓好跟踪审计。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为重点,实行跟踪审计回访制度。督促检查单位自觉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主要措施

  1、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审的原则。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努力学习《审计法》、《会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知识,继续发扬“依法、求真、严谨、奋进、奉献”的审计精神。

  2、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做到认识到位;强化管理、夯实基础、质量到位;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成果到位。开展文明审计树立公开、公正、文明、廉洁的审计形象。

  3、坚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科学发展观来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和谐统一。

  4、发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把它贯穿到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力求做到从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的撰写到审计成果利用,都严谨细致,以避免审计风险的产生。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为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某某年教育审计工作的意见》

  的文件精神和我院202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高质量完成国家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为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服务、为提高

  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目标,特制定20某某年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

  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审计思路,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今年重点对各个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效果分析和审计,努力实现预算执行审计与绩效审计的有机结合。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确保学院各项事业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处积极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做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坚持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为主线,重点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部署,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提高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加大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决策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紧密衔接,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科学决策,推进依法治教,完善监督机制,防范廉政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结合我院实际和管理要求,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积极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精神,继续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与工程项目造价的内部审计,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以及相

  关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变更洽商、工程款结算等各个环节的运行状况和相关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类工程项目规范管理,节约工程成本,规范工程管理,防范基建修缮投资管理风险,维护合法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继续搞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按照领导要求,今年继续做好饮食中心的财务管理和学院会议中心经营效益的专项审计工作,对学院各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以加强部门内部控制,规范各类财务行为,防范经济管理风险,防止出现违反“收支两条线”政策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

  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利用和审计整改工作。制定审计结果利用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各类财务违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纪检、检查部门汇报,并建议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内部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审计整改,遏制“屡审屡犯”现象,进一步增强审计在促进各部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中的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审计的自身建设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审计和财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业务能力。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做到内管理,外监督,在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结合《审计法》认真抓好审计质量控制工作,把好审计质量关,降低审计风险,并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和效益审计,不断提升内部审计能力。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20某某年全县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中心工作,以创新的工作思路、科学的工作方法、务求实效的工作态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作用,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突出财务收支和项目资金审计,切实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全年计划对4个乡镇卫生院实施常规审计,对财务收支、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票据、物价等就地开展绩效审计。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项目资金规范管理方面入手,检查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财经法规意识和经济责任意识。

  二、运用审计成果,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

  科学分析和梳理审计结果,有效发挥监督与服务职能,立足发展,着眼整改,充分运用好审计结果。加大审计后续跟踪力度,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整改过程中,注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同时督促未被审计的单位对照其它被审计单位暴露出的问题,组织自查整改。

  三、推动内部审计交流,提升内部审计效率

  加大对本系统内审工作的力度,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加强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本系统内部审计的能力。

  加强与审计机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创新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法,努力提高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效率。今年计划请审计部门对公立医院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强化内审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审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而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案(五):2022审计能力提升年活动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案(六):2022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篇八: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1.18

  【字号】鄂发[2001]2号

  【施行日期】200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鄂发〔2001〕2号2001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鉴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本省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解)聘、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在届中考察、年度考察、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必要时也应当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离任而需要立即赴任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为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正确考察、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强化领导干部和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定代表人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四)维护财经法规,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实施。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审计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年度审计、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以及根据群众举报审计等形式。具体实施时,根据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选任、管理、监督或审查干部的要求,以及审计工作实际,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也可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和单位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六)各项经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经济(投资、经营)决策的合规和效益情况;

  (九)被审计对象报酬及纳税的真实性和合规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干部任免或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管辖与权限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划分:

  (一)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包括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以及有关部委管理的干部,下同)由省审计厅审计;属于市州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州审计局审计;属于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审计局审计。

  (二)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将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资格,由省审计厅依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的审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单位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自查报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三)任期末(或年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被审计对象个人收入、财产资料;

  (五)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六)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一)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物(含现金、有价证券等);

  (二)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据;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词或证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送达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委托计划作出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发《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通过审计,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目标完成情况;

  (三)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政策、财经法规情况,分清被审计对象对查出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四)被审计对象在经济活动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八条审计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当向审计机关送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自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对象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向授权或者委托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对查出的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违纪或其他经济问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由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送达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考察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干部档案。

  第五章审计处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对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统计数据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四条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纪委、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设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办、国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九: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勤政廉政。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校内各院系、各处级机构党政正职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解聘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三种方式。一般应坚持“先审后离”和“凡离必审”的原则,特殊情况可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四条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履行本部门经济活动管理的职责;(二)本部门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三)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创收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部门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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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七)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情况;(八)学校领导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接受审计任务。对需要审计的中层干部由学院研

  究确定后,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相关事项),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应及时通知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及被审计人员接受审计;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及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以及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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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终结后十五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意见,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及时对被审计人员及其部门书面意见进行复审,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审计意见书主送委托部门,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可以向院党委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提供虚假经济业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财产的。第七条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7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调查核实后的意见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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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人和事,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忠于职守、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的审计人员,学校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九条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泄露审计内容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审计部门提交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将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XX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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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冇金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篇十一: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审计项目统筹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区)审计局,本局各处室,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为深化贯彻落实审计工作统筹要求,切实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依据2022年审计项目间的内在联系,编制了审计项目统筹工作要点,请各相关审计组抓好落实。

  XX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XX市审计局2022年审计项目统筹工作要点

  一、融合实施的审计项目(事项)

  1.政府债券发行使用状况、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专项资金、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状况审计在市(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融合实施。

  2.市应急管理局、市台办、市统计局、XX报业传媒集团等4个部门预算执行状况审计,在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融合实施。

  3.市民宗局、市文联、市妇联、市史志办等4个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融合实施。

  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状况、园区对外担保出借资金

  状况在各市(区)开发园区创新转型进展专项审计调查中融合实施。

  5.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中介审计报告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融合实施。

  6.网络平安和信息化建设审计(事项)在市局和各市(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融合实施。

  7.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状况、市区逆境儿童权益保障等状况专题审计项目在市直和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支配的"同级审'"专项审'"部门审'等审计项目中融合实施。

  对以上需要统筹实施的任务,统筹方要加强讨论,编制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操作要点和审计操作工作表、相关政策要点等,对统筹事项要汇总形成综合成果。被统筹方要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将融合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内容,制造性地完成任务。统一组织项目要将融合审计事项操作要点纳入审计工作方案组成部分。

  二、涉及同一审计对象且审计内容存在重合的多个项目合并组织实施

  1.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步实施。

  2.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2022年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同步实施。

  审计局

篇十二: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202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022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方案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标准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那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根底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开展效劳。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那么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任期内国有资产〔一般按净资产数〕的增减变化,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负债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单位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往来款项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等问题;有无账外债务,并及时查明原因,并分析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根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其效益性如何。有无违规担保、抵押和购置股票、债券等现象。有无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现象。

  〔六〕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属有无长期借用公款或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问题;有无从单位注入资金进行工商登记、自兼法定代表人办企业问题;有无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和补助问题;有无公款装修、购置私房及超标准购车等问题;有无通过亲属子女从事与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问题;有无转移、挪用、侵占企业资金或下属单位资金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私利等问题。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按照审计内容全面评价,重点包括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单位内控制度和遵纪守法情况,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关批件、签字、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根底上进行评价,正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当的经济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在审计报告中简要说明理由。在没有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或决策活动的具体过程。

  领导干部对直接决定、认可、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或经办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应承当直接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根本建设、投资、收费、出借资金等重大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违纪违规或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当主管责任;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决定,或受上级领导指示、授意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和分管的下属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承当领导责任。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搞好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或经营范围,被审计人员的职责及工作分工,经济目标或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及检查情况,所属单位及其根本情况。搜集被审计单位所适用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注意广泛听取意见,以便确定审计重点。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所审内容,确定审计重点和延伸审计单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各项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或人员调整,应变更审计方案,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要求单位搞好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任职期间的经济工作总结,并界定对问题应承当的责任。

  〔四〕审计组进点要开好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座谈会,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自查情况及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介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宣读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张贴审计公告书,设立举报箱。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局部别签定双向承诺书。

篇十三: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系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赋予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担负起职责,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把《规定》提出的新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国税系统各级主要领导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二、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规定》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证。(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级国税局要

  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要在今年内完成领导小组的机构设置,领导小组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由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部门和负责督察内审工作的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

  (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同级督察内审部门或牵头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同级督察内审部门或牵头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明确审计对象范围,全面实施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除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外,根据《规定》要求,下列领导干部也应作为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一)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二)省、市国家税务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国家税务局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分局局长、税务所所长是否纳

  入审计范围,由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情况自行确定。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当仅限于其所兼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四、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和成为晋升领导职务考察拟任人选的,均应实

  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晋升领导职务考察拟任人选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中发〔2002〕7号文件规定

  在考察环节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五、合理划分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明确审计职责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合理划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明确审计职责。对应在考察环节进行的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考察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由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任命的,其经济责任审计可授权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计。督察内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有困难的,可报请局党组批准,委托下级国家税务局实行委托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机关与其所在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内部财务审计的管辖机关不一致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六、进一步规范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完善审计程序,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深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国税系统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

  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风险为导向,紧密结合本级审计对象的工作范围、目标和特点,分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范,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提供指引和遵循,为审计实施和审计评价提供依据。

  (二)规范审计评价,严格责任界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所在单位发展目标以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效果;领导干部各项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执行的有效性和效果;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本框架,确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责任类型,进行责任界定。

  (三)完善审计程序,改进审计工作。在现行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至本级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异议复查、复核规定。

  七、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管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国税局要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出发,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充实督察内审人员。省级国家税务局的督察内审部门至少要确定1人专职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督察内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规定》统一要求,更好地开展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发,合理规划和设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框架,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审计程序和流程、审计质量管理与审计责任约束、审计结果运用等基本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坚持实行例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考察环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下,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和协调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整合督察内审监督方式,尽量做到经济责任审计与税收执法督察、财务审计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督察内审有限的人力资源,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篇十四: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2022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方案

  xx公司

  自我公司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方案底稿后,我公司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对经济审计整改底稿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学习研究,认真分析了我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决定严格按照审计整改底稿中的要求对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拿出整改方案。

  1三重一大

  2法律事务部门

  一、关于“三重一大”整改落实工作的情况报告

  自去年9月×××对我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来,公司党政按照检查组《关于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反馈意见》的要求,着手进行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按照主管领导要求,公司领导责成纪检监察审计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围绕“需要改进和完善”的要求和建议,实施整改。

  2、明确方向,制定措施

  针对检查中所掌握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细致沟通,要求各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依据“三重一大”内容,查找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匹配,拟定需补缺的制度及出台计划;强化所属单位特别是实体单位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识,并将其延伸至项目团队,加大项目部纪检员(监察员)监督责任考核。

  3、认真自查,抓好“回头看”

  重点查找公司及各部门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是否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通过对一年来公司决策事项和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落实情况的梳理,要查找会议记录(纪要)是否齐全,执行过程是否符合决策纪律要求,并提交自查报告。

  4、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通过整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和执行,程序合法合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识不断增强。但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主要是: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的实施程序和细则,尝试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议题征询制、民主决策公示制、失责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1、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

  2、进一步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程序,完善做好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任前廉政鉴定、干部述职述廉监督;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关于法律实务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整改措施

  1、加快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在各下属公司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双重领导。

  2、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即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保障其执行。

  3、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规划。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4、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各级业务机构中均应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

  5、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要把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置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之下,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在公司内部落实纵横两套监督机制,一套是自上而下的“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系;一套是横向的部门间的监督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篇十五: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yingshi/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

  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

  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

  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

  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

  情况;(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

  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

  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审计评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一)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条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五条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

  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

  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

  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

  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XX年X月印发的《县

  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XX〕121号)同时废止。

篇十六: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讲稿1

  经济责任审计讲稿1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

  导干1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及一般在什么时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

  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结合;2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政财务支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1.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三)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与基建、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四)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领导干部本人。

  三、经济责任含义及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的内容;

  (一)经济责任的含义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特定职务而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职责、义务,而不是指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3等。该责任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职责或义务;2.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3.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4.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职责或义务。(二)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1.职务上的职责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2.基于特定的职务身份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有关廉政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管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4(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与失职行为相比,渎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的恶劣性)(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2.主管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地区、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

  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一般指领导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对所在单位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一般是基于领导干部的职务而言的,作为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的主要领导,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即领导责任。

  (四)要注意区分以下责任51.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决策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使一个团体,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大部分应由集体决策,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分清决策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要查看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证明材料。2.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前任领导所遗留的问题,对本任领导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如前任已有的未进损益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在审计评价时,一定要分析这种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划清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

  3.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4.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1)正确处理经营业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企业经营业绩一方面是企业内部努力、挖潜的结果,一方面也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如资产评估增值、国家税率、利率调整的影响。(2)正确评价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对严重非法的应否定,对于不是明显违法的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应考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6是否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3)正确评价成绩与问题的关系;在审计评价时,应充分肯定成绩,也应揭露问题。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一)相关法律;《审计法》、《会计法》、《公务员法》、《公司法》、《预算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相关行政法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等。(四)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性收费许可证)(五)部门规章;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2年】53号(六)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如《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七)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高等院校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

  五、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一)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二)进行审前调查;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2.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三)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四)送达审计通知书;(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法律文书。8六、审计证据和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的审计方法(一)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种类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二)审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发布日期:2022年-1-28)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通过检查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资料】、监盘【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资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观察【应当编制观

  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查询及函证【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计算【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分析性复核【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较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分析表,分析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

  9据。”经济责任审计的上述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六个结合:即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审计与座谈相结合、查账与查物相结合、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审计调查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相结合。注:“三分看账,七分调查”七、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1.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1)贯彻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即核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重要经济政策,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矛盾或相抵触的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即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所进行的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该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重大经济成效等;

  (3)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和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即审计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个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贪污受贿问题,以及其

  10他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等;(5)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政府负债、国有资产总值、政府负债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其变化情况等。2.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辖地区的财政收支、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2)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即核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重要经

  济政策,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矛盾或相抵触的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即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所进行的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该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的效果如何,是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重大经济成效等;

  (4)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即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个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贪污受贿问题,以及其他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等;

  (5)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辖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政府负债、国有资产总值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期考核事项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11体要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程度来确定审计重点。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1.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2.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3.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4.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7.重要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是否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8.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领导人员有无侵占国有资产和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9.党委、政府或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八、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概念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在(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

  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

  122.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宜过宽,更不能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作出审计评价。3.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4.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5.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

  6.审计评价要注意用语规范,表意明确。审计评价语言应简明平实,用词、用意应准确肯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更不能加入方言土语。(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1.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2.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分析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3.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13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4.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管

  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5.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

  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篇十七: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1.1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和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日常管理活动做出的重要决策,以及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2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接受公司领导或组织部门委托,依据公司审计工作规定和本办法,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1.3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明确被审计人对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管理、科学发展。1.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有离必审的基础上,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可针对性开展任中审计;对经营长期亏损或管理混乱单位,根据委托可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所负责的专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本部门或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可根据委托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1.5审计部开展离任或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应执行《公司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重大审计项目适用流程,开展专项履职审计或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执行《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一般审

  计项目适用流程。1.6对各单位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原则,按相关规定遵照执行。2职责2.1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2.1.1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以及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环保部、机动部、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领导组成,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由审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2.1.2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2.1.2.1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审计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相关部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有关情况的报告。2.1.2.2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2.1.2.3研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促进审计成果切实转化和成果共享的相关措施。2.1.2.4研究和审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2.1.3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2.2审计部负责接受组织部门委托,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经批准后办理计划追加手续;按照审计问责的要求,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与考核的建议,并下达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表。2.3被审计单位负责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作任期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负责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问题屡查屡犯。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可要求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可对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2.4组织部依据公司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名单,办理委托审计手续;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公司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2.5纪检监察部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审计查实的问题,负责对问题责任人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2.6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决定或处理意见及建议,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遇到的困难,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2.7企业管理部根据审计提交的考核建议书,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审计对象3.1.1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和直属车间党政负责人。3.1.2根据管理需要和组织部门委托,可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3.1.3根据区域管理要求,受改制企业或公司受托管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委托,可对改制企业或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3.2审计类型3.2.1根据审计对象及其任职情况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3.2.2对拟提拔或调任的、被免职解聘或辞职的、拟办理退二线或退休手续的、拟整合重组需要调整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3.2.3对因病故离任的、因违法乱纪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以及不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可不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为核实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分清继任者的经济责任,应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3.2.4对公司内部权力相对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职能部门;公司内部与经济效益紧密相关的主要生产、储运和营销单位,可对其负责人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3.2.5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所负责的专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本部门或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可对职能

  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3.2.6对经营长期亏损或管理混乱的单位,根据委托可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3.3审计内容3.3.1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结合管理权限与职责。主要从依法合规经营、落实执行力、促进效益提升、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与管理,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3.3.2贯彻落实总部和公司各项决策部署情况。3.3.2.1被审计单位对总部下发的专业管理规范内容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进行落实情况;3.3.2.2被审计单位落实执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职代会、调度会等重要会议布置、安排、确定的决策事项情况。3.3.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其中,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重点关注其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风险上报机制,对本单位潜在的违反安全或环保规定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减少被外部监管部门追责的风险;是否建立安全环保问题防控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3.3.4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3.3.4.1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完成情况;3.3.4.2公司财务下达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3.3.4.3总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与投资完成情况;3.3.4.4公司下达的年度维修计划执行情况;

  3.3.4.5公司下达的安全环保指标完成情况。3.3.5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与被审计单位职责相对应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制度有效执行情况,以及内审外查问题整改情况。3.3.6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重点审计单位负责人个人及班子其他成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包括有无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收受贿赂等个人违法违纪违规问题。3.3.7对收支独立核算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或管理效率低等情况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审查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落实相关责任。3.4审计程序

  详见附录A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程序。3.5审计评价3.5.1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作出审计评价结论。3.5.2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与审计对象无关、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3.5.3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评价。3.5.4审计评价应结合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不同权重作出评价。3.5.4.1评价的标准分为: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四档。

  3.5.4.2审计评价可依据被审计单位管控体系运行有序和有效程度,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所涉及违反国家、总部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层级和轻重程度综合作出;也可采取对照标准计分的形式作出。3.5.4.3审计评价计分标准详见附录B经济责任审计计分原则。3.5.5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3.5.6凡任期内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事件,以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私设“小金库”、其他班子成员存在个人经济问题的,审计评价结论应视具体情形降档认定。3.6责任认定。3.6.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人的职责分工、业务背景、决策程序、主客观意识,以及在问题形成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进行责任认定,并适度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责任认定类型主要包括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3.6.2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作出违法违规的决定或指使授意下属单位、人员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3.6.2.1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规定的;3.6.2.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单位(部门)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3.6.2.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3.6.2.4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等规定程序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效益流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6.2.5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在多数人员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效益流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6.2.6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因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效益流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6.3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所分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产生所应承担的责任。3.6.3.1对分管工作领导、指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3.6.3.2由于分管工作制度缺失、监管措施不到位,致使相关经营管理活动失去控制,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3.6.3.3对分管工作存在其他失职渎职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面临重大风险、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3.6.3.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3.6.4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所承担的职务岗位责任;对任期内单位(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除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问题外,对其他问题均负有领导责任。3.6.5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会计信息失真、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应认定和落实责任;对任期内发生的公司级重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及社会影响大的事件,应根据专业部门认定结果切实落实问题责任,如专业部门尚未对事故结果进行认定,审计组可与专业部门共同认定。3.6.6审计组落实和认定审计问题责任,除落实和认定被审计人的履职责任外,还应落实和认定其他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为审计依法依规提出处理部罚意见和建议提供依据。3.7审计报告3.7.1经济责任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在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意见的基础上,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领导审阅。3.7.2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3.7.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分为主报告和副报告。3.7.3.1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应具备标题、正文、审计组长和被审计人签字、审计组落款、报告日期等要素。3.7.3.2主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副报告主要反映与被审计人履职无关,但现任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或予以纠正的问题。3.7.3.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格式规范编写。

  详见附录C。3.7.4《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审计组长应当召集审计组全体成员认真讨论和修改,形成审计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3.7.5审计组长和主审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组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交换并征求意见,再根据反馈意见和审计事实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形成正式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一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需要下达审计决定的,起草并下发《审计决定书》。3.7.6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应主送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同时抄报公司有关领导,抄送纪检监察及有关管理部门;副报告及审计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管理部门。3.7.7审计报告签发后,审计部应填写《领导人员离任(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表》,并由审计部长、被审计人签字后,报送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被审计人组织人事档案。3.8审计线索移交和问责3.8.1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应区分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审计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3.8.2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反总部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按照《公司审计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审计部提出考核问责建议,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企管部进行考核。3.8.3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审计部下达审计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3.8.4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将有关线索和审计结论,移交公司纪检

  监察部门予以处理。3.9审计问题整改3.9.1被审计领导干部应重视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整改工作,应将其作为下一任期工作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接任领导不得“新官不理旧事”,需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任期工作计划,促进所在单位管理不断规范。3.9.2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建立或补充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帐。3.9.3被审计单位按照“五定”的原则,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行分解落实。3.9.4审计部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整改不落实行为进行考核问责。3.10审计结果运用3.10.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公司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到相关管理工作中,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用到位。3.10.2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3.10.3纪检监察部应根据自身职责,依据审计移交的线索,核对事实,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3.10.4企业管理部应根据自身职责,依据审计提交的考核建议,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3.10.5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及时进行研究,并在相关管理工作中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控制制度。

  3.10.6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组织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4监督与考核4.1审计部应确保审计质量,并根据项目质量评分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结果。4.2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不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影响审计项目进度的;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对审计项目质量造成重要影响的,审计部可按照《公司审计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提出绩效考核建议。4.3审计部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决定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审计部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经审计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在公司重要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提出绩效考核建议。4.4相关管理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审计部反馈。对审计成果运用不及时、不到位或无正当理由不落实的部门,审计部可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追究相关部门责任。5记录5.1领导人员离任(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表6附录附录A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程序附录B经济责任审计计分原则附录C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编写要求

  记录5.1

  领导人员离任(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表

  姓名单位/职务

  奖惩情况

  任职期间及审计区间

  性别

  出生日期

  (填审前所在单位和担任的职务)

  任职期间:审计区间: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主要业绩

  存在问题

  总体评价

  实施审计时间

  项目主审

  审计组长签字

  本人签字

  备注:此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A

  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A.1审计计划编制A.1.1每年年初,公司组织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名单,按程序办理委托审计手续。A.1.2审计部根据组织部门委托,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的初步意见,经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A.1.3经审批后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连同其他审计项目一并上报公司审计局。A.1.4根据公司下发的《公司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公司正式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A.1.5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依据领导批示追加本单位计划。A.1.6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调整后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局备案。A.2审计组长和主审选定A.2.1审计部经济责任审计科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及时提出审计项目的组长和主审人选,报审计部长审批。审计组长必须符合《公司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A.2.2审计部长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和主审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A.2.3审计部根据审定意见,应与审计组长签订《审计工作廉

  洁执业责任书》,具体落实审计廉洁执业责任。A.2.4审计组长和主审选定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人选也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审批确定,并重新签订《审计工作廉洁执业责任书》。A.3审前准备A.3.1审计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应当按照总部审计规范要求,科学组织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认为需要开展审前调查的,应当开展审前调查。A.3.2审前调查工作由审计组长和主审负责组织实施。审前调查一般分为现场调查和信息化系统调查,审计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审前调查的具体方式。A.3.3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前,应当由主审制定审前调查方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调查的项目和内容、调查要达到的目标、调查应采取的方法、调查的具体分工、审前调查的要求。A.3.4离任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其审前调查的事项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A.3.4.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1)单位历史沿革。包括单位设立时间,本单位合并重组或拆分情况等。(2)现有人员总量,在岗情况及结构构成,包括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职称结构。(3)收支独立核算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总体规模及其主要构成和变化情况;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所属事业部和直属车间主要工作职责。(4)收支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人事任免、重要事项决策程序及过

  程痕迹。(5)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6)任期内财务及公司安全、环保、设备、生产、企管等专业部门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7)任期内本单位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生产非计划停工事故等情况。(8)任期内财务及公司安全、环保、设备、生产、企管等专业部门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9)总部或公司专业检查(安全、设备、审计、内控等)查出问题整改情况。A.3.4.2分析任期内各年度会计要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变化(或未变化)情况。(1)对收支独立核算单位损益变动情况和净资产变动情况层层分解,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和资产、负债变化(或未变化)情况,判断导致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2)参照单位历史最好水平、上年同期水平等标准,对比分析收支独立核算单位各项指标变化的合理性。审计组在分析上述变化过程中,应重点分析其变化与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变化是否匹配,判定其中存在的异常变化情况,确定审计的线索和重点。A.3.4.3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业务流程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主要业务或管理职责确定,测试方法参照《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业务规范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检查测试结果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总体执行情况及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结合基本情况和重大变化分析

  结果,进一步确定审计线索和重点。A.3.5审前调查应当根据不同的调查项目和内容,分别采用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有针对性地个别谈话或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观察、因素分析、比较分析、内控测试、风险评估等方法。A.3.6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对审前调查工作的组织,科学分工,明确责任,认真审核调查结论的合理性,确保达到预期效果。A.3.7审计组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判定审计方向、审计重点与问题线索,由主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下列内容:审计工作的范围、审计检查的内容及重点、审计检查要达到的目标、审计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审计组人员组成与任务分工,以及审计的时间安排。A.3.8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当包括时间范围和单位机构范围。A.3.8.1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与被审计人的任职时间相一致。被审计人任职时间较长时,审计组可根据审前调查中确定的审计重点和掌握的问题线索,确定应重点审计的年度,一般为最近三年。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不受既定时间范围限制,必须进行追溯或延伸。A.3.8.2单位机构范围可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管理职责范围确定。但下列单位必须纳入审计检查范围:(1)被审计单位主体。(2)被审计单位受托管理的表外资金。(3)被审计单位履行社会职能所管理的实体。A.3.9审计检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审前调查中判定的审计方向和问题线索确定。A.3.10审计检查应达到下列目标:对检查评价内容作出恰当判

  断,查实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公正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A.3.11审计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不同审计内容,在充分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座谈访谈,核查相关资料、凭证和数据,审计抽样,实地盘点和观察,对比和因素分析等方法。A.3.12审计组对审计任务的分工安排应坚持“扬长避短、扬长补短、合理安排,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加强协同合作”的原则,并切实发挥主审在专业技术方面的协调、指导作用。A.3.13审计组长依据审定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填写《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长签发。《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审计组进驻前5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A.3.14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审计组长应组织审前培训,集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系统介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讲解审前调查情况及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明确每位审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工作目标及方法,以及审计项目的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要求。A.4审计实施A.4.1审计组正式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审计进点会。进点会一般由审计组长主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4.1.1宣读《审计通知书》,宣布审计纪律,公布审计组联系电话。A.4.1.2审计组长作动员讲话。A.4.1.3被审计人作述职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

  A.4.1.4被审计单位领导作表态发言。A.4.2审计组的动员讲话应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的主要方法和工作安排、审计配合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A.4.3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和主审应切实组织做好以下工作:A.4.3.1根据审前准备阶段了解的审计线索,围绕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组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科室和车间负责人谈话,进一步理清审计线索和疑问,明确审计检查的方向和重点。审计谈话记录在必要时应送被谈话人审阅、确认。A.4.3.2根据审计检查的需要,对涉及范围广的重点审计内容,面向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组织开展审计问卷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进一步理清审计线索和疑问,明确审计检查的方向和重点。A.4.3.3根据审计谈话内容、问卷调查结果、审计查证过程中了解到的新情况或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做好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完善,把控好审计方向、审计重点和审计深度,并重点加强对重大问题查证过程的指导。A.4.3.4组织做好审计组内部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对审计人员遇到的难点问题组织研究讨论,对于在审计查证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线索,及时在审计组内部进行传达和部署,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和质量。A.4.3.5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审计组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并向公司

  主管领导报告。对其中涉及舞弊线索且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深入查证的,应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A.4.4审计组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在审计组长和主审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完成审计任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新的共性问题或线索、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审计组长或主审报告,并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相关的问题或线索,应及时与相关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A.4.5在审计查证过程中,审计组应充分利用内外部审计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成果。对1年内已有检查结论且能够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A.4.6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在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基础上,依据法规制度和事实恰当予以认定。A.4.7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深入查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落实责任,获得充分证据。A.4.8审计人员根据现场审计收集的审计证据资料,逐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A.4.8.1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内容、查证过程、收集的审计证据和确认的问题,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A.4.8.2审计人员将编制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连同相关证明依据和材料附件,送经授权的复核人员、主审复核。A.4.8.3复核人员、主审逐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复核确认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对复核人员、主审提出异议或

  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底稿编制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确认或补充审计证据,并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报复核人员、主审重新复核签字,原《审计工作底稿》作为附件。A.4.8.4主审将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统一编号,交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若被审计单位不予签字确认和盖章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审计人员也应注明未能取得签字/盖章的原因。

  附录B经济责任审计计分原则

  B.1评估打分以每项100分为基准逐项评估打分,再按照相应计分权重计

  算每项内容得分,最后汇总计算综合得分。具体详见表B.1《公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内容及计分表》。B.1.1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决策部署情况,计分权重为0.15。B.1.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计分权重为0.25。B.1.3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计分权重为0.15。B.1.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权重为0.30。B.1.5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权重为0.15。B.2综合评价

  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以下指标计算结果并结合相关情况综合做出评价。权重参照《公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内容及计分表》执行。B.2.1分管业务执行公司决策部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应主要依据决策执行率、目标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做出评价。B.2.1.1评价该内容时,应根据副职领导所负责的主要业务及其目标,抽样计算上述指标。其中:决策执行率是指符合决策要求的业务数量占全部业务数量的比率,目标任务完成率是指完成预定目标的业务数量占全部业务数量的比率。B.2.1.2检查评价时,所抽取的样本须能够体现副职领导的核心业务、主体责任事项,样本数量可为审计期间业务总量的20%-30%,抽样发现问题的,应适当扩大样本量。

  B.2.2分管业务守法经营及执行总部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应主要依据业务活动违规率,并结合相关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恰当做出评价。B.2.2.1业务活动违规率是指违反法规制度的业务金额占全部业务金额的比率。B.2.2.2评价该内容时,应结合副职领导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分布情况,选择涵盖其核心业务、重要业务活动的样本,进行抽样计算,样本数量可为审计期间业务总量的20%-30%,抽样发现问题的,应适当扩大样本量。B.2.3分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应主要依据内部控制健全率、内部控制执行率等指标做出评价。B.2.4个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情况,应主要依据被审计人员个人和其所管理的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恰当做出评价。B.3审计评价结论

  审计组根据履职情况最终得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以下四种审计评价结论:

  ——最终得分90分(含)以上,且单项评估得分不低于75分,个人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审计评价结论应为“很好履行”;

  ——最终得分在75(含)-90分之间,且个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审计评价结论应为“较好履行”;

  ——最终得分在60(含)-75分之间,且个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审计评价结论应为“基本履行”;

  ——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下、存在应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审计评价结论应为“未履行”。

  附录C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编写要求C.1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的标题

  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的标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表述。对被审计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标题应表述为“XX公司原XX(被审计人原任职务)XXX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任期届满但被审计人仍担任原职务的,标题应表述为“XX公司XX(被审计人职务)XXX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的标题应表述为“XX公司XX(被审计人职务)XXX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标题表述为“XX公司XX事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表述为“XX公司XX(副职职务)XXX同志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C.2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正文

  经济责任审计主报告正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导言部分。简要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审计实施机构、审计时间、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和审计覆盖面等情况;——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简要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沿革、组织结构、主营范围及业务规模、主要工作职责、审计期末财务状况的账面反映数和审计确认数、被审计人任职及获奖情况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履职情况。以审计查证的内容为依据,结合审计评价内容,归纳提炼审计期间内被审计人履行职责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效果;——第三部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结合审计

  评价内容,归类反映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事实、问题金额及问题定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等,并依法依规认定被审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问题所负的责任;

  ——第四部分—审计评价。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应根据审计结果,特别是被审计人职责履行情况及其对问题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提出明确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部分—审计意见和建议。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从整改问题、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措施和防范风险等方面依潜依规,宽严适度地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C.3经济责任审计副报告的标题

  经济责任审计副报告的标题应表述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的报告”,其要素应包括标题、正文、审计组落款、报告日期等内容。正文部分主要反映内容与被审计人履职无关,但应引起单位现任领导或公司有关部门重视或予以纠正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审计意见或建议。

篇十八: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加大监督力度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一把手”监督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加强全面从严治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直属企业和各基层的正职领导干部即法定代表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为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本办法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掌握财政资金量等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轮审办法。通过轮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县直各公司的正职领导和车河供销社正职领导。B类:除A类以外的其他基层社正职领导。第五条对社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

  —1—

  A类: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每年至少安排一个任中审计对象直至轮审完毕,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B类:离任审计为主,适当安排任中审计。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有重点、有计划、分年度安排审计的思路,实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县联社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县供销社审计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县联社财审股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统一由县联社办公室出具审计委托书,县联社财审股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以下情况应先安排审计:(一)领导干部已临近退休年龄;(二)党组临时交办任务需要进行审计的;(三)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一年的;(二)有关责任人无法找到的;(三)不具备审计工作条件的;(四)其他不适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供销社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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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2年5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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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九: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

P>  2022有关审计工作计划3篇

  审计工作安排篇1一是深化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阅历总结、沟通和推广,不断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实力,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是坚持弘扬“实、高、新、严、细”工作作风,把“三严三实”作为审计工作的行为准则,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进一步增加使命意识和责随意识,仔细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努力提升审计成果的层次和水平。

  三是结合当前工作形势发展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留意发觉新问题、驾驭新状况、总结新阅历,不断拓展和深化审计内容,主动探究和总结符合XX区实际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的方法;20xx年安排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7个,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相关审计规范,强化审计风险防范意识,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监督质量。

  四是进一步丰富审计工作内涵,针对审计发觉的问题,仔细抓好整改,主动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提升审计

  整改成效,不断增加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监督实效。切实加强综合文字处理、政务信息、新闻宣扬和档案管

  理等工作,提高办文、办事水平。一、提高综合文字和公文处理实力。切实加强学习和调

  查探讨,不断提高综合文字的写作水平,做好各类文稿的起草和有关文稿的审核把关工作。扎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政务信息和新闻宣扬工作。三、做好文明创建工作。主动开展各类文明创建主题活动,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四、进一步做好目标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各股室20xx年国土资源目标任务,分解下XX县委、县政府下达国土资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做好日常管理、有关材料报送、检查考核等工作。五、加强档案管理。扎实推动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六、进一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重点做好领导干部下访、扶贫、公务接待、会务支配、车辆管理、社区服务、平安创卫等服务工作。审计工作安排篇2为进一步促进宏观经济政策落实,爱护国家经济平安,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造价、民生资金拨

  付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全省年审计工作安排支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安排。

  一、财政审计(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二)部分镇政府年度的财政决算状况审计(三)协作省审计厅进行地方政府债务状况专项审计调查(省定);(四)协作省审计厅进行政府外债总体状况审计(省定);(五)协作省审计厅进行政府债券审计调查(省定)。二、农业与资源环保资金审计(一)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审计(市定);(二)县国土资源局财务收支及国土资金审计;(三)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省定);(四)县水利局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审计;(五)县环保局财务收支及环保专项资金审计;(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七)县林业局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审计;(八)县畜牧局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审计;(九)县农业局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审计。三、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资运用审计

  (一)县建设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二)县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局财务收支审计;(三)县规划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四)国外救济贷款项目公证审计(省定)。四、行政事业审计(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省定);(二)优抚、救灾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县民政局财务收支审计(省定);(三)县教化局及有关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四)县卫生局及有关医院财务收支审计;(五)县文体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六)县计生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七)县科技局财务收支审计。五、经贸企业审计(一)县经济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二)县商务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三)县粮食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四)县供销社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五)县交通局及二级单位财务收支、马路建设专项资金审计。六、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县委组织部的托付,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局组织对党

  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监督权中的决策状况、法规执行状况、重点资金和资产运用状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审计;(二)二水厂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审计;(三)环城马路建设项目审计;(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审计;(五)县人民医院新医技大楼项目审计;(六)县交通局征稽大楼项目审计;(七)县职教中心教学大楼项目审计。审计工作安排篇320xx年已经离去,20xx年已经到来了,为了财政审计处的的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将20xx财政审计处的工作安排如下:1,做好财务内审的扫尾的工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反馈各县(市)局,并提出整改措施,抓紧落实。2,做好迎接省局财务内审前的各项的工作。刚好总结我局的内审的工作,结合整改状况写出自查总结,编制有关报表,迎接省局内审。3,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注意预算执行状况分析,接着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4,进一步加强经费的管理监督,接着做好县(市)局凭证日常审核的工作,刚好订正发觉问题。

  5,仔细实行省局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6,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岗责体系建设。

  7,做好二季度,三季度经费收支的分析的工作。8,想方法出留意,提出增收节支措施。9,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接着做好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不断提高处内每位干部的行政实力和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圆满全年完成任务。10,做好年终结账的打算的工作,全部经费收入,支出按所属年度入账,调整各项经费的余额。11,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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