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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8篇

时间:2022-12-04 14:55:09 来源:网友投稿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8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8篇,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8篇

篇一: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6•【字号】皖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明显成效。但多年积累下来的影响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

  识、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2.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目标,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联合重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加快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退出的步伐。3.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减少国有企业数量、提高国有企业素质,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4.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二是优化结构原则。坚持企业改革与企业结构调整、联合重组和做大做强企业相结合,促进企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员结构的优化。三是规范有序原则。坚持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依法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大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按照做大做强、产业关联、产品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大企业兼并、收购小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

  中。6.通过招商引资等增量调整和股权转让等存量调整办法,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民间资本改组改造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鼓励国有股权依法向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转让。对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改组省

  属国有企业的,由省政府对其经营层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7.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收购、合资和租赁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收购国有中小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中小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

  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8.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其中中层以上管理和技术、营销骨干(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在职工股中持大股。鼓励大型企业的职工股以社会法人的形式参股。鼓励职工依法整体收购中小企业,对净资产较大的中小企业,职工一次性整体收购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或对未收购资产实行租赁,当交纳租金总和达到租赁初始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租赁资产的产权,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

  续。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期权激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可采取一定方式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股,并约定相应的服务年限、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经营管理者可享有分红等有限股权和期股所有权;可授予经营管理者

  一定比例的期权,并就其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9.支持企业通过规范改制,实现境内外上市,特别是要争取集团公司整体上

  市,提高企业竞争力。10.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存续企业可通过依法破产、关闭等办法,使其退出市场。符合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

  划。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1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就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本人同意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但不得将职工是否入股作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对被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12.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拖欠应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由企业一次性补发,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经职工同意后可转为职工在企业的股份。1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4.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后企业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改制时,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测算后从改制资金中预留,预留资金可交有关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履行单位工伤保险责任。15.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寿命确定。16.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精神,按属地管理的原

  则,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17.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4〕6号)执行。自谋职业职工以及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的党组织关系按属地原则,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改制后企业新录用职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企业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自谋职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属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四、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18.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管费用等,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财政等途径予以解决。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机构按规定及时记

  录,承认职工缴费年限。19.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且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予以核销,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足以冲销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坏账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20.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依法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改制企业职工

  安置。21.企业完成改制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改制后企业需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登

  记、房产过户、工商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优惠。

  22.企业改制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金融债务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解决。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其他债权人

  的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严格防止利用企业改制逃废、悬空债务。五、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23.按照属地管理、属地移交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生活

  设施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24.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的教师待遇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精神办理。对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比较集中且人数较多的市,因接收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地方财政难以承受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照顾。企业所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后,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暂予以封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今后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处理。25.采取多种模式,积极推进企业所办医院分离移交。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对企业医院进行分离改制,与企业脱钩,组建独立的多元化法人单位,并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医院实行撤并,或改成企业内部卫生所。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所属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

  社会职能机构的分离移交工作。六、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6.鼓励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

  效资产兴办多元股权结构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通过合资、出售、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由国有法人控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尽量减少国有股比例,国有股一般不得超过50%。改制后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隶属

  关系。28.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原主体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除给予经济补偿外,应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

  续,并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促进就业措施予以支持。29.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体企业要积极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造条件,原辅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连同人员一并分离。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辅体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辅体企业净资产

  不足安置职工的,主体企业应予以补足。七、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30.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待遇。国家公务员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经营者兼任行政职务的,要限期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岗

  变薪变。31.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机制。除应依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企业管理人员外,要扩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面向社会竞聘上岗试点。推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在企业内的竞聘上岗。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中层管理人员

  竞聘上岗,也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32.建立企业用工能进能出机制。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

  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按定岗定员的原则,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33.建立职工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全面推行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职工收入与岗位、工种、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岗变薪变。进一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

  度。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八、严格改制操作程序

  3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变动,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履

  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35.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36.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37.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研究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

  业国有产权。38.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39.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推进本地

  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按《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篇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会议纪要

  宁安高速A10标

  第2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关于宁安A10标学习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

  2015年2月8日晚上7点30分,宁安A10标项目部召开关于学习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的会议,会议由项目经理张春涛主持,参会人员有常务副经理张正勇、总工李玉柱、生产副经理徐智勇等项目所有一线人员。

  会议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团海外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精神进行一一宣贯,会上大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气氛浓厚。现纪要如下:

  一、常务副经理张正勇向参会人员宣贯了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团海外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件,文件中着重要求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应将海外业务发展提升到集团战略层面,要在组织架构、资金、薪酬福利等资源上给予重视支持。文件认真分析了集团海外业务发展前景,针对2016年“百亿”产值目标进行了部署,提出11项工作要求。

  项目经理张春涛说:“通过这次文件的学习,让我加深了解了集团公司业务拓展这块的宏伟目标。这次学习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时刻提醒我们员工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意识和能力。扎根项目,服务项目,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奋斗的精神,紧紧跟随集团公司发展脚步,为公司项目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常务副经理张正勇说:“作为公司基层项目的一员,看到未来集团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趋势,我深感责任重大,但我相信在大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的努力下,一定能够完成我们的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总工李玉柱向大家宣贯学习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李总指出我们在做项目的同时,一定要能多多了解大的市场环境,与时俱进,从多渠道了解行业信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项目服务。

  合同部长赵昌明说:“作为项目上的合同负责人,我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学习。这次文件精神的学习对我来说,又是一次提升和进步。让我加深了解省属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和管理模式,为以后的工作更好的开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三、项目部办公室陈坤向大家宣读了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

  项目新员工韦杰说:“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对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深切感受到公司企业文化对基层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服从领导指挥,争取做好每一件事,不断提升自己,适应工作要

  求。”

篇三: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7]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7〕94号)

  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因公出国

  (境)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经贸、考察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决杜绝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考察团组。

  二、出访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日程或考察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访者的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组团人员要少而精,与项目无关的“搭车”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凡可由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或专业人员出国(境)完成的任务,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应随团出访。

  四、省委管理的12户企业(见附件)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因公出国(境),由企业行文报请省政府审批,请示文径送省外办审核,同时抄送省国资委备案;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及其他产权单位派出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五、除上述12户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六、已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企业领导人员,再次出访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不得用公款报销开支标准范围以外的一切费用。

  附件(略)

篇四: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财资[2008]892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8]892号)

  省属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

  二ΟΟ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公司法》、《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

  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及省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级预算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第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并区别以下情况提交相关资料:(一)申报应交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二)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申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四)申报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八条省属企业在向省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省属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二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见附表5):(一)第一类为10%;(二)第二类为5%。

  省属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在试行期间暂不上交。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十二条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第十三条省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级预算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企业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省属企业凭省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六条对已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直接划解省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附表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0年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所处行业注册资本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1合并净利润2减:少数股东损益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省财政厅复核数

  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减:提取法定公积金6上交利润基数7上交利润比例8本期应交利润9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10减:本期已交利润11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

  │声│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明│(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

  ││

  20

  年月日│

  └─┴────────────────────────────────────────┘

  附表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20年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处行业注册资本其中:国有股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项目

  申报数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

  2号填列)

  3可供分配的利润4减:提取法定公积金5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6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国有股权所占比例8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9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10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11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数

  数

  附送资料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其他资料

  声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

  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明章)

  法人代表(签章):20年月日

  总会计师:附表3:

  经办人:

  (公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名称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股)权及其交易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账面资产总额国有净资产法人代表

  交易机构名称结算银行财务负责人

  转让标的转让底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所处行业其中:国有股权其中:固定资产资产评估值联系电话交易机构地址结算账户联系电话占国有净资产比重实际成交价

  合同或协议签订日价款结算方式

  交易结算日价款结算时间

  受让方有关情况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性质资产总额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1实际转让收入2减:转让费用3转让净收入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

  附送资料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6、其他资料

  声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

  益

  没有受到损害。

  明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20年

  月

  日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4: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组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批准成立单位

  成立时间

  开户银行财务负责人

  银行账号联系电话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原法人代表账面资产总额账面负债总额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其中:国有股权原财务负责人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资产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减:清算费用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核数

  减:共益债务剩余清算收入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减:缴纳欠交税款减:清偿普通债务清算净收入国有股权所占比例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附送资料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组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声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

  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明(代公章)

  日

  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20年

  月

  经办人:

  附表5: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第一类上交10%

  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上交5%

  4、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9、安徽长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5、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20、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21、安徽省盐业总公司

  7、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深圳安徽实业总公司

  8、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3、上海裕安投资有限公司

  9、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4、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安徽省华强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12、安徽省皖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

  13、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8、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14、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15、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16、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31、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32、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

  18、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省属其他国有独资企业

  备注: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

  车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

  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不按上述比例执

  行。

篇五: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皖国资分配[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分配〔2008〕161号)

  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08年第17次

  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订工资总额预算。(二)注重公平原则。企业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三)效益基础原则。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原则上应低于效益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四)成本管理原则。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五)制度完善原则。企业要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由企业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会同财务、经济运行等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年度经营预算等编制。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该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九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行业工资增幅应低于省属企业平均增幅。第十条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第十一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中经济效益指标值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采用累加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

  范围相一致。(一)预算年度内准备出售、关闭、划转,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

  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预算年度内新设立、划入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二)按照破产程序,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三)关停并转的企业;(四)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审核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省国资委核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省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幅。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意见为国有控股股东意见,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在公司决策机构决策时,国有产权代表应按照出资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的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由省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第十八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执行情况对非正当理由或重大特殊情况下,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及时给予警示,督促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第二十条除受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并据此开展人工成本分析。

  第五章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第二十二条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省国资委。企业编制工资总额决算,应同时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及职工收入水平进行分析。第二十三条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企业工资总额决算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第二十六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六: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1/4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

  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

  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部审计办法定本办法。

  》、《安徽省内》,制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

  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4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

  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

  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没有外部董事的主任委员应当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3/4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

  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

  (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

  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4/4

篇七: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3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

  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

  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3

  第二章

  第七条

  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

  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的统一领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

  3/3

篇八: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1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备注:(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15-

  (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16

  附件3: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20年

  -17-

  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18

  附件4: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省属企业名称

  -19-

  附件5: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20

  附件6: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省属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主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

  一、省属企业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一类企业1起扣1-2分,第二类企业1起扣2-4分,第三类企业1起扣4-8分。

  二、省属企业年内发生较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未超过规定起数的(详见下表),按以下标准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分:

  -21-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5-10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20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20分。

  三、省属企业年内发生事故超过规定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30-50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50-100分,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0分以上直至将年度考核结果降为E级。

  四、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承担主要责任扣分标准的50%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扣分。

  五、省属企业对年度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分外,每瞒报1起加扣30分。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安全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9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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