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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探究

时间:2022-10-27 12:20:10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从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293条规定的这这四种行为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模糊界限内,行为人实施了一种或几种以上的行为,对此,能否综合评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有待讨论。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往往由于案情复杂,导致二者之间出现模糊或交叉,引起司法适用中的的争议。故意伤害罪,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的具体罪名,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扰乱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秩序。尽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有可能出现被害人的身体受伤的情形,但二者在理论上有本质的区别。其一,发生场地不同,寻衅滋事,其主要行为目的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故其发生的场地为公共场所,具有公开性与非特定性;而故意伤害罪中的行为人,无论其出于报复或其他原因,是有预谋的,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特定场所。其二,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往往表现为一时兴起,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事,属于流氓动机。而故意伤害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伤害他人身体,以实现打击报复为目的。其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大多为临时起意,无故无理由殴打他人,其对象具有不明确性和不特定性;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往往事先有过过节如曾被挑衅,侮辱,发生争吵,所以其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相对性。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同特点是扰乱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为聚众进行,而寻衅滋事罪,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聚众进行,二者都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混乱。但二者在理论上又有本质的区别。其一,目的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出于流氓动机,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其目的是为了炫耀实力或抢占地盘。扰乱社会秩序罪,其目的为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而造成严重损失。其二,主体数量不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主体没有人数限制,一人或多人都可以触犯该罪名,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三人以上,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三,对场地的理解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发生场所,是指各种公共场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共性活动的场所;而后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场所主要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的场所。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问题

一般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和寻衅滋事案件不能区分,但聚众斗殴与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名容易混淆,二者的界限,个人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从行为构成要件分析,聚众斗殴要求必须是三人以上,且犯罪主体必须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是由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要件,即聚众的的行为目的必须是斗殴而不是其他;而寻衅滋事,可以是聚众,也可以是单独为之,对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且聚众后目的不一定为斗殴,也可能是进行其他的不法行为。其二,殴打和斗殴的对象是否明确,聚众斗殴是有明确计划和目的的斗殴对象,具有明确性,即在聚众斗殴之前已确定;而寻衅滋事,多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发泄不满情绪,没有明确的固定的侵害对象,可能把被害人替换为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会遭到行为人的殴打。其三,从犯罪动机分析,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为逞强争霸及团伙循环报复,其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他人相约斗殴来恐吓制服对方,达到称霸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的動机在于发泄或满足行为人的不满情绪,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四、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问题

任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混淆,但理论上,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其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是以耍威风,逞强斗狠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毁公私财物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其主观目的则为故意损坏财物,贬损他人财物的价值;其二,侵犯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无特定对象,以追求个人精神刺激为目的的破坏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通过毁坏公私财务的行为达到其经济目的;其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务。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虽然在理论上,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具体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似罪仍然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是对司法工作者能力的巨大考验。只有罚当其罪,才能更好的阐释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赵秉承主编《扰乱公共秩序罪》 北京:中国公安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智辉主编《我国刑法中的流氓》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3]陈兴良主编《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王仲兴 杨鸿主编《刑法学》 中山大学出版社

[5]赵秉志 彭新林主编《寻衅滋事罪专题整理》中国法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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