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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领悟《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心得体会(二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2-10-16 09:30:4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领悟《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心得体会(二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学习领悟《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心得体会(二篇)(精选文档)

 

 学习领悟《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心得体会 (二篇)

  篇一

 据国务院网站消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17 日发布, 意见提出, 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完善执法程序, 强化执法监督, 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8 月 18 日《每日经济新闻》 )

 《意见》 从目标、 基本原则、 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及内容等六方面, 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进行了周密且清晰的制度设计, 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裁量权, 也能切实维护市场主体与人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 《意见》 还专门提到, 要坚决避免乱罚款, 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 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尤其是“一个坚决, 两个严禁” 的提法, 在当前全国不少地方面临经济下行压力, 地方财政普遍吃紧的情形下, 这一明令要求,是在郑重提醒全国各地, 不要把罚款当作创收的手段, 更不要以罚款 排名与考核, 作为激励办法。

 大家明白, 罚款的目的, 在于惩戒违法违规的当事人, 维护监管秩序, 有效提高执法的威慑力, 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至于罚款的是否合理、 合规、 合情, 取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健全。

 《意见》 明确要求, 罚款数额分为从轻、 一般、 从重三个档次, 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 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 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 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 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显然, 如此明晰的规定, 有利于行政权力部门, 视违法情节, 进行合理、 合情执法。

 此外, 对于减轻处罚, 《意见》 也做出明确规定:

 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 必须严格进行评估, 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这意味着, 给处罚划定出一条明晰的边界, 执法者不能擅自减轻处罚, 降低处罚标准, 否则, 就是执法犯法, 成为问责的对象。

 此次出台的这项制度安排, 对于规范行政罚款, 约束行政裁量权,意义非同寻常, 是一个有益且有政策实践价值的积极探索, 不仅能将行政权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 , 将罚款纳入法治的轨道, 也能从根源上遏制罚款创收冲动。

 篇二

 “类案不同罚” 怎么办? 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 怎么办? 执法不严格、 不规范、 不文明、 不透明怎么办? 针对这些问题,国办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 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何为行政裁量权基准? 它指的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 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 对法律、 法规、 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 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这是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有利于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

 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 满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立足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意见》 包含 6 个部分、 16 条, 明确了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 系统的规定。

 这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稳定社会预期, 意义

 重大。

 坚持问题导向, 才能解决问题、 推动发展。

 当前,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比如制定主体不明确、 制定程序不规范、 裁量幅度不合理、 动态调整不合理等。

 特别是涉及到一些裁量的标准、 条件、 种类、 幅度等问题, 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 该宽不宽、 畸轻畸重、 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对此, 《意见》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 同时在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 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措施。

 有什么问题, 解决什么问题; 什么问题突出, 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方法, 也在《意见》 中得到充分体现。

 可以说,坚持法制统一、 程序公正、 公平合理、 高效便民等原则, 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 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 才能让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 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以罚代管、 逐利执法、 过度处罚等问题, 一直以来饱受社会诟病。此次《意见》 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 明确要求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 量化罚款幅度, 坚决避免乱罚款, 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

 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等等。

 这意味着, 在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基础上, 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坚持过罚相当、 宽严相济, 才能有效避免畸轻畸重、 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

 如此, 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 更能感受到风清气正; 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 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好政策, 不落实就是一纸空文; 好制度, 不贯彻也难以取得实效。接下来, 需要做好《意见》 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培训工作, 使人们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 并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多措并举、 务实推进、 落到实处, 真正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让执法为民理念更牢固, 让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更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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