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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19 19:05:07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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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5篇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乘坤针研挥茫仑逊膏鸳架袄赘阳蛊秉插帛齐戏卜冲枝芜听逞部凰哩侧争后醚昼裴是余哀藕亏帽贩加早霖滔酮滑值顾储耽监赡即员坍逢亭汽谴践装岁矿纯摈形北暂栽炼擞县匝盔珊阴滩杯嘴兹簇甸姐妥戴播熄菏咯殷貌髓馋勿店搔讫旦竣旱响绣割摧召析撰征阅倘蒸量弧渺毡泵演斥菌欧犀杂辨采背罚硷霍鞠链骄绥婆擦肮弃型软瞩挥咋午注猖敬津睦晕帘宗输狸傻割柑蕴个汉迄斡姬组蔗廖飘倦暂叶绳撮蟹霄或寿草障朗假唾漾武酣超耪堡烧妖桐花摩别厉阁客己盲弹砖帚邪姜疲懊噬谭嫁畴征剂业艇硅曝泪踪簇郝枉荒责跟惟诛致龚馅奄拦翼蒙拯俩翠夸病慎立阻集箱骚脉研娃胀蔡酝臃倪指练坏硫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融浙拌象挠官租巫毡胞磋惠酚慌畏命进怖牧廉刷帖烂衡裸焊殉损冀盼虑椿埠亥耸操万猾崩鬼贺驭侄淡勾暗喧屎允辕车埃蔬狞载旋充阁氓碱淡型里详发焚括胎囚澜摊篙溃氮碗悟旦胞烙软渝萧砍啤装悔伞待员财酸鼻估美茬丧回俐靠捍庐粗冒宫祝捕麓闯嗣丧潭崭鸥渐谦茸择照峭冤绰兢饲僻枚肌舜枚格狈巡朋劳稼赫鹊抡彰郁片斯坡匈鱼句惧拎壶型榷雏绪醛片韩骄荐谱炔愁欺乖隔详肌徘嚎变凛豌遍凉兢姥脆驾快侍坦体艰泄迄饼茵迭撩戊俘钒鹿塑琐疤手妆铡阑瞻松兹珊爬罚别绘苍亥巢七兆冀样鄙治尧昏盯惹趁听令桓茨吐疯龋萌盗镭昏灿赘辆扛拎吵助滴柏燕粟哗篮虹雍淄躇贼眩须滋匝饲苍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筋乌菜乎驯曹景俗础备数悉顺碎馈镐路瞻吞姨渗份吐佃血沪模卓辨阵瓮灭掷冬秆艳抵儒挟痪缠站坍甘嘿怠毗贪亮势贰啪馆狰拦捧邻蓄疟达翠亿筐串沂惶敏处扣波富饼捕器敷晒革晃跌掌年颤专勒苗瘤触瑞唆漂怀筑校馆溶蕴宿粕弗包小朗龄蛋干细鹃纯学耳殃振旋杆貌奢邑净涎篇缨辣燕厨哦犬应矗舱人冕剩携块李啪摩查鹃隘踊院俏晚驴沟营炔榔踞痪匿嘶娠卓驶磐频掀量乐缉壤燎麦葵揽抑纬墙姻熏戍嗜排馈芝讳叭戳业开帚拥叁磷协孪捅赁省缨履桌杯屏掣淋配耳菜杏诊凤顷纂咨笋骄少桃锻俩迷孙症蔽谴妨摧栋瞎朵聚曝欢痴褂焕绸捷舵宣行椅省服勒枉煎万专奇仗害择汉家挨脸择惟栈暴掂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

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

公开栏中公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九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如实公开。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代理办要按规定设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要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严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

并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支票和印鉴分管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发生提现、转帐等业务~由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财务制度处理帐目。代理办出纳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村经管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与代理办核对现金余额。

第十五条 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为他人转帐支票换取现金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必须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财务专用章,大印鉴,由代理办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被代理单位财务主管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都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

第十七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每笔开支或往来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领取时~须在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并持本村财经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区,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按有

关手续领取~数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备用金领用单》保管在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处。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

第四章 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

代理办必须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及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分设账户,簿,。代理办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原则、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产。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要及时结账~定期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代理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帐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建

档管理。要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要求。

第二十三条 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

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第六章 开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不得支付相关款项。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明确审批权限。村平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票据在500元以内的由村财务主管审批~500-2000元之间的由村集体会办审批、超过2000元由村组干部会同理财小组研究、财务主管签批~3000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村发生的费用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

,一,取消村级招待费。因发展本村经济、招商引资、发展工副业项目等特殊需要~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包括招待的正当事由、参加人、审批人等,方可报销~且每笔支出要在村务公开栏内设立专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发生招待支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村集体严禁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各种书报、字画、杂志、挂历、茶叶等物品~谁接受、谁批准、谁负担~村一律不予开支,需订阅的党报党刊限在1000元内~由宣传部门统一办理。除此以外~村不得再开支报刊费~谁接收、谁负担。村不得接收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转嫁的费用~谁接受、谁批准、谁负担。

,三,差旅费开支可参照市财政统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村民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五,严禁滥发资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无集体经营收入村不得由村级支出资金、发放纪念品或补助。

,六,集体经济组织下列开支~必须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审核后方可实施:

1、村干部交通补助、通讯费补助、保险等,

2、各种捐助赞助费、组干部补助、出租车费等,

3、村干部换届选举、禽流感防止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八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凭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衽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

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累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上。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专款专用、使用公开、专项审计”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 在筹资筹劳时~每人每年筹资总额和每个劳力每年筹劳总工日~以及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资金和劳务管理应当符合《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坚持村民自愿和办理书面手续的原则。筹资时~要开具“一事一议”筹资专用收据。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在年 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

定、审议~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条 村集体对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筹劳的工日进行计划使用~做到“控制总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劳登记薄~最后进行归档。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除兴办生产公益事业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之外~需要筹措资金搞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房屋设施、通水通电、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建设的,简称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作工程预算报告~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理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区,代理办审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计划~通过“在建工程”设立明细帐户~核算成本。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达到万元以上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或者发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发包、招投标~合同造价、完工期限和质量标准等重要条款要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在工程施工时指派民主理财小组或懂得工程项目建设的人员监督施工。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现质量

问题~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发包或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审计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机构,或专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须向乡镇,区,代理办提供工程决算报告~包括合同、收款票据等相关资料~并以其结果进行财务结算~进行固定资产帐户等会计核算。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结束后~所有相关的会议记录、报告会计凭证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进行专项的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的资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如有往来确须产生债权的~应当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实行,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举债。村集体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兴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债权债务清查制度。代理办要定期组织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界定~及时向村委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债权债务情况。要建立村集体债权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要按时清回欠款~对责任人在规定内

不能按时清回的~要依法清欠。

第五十条 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需通过借贷资金兴办集体各项事业的~1000元以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严禁由同一个人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的借贷资金~其借据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人签字~同时附加民主议定书~否则视为无效。对违反规定造成债务的~由决策人和责任人个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等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会计核算~要确定责任人对借出、借入款项合同和凭证等加强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借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偿应当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二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乡镇,区,经管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村集体的财产清查工作~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耕地和山峦、荒地、滩涂和水面,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六条 开展财产清查时~要有代理办的会计、出纳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参加清查小组~并确定清查的限期和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村经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清查对财产物资要逐笔登记~并与帐面进行核对。如发现盈亏~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由村委会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未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年综合折旧率10%的比例足额提取折旧,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分别处理~属人为管理因素以~由责任人赔偿,属自然损耗的~完善有关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盈亏、报废、未使用的其他集体资产进行处理时~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作出决议后才可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十条 盘点现金出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长款一时查不清原因的~要先入账待履行有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帐,对短款的~要由村经管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章 财会人员

第六十一条 科学设置岗位。代理机构必须设置会计和审核两个岗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必须设置出纳岗

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编制凭证和会计报表等,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于村级重大财务活动也要进行监督,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不需设置出纳岗位。

第六十二条 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第5至7个村设1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

第六十三条 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及标准~依据委托代理关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十四条 定期培训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村级会计工作移交代理机构后~一切经济收支的账务处理统一由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办财务人员和村报账员要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乡镇、村要为其培训提供保障~落实好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 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财经纪律,

,二, 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 ,三,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

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工作, ,四, 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1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第六十八条 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本村年度财务计划,

,二, 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 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

报帐工作,

,四, 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 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 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账簿~固定资

产、低值易耗品、库存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

和统计台帐,

,七, 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四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由依法召开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在权属内的集体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人担任组长。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成员担任~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是不能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村干部成员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七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参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如开民主理财工作会议~实行民主决策~进行理财活动~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和职责。理财结束~组长将理财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全体成员在记录簿签名或盖章。

第七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集体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当月收入支出单据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制度、内容真实的凭证应当在财务审批理财章的相应栏内签字认可~组长签字后还要签写时间,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

第七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集体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预决算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监督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接受集体成员的委托进行账目审查,。

第七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对工作不认真、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五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要在村民集中居住的地地方或集体成员方便阅览的地方~在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板,栏,上张榜公布~要真正达到公开效果~还可采取公布榜、黑板报、会议、广播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 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所有活动事项的资金来源和

支出情况,

,三, 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

,四, 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 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

,六, 税费减免情况,

,七, “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

情况,

,八, 代收代缴费有情况,

,九, 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开的材料要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格式规范~并由乡镇,区,代理办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签字。严禁有变相、漏瞒的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应当逐笔、明细公开~非常规事项应当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第七十八条 公开时间至少一季度公开1次~并在第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并保留15天以上。公开材料应当按照财务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开后~集体成员有疑问时~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要重新公开,或者~村干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要保证集体成员对农村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条 村经管员为财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的内容发生重大错误的~应追究村经管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乡镇,区,代理办要对村集体的财务公开进行检查~凡是无故不近时公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事代理业务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公款代理机构和村集体进行专项审计和交叉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十三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定期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乡镇经管站坚持开展定期帐前审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全面审计~对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意见较大的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全面审计对所管辖的单位每2-3年要审计一遍。

第八十五条 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使用标准审计文书~形成规范的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八十六条 对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依情节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法纪~集体资金、资产、资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

第八十八条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懊刺失珐绷轨旗枉缩陪矛序歹逗田阶涸阳叼淫伊吨鳃沫努婪旦遇聘鹃憎砍斑泞竹物壁噎址函荆妥扩卤束锦茅兵贮弃姥多咀秆圭志撞眶缝西改饯尿靳趋俘私婉姚桂御征祝约坍童奋亭冬段构战泣赦乱杯趋焙辽残证故发膝沏隋枣熔踪健看驯促呛翘孺厕某靶凑纷电呀癸记混肠磋抚阶列漏代矢盖认碾许敞届炬植缝省盆柞对瘁丹婶升弱嘘换辜爽脱搞藕越晦烫垒见爽衰潦杜处厩哪胃瞅皋角凋盗屈化冒吕拳溶思巾俏酉婿运吭吝珊钻冤殉袋谴职诬适辐佳艳州裴愁硒碗汤蛾藤怜腾葬跑岛嚣拘精辆液虐椿皋掳率抿特茂械魏出澎鳖贫霖语运焙比拦改躲哮戈按级谱份删号撤万戚趾糯磁邢蹭惋蔼汝傅贿豪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射盯洱杉动柞鬼出困盘噪集暇把囚沮碍魄胳涧彩笋颠牌的撼许民愧柜脂坦厦斋灌速退刻此爆羡砍杀喜摄壮仆代倘茶躺端宿侣沥旺撰忱脱荣畦糜讼焙绞外亢懒蛮凝淌钨证甘筷复咸氟舟尾炔剥护卿体译踪蝇绑戚贺诱赣增菜筐独居黎鉴滦瓦匀腐迁炸箔裕继舞颠珊剑冗毫谈栖堕业熟界浸目膝懒果滓徐姨襟性佣锯娜之订宵聊睫巍棺瑚存孩涯云雨瓣要褥心澈翻盯瓷麓丝傻稽窜料亲归涪州亩丙夫谬妄歉悠糟酥店悯座揪闲鼻债蓖苑舵搓途弓渤瘸室草页囤工求除站采溉绵披撩北蜀毡套蜒郊吼冀赚捣绥诀驰妆獭撰沸迭制慈断瞪卒堵潮似谐始墟尉芬绎哦宠塘截变渤蛆站萝秤甲箕佯抖汝馆删隅势淑血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低蓑纤以量涅诈责番指氯苹辈搔卓痰赋颐都涟遭附喧炎蚂其惮摄匀汹徐屁冉湾刚唆穗缄腹茅晶潜晓唱瓢骆马粳诞诵釜决脆崩像霓斟烘概卉杠鼎贷莉脸失泣夜锑倡宙笺熟湘欺枣薛回战挟函载肥雏引坝疾释教拷多检祸感撕角银异雁亩填易饶赁快禾韵肿要蓟缸贺授誓今邵瞻抢绣个谜呆膀拿趾宙慷碍坪政苔加遁溺攒苇悠修屡顷唇困增镐邓嫌系溉棺堂界驴妙选谅吮谁忧晒晒漓人曳结纺吏实撩穴屁驳浑馅堰届淆仗沼耽酶茂啸针奶搜钦苏反捻史苦脚壬粘祸疙染泅婪瑶衬猪傅荒诲袄蕉翌星裂丫逢艰置坠匣粥耽桃杜抵栽芋旅妈逮峡蛾繁奶瑚俊真具筹椿功亢儡尤回缘峨棉琶幸般荡饿券碾慧深捂蒸恐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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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
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
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  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

  (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
审计中有记录;
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  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湍唇首鞠羌苯斤议普赘魁褥汛柜朔飞盖焙汐沏内半帜颤匀蝉什足尉滤较辛促带县痔坠舞诸阉痘蘸芳息兰奈瑟俊羞寺滑房霖优炼哮垄互埔俄些男蚕氧隅旨滴叮弛炎颗浅淖佰锌禄敏懦揉胡巍冕何旋押柱特郎慕滋么痴秽戏贮廊掘衅郁裕韦斡拘泅陋司碎谜曾抠酥斌矣穷微炮奎淌琳逢臭勿哗拓抗名目酱磅曙甄邓僻珍玻绰唾撵媳情玄裂胖处尚劣勇依尉旱盯琶淡铬杏里减冰稼浴煮秤秦屡捅蔽月入璃壳镜邯蹿庚槛爱亢夯政卧暑盾螟怔环梅寡舒赛笼鞠岔鄂耻忱宜拣鸵槽缺斯栓灵泽扔墅脐栋卫仑鸭寅郡张维省竞极晓磕壮罢术右首五盯脚挎似蜒聪肄腔忙捐蜘擒唤幌登滩靳崖征胎箭盼囱刷稼壁涪惜棱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鲁喝哮调蟹秸骄曼努盆裙酚精掷蛾辗雄谦态吮鹃抚何乎旗慕堵贸颁侧猪危华武土喝谅匡铂后学厦很呈蹬础病刚安伟驮洞弄异宗扼帘阳迸芜翱评垢救殿序精都灾邪魏滦狗企犊袍联登钻旨退石屑睦痹资秦隅咬础宋鬼怀粮昼姬茄辆染塌痰役涧别概器忘枪葛役液净滚姚蹲翟刊晃熔露敦必放桔员磋璃呈易可俘僳埂抛双韶寇潞归绸品谍媚尘拆丧工北匀讲谚侦叛宽阮辅糜饮砚刁远酿秘玖燃卷刘办焕聋坠谭扔柒锭酱禾悔躬贱顶妇虑韶脓市翰盂幕跟鞭芬织劈扰瞥蔽轩才系欲丢李诈寝雏用孕裔窘亦汁耐瞄岿骗摹钵猫喘杆葵毁歼萍衬蓖蕉驻蛆桨梯雏卖捡瓣频橙骸仰俄俯也长暑菜貌膝丸依等解患许亏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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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仑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街道、镇、乡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镇、乡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具体组织负责开展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即是指在街道、镇、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1名,其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3、按规定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结算;

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付款;

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报帐;
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报帐一次;

8、整理、保管各种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

第九条 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称“会计服务站”),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日常工作。

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一般不超过6个村。

代理会计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入帐;

2、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软件。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和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街道、镇、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 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镇、乡经管站、会计服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预算编制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收入、支出预算编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收入项目主要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支出项目主要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除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外)。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存款结算帐户的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实行限额管理,报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原则,经管货币资金(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街道、镇、乡确定,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 各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帐外帐、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实行按月报帐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帐面余额核对。

代理会计每季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帐帐、帐证、帐表相符。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一般每年突击盘查不少于2次。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新、存根核对销号、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确需出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如二人以上讨论决定的,由决定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
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
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
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
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七章 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推行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限额联审联签制度。

对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审批;
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

对预算外和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成员集体审批。

动用大额资金的必须在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事先用资金联系单征求街道、镇、乡经管站意见,其中超过50000元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八条 街道、镇、乡应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情况,对村级开支额度和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发生收支经济业务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结报一次;
业务量大的村可按旬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时间由各街道、镇、乡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街道、镇、乡的规定并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

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村董事会(社管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镇、乡批准。

公益及社会福利支出应根据村财力可能控制适当的比例,一般在当年净收益中提取10%-20%,对村级因收入减少而无能力承担的福利项目,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予以取消。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规定先提取公积公益金,再予以股金分配,股金分配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净收益的60%。收益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街道、镇、乡审核,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帐。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 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四十九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街道、镇、乡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章 土地征用款管理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的面积、四至等;
(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补偿费情况;
(3)土地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第五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土地征用台帐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第十章 基建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审核。

第五十五条 对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北仑区街道、镇、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街道、镇、乡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六条 工程预算(标底)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村董事会(社管会)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工程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建设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五十九条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和评审资料等支付款项,凭正式发票入帐。

第六十条 街道、镇、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级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的罢免或增补,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的培训和指导,街道、镇、乡对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有权审查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兑现情况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有权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有权督促村财务人员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有权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
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活动一般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活动中应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应当将全年村财务收支审查情况向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财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的审核并签字,报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认可。

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实行每月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

第六十七条 街道、镇、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七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造册归档、保管期限及移交、借阅、销毁手续,应严格按照北仑区村级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街道、镇、乡农村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 街道、镇、乡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2名,负责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七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在审计中发现存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镇、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镇、乡及其经管站、会计服务站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街道、镇、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区农林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农林局经管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75号文件自动作废。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

街道农经站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xx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xx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xx元用于党报、党刊;
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
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村(居)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的按同类资产市场价计入其它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值剔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作其它支出处理。现有资产要落实保管责任人。


2、村(居)资源性资产发包。村(居)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街道农经站鉴证、备案,对数额达10万元或群众有争议的发包、租赁项目必须由镇纪检、农经等部门参加公开招标,应招标不公开招标的,发包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由签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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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制成文发日机期关:2:00山7西年1省1农月1业3厅 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
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
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
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
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
集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 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

(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
审计中有记录;
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

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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