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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心得

时间:2022-05-05 17:56:2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供大家参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心得

第1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培训心得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使用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在迅速增加,近几年来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化学品的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所涉及的单位、人员和场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和扩大,如何最大限度的加强化学品的管理,降低其危害和污染的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

化学工业是基础工业,既服务以其他行业,也制约着其他行业的发展。我国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给化学品安全管理造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而危险化学品的特殊*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诸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在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与销售以及围绕购销经营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这些不仅是经营活动,而且包含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在要在化工企业中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责任关怀”的内涵,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发展理念.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只有国家法治健全了,企业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地指导帮助,企业就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从“他则”到“自责”,从“他律”到“自律”,从“被责任”到“我承诺”,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目标就能实现!

 

第2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1年3月2日*签署中华*共和国*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责任)。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注:中华*共和国*令第440号<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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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责任)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涉及7个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对于*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完整*。

1。<中华*共和国港口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共和国邮政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条例>第*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4。<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5。<中华*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书或者财务担保*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五*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示制度(<条例>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示标志。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令),即将发布的有<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示标志编制规范>。

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上岗制度(<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修订。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条例>第三*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物品生产许可*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公布)、<中华*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355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根据<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部分内容的改变,需要重新修订。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条例>第九*条)

<条例>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环办[2010]124号)。没有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相关的法律规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3。化学品危险*鉴定制度(<条例>第一百条)

<条例>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尚未确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环境危害*、毒理特*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即将发布的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有12条提到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针对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章文件,以保障<条例>的充分合理的实施与运用。

相关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三是明确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

答:现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为避免重复发*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的审批权限,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部门*,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颁发管理的责任。

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答:根据各方面意见,条例建立了一个机制来确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就是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毒*作用机理等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确属在水中*能相对稳定无较大危害,或者与水反应后的生成物不会对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在严格采取确保运输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对其他绝大多数剧毒化学品,以及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但对水环境危害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则严格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参与确定禁运范围的有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安全监管总局,由这四个部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审核把关,有利于禁运范围做到科学、合理。禁运范围确定后,将由这四个部门予以公布。

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同时,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跟上,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3篇:小学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的心得体会

这次培训,我认真聆听了区消防大队王继艳所做的《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观看了平*教师进修学校王立杰老师的《校园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的讲座;
学习了济南市营东小学王秀云校长的《学校安全管理》的报告;
学习区实验小学韩庆顺的《创建平安实验构建*校园》的工作汇报,并参观了区实验小学的档案
与人保法屹博经里一起研读了《校园方责任险》的流程、要点及所需资料,使我受益匪浅。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是初升的太阳,在他们身心相对没有成熟的时候,往往很多悲剧就发生在他们的身上,作为一位小学安全管理干部,深知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疏漏和大意,务必把工作抓实做细,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无小事,重在抓落实,常抓是保*,预防最重要。我们要力争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让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深入人心。一个学校,肩负着千钧重担,如何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让学校满意,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更让社会满意。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做到长期的*钟长鸣,这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讲*的高度认识并做好这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工作。学校安全文化建设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作艰苦的努力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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