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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10 10:4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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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全文完整)

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5篇

【篇一】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心得

近日,*中央政治局审议了《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强调“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形式主义”。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更事关党的初心与道路。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工作中需要经常入村、入企业参加党支部开展的党员大会。在入村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无论是日常每周一次的党员电教活动,还是在开展发展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党员大会中,都能看到党员们积极主动参与,会议氛围融洽而不失辣味。会后,与一些老党员闲谈时,谈及组织生活的变化,老党员们纷纷指出,基层党支部应该是“战斗的堡垒”,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只有党支部真正“强起来”,党员们才能敢闯敢干,争做人先。

老党员朴实的话语中蕴含着对基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期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党支部要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不仅要以《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基准,更应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让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更接地气,做到严在日常、做到经常,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有“党味”又有“趣味”。只有让每一个基层“细胞”活起来,才能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水平,增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到党员队伍之中。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2】

*中央政治局3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会议指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就是要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会议强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形式主义。

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党员,我将结合自身参加党员学习和教育活动的经历和感受,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员教育和重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要“引导”,不要“压迫”,党员教育学习是发自个人内心的需要。

党员教育工作决不能流于形式,必须联系实际,尽力达到高效高能。党组织要努力创设党员教育环境,党内生活也好,党课也好,务必精思巧构,决不只是照本宣科,念念文件,读读报纸。每一次党内生活,每一堂党课对每个党员来说都应该是一次蜕变。党员的教育要努力激起党员内心的震撼,激发党员的热情。同时党员教育要努力结合党员的自我教育,二者双管齐下,使党员素质得到提高,党员觉悟得到升华,党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得到促进。

二、要“活力”,不要“沉闷”,党员教育学习要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党的教育工作要创新主题教育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党员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党员的队伍活力。在学习制度上,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坚持。在学习内容上,应该以党章、党纪政纪条例、十九大文件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主,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素养。在学习形式上,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理论宣讲团的专题讲座、道德模范的专题报告、观看电教片、实地参观考察、党员自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党员教育的实用高效,力求形式多样,效果突出。把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的学习情况纳入对党员的考核更能激发党员自学的自觉性。

三、要“合力”,不要“独立”,党员教育学习体现党心民心的凝聚。

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加强党员的教育学习和管理工作,一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大力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学理论、学党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的头脑,用党章规范党员的言行;
二要紧抓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抓实基础建设,凝聚党心民心;
三要抓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四要夯实组织结构,发挥团队合力。严谨的组织造就严谨的个人。党组织必须是一个严谨的组织,党组织不仅要分工明确,还要协调统一,上令下行,令行禁止,通达和谐。

总而言之,通过创新党员的教育活动形式,密切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激发党员干部的学习热情,让新时代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既有质量又有成效。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3】

近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会议强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应该说,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广大党员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我党十分重视党员教育,多年来通过“三讲”“先进性教育”“两学一做”等形式提高了党员整体素质水平,但仍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却未能真正重视起来,存在一些偏见和问题,桎梏了党员教育管理的成效,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影响了党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切实使党员教育管理严起来,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坚强组织保证作用,是当前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要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根本”。追求思想正确就保证了信仰,信仰正确了行为就正确了,动力也就充足了。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教育引导党员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理想之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党员教育管理不能空对空,要实打实,要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要把加强党员教育、解决思想问题同关心党员、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把加强党员教育同改进党员管理、严格党纪结合起来;
把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同激发基层党组织活力结合起来,千方百计解决党员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努力为党排忧解难,让党员充分感受到党的关心和温暖。要引导广大党员从过去注重党员教育的次数量级转变到成长质量上来,真正实现党员教育从认识观念、教育形式、党员争先、凝聚力量等不同阶段的蜕变与飞跃,从思想上信仰上提高党员自身素养,才能永葆党员队伍蓬勃朝气,使广大党员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要突出政治忠诚这个“关键”。突出党性是党员教育管理的重点。党员党员,他首先姓党,是党的人。无论何时何地,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补足党员“精神之钙”永远不会过时。新时代必须要重视培育党员的政治操守,突出抓好理论武装、党史国史军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党员牢固树立起对党忠诚、践行宗旨、热爱本职、甘于奉献的意识,真正做一个有信仰、有追求、重事业、情趣高尚、格调高雅的人。要坚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让每名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思想上、政治上、信念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引导党员时刻加强学习,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自觉做思想上的清醒者、政治上的明白人。

要活化教育形式这个“载体”。党员教育管理,要在教育上下功夫。不能照本宣科简单灌输,规避现实问题,导致党员“听不进去、看不下去、不感兴趣、不愿参加”,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要创新党员教育内容,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党员教育内容,选择党员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教育;
要创新教育模式,实现教育形式“接地气”,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前沿技术,积极探索新媒体,利用“学习强国”APP、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充分整合电视、微博、手机短信、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在形式、内容、机制等方面实行创新,面对面交流、零距离对话,立体式、全媒体开展教育培训,提升教育培训效果,限度地延伸教育传播范围,同时也使党员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使党员干部教育“横到边纵到底”,做到党员教育全覆盖。

要发挥好党支部这个“堡垒”。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上,广大党员是奔跑者的领头羊,追梦者的领头雁。党支部要履行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要坚持从严,注重抓早抓小,对于行为不端、形象不佳、趣味低级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其他形式的处理,第一时间刹止不正之风,维护党的良好形象。要以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为关键,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及时掌握党员思想动态,为党员把脉问诊。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开展“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党费缴纳日”等党日活动,让每个党员在特殊的“日子”里铭记党员身份。要开展好典型教育,用正面典型引导党员对照内省、见贤思齐,用反面典型警醒党员严以律己、襟怀坦白,坚守立身立业之本。同时,以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统领,建立和完善党员目标责任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党内关怀机制、监督考评机制、激励奖惩机制,从抓学习、抓示范、抓考评入手,着力推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增强党员“获得感”,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从而提高工作实效,全身心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伟大事业中去。

“既然选择了初心,便只顾风雨兼程。”新时代下更要一以贯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始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才能让党的肌体拥有更多“活力细胞”,从根本上为国家打造一批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本领过硬的新时代党员干部。

【篇二】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学习政法工作条例心得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一名政法工作人员,我既倍感骄傲,又深知使命光荣。然而,心中更多的是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我深知自己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尤其是在遇到政法理论研究、运用、解答等相关工作时,能够明显感觉自己理论知识掌握不足,这使我深深的领悟到了不断学习政法相关理论的重要性。

学习好理论是开展好政法工作的基础。加强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的头脑,有助于及时充分的掌握当前形势,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筑牢正确思想之基。跨进新时代,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迫切性。这不但有助于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而且还有助于跟上新时代,掌握新动态,开辟新思路。

学习好政法理论为实践提供好指导。我党一直注重理论学习,且不断创新发展,从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到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创新发展,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特色的社会主义路子,建起了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真正的实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政法工作人员,更要加以重视并始终努力践行。

通过此次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政法工作条例的理解和领悟,尤其是系统的学习梳理了很多以往容易忽略的理论知识,这些知识又恰好是我在工作中迫切需要用到的。因此,这次的学习活动让我深感收益。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和关心政法工作,也对我们提出了很多要求和指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党中央为我们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提供的理论武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开展政法工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第二,出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

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一、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用专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这是我们正确开展政法工作的制胜法宝。

二、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三、好的理论还要有好的制度进行学习和贯彻

学习贯彻和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要抓好学习培训。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
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以上就是我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后的一些心得,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年 月 日

【篇五】x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

信访工作心得
信访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社区普通的信访工作人员,首先我把了解信访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认真研读《信访条例》,查看网上信访系统处理的案件,学习和信访相关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熟悉信访基本情况,力争多学信访方面知识,不断提高信访业务水平.
其次信访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只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一开始就认真静下心来听取群众的诉求,才能把难事化为易事,把复杂问题化为简单,记得有一次,有个居民反映邻居家不让他装空调,反映问题时非常生气地大声嚷嚷,根本没办法与其解释沟通,此时我充当了他的聆听者,经过长时间的发泄后,我并不介意,及时给他提出合理化建议,我告诉他处理此情况有三种可能,一是所装空调位置若是在你家外墙上,他无权干涉,反之,他有权阻止,三是装在你们二家共用地方,你们只有双方协商装才行........最后高兴走了.
最后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究,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来访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尽力多做解疑,释惑,顺气工作,对有些事处理不到位,就向来访人解释到位,努力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还要学会换位思考,知道来访群众
在想什么,盼什么,要什么,才能真正融入群众之中,才能做到了解信访户,也才能真真正正的帮到他们。

做好信访工作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我有过疑惑,也有过反思,更有过不想干想法,总在想我们跟信访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最后通过街道多次开会学习,终于知道,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是我们信访人员职责所在,既然干了信访这职务就要有责,负责,尽责,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立足本职,心系群众,从信访工作的每一件具体事情做起,全力化解群众合理诉求,用行动履行一名基层信访工作者的应尽职责,把信访问题力争解决在社区。

现在渐渐喜欢上这份具有挑战性工作了,正如毛泽东主席说过: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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